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管理制度6篇

时间:2022-10-22 20:20:02 浏览量:

篇一: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本公司会计电算化发展,规范会计电算工作, 按照财政局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公司。第三条 会计电算化管理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发展规划、建 立信息系统、制定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和推广等。公司负责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四条 各单位应 根据工作及人员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定岗 定员,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 电算专管员必须精通财会业务,并且 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二、监督会计 电算化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对财会软件进行日常维护;四、 保证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财产安全;五、控制会计软件的运行;六、 对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七、负责财会软件的学习、应用和推广;

  八、负责组织系统内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对操 作人员的上机、密码和使用权限进行严格管理,建立相应的操作管理 制度。与会计业务无关人员,没有经过上机培训人员不得作为操作人 员。第七条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使用计算机和财会软件,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不得自行修改。第八条 操作人员的密码应当严 格保密;更换操作人员或密码泄密后,必须及时更改密码。第九条操 作人员如果离开工作现场,必须在离开前退出财会程序,防止其他人 员越权操作。第三章 电算记账的规则第十条 严格按照财务制度、会 计制度和软件程序,以及总公司的有关统一规定,进行业务处理。第 十一条 总公司对财会软件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总公司同意, 各单位不得随意使用其他财会软件。第十二条 总公司负责设置一、 二级会计科目。二、三级科目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第十三条 为确保电算记账准确、高效,记账过程中实行三审制,即事前审核、 事中审核、事后审核。第十四条 记账凭证原则上由手工填制,如果 据以填制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已输入计算机或可从机内现有账簿中

   计算生成记账凭证所需数据,记账凭证方可由计算机打印输出,代替 手工记账凭证;这时须由操作员、复核员、主管员共同签章,并按规 定装订成册,做为会计档案保存。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程序设计人 员不得兼任凭证录入工作。第十六条 已输入总账、明细账的数据, 如有差错,均须另编补充凭证或负数冲正凭证,重新输入;如原始凭 证是正确的,操作员输入错误应在输入的更正凭证中注明实际输入数 据的更正内容,包括原始的日期、编号及错误原因。第十七条 存在 计算机软盘或硬盘内的各种账册,在未打印成文本输出之前,应视同 会计档案妥善保存,并应留有副本。

  

篇二: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日常管理制度

  1 现金使用要求 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

  允许使用现金结算的范围有: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按规定发给个人的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按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其他物资的款项;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按规定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 库存现金限额 为确保现金的安全,避免库存大量现金,应核定一定数量的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是为保证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留存的现金最高限额一般为 3—5 天的零星开支需要量,超过库存限额部分的现金应在当天解缴银行,以确保现金 的安全。

  3 货币资金收支管理

  3.1 现金收入控制: (1)出纳人员在收到现金时,应仔细核对销货发票或营业收据同交来的现

  金金额是否一致。

  (2)各种收据必须事先按序编号,出纳人员应清点当天开出的所有收据并

  逐笔登记现金备查登记簿。

  (3)所有现金收入款项都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3.2 电汇、信汇收入的控制 (1)银行人员上门送达的电汇单和信汇单,需由出纳人员与其办理签字登

   记手续,注明日期、经办人、单据类别和票面金额。

  (2)出纳人员根据收到的电汇单和信汇单,登记银行存款备查登记簿,并

  将单据交给记账人员记账。

  (3)出纳人员与记账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备查登记簿和银行存款日记

  账账面金额是否相符。

  3.3 支票收入的控制:

  (1)公司业务部门送达的支票,出纳人员应认真核对支票日期、金额、收

  款人等要素,并与其办理签字登记手续,注明日期、经办人、单据类别和票面金 额。

  (2)出纳人员应及时填写进账单,连同当日收到的支票一起交给银行上门 服务人员,解入银行。交接时出纳人员应同银行人员办理签字登记手续。

  (3)出纳人员根据银行回单及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备查登记簿,并将回单 交由记账人员记账。

  (4)出纳人员与记账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备查登记簿和银行存款日记 账账面金额是否相符。

  3.4 银行汇票收入的控制 (1)公司业务部门送达的银行汇票,需由出纳人员与其办理签字登记手续,

  注明日期、经办人、单据类别和票面金额。

  (2)出纳人员应及时填写进账单,连同当日收到的银行汇票一起交给银行

  上门服务人员。交接时出纳人员应同银行人员办理签字登记手续。

  (3)出纳人员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

  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4)出纳人员应根据银行回单及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备查登记簿,并将进

  账单交由记账人员记账。

  (5)出纳人员与记账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备查登记簿和银行存款日记

  账账面金额是否相符。

  3.5 银行承兑汇票收入的控制 (1)公司业务部门送达的银行承兑汇票,需由出纳人员审核书面记载事项

   及背书内容的完整性,与其办理签字登记手续,注明接收日期、到期日、经办人、 单据类别和票面金额。

  (2)出纳人员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之后,应留取复印件并登记相关事项备 查。在汇票到期日前十天将已加盖好公司银行预留印鉴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托收 委托书一起及时送交银行以便转账收款。

  (3)出纳人员应根据银行入账通知单及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备查登记簿, 并将进账单交由记账人员记账。

  (4)出纳人员与记账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备查登记簿和银行存款日记 账账面金额是否相符。

  4 货币资金支出的控制

  4.1 现金支出控制:

  (1)公司支出现金的范围是: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工资的现金支出,由财务部工资及住房公积金核算岗位人员根据人力

  资源部提交的《工资核定表》制作《工资发放表》,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3)各部门(中心)、事业部的零星开支,在预借现金或报销时,必须首先

  由各部门(中心)、事业部经办人员填制借款单或报销单,根据公司资金使用审 批权限的规定履行各项审批流程。

  (4)预借现金时,出纳人员应根据批准后的借款单支付现金。报销时,出 纳人员需得到审核岗位人员签字同意的报销单后支付现金。

  (5)出纳人员应根据借款单和报销单,连续逐笔登记现金备查登记簿,记 录现金支出的时间、用途和金额。

  4.2 现金支票支出控制:

  (1)空白支票应妥善保管。有权签署支票人员不能保管空白支票。

  (2)提取现金时,由出纳人员填写现金支票必填事项,交由审核岗位人员

   审查,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送交银行上门服务人员。交接时出纳人员应同银行 人员办理签字登记手续。

  (3)任何有文字或数字更改的支票应予作废,加盖“作废”戳记,登记支 票作废备查簿。作废的支票应妥善保管并定期整理交回开户银行。

  4.3 转账支票及银行汇款支出控制 (1)各部门(中心)、事业部如需对外支付款项,应根据公司资金使用审批

  权限和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审批流程。

  (2)出纳人员应根据经审批的合同、原始票据、报销凭证或借款单开具转

  账支票或办理银行汇款业务。

  4.4 银行承兑汇票支出控制。

  (1)业务部门如需对外给付银行承兑汇票,需先填写工作请示报告卡,经

  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交出纳人员办理。

  (2)业务部门需提供接收汇票方的详细账户信息、相关发票的复印件及相

  关合同复印件。

  (3)出纳人员应对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留取复印件并进行登记,并保证在

  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足够的款项存入开票银行账户。

  (4)如需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应按照资金审批权限和合同管

  理办法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由出纳人员将票据交由审核岗位人员加盖银行 预留印鉴。财务部留复印件后将汇票交给被背书人。

  

篇三: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收支和票据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 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 账。系统属于具有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部门,要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 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 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或者私分、坐支。

  二、支出管理 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按照规定根据报销流程办理 支出事项,严格审查相关岗位发生支出事项时各类报销凭据的真实 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等。确保支出申 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 岗位相互分离。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 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 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 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 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 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 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 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 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 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 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三、票据管理 财政票据、发票 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按财 政要求履行规定手续。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 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 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 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 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篇四: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财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公司、集团 的经营状况,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各产业集团及下属公司。

  第二章财务报告编制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财务报表主表、附表、会计报 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财务分析报告 等财务资料。

  第四条须例行提报的财务报告资料有: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以及财务分析报告。由各公司财务部门负 责组织编写,提报对象是所在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单位 第一负责人,主管领导 确认后报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五条特定用途的财务报告资料主要有以下内容:

  1.税务报表:上报主管税务部门的报表、年度汇算清缴 资料等;

   2.工商年检报表:每年用于工商年检的报表;

  3.融资报表:用于融资用途的财务报表。

  第三章财务报告编制要求 第六条财务报表 1.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 日常会计核算、会计处理, 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对于涉及 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 交上级单位财务部门审核。

  2.各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中 的有关规定的财务报告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 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产编制个别财务报告,做到 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随意进行取舍。

  3.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须根据集团财务中心的具体要 求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类资料和相关会计信息,并保证所提 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4.报表合并要求:报表分为两类:一类是严格按法理股 权结构及层级,使用 UFO 报表系统逐级合并,生成三张主表。

  为了满足合并抵消需求,需手工录入股权结构内部往来情况 表数据,生成的股权结构报表为抵消内部交易后的合并报表。

  另一类是管理权属汇总报表。即集团需上报经营范围内的全 部帐套的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和现金流量

   表(合并)。每季度出具预算执行情况表。

  5.上报流程:各一线公司财务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后通

  知上级公司,上级公司按法理股权结构提取再合并,主管领 导审核无误后,再逐级提取合并,直至一级控股公司。集团 财务总监对生成的报表负审核责任。管理权属汇总报表及预 算执行情况表,由一线公司提报,再逐级汇总至集团,集团 审核无误后上报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股权合并报表取消 月报,改为半年度上报见附表六。

  6.财务报表编制内容,见附表一。

  7.财务报表名称及格式要求,见附表二。

  8.财务报表编制人员分离总体原则:按不同目标要求分 别不同岗位人员填报。原则上要求股权结构合并财务报表由 集团(公司)税务经理填报,管理权属的 利润汇总表和现金流量汇总表、预算执行情况表由稽核 经理填报。集团(公司)无税务经理或稽核经理岗位者需遵 循分离总体原则,并将不同目标的报表填报 人员报备至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

  第七条报表附注 对报表本身无法或难以充分表达的内容和项目所作的 补充说明和详细解释,对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合并范 围调整等内容进行列示

   和说明。长期股权投资和实收资本有变化时,在报表附 注详细说明,同时在U

  FO报表系统中做长期股权投资和实收资本的更新,以 保证合并报表的正确性。具体披露内容及编制要求见附表三。

  第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 对本单位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 增减和周转情况以及对 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进行简明扼要的说明。要求突出重点、观点明确、客观 公正、真实可靠。

  具体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表四。

  第九条财务分析报告 1.编制要求:

  (1)财务分析报告是公司进行经营决策的主要依据, 通过定期对公司经营结果进行分析,向公司决策者提供各种 关键的财务信息。属公司内部保密资料,受《新联合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保密制度》约束。

  (2)财务分析报告要求以财务核算数据作为分析基础。

  (3)每季按管理关系,由下级公司向上级公司上报《财 务分析报告》,集团再 提报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

  2.财务分析报告具体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表五《财务

   分析报告模板》。

  第十条财务信息报告报送要求:

  1.财务报告上报时间,见附表一。

  2.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项目应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相关

  要求,严格审核发票合规合法性,保持预算与核算的一致性。

  3.对外报表以相关部门的要求编制,内部报表模板根据

  内部管理需要调整。报表模板为固定格式,未经允许不得随 意改动。涉及上年数据时,要按本年口径进行调整。并在报 表附注中说明调整事项。

  4.财务报表要求制表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分别 签字确认后报送,以保证会计数据的准确无误。

  5.各公司、各产业集团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数据真 实性负主要责任,并按要求组织好本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和 报送工作,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对财务数据真实性负领导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一条产业集团未按时间要求上报财务信息资料的, 处罚相关责任人 100 元/次。

  第十二条产业集团未按质量要求上报财务信息资料的, 数据发生错误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50 元/次,出现两次以上的 累计处罚,超过三次以上或重大错误的,集团财务负责人负 直接管理责任 200 元/次。

  第十三条各集团应对所属公司财务信息资料的准确性、

   及时性进行月度例行检查,如出现晚报、错报等,将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记入季度及年度工作考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联投字 9 号《新 联合财务报告管理制度》即行废止。

  附表一:财务报表编制内容及上报时间 附表二:会计报表名称及格式要求 附表三:报表附注披露内容及编制要求 附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格式及编制要求 附表五:财务分析报告模板 附表六:月度财务报表模板 附表一:财务报表编制内容及上报时间

  附表二:会计报表名称及格式要求

  

篇五: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ⅩⅩ农村ⅩⅩ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

  (20**年**月**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ⅩⅩ农村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资金管理,严肃银行结算纪律,明确业务流程,准确、及时、 安全办理结算业务,保障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杜绝违法违纪现 象的发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 ,结合本行 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 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三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 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 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四条 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 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 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 盖章。

  第五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 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本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 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

   第六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 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 本行不予受理。

  第七条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 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 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 份证件。

  第八条本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第九条本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 截留挪用客户的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本行支付的票 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 承兑、贴现票据,套取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和办理空头 汇款;不准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道;不 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 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第十条本行使用由人民银行和上级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 结算凭证,不同的结算种类使用不同的结算凭证。财务部门指定 专人负责重要结算凭证的购买,使用、保管严格按规定,并建立 登记簿。

  第十一条本行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管 理账户,并依法为单位、个人在本行开立的帐户存款保密,维护 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存

   款,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本行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

  本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 款的正常结算。

  (一)开户机构对存款人的账户使用情况应按规定进行监督 管理。

  (二)非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变相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临 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三)存款人只能选择我行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 账户。

  (四)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应保证账户有足够 支付资金,不得签发空头支付结算凭证。

  (五)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 账户,必须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注册 验资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的除外) 。

  (六)个人应对存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合法性负责。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奖金收入;2、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 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 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 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 收入;10、其他合法款项。

  (七)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存款结算账户的款 项,每笔超过 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机构提供下列付款依据:1、 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 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定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

   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 款合同;7、保险公司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 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八)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存款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 笔超过 5 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 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 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九)从单位存款账户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 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应出具上述所列的收款依据:1、个 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 人银行结算账户的;2、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本票和出票人 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 结算账户的。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执行。

  第十四条有关支付结算的其他规定以《支付结算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行办理结算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 现金结算按《现金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制度》 必详尽、切实处理”,并按日期顺序装订保管查询查复书。

  

篇六: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

  标准本公司财务票据的使用、保存,特制定本管理管理办法。

  一、票据的分类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票据包括:支票和收据。

  二、支票管理管理办法 ⑴支票由出纳员负责购买、保管,支票密码要与支票分开存放。

  印鉴章由会计保管,实行严格分工和把关管理办法。

  ⑵领用支票要填写“支票领用申请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经会计审核后 由出纳员负责签发,出纳员要在支票上写清日期、用途、密码及手册限额。会 计负责加盖印鉴,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⑶领用支票要填写“支票领用登记簿”,支票领用人要在七天内(逢双休日后 错二天)及时持发票报销,发票签章要齐全,并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填清注销日 期。

  ⑷严禁签发空头支票,更不准将支票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⑸外单位交来的支票,出纳员应及时送交银行,不得挪用、转让。

  ⑹对每一张银行对账单,都要由出纳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 账项要及时查询处理。

  ⑺对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年终时装订成 册,与票据一并保存。

  ⑻稽核人员要定期检查支票购入使用及结存情况,并出个书面汇报。

  三、收据管理管理办法 ⑴收据的品种及使用范围:

  ①凡收费许可证手册的收费项目方案,使用“北京市统一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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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一般往来结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③出租房屋使用 “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

  ⑵使用收据的手册:

  ①启用收据前,应检查是否有缺号、漏号或重号,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 向购买票据的财政部门汇报。

  ②收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项填清楚后,加盖本单位财务 专用章。

  ③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

  ④票据存根应保存五年以上,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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