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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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8.20?【字号】厦府[1985]综398号?【施行日期】198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供大家参考。

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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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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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1985.08.20?

  【字

  号】厦府[1985]综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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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1985.08.2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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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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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8月20日

  厦府〔1985〕综3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一个卫生、方便的生活环境,切实做到“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所管辖的全部区域。

  本辖区内各项建设都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厦门市进行各项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守规划管理的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修改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行使市政府城市规划管

  理的职能。

  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能: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和专业工程规划;参与审批建设项目;负责全市规划区域内各项建设项目的用地安排,并核发用地许可证;审批各项建设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许可证;负责检查各区规划管理工作和对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处理。

  各区的城建局(或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下,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联外引”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时,不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均须持应提交的文件,报经厦门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取得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港工,机场,道路,桥涵,公园,城市绿化,河湖水系,围墙等。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城市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严禁买卖土地和擅自侵占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擅自转让。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下述规定进行审批:

  (1)任何单位和个人需用土地,一律向市规划局申请,市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进行选址和安排,并征求有关区(县)和部门意见,征用荒地、杂地10亩以下者,由规划局审批,征用农地和征用荒地、杂地10亩以上者,以及征用鼓浪屿的土地,由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规划局统一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同安县所属单位使用耕地,面积在一市亩以上,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手续后,送市规划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统一的建设用地许可证;面积在一市亩以下(含一市亩),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用地许可证。使用荒地、杂地累计面积在十市亩以下(含十市亩),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累计面积在十市亩以上的,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手续,送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申请使用土地时必须送交下列文件:

  (1)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报告;

  (2)市属单位应持市计委批准的计划文件,外地驻厦单位须持有批准进驻厦门的文件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

  (3)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须持有市政府批准的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文件的副本。

  第八条

  “内联外引”的建设项目用地,不论是利用原有场地,还是需要新征用土地,均要报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方可签订合同;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生效后,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用地许可证。

  第九条

  按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园林、公共绿地、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以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体育运动场、市政设施等场地,重点文物保护区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为他用。

  第十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按第七条规定办理用地许可证后,凭证到市征地办公室办理征地、拆迁手续。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和妥善解决生产、生活安置问题。被征用或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对不按征地拆迁规定,拖延、阻挠影响建设工程者,由征地办公室提出处理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诉;期满不申诉又不履行的,由征地办公室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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