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其它税总结分析 (完整文档)

时间:2023-02-02 16:05:03 浏览量: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其它税总结分析 类别增值税一、销售货物1、销售电力、热力、气体等有形动产;2、视同销售:代销业务、货物移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特殊处理;3、特殊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其它税总结分析 ,供大家参考。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其它税总结分析

  类别

  增值税

  一、销售货物

  1、销售电力、热力、气体等有形动产;

  2、视同销售:代销业务、货物移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特殊处理;

  3、特殊规定。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修理修配

  2、特殊规定

  三、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出口实行零税率)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1、销售服务:

  a、交通运输服务(陆路、水路、航空、管道);

  b、邮政服务(邮政普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c、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d、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e、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f、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见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

  h、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

  2、销售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4、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5、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

  a、非营业活动;

  b、境外向境内提供的在境外使用的服务、无形资产、有形动产;

  c、航空、铁路运输属于公益性质;存款利息;报销赔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五、混合销售和兼营

  1、混合销售:针对一项销售行为,从主业交税;

  2、兼营:分别核算分别交,未分别核算从高交;

  消费税

  征税范围

  一、烟;

  二、酒;

  三、高档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七、摩托车(气缸容量250ml以上);

  八、小汽车;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高档手表(每只1万元以上);十一、游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

  十四、电池(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十五、涂料(有机物含量低于420g);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征税环节:

  一、基本规定

  1、金银首饰、钻石级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2、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3、除按照规定在零售环节纳税的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它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征税;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从价定率:

  适用除适用从量计税、复合计税以外的其它项目;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二、从量定额:适用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复核计税:适用卷烟、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1、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

  a、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应纳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定额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2、委托加工环节

  a、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应纳消费税=(材料费+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费+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定额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进口环节

  a、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应纳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费+加工费+进口数量*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三、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非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定额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已纳税额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

  2、当期准予抵扣出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纳消费税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和塑料计算.一、一般规定: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价外费用(含税)包括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

  不包括: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核定销售额

  1、纳税人同类商品均价;其它纳税人同类商品均价;组成计税价格;

  不涉及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从价计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三、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商业折扣

  2、以旧换新(一般货物:同期销售价格;金银首饰:实际收取)

  3、包装物押金

  a、啤酒、黄酒、非酒类产品:单独记账核算;

  b、啤酒、黄酒以外的其它酒类:并入销售额

  4、销售退回或折让: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销售额确定的基本规则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二、特殊规定

  1、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资产应税消费品,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3、白酒生产企业向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销售额计征缴纳消费税;

  4、包装物押金

  a、非酒类产品:若包装物不作价随商品销售,只收取押金,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若逾期未收或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b、啤酒、黄酒以外的其它酒类产品: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纳税销售额征税;5、金银首饰的特殊规定

  以旧换新方式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征消费税;

  既销售又生产的应分开核算销售额,分不清的,生产环节从高计征,零售环节,按金银首饰征税;包装物计入销售额征税;

  带料加工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及税金价格征税;

  销售额的确定

  税率的确定

  可抵扣/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税收优惠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免税项目

  二、营改增税收优惠

  三、税收优惠有关的管理规定: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2、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或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收入;

  得的收入;

  息费用;

  销售折让(冲减发生折让财产取得的收入;

  确认收入;

  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

  兑收益;以及将货物、财产、劳用途的,视同销售;;3、专项用途并经国务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费税、资源税、城建税、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辆购置税、契税、进口关费等民事性质的款项);费、非银行企业内机构过工资总额*2%)、职工;

  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转;

  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扣

  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按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的70%在股权持有满2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入70%以上的,自2014额;;

  税种

  纳税人

  税率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

  2、从量税(进口啤酒、原油)

  3、复合税(摄像机、放像机、录像机)

  4、滑准税(商品进口价格与税率反向变动)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使用比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完税期限

  征收机关

  关税

  经营进出口或我的收发货人;物品携带人

  进口税率(普通税率、最惠国税进口: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的到岸价格为完率、协定税率、税价格;特惠税率、关税出口: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配额税率、暂定税率);出口税率

  实际出境时向海关申报、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

  海关

  船舶吨税

  从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的船舶

  普通税率、优惠税率

  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减按50%计征)

  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吨税执照期满应申请新证;自填发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

  海关

  车辆购置税

  购置(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车辆(汽车、10%或5%

  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单位和个人

  1、购买自用:计税依据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2、进口自用:计税依据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价外费用: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据*税率

  集资费、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等(不包含销售方代垫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1、乘用车、摩托车、商用客车:辆数;应纳税额=年应纳2、商用货车(挂车、半挂牵引车、客货两用汽税额/12*应纳税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专用作业车、月份

  一次课征、一次缴清;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登记注册地或者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1、购买自用: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

  2、进口自用:国家自进口之日起税务60日内;

  局

  3、自产、受赠、获奖: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

  地方税务局

  车船税

  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乘用车(9人及以下)、商年基准税率/年基准税额

  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取得所有权或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管理权的当月

  用车(客车和货车)、其它车辆(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摩托车和船舶(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和游艇)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各类企业、实行地区差别比行政单位、实业单位、军例税率:7%、事单位、社团及其他单位、5%、1%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轮式专用机械厂:整备质量吨位数;

  挂车按货车税额的50%计算

  3、船舶(机动船舶、拖船、非机动驳船):净吨位数;

  拖船、非机动驳船按50%计算

  4、游艇:艇身长度;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参照增值税、消费税

  际缴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

  际缴纳的消费税)*3%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烟叶收购价款*(1+10%)*税率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使用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而异;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开采或生产城建税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参照增值税、消费税

  教育费附加

  3%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烟叶税

  在中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金属矿、海盐

  20%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申报纳税

  地方税务局

  耕地占用税

  资源税

  有地区差别的幅度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粘土、砂石)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地方收到通知之日税务起30日内缴纳

  局

  纳税期限为1、3、5、10、15日或1个月;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

  1、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

  用(分开核算,未取得相应凭据应一并计征资源税);

  2、销售洗选煤的,以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作为应税销售额,不包括运输费用;

  3、征税对象为原矿的,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4、征税对象为精矿的,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折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a、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

  b、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1、从价计征: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a、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包含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不含增值税);b、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确定标准租金额计征;c、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收取的租金;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测定面积——土地使用证核准的面积-—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

  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商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资源税;其它方面的,视同销售;

  应税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呢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征税

  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内申报纳税;

  房产税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场)内拥有房屋产权(不含独

  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承典人)优惠:个人非营业性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公租房免征房产税;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减半征收房产税;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为按年计算、分当月;2、新建、新购为次月;3、期缴纳

  出租出借为次月

  城镇土地使用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国家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率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领取产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税

  所有的土地还是集团所有的土地,都属于纳税费范围)

  权证书次月起;3、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4、出让转让有偿取得的次月;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一、税务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3、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发票的领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二、纳税申报

  1、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三、税款征收

  1、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2、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不设定账簿、不提供纳税资料、难以查账、逾期不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3、税款征收措施:

  a、责令缴纳: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认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可责令限期缴纳并征收滞纳金(日万分之五、期满次日至缴纳当日);

  b、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有逃避纳税义务且转移隐匿应纳税商品货物的;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人需要出境的;纳税争议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纳税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

  纳税担保的范围:税款、滞纳金及实行税款和滞纳金的费用;c、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注意:不适用与税收保全的财产: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及用品、5000元以内;

  税收保全期限不超过6个月;d、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适用情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采取:(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强制执行的范围:(1)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3)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法人需在出境前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等,否则可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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