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范例推荐)

时间:2023-03-17 11:55:0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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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范例推荐)

黔东南州 2018-2020 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黔东南农发[2018]99 号 根据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2018-2020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黔农发〔2018〕102 号)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州 2018-2020 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推脱贫攻坚,以推进全州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州农机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坚持突出重点,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全州粮食安全生产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精准高效,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坚持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不断提升我州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群众惠民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惠民惠农政策制度化、信息化、便民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导向作用,调动我州广大农业从业者买机、用机积极性,促进全州农机化快速高效发展。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先进、适用、绿色、高效为原则,省级确定选取的 14 大类 36 个小类 87 个品目(详见附件 1)纳入全州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县(市)不得随意变更或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 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不得使用纸质打印、不干胶粘贴等临时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全州所有县(市)。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上限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委按照农业部规定测算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 30%。对技术含量不高、拥有量相对饱和等普通机具品目,适度降低补贴额。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 5 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12 万元;100 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 机补贴额不超过 15 万元;200 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 万元。

  补贴范围及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必须报州农委,再由州农委汇总上报省农委,最终由省农委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求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 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相关县(市)及时组织调查,并及时上报州农委,州农委调查核实后上报省农委。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省级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由省农委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县(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测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需求。州级根据各县(市)测算申报的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需求,报省级进行补贴资金安排。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补贴资金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测算安排补贴资金规模,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县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在全州范围内试行资金余缺动态调整, 避免出现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补贴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产销企业选机购机,并 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 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经销商、经销企业(含进行直销的生产企业)必须向购机者提供购机发票,并对机具及其发票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购机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号(无动力的机具免填)、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补贴对象购置多种机具时,每张发票只能体现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型号的机具信息。

  (二)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县(市)级农业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提供申请资料。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涉农补贴“一折通”或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法人代表身份证、本组织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经销商(或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级农业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产销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法人代表不能自销自购申请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能以组织和法人代表个人名义同时申请补贴。不得以其他政策限制补贴对象申请补贴。

  各县(市)农业部门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录入购机者申请信息,形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2-1)。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再受理补贴申请。安装类、设施类和县域内首次申请补贴的机具,实行先核验、后受理的办理方式,要先逐台核验,待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受理补贴申请。

  (三)核验公示。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后,县(市)农业部门应在 2 个月内完成申请资料形式审查、核验补贴机具、公示补贴对 象、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等,并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按批次提交至县(市)级财政部门(延伸至乡镇实施的县,3 个月内完成上述事项)。县(市)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后,1 个月内完成核验补贴机具、兑付补贴资金。

  受理申请后,县(市)农业部门通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络)或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张贴公示拟补贴对象,公示期限由各县(市)研究确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补贴系统按批次生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2-2),并汇总整理补贴资金结算纸质资料(包括身份证及发票复印件、申请表、明细表等)。

  对资料审核有疑问、公示有异议、抽查核验发现疑点或上级通知暂停的,根据调查结果终止办理补贴或顺延实施期限。

  (四)资金兑付。县(市)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县(市)级农业部门提供补贴资金结算资料给财政部门,县(市)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或银行账户兑付给购机者,并通过补贴系统同步点击确认结算。发生退货行为的,购机者需主动向县级农业部门提出退回补贴资金的申请,并按照县级财政部门资金渠道返还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延伸至乡镇办理。各县(市)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可将申请受理、核验公示、补贴资料整理等事项延伸至乡镇办理,可进一步细化和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并报州农委备案。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监督指导。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管理工作,认真 组织实施与完成各项考核指标。

  各县(市)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省级安排的工作经费。

  (二)明确职责,压实责任。

  1.州级。州农委、州财政局根据省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全州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在全州范围内试行补贴资金余缺动态调整,加强对各县(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市)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

  2.县(市)级。各县(市)成立由县级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查处违规经营行为、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各县(市)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测算补贴资金需求、抽查核验补贴机具、操作应用补贴系统、研究延伸乡镇实施。各县(市)农业部门按规定确认补贴对象、办理补贴手续、宣传补贴政策、公开补贴信息、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培训乡镇业务人员、协助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资金。县(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结算和兑付补贴资金,并将兑付情况通报农业部门。县(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作出违规行为涉及的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

  (三)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各县(市)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全面应用补贴系统开展补贴业务办理和数据整理工作,探索使用手机 APP 申请补贴,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审核告知等“一站式”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延伸至乡镇全程办理补贴事务,实现补贴对象一次申请即可办结的高效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 领预期;若下一年度补贴产品信息中无该企业具体型号的农机产品,则不能办理补贴资金兑付。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县(市)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手册及海报等多种形式,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补贴对象,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补贴办理流程、政策咨询及投诉举报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

  各县(市)每月发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格式见附件 2-3、2-4)。年度补贴政策实施完毕后,各县(市)在一个月内发布实施公告,公告内容包含年度补贴受益对象信息和年度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格式见附件 2-5、2-6 )。

  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得涉及补贴对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和详细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查处违规经营行为以县(市)级为主。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 号)和省级相关规定要求,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积极配合开展好上级部门安排的省际间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查处情况及时报告省、州农委。各县(市)要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一是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全州各县(市)必须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为生产企业和指定型号的补贴产品预留或分配补贴资金指标,不得虚设申请名额占用补贴资金指标,不得以其他政策为条件限制补贴对象。受理补贴申请、确认补贴对象后,应在及时公示拟补贴对象。

  二是严格核验机具。全州各县(市)要根据省级相关规定严格 核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核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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