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收取红包回扣调查报告

时间:2022-11-12 16:45:0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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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收取红包回扣调查报告

  医护人员收取红包回扣调查报告

  篇一: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协和医院制度之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协和医院,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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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进一步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违

  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卫生部《医

  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

  受有关单位或患者、家属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等。

  “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

  入式器械、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以

  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或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或接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邀请

  的境内(外)

  旅游,或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住院、仪器检查、化验

  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转诊费(因介绍到其他

  医疗单位检查、治疗而收取的费用)等。

  第二条医务人员不准收受“红包”、回扣。对于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

  包”、回扣,当事医务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并上交党办或纪检监察处(节假

  日时报告并上交院总值班),逾期不交的,按收受论处。

  第三条医院纪检监察处按有关规定受理“红包”、回扣的举报投诉。举报

  提倡实事求是地署名举报,医院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纪检监察处有诉必查,查实必处。纪检监察处收到反映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举报,按照

  以下办法处理:

  (一)

  由纪检监察处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谈话警示教育,记录在案;被举报

  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纪检监察处留存。

  (二)

  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两次举报,纪检监察处将在调

  查核实的基础上,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三)

  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三次举报,纪检监察处将在调

  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年以下的停止其

  医疗行为的处理,直至取

  篇二:关于医务活动国收受“红包”或“回扣”行为的处理规定

  附件:

  关于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或“回扣”

  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行风建设,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督促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我省医务人员(含医疗卫生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下同)在医务活动中发生的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红包”

  1、医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给患者,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交医院纪检监察或纠风部门。医院纪检监察或纠风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并退还患者,如仍不能退还的,上交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也不上交的,一经查实,予以收缴,由所

  在单位按本单位管理制度给予处分,同时报告准予注册

  的卫生行政部门,由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给予行政处罚:

  金额不满500元(含本数,下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停6个月执业活动;

  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XX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

  金额在20XX元以上或两次收受“回扣”累计金额在20XX元以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2、医务人员索要“回扣”或者因收受“回扣”按本规定受到处理后再次收受“回扣”的,不论其数额大小,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3、医疗卫生单位的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金额不满5000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由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4、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及科室负责人个人收受“回扣”的,依法依纪

  从严处理。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给予医务人员“回扣”进行促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药剂、材料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一经查实,应立即要求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停止采购其产品,并中止与其

  经济往来。二年内取消该企业参与本辖区医疗卫生单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资格。对违反规定设立开单提成的医疗卫生单位或科室,一经查实,应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卫生单位相应的行政处罚。

  6、医疗卫生单位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定合同时,应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医务人员“回扣”列为合同违约责任内容,并明确经济赔偿责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如有违约,医疗卫生单位应立即中止履行合同,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同时停止与其签定的相关后续合同,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三、医务人员因收受“红包”、“回扣”受到行政处罚,医疗卫生单位应对其延期1-3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因收受“红包”、“回扣”被停止执

  业活动期间,医疗卫生单位应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因收受“红包”、“回扣”被处分的情况,应记入本人的医德医风档案,作为对其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评先评优及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四、医务人员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除按本处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视情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医务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视情节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

  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医疗卫生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问题不报告、不查处、不追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医院等级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对检举揭发收受“红包”、“回扣”行为并为查处收受“红包”、“回扣”提供证据的人员,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本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试行规定在执行中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篇三: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制度

  重庆同心医院

  严禁索要、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医院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监控制约机制和管理措施,制止索要、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的违法违纪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院行风纪律“八不准”

  (一)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二)医院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实行与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和擅自收费、卖药、设立小金库;

  (三)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四)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六)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或提高标准收费;

  (七)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八)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二、医务人员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按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一)给予批评、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评优,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解职待聘,直至解聘;

  (三)执业医师给予警告,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医务人员党纪政纪处

  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不按病情需要开人情处方、人情诊断或开大处方者;利用手中权力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职检查、停止1-3个月处方权、解聘等处分。

  四、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不论数额多少,一经查实,一律按《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条款处理。同时,补充如下规定:

  (一)医务人员对病人或其家属送的“红包”、钱物,对无法拒绝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院办公室或科室领导,违者,按收受红包处理。除如数追缴外,还将处以所收金额的5倍处罚,当年职业道德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二)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或其家属暗示、索要“红包”的,将从重处理。除如数追缴外,还将处以所收金额的10倍罚款,停止1-3个月执业活动。

  (三)凡在行风检查或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科室、个人收受“红包”、药品(包括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以及其它维修、办公用品购买等)回扣,或以出国、旅游等形式变相接受回扣,收受“红包”的科室和个人,事实清楚,给予所收“回扣”金额3倍罚款;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追

  究科室领导责任,直至依法查处。

  (四)凡被举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以及其它物资的供应商)违反规定,用各种回扣等手段腐蚀、贿赂医院工作人员,事实清楚,医院立即停止履行与其签订的供货合同,并进入“黑名单”。

  五、对不执行财务制度和物价标准,多收或徇私少收病人医疗费或克扣病人药品(包括科室、个人私自卖药等)的科室和个人,除将多收部分如数退还病人,少收部分全部由当事科室和个人补收补齐,扣罚私收(非法所得)款额的3-6倍,同时对当事人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给予告诫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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