2022年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管理策划方案

时间:2022-03-29 10:23:28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管理策划方案,供大家参考。

2022年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管理策划方案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课题管理,促进教育考试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提高研究质量和水平,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考试中心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研究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继承发展、开拓创新,强化研究的服务导向和质量意识,注重研究成效。

  第三条 科研课题的管理,坚持公开公正、严格规范、保证质量的原则,采取按需设立、自主申请、专家审议、择优资助、过程管理、鼓励创新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依照业务管理权限,对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的研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省、市级教育考试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的科研管理部门协助管理所属范围内的立项课题。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考试中心名义设立、资助的各级各类课题。考试中心员工承担、来自外部机构或组织的纵向或横向课题,如审批机构无明确课题管理要求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 课题设立和申报

  第六条 考试中心每两年设立一批“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主要面向考试中心各部门、省、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发布课题申报通知和指南,组织课题的申报与审议工作。

  第七条 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资助经费分别为4万和2万元。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最长3年内完成。

  第八条 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 具有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为省、市级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

  4. 既往承担的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已按规定结题,且不存在违规行为;

  5. 一般类课题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5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九条 考试中心通过信函形式和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申请者可到网站完成在线申报,并下载和打印《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申请书》和《申请活页》。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十条 课题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自行拟定研究题目,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和申请活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截止日期之前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提交至考试中心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每位申请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只能申报1项,参加同年度的课题数量不超过2项。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以及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职责及信誉保障。

  第十三条 考试中心在受理课题申请期间,提供必要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课题申请不收取费用。

  三、 审议和立项

  第十四条 课题审议活动分为初步审核与会议集中审议。对于初审认定符合要求的申请课题,考试中心将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集中审议。审议专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制定的评分标准和审议程序,选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第十五条 审议专家由考试中心从专家智库中选聘。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熟悉课题研究的内容领域和选题,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修养,具有课题审议方面的经验。

  第十六条 课题立项的基本标准,主要包括:

  1. 研究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现实意义,与教育考试改革发展密切联系,具有前瞻性,预期能够产生有价值的成果;

  2. 研究目标适当,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恰当,论证较全面;

  3. 课题负责人和研究团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前期研究成果支撑,具备完成课题研究能力及所需的时间和条件;

  4. 研究实施切实可行,预期目标基本能够完成,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十七条 课题审议会上,专家按照统一制定的审议标准,从研究选题、内容方法、研究基础、可行性等方面对申请活页进行评分;
按每个课题总评分高低排位,确定入围名单;
审议专家经过集体讨论、综合评议,确定拟立项名单及课题级别。

  第十八条 课题审议会形成的拟立项课题名单,经考试中心领导班子审批后,对外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课题立项结果及有关要求,由考试中心科研管理部门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形式告知申请者及其所属单位,申请者本人应在截止日期之前确认是否承担该研究项目,逾期未收到回复的视为放弃。

  四、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教育部考试中心对所立项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相关工作。各省市级教育考试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课题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立项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实行负责人责任制。课题负责人负责安排课题各项研究活动,按照课题管理要求实施研究计划。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2个月之内组织开题活动,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考试中心。

  第二十三条 重点课题应采取会议开题的形式;
一般课题可采取会议开题或通讯开题的形式。论证指导专家一般为3-5人。提交的开题报告(书面和电子版)中应包含专家名单和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考试中心将视课题研究进展情况,组织中期检查。负责人按照课题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交中期总结报告和有关成果材料(书面和电子版)。

  第二十五条 研究过程中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课题重大变更,须由课题负责人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和考试中心批准之后方可实施:

  1. 变更课题负责人的;

  2. 改变项目名称或主要研究内容的;

  3.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的;

  4. 变更课题管理单位的;

  5. 项目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的;

  6. 因故中止或要求撤销课题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以结题。

  第二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对该课题予以撤销,并酌情追回资助经费,负责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1.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或诈骗行为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内容的;

  3.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质量低劣的;

  4.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的;

  5.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经费使用混乱的;

  6.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通过的;

  7.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后仍未能完成的。

  五、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在申报课题时,应参考资助额度编制预算;
在获批立项后,可按批准的资助金额调整开支计划。

  第二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可根据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和所在单位科研政策,申请课题配套经费。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立项的课题,负责人为考试中心人员的,由考试中心财经部门按照规定进行专项核算和管理。负责人为其它单位的,按2批次划拨经费。课题立项确认之后的1个月之内划拨资助额度的70%,中期检查通过之后再划拨余下30%。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研究调查的差旅费、文献资料购置费、复印和翻译费、会议费、数据采集费、专家劳务费、出版补助费和论文版面费、课题管理费。课题经费一般不得用于给课题组内成员发放劳务费,但可以用于在读研究生或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付酬。

  第三十一条 课题经费的日常支出和报销程序,按照考试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或者负责人所在单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停止或撤项的课题,将停止后续拨款,经费余额要退还考试中心账户。课题结题后,负责人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并办理好课题经费清理、结算等手续,并及时将课题决算表上报考试中心。

  六、 鉴定结题

  第三十三条 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予以验收结题。

  第三十四条 课题研究成果可以包括著作、论文(集)、译著、政策咨询报告、技术报告、考试标准、软件、数据库、专利发明等多种形式。课题研究过程中所开展的学术报告、咨询服务、政策建议等活动及其实际效果、社会影响可一并纳入课题鉴定范围。

  第三十五条 课题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是:

  1.重点课题应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在SSCI、CSSCI期刊(含扩展版)或核心期刊(北大图书馆版)上发表2篇论文;
一般课题应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

  2.课题负责人至少为一篇代表作(著作、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

  3.研究总报告不少于2万字,成果公报5000字以上。两者全文将在网上公开。

  第三十六条 所有课题均须填写《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提交研究总报告、成果公报和课题成果原件(专著、论文、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 考试中心负责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或者委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课题鉴定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形式,分为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种。重点课题采取会议鉴定的形式,一般课题可以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鉴定专家由课题组推荐和考试中心科研管理部门确定,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该专题领域的研究状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鉴定专家不得为课题组成员,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四十条 鉴定专家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目标,对于课题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专家组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及成果等级,并签署书面意见。采取通讯鉴定的,鉴定专家要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并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确定是否通过及成果等级。

  第四十一条 课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课题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2.研究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或形成的方案、标准、管理规章等被厅局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

  3.课题最终成果的主要部分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教育研究》、《心理学报》上发表或被其转载,并明确标识为该课题成果;

  4.在SSCI、CSSCI期刊上发表的相关主题系列论文,重点课题达到3篇及以上,一般课题达2篇及以上。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要说明理由,并随寄相关证明材料、发表或转载的原件。

  第四十二条 通过课题鉴定和经批准免予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由考试中心进行课题资料审核工作。

  凡履行立项承诺、通过课题鉴定、资料完备的,考试中心发给《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七、 成果宣传和推广

  第四十三条 凡通过鉴定的科研课题成果,除不宜公开的之外,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予以宣传推广,包括但不局限于:

  1.有重要决策参考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成果,及时提交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

  2.组织召开成果报告会或科研讨论会,进行报告和交流;

  3.通过报刊、杂志、网站、科研简报等进行登载;

  4.遴选优秀科研成果资助出版专著、论文集等。

  第四十四条 课题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类别、资助单位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考试中心有权对课题成果进行使用、宣传和推广;
课题负责人拥有其科研成果的署名权。

  第四十五条 考试中心将根据需要,举行优秀成果评奖活动。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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