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viceAgreementWuyan050609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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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AgreementWuyan050609合同

ServiceAgreementWuyan050609 合同 住所: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十升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彭明权 与 与 凯捷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 下列简称“ 凯捷”) 住所: 中国上海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1101室 法定代表人:Soh Kay Meng 开始日期:2005 年 6 月 612 日 协议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就 客户委托 凯捷提供咨询服务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委托合同。

  凯捷应自 开始日期起,根据本 协议为 客户提供 附件中所列服务(“ 服务”)。

   1. 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下列词语定义如下:

  " 凯捷" 指凯捷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 客户" 指 凯捷向之提供 产品与/或者 服务的人。

  " 双方" 指 凯捷与 客户。

  " 一方" 指 凯捷或者 客户。

  " 产品" 指由 凯捷向客户 提供的任何产品,包含但不限于硬件、软件与文本。

  " 服务" 指将由 凯捷向 客户提供的任何服务。

  " 授权代表" 指 凯捷或者任何 凯捷公司或者 客户的任一董事或者其他经适当授权的雇员。

  " 凯捷公司" 指凯捷集团中的任一公司。

  " 合同" 指 本文条款及任何有关的 具体协议。

   2 服务 2.1 项目目标 - 通过对武烟集团内部的访谈调查等工作,对武烟集团总部的管控模式、组织、管理流程现状进行问题诊断;通过对武烟集团内部的访谈调查等工作,对武烟集团总部的管理与业务流程现状进行问题诊断;

  - 基于武烟集团总部管控模式、组织、管理流程现状诊断结果,提出管控模式与组织的未来调整框架方案与管理流程改进的可能目标、重点与优先顺序、改进的框架计划。基于武烟集团总部管理与业务流程现状诊断结果,提出未来改进的可能目标、优先顺序与重点、改进的框架计划。

   2.2 项目 范围 - 管控模式范围包含:武烟集团总部对下属业务单元的管控模式;项目范围限于武烟集团总部与总厂;

  - 组织范围包含:武烟集团总部的组织结构与组织功能,即总部直属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的组织结构与组织功能工作地点范围:武汉;

  - 流程范围包含:武烟集团总部的战略管理流程、预算/考核流程、财务管理流程与信息管理流程流程范围:包含集团总部战略管理流程、集团总部预算/考核流程、集团总部财务管理流程、集团总部信息管理流程、集团总部计划管理流程、集团总部物流管理流程(成品物流)、集团总部销售与市场管理流程。;

  - 工作地点范围:武汉。

  2.3 客户应随时提供 凯捷的职员、雇员、代理人与分包人就 服务与/或者 产品的提供所要求的,计算机资源与其他设施及使用这些设施的权限,以使他们能够提供 服务与/或者 产品,该等设施的提供包含正常工作时间之内与之外。

  2.4 凯捷将提供的支持服务应以书面方式达成协议,该等支持服务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管理、规划与检查,准备使用者文本与计算机安装及运行。任何没有如此达成书面协议的支持服务应由 客户自己提供。

  2.5 客户应告知 凯捷所有与 客户的雇员行为有关的规章制度,与 凯捷的人员应当遵守的特别规章或者工作准则。

  凯捷的人员在 客户的场所时应合理地努力遵守该等规章制度。

  客户应采取所有合理的防范措施以确保 凯捷的职员、雇员、代理人与分包人在 客户场所时的健康与安全。

  2.6 客户应保证并促使其所有雇员与人员充分合作并提供 凯捷与其雇员、代理人与分包人根据本文条款履行 合同时可能要求的所有协助,同时 客户应对 凯捷提出的任何有关 客户本第 7条下义务的事项给予立即的关注。

  2.7 凯捷将与 客户协商达成一项监控 服务进展的程序。该程序将包含定期的、由有权就 服务的提供决策的 客户与 凯捷的代表参加的审查会议。

   3 人员 3.1 凯捷将提供完成 服务所需的人员,同时 凯捷的雇佣条件始终适用于该等人员。

  凯捷工作人员在 客户的场所工作时应当遵守 客户的通常工作条款与条件,前提是 凯捷已得到关于该等条款与条件的书面通知。

  3.2 凯捷将尽量保证项目构成员的稳固,但保留在特殊情况下,不时以新人员替换指派给客户的人员的权利。

  客户有权拒绝 凯捷所提供的替换人员,但拒绝的话,需在 客户第一次与该预定替换人员见面后的十(10)天内书面给出适当的拒绝理由。

  3.3 一方不应诱使另 一方的雇员终止其与另 一方的服务合同以成为该方的雇员。在不以任何方式限制雇员自由同意任何 一方雇佣的权利的前提下,在雇佣情况变化时,假如 一方在根据本文条款提供 服务与/或者 产品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诱使另 一方的雇员与其签订服务合同,鉴于该等诱使对另 一方业务的有效进行可能造成的破坏,则该方应向另 一方支付相当于该雇员总年薪净值的金额。

   4 价格与支付条款 带 格 式 的: 项目符号和编号 4.1 协议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总价为:人民币 陆拾贰 万元整(RMB 620 ,000)。

  凯捷应就所提供给 客户的 服务按照 下列支付条款的规定出具帐单: 费用共分二期支付, - 一期人民币 叁拾柒万贰仟 元整(RMB 372 ,000),在合同签订后支付;

  - 二期人民币 贰拾肆万捌仟 元整(RMB 248 ,000),在最终报告提交后支付;

  凯捷将在以上每一阶段服务完成后的三(3)天内, 向客户出具相应的帐单。

  4.2 凯捷应当根据 本协议的规定履行 客户要求或者经 客户同意的在 服务范围之外的任何工作,除非另有合意,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按照 费率收取,除非另有书面合意。

  4.3 凯捷对该等时间与材料的记录,若无明显错误,应当作为已提供的 服务的最终与有约束力的证明。

  4.4 不论本 特别协议或者上述提及的 凯捷通常条款与条件中其他规定如何,假如 客户由于其雇员的原因而未能履行义务,从而使得 凯捷在 客户的场所随时准备工作的人员不能提供 服务, 凯捷有权就该等人员所花费的时间收费。

  4.5 凯捷就其 服务与/或者 产品的提供可收取的价格或者费用的计算应特别参照 凯捷承诺的义务与所作的保证与陈述。

  4.6 账单的支付应在账单日期后十四(14)天内作出。所有款项均应以人民币支付。

  凯捷应有权对逾期账单收取自账单日期起的利息而无需另行通知,该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时有效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并适用有关法律同意的最高利率。

   5 知识产权 5.1 客户有权使用 凯捷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的任何产品或者作品。在 客户付清所有协议项下的服务费后, 客户有权永久、非独占、不可转让的任意地使用 凯捷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所制造的任何产品或者作品,同时 凯捷同意以上产品或者作品的知识产权由 双方共有。共有的知识产权不包含产品所包含的技术元素,如开发产品的方法论、构架、原始数据等,凯捷拥有技术元素的知识产权。

  凯捷保留开发、使用、许可使用在开发以上产品过程中产生的知识经验及专有技术的权利。

  5.2 凯捷任何时候提供给 客户的任何文本上若有所有人信息或者商标通知, 客户不应删去该等所有人信息或者商标通知。此外, 客户将保证其根据 本文条款或者任何 具体协议所复制的所有文本均包含版权通知。

  5.3 客户承诺其将保证其雇员不可能制作任何 产品,该 产品有关专有技术或者任何其他提供给客户或者 客户以任何方式所获得的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人读形式的拷贝,不论上述 产品、技术或者材料的提供是在任何 具体协议签署日期之前,当日还是之后,但为 客户自用之拷贝除外,该等拷贝归 凯捷所有。

   6 终止 6.1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所包含的终止条款外,在不损害 本协议中包含的或者由 本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任一方有权在提早三(3)个月给予对方有关其终止意向的书面通知后终止 本协议。

  6.2 假如 客户没有按照 本协议的规定就提供的 服务支付 服务费用, 凯捷有权暂停 服务。假如 凯捷 捷开出的任何账单在账单日期后三十(30)天内仍未被付清且在 凯捷向 客户发出书面违约 通知后三十(30)天内 客户继续违约,则 凯捷有权以书面通知立刻终止提供任何 服务与/或者 产品,同时该等终止不损害 本文条款包含或者产生的或者 具体协议下产生的 凯捷的任何权利。

  6.3 在下列情况下, 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任何 服务与/或者 产品的提供而不损害其在 本文条款下任何权利:

   (a) 假如另 一方实质违约或者持续违约,且在要求其纠正(能够补救的情况下)实质违约或者持续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发出后三十(30)天内继续该等违约行为同时没有进行纠正;或者 (b) 另 一方通过停业的决议(为合并或者重组的目的,且合并后或者重组后的公司在合并或者重组中及之后没有也未被宣布为资不抵债,同时该公司同意遵守合同的除外),被命令停业或者进入管理程序;或者 (c) 假如接管人、司法管理人、管理人或者管理接管人被指定,或者担保权人占有了另 一方的产业或者资产(或者一部分产业或者资产);或者 (d) 假如另 一方在要求其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的金额的要求或者请求送达后 60 天内未能或者疏于支付该等金额,停业或者威胁要停业,或者与其债权人达成债务与解;或者 (e) 另一方的任何财产被扣押或者被执行后的六(6)个月内;或者 (f) 假如另 一方在另一司法管辖区遭遇与上述(b)至(e)所述相类似的情况。

   7. 保密义务 7.1 双方同意对对方的标识为机密的或者根据性质推断明显为机密的数据、文本与信息给予保密,此类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关于 产品及其定价或者包含 产品及其定价的信息(“ 保密信息”)、与 凯捷在工作中从 客户局域网上可能获得的 保密信息。

  双方同意不向自己雇员外的任何人披露任何 保密信息,而向自己雇员披露 保密信息的前提是该等雇员遵守保密义务且应限于满足适当执行、使用、履行任何 具体协议的需要。假如 凯捷指定一家 凯捷公司提供 服务与/或者 产品, 凯捷能够向该公司披露 保密信息使其能提供 服务与/或者 产品,前提是该公司遵守同样的保密义务,且 客户同意遵守有关该 凯捷公司的保密义务。任何情况下 凯捷均能够为任何其它目的、以任何组合或者排列方式使用在提供 服务中获得的知识与专有技术,但其中不得含有 客户的 保密信息。

  7.2 一方关于下列情况无保密义务:

   (a) 出现在公开的文字中或者以其他方式出现在公众领域内的内容,除非该信息之因此出现在公众领域是由于该方违反 合同或者违反任何 具体协议;或者 (b) 该方在另 一方向其披露前就拥有的或者自另 一方之外的来源合法获得的任何信息或者知识;

   (c) 披露信息的一方在诚信公平的交易中所获得的任何信息或者知识。

  7.3 在 合同以任何方式终止后, 一方应依照另 一方的书面指示将所有属于另 一方的 保密信息归还、删除或者销毁,不论信息是以何种介质记录或者储存。

  7.4 一方在下列情况下披露信息不应视为违反本条项下任何义务:

   (a) 该披露是根据任何法庭、仲裁员、政府机构或者其他司法、准司法、监管机构或者公共团体根据法律要求做出的任何命令或者指示;或者 (b) 该披露是向其专业顾问做出,且该等披露属合理必要与该等专业顾问已承诺遵守本条项下的规定。

  7.5 凯捷在此承诺,在本项目结束后三年内,其不可能因商业目的,而将其就本项目为客户专门开发、制做的任何报告及其他项目成果泄露给客户的竞争对手。本第七条的规定在 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7.6 本第七条的规定在 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凯捷在此承诺,在本项目结束后两年内,其不可能因商业目的,而将其就本项目为客户专门开发、制做的任何报告及其他项目成果,泄露给客户的竞争对手。

   8. 责任与赔偿 8.1 本第八条的效力在 合同所有其它条款之上。

  8.2 一方不得排除或者限制因其疏忽导致死亡或者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对另 一方的责任。

  8.3 一方对因其疏忽而造成的另 一方有形资产的缺失或者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 (RMB1,000,000)。

  8.4 除第 8.2 条与第 8.3 条的情况之外, 一方对另 一方因后者遭受缺失或者损害而基于 合同提出的全部索赔的总赔偿责任不应超过 客户根据本 协议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而不论责任产生的原由于何,该等原因包含但不限于违约、侵权、错误陈述或者违反法定义务。

  8.5 一方不对另 一方的任何利润、生产、预期结余、商誉或者商业机会的缺失或者任何种类的间接的、经济上的缺失或者其他间接导致的缺失负责,即使该缺失或者损害是能够合理预见的,或者该方明白有产生该等缺失或者损害的可能。

   9. 不可抗力 9.1 任何 一方对因不能预见、操纵与克服的情况而造成的拖延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义务均不承担责任,该等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天灾或者政府行为、洪水、火灾、爆炸、意外事故、传染病爆发、内乱、产业纠纷、运输或者通讯问题,或者不能获得材料。

  9.2 双方同意在明白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给予对方书面通知,且该等通知应包含引发不可抗力事件的全面情况。

   10. 通知 本 合同下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当面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或者传真发送到对方在 合同中列明的地址(或者该方为此目的告知的其他地址),前提是:

   (a) 当面送达的通知在存放于适当地址时视为已发出;

   (b) 以邮寄发送的通知在挂号信被寄往适当地址之后四十八(48)小时视为已发出;

  (c) 以传真发送的通知在传送至正确号码时视为已发出,但该等通知需在四十八(48)小时内以(a)或者(b)的方式加以确认。

   11. 通常条款 11.1 除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外, 凯捷未做出任何有关 服务的或者 客户签订 本协议所依靠的陈述或者保证。

   11.2 一方未行使或者拖延或者怠于行使本合同下任何权力或者权利的行为不应视为对该等权力或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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