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损耗的国家规定9篇

时间:2023-04-30 12:20:03 浏览量:

篇一:粮食损耗的国家规定

  

  粮食损失损耗管理规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降低粮食损失损耗,确保粮食数量真实,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集团,下同)各子公司和集团出资并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的国家政策性粮油和各级储备粮油以及经营的商品粮油损失损耗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粮食运输损耗

  第三条

  粮食运输损耗是指粮食从发运单位的最后发粮点到接收单位的最初收粮点之间运输过程中,由于零星抛撒、扦样消耗、灰尘等细小杂质的消失等因素,产生的必然减量。

  (一)粮食运输损耗率。

  包装

  运距

  50公里及以下或散装

  (%)

  包装

  散装

  0.10.151-1000公里(%)

  1001公里以上(%)

  包装

  0.250.1散装

  0.20.1包装

  0.30.1散装

  0.340.1运输方式

  铁路

  水路

  0.10.120公里以下(%)

  公路

  包装

  0.1粮食卸车、船后检斤0.03散装

  0.10.0321公里以上(%)

  包装

  0.25散装

  0.2以前存在多次转运的,每增加一次装卸作业,相应增加一次装卸损耗

  (二)小麦粉运输损耗率。各种运输方式,不分运程远近,一律为0.1%。

  (三)粮食运输损耗定额的计算公式。

  运输损耗定额=发运数量×运输损耗率定额

  第四条

  计算粮食运输损耗数量,必须以每一张发货明细表为一个计算单位,超过粮食运输损耗定额的减量,应视为粮食运输事故——亏量。接收单位实际收到的粮食数量,如多于发运单位在发货明细表上填写的发运数量,其多余部分为粮食运输溢余。亏量与溢余不得互抵。

  第五条

  油脂商品运输损耗。散装运输(不分陆路、水路)按批次计算最高不超过运量的0.2%;包装运输无损耗,要求账实相符。

  第三章

  粮食储存损耗

  第六条

  粮食储存损耗是指从粮食计量验收入库起,到计量出库止的整个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一)水分、杂质减量。

  1.水分减量是粮食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内部水分向外界蒸发造成粮食总量减少。水分减量按照储存期间水分含量变化据实计算。

  水分减量计算公式:

  入库水分%-出库水分%

  水分减量=粮食入库数量×——————————

  1-出库水分%

  2.杂质减量是粮食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经过除杂整理后部分杂质被清除,通风、烘晒使有机杂质风干枯萎,搬倒作业致使细微杂质散失。

  杂质减量计算公式:

  入库杂质%-出库杂质%

  杂质减量=粮食入库数量×————————————

  1-出库杂质%3.水杂减量是粮食水分减量与杂质减量之和。

  水杂减量计算公式:

  水杂减量=水分减量+杂质减量

  (二)

  保管自然损耗。

  1.保管自然损耗是指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

  2.原粮保管自然损耗率定额。

  储存年限

  半年以内(%)

  品种

  粮食类

  0.10.150.2一年以内(%)

  一年以上(%)

  注:储存年限以实际储存月份计算,大于等于12个月的为一年以上,大于等于6个月少于12个月的为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少于6个月的为半年以内。

  3.原粮储存自然损耗定额的计算方法。

  自然损耗定额=粮食入库数量×定额自然损耗率

  第七条

  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仓间(堆、货位)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

  第八条

  油脂储存无损耗,要求账实相符。

  第四章

  粮食损失损耗处置

  第九条

  粮食水杂减量实核实销。粮食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分、杂质减量在一个仓间(堆、货位)粮食出清后核销。计算粮食水分、杂质减量时,入库粮食水分、杂质含量以及出库粮食水分、杂质含量,以出入库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粮食质量档案记载为准。

  第十条

  处置一个仓间(堆、货位)的粮食储存损耗,在该仓间(堆、货位)粮食出清后,根据出入库检验报告、计量凭证分别计算,并一次性进行。不得混淆或冲抵其他仓间(堆、货位)粮食的损失损耗。

  第十一条

  当粮食实际储存损耗与水杂减量的差额小于等于自然损耗定额时,则以“粮食实际储存损耗-水杂减量-自然损耗定额”的差值按实核销自然损耗;当粮食实际储存损耗与水杂减量的差额大于自然损耗定额时,则以自然损耗定额核销自然损耗,超出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视为超耗,超耗作为粮食储存事故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储存粮食出库数量多于入库的数量,多出部分就是溢余。溢余主要由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吸收大气中的水汽(简称吸湿)、出入库检斤误差、收购时扣水扣杂质误差、账务处理不当等方面引起的。粮食溢余,不得冲抵其他仓间(堆、货位)粮食的损失损耗。

  第十三条

  粮食损失损耗按分环节、分部门管理,粮食储存损失损耗由仓储业务部门负责报批;粮食运输损失损耗由购销业务部门负责报批。

  第十四条

  粮食损失损耗审批。

  (一)粮食损失损耗在定额内的,由经办人(仓间保管员或经营业务员)填写损失损耗说明,提供相关的原始单据,部门负责人填制《重庆粮食集团粮油损失损耗报批表》(附件1),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再按规定核减库存。并向集团每月填报《重庆粮食集团粮油损失损耗备案统计表》(附件2)。

  (二)粮食损失损耗超过定额的,由经办人(仓间保管员或经营业务员)填写超耗原因说明,提供相关的原始单据,部门负责人填制《重庆粮食集团粮油损失损耗审批表》(附件3),分管领导审核,子公司领导集体研究,上报集团审批同意后,方可核销损失。

  第十五条

  集团对存货损失损耗核销实行归口管理。仓储部负责存货损失的审核和认定;财务部根据仓储部审核意见办理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要建立健全存货清查制度。年末应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存货按相关程序,进行报批确认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粮食损失损耗监督

  第十七条

  集团职能部门对各子公司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子公司职能部门要对粮食采购、销售、出入库、质检、储存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职工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向本单位领导汇报,也可越级向集团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篇二:粮食损耗的国家规定

  

  水路散粮运输损耗标准

  前

  言

  为规范水路散装粮食运输损耗,提高水路运输的服务质量,降低散装粮食的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司提出。

  本标准由************批准。

  本标准由交通部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司、广州港集团公司、中海(集团)公司、中远(集团)总公司、国家粮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国强、陈正才、丁国堂。

  引

  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方向转变,散装粮食运输损耗引起了司法、运输和货主部门的高度重视,正确反映运输装卸过程中所出现的损耗,如何合理地确定其运输损耗,对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制定散装粮食运输合理损耗国标已迫在眉捷,也是改进货运服务质量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

  水路散装粮食运输损耗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散装粮食在装卸、储运过程中合理的损耗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水路散装粮食装卸、储存、运输、损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

  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561.1—91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

  JJG56588散粮电子量称

  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条约

  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修改的海牙规则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水路运输

  在江河、湖泊、海洋等水域使用船舶、排筏或其他浮运工具载运货物的运输方式,水运具有运载能力大、运输成本低、能耗少、投资省、生产率高等经济技术特点。

  3.2散装粮食

  系指没有包装的粮食:主要有小麦、大麦、黄豆、玉米,其具有散装性、多孔性、吸附性、呼吸性、自热性。在交接中是以一批货物有多少吨来计算。

  3.3运输损耗

  3.3.1散粮货物重量在运输、装卸中前与后的差异

  3.3.2散粮货物质量在运输、装卸中非人为因素的变化

  散粮在整个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受到本身性质、(水份减量等)自然条件所发生的、不可避免的零星、撒落、溢渗、漏失、飞扬、磅差;水尺公估的误差;杂质自然减量;衡器计量的允差等所产生的损耗。

  3.4散粮自然减量

  又称散粮自然损耗。散粮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因本身性质,港口和航线上的自然条件以及技术水平的限制,而产生的数量上非人为的,不可避免的减少。

  3.5运输损耗核定

  散粮每经过一次装卸作业(过程)或转换运输工具(过程)都应计算一次。

  4总则

  4.1规定

  散装粮食运输损耗系指:从发货方集拼港(站)开始到收货方将货提讫港(站)整个运输过程,包括准备货位、卸车、堆垛、拆垛、装车、拖运、装船、水尺监定、航行、卸船、水尺监定、进场(筒仓)

  —

  灌包

  —

  交付这些作业环节所发生的不可避免的零星抛撒、标准以内的水份减量、磅差、杂质自然减量、衡器计量的允差以及水尺公估的误差等。散粮每经一次装卸作业和转换运输工具,就应按规定计算损耗。

  4.2起运港

  散粮进港(站)时,受理港(站)的库场应满足保存散粮基本条件。

  4.3发货方

  4.3.1发货方应提供散粮含水量及其可含水量极限证书。

  4.3.2在散装单元装船前,发货人应确保散粮单元的毛重与运输单据中表明的毛重是一致的。

  4.3.3发货人在进港装货前应及早向港(站)及船长或其代表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实施为此种货物适当堆垛和安全装运可能是必需的预防资料并加以确认。

  4.4承运船舶

  4.4.1受载船舶,要适航、适货,应根据货物要求做到清洁、干燥、无味、无虫、无漏。

  4.4.2受载船舶应有关于货物积载系数,落实平舱措施以及船舶稳性要求。

  4.4.3受载船舶航行途中应注意通风防止汗湿、水湿。

  4.5卸货港

  散粮卸船进港后应满足散粮进场(筒仓)、储存、灌包、运输、交付等基本条件。

  4.6运输损耗

  散粮在整个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鉴于水路散粮运输目前状况,结合货主以及各地港、航单位具体情况,散粮运输(装卸)损耗规定见表1。

  表1运

  输

  方

  式

  品

  名0—800海里800海里以上

  水路航运(含水尺交接)散

  粮0.30(%)0.40(%)

  港口作业方式

  散

  粮

  作业过程

  作业过程

  装货工艺

  袋

  粮

  割

  包

  散

  粮

  卡车—船边-装船-0.85(%)外挡—装船—0.20(%)

  外挡—装船—0.20(%)里挡—装船—0.85(%)

  集装箱装船

  散

  粮

  集卡-船边-装船-0.15(%)

  集卡-船边-装船-0.15(%)

  卸货工艺

  抓斗-皮带机(车)

  散

  粮

  (里档过驳)0.95(%)(车进库)0.45(%)

  (车进库)0.45(%)(里档过驳)0.95(%)

  吸管进筒仓

  散

  粮0.15(%)0.15(%)

  筒仓-灌包

  散

  粮0.40(%)0.40(%)

  抓斗外挡过驳

  散

  粮0.40(%)0.40(%)

  港

  内

  道

  路

  袋

  粮

  (0-5公里)0.02(%)

  (5公里以上)0.025(%)

  港内储存(集并或出货)

  散(袋)粮

  (1-15天)0.18(%)

  (16天以上)0.36(%)

  4.6.1全程是单一运输方式(水路)运输的,每增加一次中途换装或过驳的增加0.1%的损耗。

  4.6.2水陆联运的,全程按铁路运输损耗计算。

  4.6.3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在未集货进港前或提离港站后的损耗率按国家规定分系统内向主管部门报耗。

  4.6.4计算运输损耗的规定

  4.6.4.1每一份(提单)作为一个计算单位。

  4.6.4.2装卸、运输、储存过程各类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得混作损耗处理。

  4.6.5运输(装卸)损耗的负担

  4.6.5.1发(收)货单位应将运输(装卸)的损耗定额列入购销合同中。

  4.6.5.2认真执行港、航交接制度,分清责任,损耗发生区段应按实核算。

  4.6.5.3发生损耗的区段,应认真总结寻找产生原因杜绝扩大损耗的发生。

  4.6.5.4超出损耗标准以外的损耗应分清责任,落实责任区段。

  4.7计量

  4.7.1发运、装卸、航运、接收单位应加强磅称、计量管理,所有磅称,计量(水尺)都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标准、计量法规。

  4.7.2计量称损耗,应认真审查,做到凭证齐全,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4.7.3未发生损耗和实际损耗未超过损耗标准的,按实核计。

  5装卸、运输和储存

  5.1装卸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散粮装卸的规定执行。

  5.2储存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内贸易部散粮储存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运输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联合国散粮运输的规定执行

篇三:粮食损耗的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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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粮食科技与经济27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二章 粮食经营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

  282022FoodScienceAndTechnologyAndEconomy|粮食安全|

  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粮食科技与经济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第十四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第十六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第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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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粮食科技与经济29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粮食经营者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根据粮食安全形势,结合财政状况,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第三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培育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粮食企业,支持建设粮食生产、加工、物流基地或者园区,加强对政府储备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鼓励发展订单农业。在执行政策性收储时国家给予必要的经济优惠,并在粮食运输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第三十二条 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第三十四条 启动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第三章 宏观调控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政策性粮食购销、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

  302022FoodScienceAndTechnologyAndEconomy|粮食安全|

  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粮食科技与经济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十五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的需要。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发展粮食产业经济,提高优质粮食供给水平,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安全优质的粮食产品。被污染粮食处置办法由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全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

  2022FoodScienceAndTechnologyAndEconomy|粮食安全|

  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粮食科技与经济31第四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第四十八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成品粮以及其他食用或者非食用产品的活动。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储备粮。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补充技术要求。第五十五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除第九条第二款以外的规定。粮食进出口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

篇四:粮食损耗的国家规定

  

  【粮食损耗定额管理制度】

  粮食损耗

  粮食损耗定额管理制度1、粮食入库时,坚持国家质量标准,发现入库粮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者质检单明显不符的,保管员有权拒收。入库结束后,质检中心及时大仓扦样检测质量,粮食水分、杂质等各项指标据实记载存档,最为出库时核算粮食损耗的依据。

  2、入库过磅检斤是保管员和司磅员共同对数量负责。如因司磅员未及时发现计量器具故障、或者故意弄虚作假,导致出现数量误差的,有司磅员赔偿负责相应损失。

  3、粮食出库前有化验室扦样,进行全面质量检测,书面通知保管员,并记载入档,作为及时水杂减量和核算损益的依据。

  4、检验员扦样时,该仓保管员必须到场监督,检验员与保管员双方书面签字确认,以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5、粮食出库时,原则上有当时负责入库的保管员进行粮食出库,出清仓库后及时盘存、核算损益。

  6、保管员要严格检查出库手续,每天与业务,财务人员进行核对,日清月结,并妥善保管原始凭证。

  7、粮食保管自然损耗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1)即标准仓

  房存储:包括标准高大方式仓、浅圆仓和立筒仓等,储存期一年内不超过0.5%;

  一年至二年以内的,不超过0.6%;

  二年以上的不超过0.7%。

  (2)非标准仓房存储:包括非标准方式仓和封闭罩棚仓等,储存期一年内不超过0.6%;

  一年至二年以内的,不超过0.7%;

  二年以上的不超过0.8%。

  (3)露天存储:包括千吨囤、罩棚和露天垛,储存期一年内不超过1.0%;

  一年至二年以内的,不超过1.2%;

  二年以上的不超过1.5%。

  8、水分减量按一下公式计算:水分减量=入库重量×(入库水分—出库水分)/(卜出库水分),杂质减量依据整理时所发生的实际数量核算。

  9、粮食保管损耗有水质减量和保管自然损耗两部分组成,粮食保管实际损耗超过水质减量和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称为超耗。超耗部分由负责出入库的保管员按当时市场价格全额赔偿。每年同品种、同入库时间、同入库质量标准、同储粮条件的稻谷轮出后,仓储检验科分别计算平均损耗率,对整仓稻谷出库损耗低于平均损耗率的仓库,按给予保管员300-500元

  共页的奖励。

篇五:粮食损耗的国家规定

  

  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办法

  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降低粮食损失损耗,确保粮食数量真实,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集团,下同)各子公司与集团出资并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的国家政策性粮油与各级储备粮油以及经营的商品粮油损失损耗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粮食运输损耗

  第三条

  粮食运输损耗就是指粮食从发运单位的最后发粮点到接收单位的最初收粮点之间运输过程中,由于零星抛撒、扦样消耗、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办法

  灰尘等细小杂质的消失等因素,产生的必然减量。

  (一)粮食运输损耗率。

  包装

  运距

  或散装

  运输方式

  铁路

  水路

  50公里及以下(%)51-1000公里(%)1001公里以上(%)包装

  散装

  包装

  散装

  包装

  散装

  0、10、10、10、10、250、10、290、10、30、10、340、120公里以下(%)公路

  21公里以上(%)包装

  0、25散装

  0、29包装

  0、1散装

  0、1粮食卸车、船后检斤以前存在多次转运的,每增加一次装卸作业,相应增加一次装卸损耗

  0、030、03(二)小麦粉运输损耗率。各种运输方式,不分运程远近,一律为0、1%。

  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办法

  (三)粮食运输损耗定额的计算公式。

  运输损耗定额=发运数量×运输损耗率定额

  第四条

  计算粮食运输损耗数量,必须以每一张发货明细表为一个计算单位,超过粮食运输损耗定额的减量,应视为粮食运输事故——亏量。接收单位实际收到的粮食数量,如多于发运单位在发货明细表上填写的发运数量,其多余部分为粮食运输溢余。亏量与溢余不得互抵。

  第五条

  油脂商品运输损耗。散装运输(不分陆路、水路)按批次计算最高不超过运量的0、2%;包装运输无损耗,要求账实相符。

  第三章

  粮食储存损耗

  第六条

  粮食储存损耗就是指从粮食计量验收入库起,到计量出库止的整个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与水分、杂质减量。

  (一)水分、杂质减量。

  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办法

  1、水分减量就是粮食在入库与储存过程中内部水分向外界蒸发造成粮食总量减少。水分减量按照储存期间水分含量变化据实计算。

  水分减量计算公式:

  入库水分%-出库水分%水分减量=粮食入库数量×——————————

  1-出库水分%2、杂质减量就是粮食在入库与储存过程中,经过除杂整理后部分杂质被清除,通风、烘晒使有机杂质风干枯萎,搬倒作业致使细微杂质散失。

  杂质减量计算公式:

  入库杂质%-出库杂质%杂质减量=粮食入库数量×————————————

  1-出库杂质%3、水杂减量就是粮食水分减量与杂质减量之与。

  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办法

  水杂减量计算公式:水杂减量=水分减量+杂质减量

  (二)保管自然损耗。

  1、保管自然损耗就是指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

  2、原粮保管自然损耗率定额。

  储存年限

  半年以内(%)品种

  粮食类

  0、10、150、2一年以内(%)一年以上(%)

  注:储存年限以实际储存月份计算,大于等于12个月的为一年以上,大于等于6个月少于12个月的为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少于6个月的为半年以内。

  3、原粮储存自然损耗定额的计算方法。

  自然损耗定额=粮食入库数量×定额自然损耗率

  第七条

  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仓间(堆、货位)为单位分别计

  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办法

  算,不得混淆。

  第八条

  油脂储存无损耗,要求账实相符。

  第四章

  粮食损失损耗处置

  第九条

  粮食水杂减量实核实销。粮食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分、杂质减量在一个仓间(堆、货位)粮食出清后核销。计算粮食水分、杂质减量时,入库粮食水分、杂质含量以及出库粮食水分、杂质含量,以出入库粮食质量检验报告与粮食质量档案记载为准。

  第十条

  处置一个仓间(堆、货位)的粮食储存损耗,在该仓间(堆、货位)粮食出清后,根据出入库检验报告、计量凭证分别计算,并一次性进行。不得混淆或冲抵其她仓间(堆、货位)粮食的损失损耗。

  第十一条

  当粮食实际储存损耗与水杂减量的差额小于等于自然损耗定额时,则以“粮食实际储存损耗-水杂减量-自然损耗定额”

  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办法

  的差值按实核销自然损耗;当粮食实际储存损耗与水杂减量的差额大于自然损耗定额时,则以自然损耗定额核销自然损耗,超出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视为超耗,超耗作为粮食储存事故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储存粮食出库数量多于入库的数量,多出部分就就是溢余。溢余主要由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吸收大气中的水汽(简称吸湿)、出入库检斤误差、收购时扣水扣杂质误差、账务处理不当等方面引起的。粮食溢余,不得冲抵其她仓间(堆、货位)粮食的损失损耗。

  第十三条

  粮食损失损耗按分环节、分部门管理,粮食储存损失损耗由仓储业务部门负责报批;粮食运输损失损耗由购销业务部门负责报批。

  第十四条

  粮食损失损耗审批。

  (一)粮食损失损耗在定额内的,由经办人(仓间保管员或经营业务员)填写损失损耗说明,提供相关的原始单据,部门负责人填制《重庆粮食集团粮油损失损耗报批表》(附件1),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再按规定核减库存。并向集团每月填报《重庆粮食集

  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办法

  团粮油损失损耗备案统计表》(附件2)。

  (二)粮食损失损耗超过定额的,由经办人(仓间保管员或经营业务员)填写超耗原因说明,提供相关的原始单据,部门负责人填制《重庆粮食集团粮油损失损耗审批表》(附件3),分管领导审核,子公司领导集体研究,上报集团审批同意后,方可核销损失。

  第十五条

  集团对存货损失损耗核销实行归口管理。仓储部负责存货损失的审核与认定;财务部根据仓储部审核意见办理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要建立健全存货清查制度。年末应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存货按相关程序,进行报批确认与账务处理。

  第五章

  粮食损失损耗监督

  第十七条

  集团职能部门对各子公司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子公司职能部门要对粮食采购、销

  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办法

  售、出入库、质检、储存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职工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向本单位领导汇报,也可越级向集团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篇六:粮食损耗的国家规定

  

  粮食储存损耗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粮食的出库数量和入库数量存在着一定的差额,这个差额就是我们所说的粮食损耗。2009年《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说明了粮油储存损耗主要有自然损耗及水分杂质损耗两类。自然损耗是粮油储存中,由于正常的生命活动产生的消耗,主要是计量误差、虫鼠害损耗。水分杂质损耗是粮油进入库时,因为水分出现了蒸发发生的水分降低损耗。依照相关规定,保管自然损耗率6个月内不能超过0.1%。

  粮食损耗出现的主要原因

  ▌出入库计量阶段

  粮食出库和入库的时候,计量方面会出现一些误差。出现这样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计量仪器在准确度方面发生了错误,计量工作人员缺少责任心,操作不规范等等,这都会让粮食损耗变大。

  ▌检验和化验阶段

  粮食的质量是参差不齐的。依照国粮发178号文件,对高水分高杂质的粮食进行入库,应该依照规定做出适当扣量。检验结果是不是准确,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粮库的利益。

  ▌粮食进行出库和入库时的减量

  我国粮食机械化水平逐渐的进步与发展,机械出库和入库的时候,使用输送机会发生风耗现象,这是由于有机杂质和水分的减少。要保证储存绝对安全,就需要对一些高水分杂质粮食进行整晒,机械通风,这也会让粮食水分及杂质下降。还有就是粮食出库和入库的零星撒落。

  ▌粮食在储存阶段的损耗

  呼吸损耗:粮食属于生命有机体,在储存过程中也会进行生命的呼吸。有序的进行有机化合物氧化还原反应,分解出水和二氧化碳,释放热量。不管是有氧呼吸,缺氧呼吸,其实具体上是粮油种子成分进行的一系列分解作用。粮食呼吸作用越强,干物质的损失也就变得越大,产生的水、热量以及代谢产物越多,对粮食的质量就会有很大的影响。

  虫害和霉变的损耗:粮食进行存储的时候,如果不幸出现了大规模的虫害霉变,都会导致粮食的严重损失。害虫是粮食出现重大损失原因,如果虫粮等级非常高,那害虫导致的损失比水分损失更大。

  粮食储存时的水分减量:粮食进行入库后,对一些高水分的粮食进行通风降水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的工作会让粮食里水分很快降低。重视粮食保管工作,关注粮堆的温度和湿度,防止出现水分转移情况。通常情况下会使用通风手段,这是水分减少的因素。

  降低食物耗损的基本手段

  ▌强化管理,严格把握计量关

  必须确保计量非常准确。首先,计量部门应该规定时间对汽车进行非常全面的检查,特别是进出粮库这个重要过程。粮库应该使用合格物品,定期进行校准。其次,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做好监督,对车辆做好检查工作,仔细进行好核对。另外,要强化门卫管理,坚决杜绝虚假入库发生,确保出入库非常真实。

  ▌提升技术人员技能水平,降低误差

  检验主要是对入库粮食进行查验,避免一些不合格的粮食进入库中。准确的检验粮食中水分的含量,避免出现水分检测误差,发生不必要的损耗。工作人员一定要对储存的粮食做好检验,真正了解粮食存贮的基本品质,这样才可以科学的指导储粮技术。这就需要工作人员要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严格把关,避免出现掺杂做假的情况发生。要由检验员对这些样品做好检测,对没有达到标准的产品可以进行多人会检,这能确保检验结果是非常准确的。而对不达标的粮食,要做好相应的处理,必须要保证粮食的质量。

  ▌严格控制粮食进出库损耗

  粮食在出库和入库的时候会经常发生风耗现象,因此有必要把粮食进库和出库的设备变成密闭系统,这样能够很好地减少尘土,防止一些杂质在空中飞散,也能够有效降低水分流失。使用除尘器间歇方法可以很好的让杂质做好回流,有效减轻损耗。

  ▌降低粮食存贮阶段的损耗

  改善粮食仓房性能提高工艺:一个性能优秀的仓房是粮食存贮安全的重要前提。粮食安全存贮主要有三个性能,分别是隔热性、防潮性、气密性,它们都和粮食的损耗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据相关资料统计,仓房在隔热性、防潮性及气密性都非常好的状态下,粮食的损失率非常低,只有0.28%。仅有一种性能粮食损失率有些高,大约是0.43%。工作人员应该对仓房做好维修和日常维护,经常性关注储存地点的防雨,防止出现坏粮或者是霉粮。强化粮食存贮的保温隔热性能,可以很好地控制有害生物的危害。在改善储存技术的时候,可以在某些设备上加上一部分装置,能很好地预防粮食出现霉变。如在皮带输送机头上安装抛撒器、仓顶进粮口处安装布料器,等等,这样可以减缓分级情况,减轻通风死角,防止出现虫霉发生,很好提升粮食稳定性。

  减轻呼吸出现的损耗:影响粮食呼吸作用的原因特别多,水分、温度、氧分都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一般水分含量越高,呼吸强度也相应很高,物质损耗就会进一步加快。要是粮食水分的含量出现了临界,呼吸强度加强的速度就会更快,因此粮食在进行入库的时候,一定要将水分控制好,争取在国标标准内。粮食的呼吸对温度改变有着非常准确的感觉。粮食呼吸作用最佳温度是

  25℃。因此工作人员应该控制好粮食温度,将粮食的呼吸作用弱化。一般使用的方法是利用低温这个条件,进行通风以及降温。南方通常都是高温,在高温季节利用空调环流方法进行降温,能够很好地保证储粮的安全。随氧分压逐渐地降低,种子的有氧呼吸慢慢变弱了,而相对应的无氧呼吸在逐步增强。技术人员可以充分使用密封技术,提升仓房粮食的保温性能,这样可以很好地保证安全储粮。使用降氧技术确保缺氧储藏,降低粮食的呼吸作用,避免粮食发生变质情况。

  减轻虫霉发生的损耗:要重视日常防护工作。技术人员能够利用多种防护剂做好害虫预防。一般使用的防护剂是保粮磷、硅藻土、甲基磷,等等,它们可以很好地减轻害虫蔓延以及发生虫害时间。技术人员应该进行经常性的杀虫工作。虽然磷化氢现在已经普遍得到了使用,有一些害虫甚至有特别强的药性抵抗性,所以要经常性的进行杀

  虫,如果头次的杀虫没有达到很彻底,应该进行快速的补药,将害虫进行完全的杀灭,确保粮食始终处于一种安全状态。也可以使用氮气技术,做好杀虫抑霉工作。氮气气调储藏目前世界上非常流行,这种技术可以有效地杀虫和防虫,也可以打破害虫抗药性能。粮食在储存过程中,要尽量做到存贮环境低温和气调密闭,这样的环境可以有效控制虫霉繁殖及粮食呼吸作用,有效减少粮食存贮过程里面出现大量的损耗。对一些高水分的粮食,必须要使用安全储藏方法,避免粮食出现霉变。

  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格把握好粮食入库品质方面的问题,降低粮食入库时的损耗,包括自然和人为的。粮食进行保管时,有必要对各样的保管技术做好综合应用,如储粮技术,控制环境技术,降低虫霉滋生,减少通风出现的损耗。出库过程中,使用通风技术,可以很好提升粮食水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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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智洪,卢兴稳.粮食保管过程中损失损耗的发生因素及减

  损降耗措施[J].

  粮油仓储科技通,2017,(01):65.

篇七:粮食损耗的国家规定

  

  粮食存储能耗指标

  粮食存储能耗指标: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附件2规定了“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并提出了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简称“水杂减量”)的解释和处理方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进一步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储存损耗,应综合分析自然损耗和水杂减量情况。

  自然损耗是指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验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我国对粮食仓储的自然损耗进行定额管理,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超过定额部分属于超耗,超出合理范围,造成粮食损失。

  粮食在储存过程中会蒸发一部分内部水分。水分减量过大,会导致粮食储存损耗增加,并影响品质。因此,粮食保水也很重要。

篇八:粮食损耗的国家规定

  

  0【法规名称】

  粮食仓储及运输损耗率计算规则【颁布部门】

  000【颁布时间】1999-04-30【正

  文】00000粮食仓储及运输损耗率计算规则

  第1条

  粮食在仓储及运输过程中自然发生之损耗悉然依本规则办理。

  前项粮食系指政府征收或收购之稻米、小麦及杂粮而言。

  第2条

  前项损耗分为左列三种:

  一仓储损耗因翻晒、清仓、及通风等仓储过程中因保管时间关系所发生之一切损耗属之。

  二运输损耗因装卸、运搬、过档等关系所发生之损耗属之。

  三收交损耗因接收及交付时,衡器或量器上所生之差异,暨接收后屯存未及一月即行发出所生之损耗属之。

  第3条

  仓储损耗率依左表之规定:

  第4条

  运输损耗率依左表之规定:

  第5条

  收交损耗依粮食收交之次数而定,每次之损耗率,最高不超过万分之五,但仓储在一月以上,或经过运输已报有仓储或运输损耗者,不得另行列报收交损耗。

  第6条

  因运输上之必要于中途掉换运具者,须各该运具之每段运程满五十公里始准分段报耗,如其中有不满五十公里之运程部份,得并入其所接续之其他运具之运程列报。至所报运耗,并得择取各该运具中较高之率耗计算。但在某一批运输中,如使用各种不同之运具,而其中又有以同一运具使用一次或三次以上者,则该种运具准报耗一次(例如起初船运,中间改用车运,最后又用船运,则该二次船运须将其运程合并后作一次列报。)。

  第7条

  屯储粮食须于全部发出或主管更动移转保管时,始得按照各该主管机关规定程序报耗一次,不得随时报耗,以杜流弊。但有特殊情形者(如被炸水火灾)得呈准派员监整核实报耗。

  第8条

  粮食收交仓储运输均以无损耗为原则,本规则所定损耗率系属最高限额,如有事实上不能避免之损耗,能在定率以下核实列报,绝对不准列报超耗。

  第9条

  粮食在储输期间遇有不可抗力情事发生损失时(如沉船翻车被炸敌劫水火灾等),应由主管人员详陈事由并检齐证明文件专案呈报各主管机关查实后转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办。

  第10条

  因过失或保管不力以致发生损耗,或所损耗超过规定标准率者,均应依照其数量责令赔偿实物,或照当时当地市价折赔现款。

  第11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00

篇九:粮食损耗的国家规定

  

  粮食损失损耗管理规定

  TheStandardizationOfficewasrevisedontheafternoonofDecember13,202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降低粮食损失损耗,确保粮食数量真实,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集团,下同)各子公司和集团出资并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的国家政策性粮油和各级储备粮油以及经营的商品粮油损失损耗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粮食运输损耗

  第三条

  粮食运输损耗是指粮食从发运单位的最后发粮点到接收单位的最初收粮点之间运输过程中,由于零星抛撒、扦样消耗、灰尘等细小杂质的消失等因素,产生的必然减量。

  (一)粮食运输损耗率。

  包装

  运距

  50公里及以下51-1000公里(%)

  1001公里以上(%)

  或散装

  运输方式

  (%)

  包装

  散装

  20公里以下(%)

  包装

  散装

  包装

  散装

  铁路

  水路

  21公里以上(%)

  包装

  散装

  公路

  包装

  散装

  粮食卸车、船后检斤以前存在多次转运的,每增加一次装卸作业,相应增加一次装卸损耗

  (二)小麦粉运输损耗率。各种运输方式,不分运程远近,一律为%。

  (三)粮食运输损耗定额的计算公式。

  运输损耗定额=发运数量×运输损耗率定额

  第四条

  计算粮食运输损耗数量,必须以每一张发货明细表为一个计算单位,超过粮食运输损耗定额的减量,应视为粮食运输事故——亏量。接收单位实际收到的粮食数量,如多于发运单位在发货明细表上填写的发运数量,其多余部分为粮食运输溢余。亏量与溢余不得互抵。

  第五条

  油脂商品运输损耗。散装运输(不分陆路、水路)按批次计算最高不超过运量的%;包装运输无损耗,要求账实相符。

  第三章

  粮食储存损耗

  第六条

  粮食储存损耗是指从粮食计量验收入库起,到计量出库止的整个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一)水分、杂质减量。

  1.水分减量是粮食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内部水分向外界蒸发造成粮食总量减少。水分减量按照储存期间水分含量变化据实计算。

  水分减量计算公式:

  入库水分%-出库水分%水分减量=粮食入库数量×——————————

  1-出库水分%2.杂质减量是粮食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经过除杂整理后部分杂质被清除,通风、烘晒使有机杂质风干枯萎,搬倒作业致使细微杂质散失。

  杂质减量计算公式:

  入库杂质%-出库杂质%杂质减量=粮食入库数量×————————————

  1-出库杂质%3.水杂减量是粮食水分减量与杂质减量之和。

  水杂减量计算公式:

  水杂减量=水分减量+杂质减量

  (二)

  保管自然损耗。

  1.保管自然损耗是指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

  2.原粮保管自然损耗率定额。

  储存年限

  半年以内(%)

  品种

  粮食类

  一年以内(%)

  一年以上(%)

  注:储存年限以实际储存月份计算,大于等于12个月的为一年以上,大于等于6个月少于12个月的为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少于6个月的为半年以内。

  3.原粮储存自然损耗定额的计算方法。

  自然损耗定额=粮食入库数量×定额自然损耗率

  第七条

  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仓间(堆、货位)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

  第八条

  油脂储存无损耗,要求账实相符。

  第四章

  粮食损失损耗处置

  第九条

  粮食水杂减量实核实销。粮食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分、杂质减量在一个仓间(堆、货位)粮食出清后核销。计算粮食水分、杂质减量时,入库粮食水分、杂质含量以及出库粮食水分、杂质含量,以出入库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粮食质量档案记载为准。

  第十条

  处置一个仓间(堆、货位)的粮食储存损耗,在该仓间(堆、货位)粮食出清后,根据出入库检验报告、计量凭证分别计算,并一次性进行。不得混淆或冲抵其他仓间(堆、货位)粮食的损失损耗。

  第十一条

  当粮食实际储存损耗与水杂减量的差额小于等于自然损耗定额时,则以“粮食实际储存损耗-水杂减量-自然损耗定额”的差值按实核销自然损耗;当粮食实际储存损耗与水杂减量的差额大于自然损耗定额时,则以自然损耗定额核销自然损耗,超出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视为超耗,超耗作为粮食储存事故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储存粮食出库数量多于入库的数量,多出部分就是溢余。溢余主要由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吸收大气中的水汽(简称吸湿)、出入库检斤误差、收购时扣水扣杂质误

  差、账务处理不当等方面引起的。粮食溢余,不得冲抵其他仓间(堆、货位)粮食的损失损耗。

  第十三条

  粮食损失损耗按分环节、分部门管理,粮食储存损失损耗由仓储业务部门负责报批;粮食运输损失损耗由购销业务部门负责报批。

  第十四条

  粮食损失损耗审批。

  (一)粮食损失损耗在定额内的,由经办人(仓间保管员或经营业务员)填写损失损耗说明,提供相关的原始单据,部门负责人填制《重庆粮食集团粮油损失损耗报批表》(附件1),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再按规定核减库存。并向集团每月填报《重庆粮食集团粮油损失损耗备案统计表》(附件2)。

  (二)粮食损失损耗超过定额的,由经办人(仓间保管员或经营业务员)填写超耗原因说明,提供相关的原始单据,部门负责人填制《重庆粮食集团粮油损失损耗审批表》(附件3),分管领导审核,子公司领导集体研究,上报集团审批同意后,方可核销损失。

  第十五条

  集团对存货损失损耗核销实行归口管理。仓储部负责存货损失的审核和认定;财务部根据仓储部审核意见办理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要建立健全存货清查制度。年末应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存货按相关程序,进行报批确认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粮食损失损耗监督

  第十七条

  集团职能部门对各子公司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子公司职能部门要对粮食采购、销售、出入库、质检、储存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职工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向本单位领导汇报,也可越级向集团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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