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管理法全文3篇(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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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管理法全文1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全文3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海域使用管理法全文3篇(完整文档)

海域使用管理法全文1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海域使用管理法全文2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批准用海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批准。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三十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第三十二条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管理法全文3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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