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分析 (完整文档)

时间:2023-03-20 11:15:07 浏览量:

普法案例分析 在校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案例叙述孔明,大四学生,今年25岁。孔明获悉一公司欲招文员,就拿着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应聘,此时,孔明的毕业论文及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普法案例分析 ,供大家参考。

普法案例分析

  在校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案例叙述

  孔明,大四学生,今年25岁。孔明获悉一公司欲招文员,就拿着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应聘,此时,孔明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

  经公司审核和面试孔明被录用。

  公司通知孔明去上班。

  一上班,公司就与孔明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孔明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

  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

  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孔明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上班两个月后,孔明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上班。孔明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正式毕业。遭遇车祸的孔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孔明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孔明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

  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X年

  X月作出了仲裁裁决,认为孔明在签订劳动

  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并驳回了孔明的反诉请求。

  孔明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历城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

  效。孔明认为,自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就具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

  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就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自己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因此自己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历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孔明已年满

  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

  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原告已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被告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原告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原告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孔明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原告孔明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X条

  X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X条

  X款等。

  这个事件启示我们,在校学生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只要年满

  16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其虽未毕业,但其学生身份并不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且学校没有禁止学生在即将毕业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发给毕

  业生双向择就业推荐表,鼓励其就业,故在校学生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推荐访问:普法宣传案例 普法案例分析 普法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