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代管代建的规定9篇

时间:2023-05-01 12:55:02 浏览量:

篇一:关于建设项目代管代建的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

  第三条

  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

  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

  (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

  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代建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

  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条

  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财务决算;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

  第十五条

  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五章

  代建管理费

  第十六条

  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

  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十八条

  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十九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余,建设单位按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多建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对获得省优含以上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与代建单位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有双方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篇二:关于建设项目代管代建的规定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6.12?

  【字

  号】渝北府办发〔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6.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

  正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6〕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4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渝北区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领域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代建单位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渝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的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益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区属国有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指政府公益性项目,包括教育、卫生、科技、文体、民政、政法、社会保障、安置保障房等区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前款所称区级政府性投资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银行转贷资金等。

  第三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按相关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

  区级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理或建设实施代建。

  第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

  管理职责。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四)具备代建项目建设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核准代建项目招标方案,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安排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

  区国资评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进行预算评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负责监督代建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项目业主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建设资金,牵头对设计变更及增量等事项按程序报批,督促代建项目工期进度。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代建申请报区政府决策;

  (二)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三)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四)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五)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六)负责项目用地的合法取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七)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八)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审查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按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九)向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十一)负责对代建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代表业主落实完善全过程各种审批手续,全面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投资控制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进度管理以及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其具体工作应包括: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紧密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采购)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五)办理发改、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六)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七)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项目业主单位;

  (八)按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区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报项目业主单位;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区财政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九)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严格把关,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十)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项目业主单位审查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检查和考核等,负责落实整改;

  (十三)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按《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项目建议书,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查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或可研)等审批手续。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

  第十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双方职责与分工按协商签订的合同为准。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立项批复金额,须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

  批前,区发展改革部门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需变更设计或新增工程内容的,经业主单位认定同意后,由业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区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投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市、区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履约保函的解除条件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区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应由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在向项目业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已经完成整理并通过专项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

  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缺陷责任期

  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五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项目业主审查。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按审核的资金需求计划拨付给代建单位。上级有其他相关规范和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代建单位负责审核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参建单位的请款资料,并严格按照承包合同中具体约定支付各工程款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须按国家规定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对建设资金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

  第二十五条

  代建项目服务费通过招投标确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有关取费标准、项目投资总额和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确定代建项目服务费的最高控制价。通过其他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代建项目服务费由双方商定,但不得超过发展改革等部门确定的最高控制价。

  代建项目服务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项目业主单位可暂停项目建设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因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承担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工期控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代建单位负责人及其项目部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

  严重违约的代建单位,除承担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承担公益项目的建设管理代建。

  第二十九条

  受相关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委托部门查实后向全区通报,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代建项目重大争议问题协调机制。社会单位代建的项目,遇重大争议问题亟需解决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区属国有公司代建的项目,遇重大争议问题亟需解决的,提请相关联系该项目的区领导研究调处。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并将奖励金额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按季度进行评价。若代建单位是区属国有公司,评价结果由区国资委负责运用;若代建单位是社会公司,评价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渝北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2日起实施。《重庆市渝北区公益性项目代建代管制暂行办法》(渝北府办发〔2012〕51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篇三:关于建设项目代管代建的规定

  

  代建代管合同

  甲方:

  乙方:为建设,弥补甲方建设资金不足和项目开发所需的技术、大型设备短板,根据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愿引入乙方资本和管理团队,共同开发市场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下列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一、合同期限、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1、地块位置:

  2、合同期限:年。

  3、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内,乙方经营产生的利润归其所有,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管理费

  贰拾伍万

  元人民币(250000。00元),自开业之日开始计算。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满一年一个月内付清第1年的管理费,之后在每年月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管理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照日租金的千分之3支付滞纳金(1年按365日计算);逾期1个月未支付租金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建设前期的“三通一平”,项目审批及相关手续的办结由甲方负责。所有批准的文本、图纸、资料在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及时组织施工。

  二、投资与经营管理

  1、甲方引入乙方资本和管理团队,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自负盈亏.乙方应按照设计规定,规范施工。合同期满后,所有固定资产归甲方,经营管理权顺延二年,第十二年后交给甲方。

  2、经营期间,乙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纳税;未按国家规定纳税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三、安全管理

  乙方应认真贯彻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并认真落实施工和经营期间的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施工和经营期间,乙方为建设和经营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所有责任。因施工和经营所照成的安全和工伤等事故,均由乙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经营管理权交付给甲方后,安全责任同时移交。

  四、乙方的职责和权利

  1、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法规。

  2、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规范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服务质量。

  3、乙方及其所聘用的人员,不与甲方形成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劳资关系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

  4、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无偿归甲方所有,经营权同时移交给甲方.甲方承诺:第11、12年产生的利润在剔除经营成本后按50%与乙方共享。

  六、合同纠纷的解决

  1、合同履行纠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商量解决,签订补充协议。凡经双方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篇四:关于建设项目代管代建的规定

  

  .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省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加强XXXXXX工程工程的平安管理和施工生产过程平安监控,规水环境工程建立阶段生产管理,尽可能地减少事故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参建人员人身、机械设备和工程的平安,创立良好的平安生产环境,根据?人民全生产法?、?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及?市政府投资建立工程代建制管理试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结合本工程工程建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缺陷责任期的平安管理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平安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

  第四条本工程平安生产目标为:

  1、事故控制目标

  〔1〕不发生所属员工〔含外聘人员〕重伤或死亡生产平安责任事故;

  〔2〕不发生负责任的有人员死亡的一般及以上分包商生产平安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一般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不发生在自然灾害中承当管理责任的较大及以上平安事故;

  〔5〕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

  〔6〕不发生造成人员重伤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

  可修编

  .

  .〔7〕不发生因工程勘测设计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责任事故;

  〔8〕不发生因质量问题引发的工程平安事故;

  〔9〕不发生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行为;

  〔10〕不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2、平安管理目标〔不比任务书目标低〕

  〔1〕员工〔包括参建单位及分包商员工〕岗前平安培训、操作技能培训率100%;

  〔2〕在规定的时间平安生产隐患整改率100%;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案、平安技术措施编制、审批、交底率100%;

  〔4〕平安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5〕特种设备检验率100%,重要设施、危险部位的平安防护设施完好率100%;

  〔6〕生产平安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案编制率100%;

  〔7〕按要求开展各项平安生产专项活动。

  第五条平安生产管理应当遵循、省和市现行的有关平安生产的各项强制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及规性文件,以及代建工程部管部门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定等。

  第二章平安生产管理体系和管理

  第六条代建工程部对工程的平安生产负有代建单位职责,施工单.

  可修编

  .

  .位负责本工程的平安生产具体落实和实施措施,监理单位负责现场平安生产检查、监视。

  第七条施工单位工程经理是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平安生产工作。

  施工单位应遵循?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由工程经理负责的平安生产管理委员会,明确平安主管人员,并按?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平安管理人员,建立平安生产四个责任体系,具体负责本工程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平安生产应急管理体系,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平安生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案。

  施工单位应将分包单位纳入平安生产管理体系,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建立合同,对工程建立平安工作监控和督导,全过程全位进展平安管理,实行以总监理工程师为工程平安监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平安副总监领导日常监理平安管理工作;各工程监理工程师为工程工程平安管理责任人,形成分工负责的平安监理管理和控制体系。

  第三章平安生产管理控制程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备齐必要的相关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查后,交建立单位盖章,由施工单位报工程所在地平安质量监视站备案。施工单位如将局部工程专业分包给其他单位,应报有关单位.

  可修编

  .

  .批准后可执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建立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平安生产协议书?,并将分包纳入平安生产管理,与分包单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对分包平安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进展审查,定期进展平安生产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平安生产工作方案,坚持科学开展平安生产,全面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加强平安生产风险监控管理,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及时办理平安报监和保险手续,并积极承受监视工作,办理务工人员综合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代建工程部将不定期对各参建单位的平安管理情况进展检查,对存在平安管理人员不到位、平安责任未落实、平安防护措施不完善等违规行为将签发整改通知书,同时按平安、质量处分奖励方法予以违规罚款。

  第四章代建工程部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代建工程部作为本工程的代建单位,在工程建立中应认真履行根本建立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和工程合同的要求,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全过程中的平安管理进展管理和督导。平安生产费在招投标文件中单列,中标后按合同约定必须专款专用投入和定期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代建工程部工程管理中心对工程建立中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视管理;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理组织和日常.

  可修编

  .

  .管理;其他部门根据代建工程部职能划分,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工程平安生产的相关管理。代建工程部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如下:

  1、催促指导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平安生产保证体系、文明施工体系和平安生产管理网络,催促施工单位制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监视施工过程中的平安生产管理措施落实,催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平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处置案,不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2、参与工程重要节点平安专项案的审查,做好日常平安生产的巡视工作,发现平安隐患及时监视监理、催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3、组织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平安报监手续,协助当地平安监视机构开展监视交底,开工核验、中途核验、竣工核验和专项检查工作,协助做好各级部门平安生产专项检查及整改消项工作。

  4、检查、催促、审核施工单位平安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方案与使用投入情况。

  5、监视施工单位召开平安生产例会,组织平安生产检查考评工作,奖优罚劣,参与施工各阶段的平安生产检查活动。

  6、指导开展“平安月〞及市平安生产相关活动。

  7、编制本工程工程的?平安生产检查制度?、?工程建立文明施工、平安工地管理方法?、?工程现场平安文明处分细那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方法?等有关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8、指导施工单位人员进展平安生产管理培训学习工作。

  9、向主管领导及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平安事故,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指导工程竣工的平安生产管理验收和文明工地创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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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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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监理单位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格执行平安生产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性文件、强制性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承当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如下:

  1、根据?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案是否符合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监视施工单位按规定搭设平安防护设施,并催促落实。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上报平安生产专项施工案,并格审批。

  2、催促施工单位格按照经批准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技术措施文件进展施工。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顿施工,并及时报告代建工程部、建立单位,否那么,监理单位应当承当监理责任。

  3、检查分局部项工程施工中的平安状况和签署平安评议意见,催促施工单位平安生产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4、对各类大、中型机具设备、机动车辆、泥头车,包括外借设备的进场,均要格审核,平安防护装置不全、失效和证照不全的不准进场作业。

  5、建立健全平安监理管理台帐;把好施工单位的劳防用品、平安防护用品的质量关。

  6、监理人员必须加强现场巡视、旁站监视,及时制止各类施工.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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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违章行为。

  7、按平安生产费用管理方法要求审核平安生产费用的方案与使用情况和支付。

  8、审核施工单位“平安生产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

  9、催促施工单位按照?驻地、临时设施建立标准化?要求进展驻地、临时设施的建立。

  10、建立农民工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情况。检查工程部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向代建工程部汇报。

  11、编制?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案?,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阶段环境保护实施案?,并格催促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措施。

  12、检查并催促施工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安康监护档案的建立、运行。

  第六章施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生产四个责任体系,成立以工程经理为主任的平安生产委员会,明确各级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定期对各级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展考核。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树立平安生产针目标,制定平安生产工作方.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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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定期进展平安生产总结和布置平安生产工作,并对平安生产目标进展考核。

  第十九条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关于平安生产、职业安康平安、环境保护等面的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程、文件会议精神和建立单位以及本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方法、规章制度、规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布置工作并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平安总监和和足够的平安管理人员,建立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台账,对持证情况进展备案。

  第二十一条根据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编制工程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清单并定期更新和宣贯学习,建立全面覆盖平安管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并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环境和特点,进展风险辨识、评价,编制危险源辨识与评价清单,并进展动态管理。编制平安专项施工案和平安操作规程等控制措施,并组织工程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展交底教育,加强工程施工中的监视、检查和整改,确保工程施工平安有序进展。

  第二十三条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建质〔2018〕37号〕的规定,施工单位应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危险作业工程、季节性施工,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案或专项平安技术措施,监理单位进展审核,并层层进展平安技术交底。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还应按规定组织专家对平安专项施工案进展论证,按照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组织工程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展交底教.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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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平安生产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平安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平安工作例会,对平安生产情况进展汇报总结,对下一步平安生产工作进展部署,并认真落实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培训制度,按照施工平安的实际需求,制定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所有员工进展岗前三级平安教育,登记造册,并建立“三级教育卡〞。应加强对工程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平安教育和考核,对培训效果进展评价和改良,建立培训档案。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展分局部项平安技术交底,第二十六条制定平安生产投入管理制度,编制符合、行业、公司规定的平安生产费用预算,满足平安生产需要,建立平安生产投入台账,并定期检查考核,确保平安生产投入。

  第二十七条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按要求组织进展日检、检、月检、专项检查、节前检查和季度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定责任人、定期限、定措施、定资金〞的要求跟踪落实整改。隐患较大的还应编制隐患治理案,保存检查记录、整改资料,并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和预警机制,制定应急管理制度,编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工程风险分析,针对有重大风险源的分局部项工程、工序、施工机械设备和各种灾害性天气等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加强员工日常应急管理、应急避险知识、现场急救知.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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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识的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进展应急演练,并对各级应急管理人员进展应急履职考核,切实提高工程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制定工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组织对工程设备设施进展进场验收,定期进展检查、维护保养,建立设备设施台账,特种设备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的进展注册登记报备,定期进展第三检测和保养,进展挂牌管理,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搬迁、撤除方案和案。

  第三十条负责组织事故的现场抢险,控制事故开展,减少事故损失,做好调查处置,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展上报,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那么,分析原因,加强教育,制定措施,强化整改。

  第三十一条负责组织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展必要的体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现场作业风险因素和应急处置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同时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建立领导现场带/值班制度,并按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按照和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落实工程环境保护、职业安康、节能减排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编制并落实?工程平安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实施案?。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做好平安生产生产业资料管理。

  第三十六条积极配合各级平安生产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专项检查,并及时做好整改和消项工作。

  第七章平安生产管理保证措施

  第三十七条开工前的平安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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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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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格执行?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条例?,对于承发包工程在开工前均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展格的资质审查,签订平安生产协议书;加强人员队伍的管理,原那么上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如确因工作需要调换人员的,不得低于原投标资质,并经代建工程部和建立单位审批,批准后可调换;平安监理与平安员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原那么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不得低于二年;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平安生产可证及保证“三类人员〞上岗证齐全;并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缴付平安抵押金;监理要对分包队伍资质格审核,禁层层分包,“以包代管〞,全面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

  2、按照?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条例?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专职平安员主要职责是加强施工现场的平安管理力度,起到旁站、巡视、监视作用。

  3、施工单位必须成立有主要领导参加的“平安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全覆盖平安生产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各类平安生产操作规程、突发事件紧急应急预案,预案必须要有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断演练和完善,要制定相应的经济制约措施。平安生产管理责任要层层签约,从而保证平安教育、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平安生产措施的落实。平安生产工作的布置、交底、检查、落实、隐患整改等各项工作要做到及时到位,逐级负责,责任到人,使平安生产管理真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要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建质〔2018〕第37号〕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必须由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平安.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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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案,工程工程师审核后报施工单位〔与建立单位签订合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技术、平安、生产等主管部门进展审核,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总工不得授权〕后报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经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可施工。超过一定规模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程序组织专家进展论证审查。由专业分包单位所编制的?专项平安技术案?应经专业分包审批后报施工单位审批,不可直接向监理报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监理审批后实施。

  5、分局部项工程施工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展分局部项工程平安技术交底,交底均应有施工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签字并归入业管理台帐,同时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平安技术措施,具体措施要有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施工前,工程总工和分管平安生产负责人必须向全体施工人员进展平安生产总交底,应对机械设备平安、用电平安、防火防爆、高处作业、饮食卫生、季节性保护、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劳动者作息时间、职工的平安安康及对特殊工种人员提出具体的要求,均应有交底和被交底双本人签字,归入业管理台帐。

  6、依据建立单位提供的相关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主动请工程边有关管线主管单位配合,建立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并摸清所有管线的种类、数量、埋深及走向,具体作业时要有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对管线复杂、较危险的区域,应向管线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派员到现场监护实施交接,确保不发生人身伤亡事.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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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和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管线事故。

  7、施工中的平安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格按有关文件要施,所有劳动防护产品必须是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指定推荐产品,并是其每年公告栏中推荐的产品,格控制进货渠道,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施工现场,把好劳动防护用品、平安工具、器材的质量关,建立采购和发放台账。

  8、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平安生产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现场平安生产保证体系,进展平安生产管理,并确保平安生产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转。

  9、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必须签订?平安生产协议书?,做好分包单位进场施工的平安交底工作;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前,应审核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程施工前,检查施工单位的平安、质量管理人员对现场一线施工人员平安技术交底的书面记录和签字。对发现虚假交底、伪造记录、签字的,一律按责任违约进展经济处分,并限时整改。

  10、遵循?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建质〔2018〕37号〕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展全过程现场检查监管,格按照?专项施工案?组织施工;并采取巡视、旁站、检查〔抽查〕等式进展跟踪监控。对关键工序应实施跟班检查,并留有记录。

  第三十八条平安教育和平安培训

  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均须进展岗前平安教育,登记造册,并建立“三级教育卡〞。对外来劳务人员或转岗工人更应做好平安教.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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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和培训工作。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2、每逢节假日或季节性转换,要做好平安教育工作,教育容要具有针对性,并把教育容和参与教育的人员做好记录。

  3、要编制各类人员年度〔季度〕平安教育培训方案,结合施工进度节点,合理安排职工进展平安教育培训、特殊工种审证及培训教育和其它平安宣传教育、竞赛活动等工作。

  4、施工现场要有浓厚的平安宣传气氛,有醒目的平安标语,平安警告标志牌和指示牌。生活区要有黑板报和宣传栏;施工现场要按标准悬挂施工铭牌;会议室要挂放平安生产管理目标牌、文明施工网络图、平安生产保证体系要素分配牌、平安生产管理网络图、劳动保护管理网络图;现场有“七图二牌〞,办公区有工程管理相关图;生活区有卫生包干图和消防器材分布图。

  5、遵循<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条例?的要求,施工单位应针对承建工程施工的特殊性,编制平安事故突发应急处置预案,必须定期组织专题演练。

  第三十九条平安检查和例会制度

  本工程建立过程中的平安检查分别为日检、检、月检、专项检查、季度性检查等。

  1、施工单位应安排人员进展每日巡检,每应组织一次平安生产检查,每月组织进展一次平安生产综合检查,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举一反三,防止一种问题反复出现。

  2、监理单位每进展一次定期检查,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按相关方法进展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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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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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代建工程部应根据工程施工中平安生产、文明施工动态状况,进展不定期平安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平安、文明施工考核围。

  4、施工单位应制订平安生产自查自纠管理方法,将平安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各项检查均要有书面记录。

  5、监理及施工单位应坚持日常的平安巡视检查制度和对高危作业区域的旁站检查。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列出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清单,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平安技术措施,重点抓好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和催促检查,杜绝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平安。

  6、采用业与现场相结合的方法,对施工的业资料进展检查,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规化。业资料管理以安保体系管理资料为主。

  7、监理单位每召开工地例会或平安生产例会,施工单位工程经理和平安负责人,总监及平安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例会应对现场存在的平安问题进展分析,提出改良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条临时用电平安管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平安技术规?〔JGJ46-2005〕的要求,施工前必须单独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现场用电设备布置应按图进展。

  2、要制订适用于本工程工程的各项用电管理制度和有关电气平安操作规程,并做好电工交接班、电气安装维修作业、接地电阻测试、移动式电具绝缘电阻测试、漏电开关测试等记录。

  3、施工现场的配电线路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TN-S〕并应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要求,电线、电缆必须按要求敷设,不可随.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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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拖拉。必须采用标准型漏电保护电箱,不符合要求的配电箱一律不准使用。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的安装位置要适当,并要有重复接地保护措施,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欧姆。所有用电设备必须配备要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所有配电箱要统一编号,实施专人管理。

  4、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5、变配电室的建筑构造要符合“四防一通〞要求,并应有管理制度和必要的平安防护用品。

  6、电器设备及输电线路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技术和平安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使用。夜间施工必须有二名电工值班,节假日或工作完毕后要切断电源。

  7、现场的手持式电开工具和小型电器用具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进出仓库均要认真检查和验收,做好日常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禁带病运转。

  8、低压线路架设和电器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照明线路、灯具等安装高度要符合规定要求。食堂和浴室照明要用防潮灯具,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易燃易爆场所要安装防爆电器。

  9、电工作业时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格执行电气平安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电工作业必须格贯彻“装得正确,用得平安,修得及时,拆得彻底〞的十六字针。

  第四十一条施工机械平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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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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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2、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特种机械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设备检测报告〞、“安装验收合格证〞或“年度检验合格证〞,对未通过检验合格的设备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凡参建本工程建立的起重设备安装或使用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4、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起重设备专项吊装案进展吊装,格执行“吊装令〞会签制度。

  5、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各类特种设备应格把关,格执行机械设备和?专项施工案?报审制度。并按?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承当监理责任,坚决制止不合格特种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6、租赁大中型机具设备,双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在安装、管理使用和维修面,要明确各自的权力、义务和平安责任。

  第四十二条受限空间作业平安管理

  1、格落实?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平安管理规程?、?缺氧危险作业平安规程?等相关规标准要求。实施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作业时监护人员必须到场,并在作业场所检测表及通风记录中签字;

  2、必须配备相关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根据作业环境等级配备、必须配备防毒面罩〕、通风设备及检测设备;

  3、作业人员进展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持有?受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单?,须经监护人员同意后进入地下受限空间进展作业;

  4、现场设立受限空间作业平安警示标志和正在作业标志;

  5、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带有除工具外的其他物品或.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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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火进入,监护人员发现,必须立即停顿作业;

  6、进入作业前1小时,应翻开地下管网两端井室或者管廊各种风口、物料口等可用于自然通风的部位,通风后进展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假设存在氧气缺乏、有毒有害气体情况,立即进展机械通风30min,再次检测满足作业要求后可准进入作业。

  7、作业过程中需进展机械通风,防止急性中毒发生。

  监护人员应在作业人员进入前,检查平安防护设施和逃生通道等平安保证措施是否可以正常运行,合格后可准作业人员进入作业。

  8、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必须按照地下受限空间平安操作规程进展作业,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救援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平安技术教育培训才可进展该项作业。

  9、作业人员进入作业时间不宜过长,较长时应安排交替或休息。

  10、进入作业区人员携带的照明灯具或者人员使用工具、衣服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照明电压不大于12V。

  11、监护人员应在地下受限空间外全程持续监护。监护人员应能跟踪作业人员作业过程,实时掌握监测数据,适时与作业人员进展有效的信息沟通。

  12、作业完成后,作业者应将全部作业设备和工具带离地下受限空间。监护者应清点人员及设备数量,确保地下受限空间无人员和设备遗留后,关闭出入口。

  13、大雨、暴雨、雷阵雨天气制止进入地下排水管网等受限空间施工作业,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应随时关注天气情况,及时撤离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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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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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进入人员应及时清理地下管网和管廊的固体、液体沉积物,防止下次进入后产生新的有毒有害气体。

  15、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格按现场应急处置案进展救援安排,监护人员不得让非救援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必须确保平安撤离通道畅通。

  16、救援人员进入受限空间救援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和呼吸器具,应至少留置1人在外进展联系,并确保外人员有统一的联络信号。

  17、受限空间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要求:

  地下受限空间作业应格履行“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的原那么,在地下受限空间外按照氧气、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顺序,对地下受限空间气体进展检测。其中,有毒有害气体应至少检测硫化氢、一氧化碳。

  地下受限空间存在积水、污物的,应采取措施,待气体充分释放后再进展检测。地下受限空间作业中,也应进展气体检测,确保现有通风条件下,作业人员与有毒有害气体接触不超过平安限值。

  应对地下受限空间上、中、下不同高度和作业者通过、停留的位置进展检测。

  气体检测设备应定期进展检定,检定合格后可使用。

  气体检测结果应如实记录,容包括检测时间、检测位置、检测结果和检测人员。

  含氧量应为19.5%~23%,假设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应予报警,实行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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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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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限空间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可燃烧极限或爆炸极限下限的10%LEL,进展通风排气,并设置预警,到达或超过25%LEL时,应立即撤离。

  第四十三条管线保护

  1、施工前必须组织相关管线单位到场进展管线技术交底和现场实地交底,由管线单位提交相应的交底原始资料。

  2、施工单位根据管线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围各类管线原始资料,实地调查确认施工区域各类管线实际分布情况〔路由、埋深、走向、规格、数量、材质等〕,绘制出管线分布图,编制管线保护专项案,并明确管线保护工作负责人和监护人,交管线单位审核确认。

  3、施工前必须办妥各种手续,与管线单位签订管线保护协议。施工前必须向施工作业人员详细地进展书面平安技术交底,并落实各项保护措施,交底双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4、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区域施工,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线现场监护工作,开挖样洞,并通知有关管线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确认监护。

  5、施工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意外情况,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不得擅自处理。一旦发生管线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管线单位做好抢修工作,防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四条外来劳务人员平安管理

  1、各单位必须充分注意到劳务工队伍缺乏平安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现状,施工单位应重点加强劳务工队伍的平安管理、平安培训、平安宣传教育、劳动保护等的工作。必须为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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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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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劳务工队伍进场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对全体成员进展平安综合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双签字。同时应建立“三级教育卡〞,明确三级教育容,并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签字,建立动态花名册。

  3、劳务工班组应定期开展一次平安学习交流活动,每天作业前要有针对性的平安交底,日常的平安检查及整改,均应有书面记录。

  4、新进劳务工或转岗劳务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可上岗。

  5、不得随意安排劳务工加班加点而导致过度劳累,不可放任劳务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劳动中应有必要的个人劳防用品和享受劳动保护待遇,特别危险作业区要派员进展重点监控。

  6、认真审查劳务工中的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是否有效,禁无证上岗,禁无证人员随便拆装、修理电器设施设备和机具设备。

  7、劳务工使用的手用工具、移动式电开工具、小型机具、碘钨灯、氧气、乙炔瓶等制止混存,禁带入宿舍。此类物品应归类分别入库,堆放整齐,设专人负责。

  8、劳务工宿舍应卫生整洁,物品堆放整齐,贴卫生值日表、不得私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热毯、电热杯、电炉、热得快等超过200W的大功率电器。

  9、劳务工食堂须有卫生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每年体检并有安康证,食堂应有卫生清洁值日制度,有排水系统、排气装置、防鼠灭蝇措施等。食堂的生熟菜盘、砧板刀具以及生熟食品均应格分开,每餐应有留样菜、食品采购进货记录,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四十五条季节性平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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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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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节前节后〔春节、元旦、清明、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前后的平安生产与文明施工。

  2、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预防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要加强值班,加强检查,落实抢险队伍对施工现场做好抗灾抢险的准备,遇事及时按规定汇报。

  3、恶劣天气情况下应特别加强对施工用电的检查、维修,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

  4、高温季节应注意工人的作业时间安排,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搞好防暑降温和食堂卫生、饮水卫生工作。

  5、应做好施工现场防火灾等措施,防止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6、台风多发季节要做好天气预报的收听工作,提前做好施工作业的工作安排,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天气禁组织施工。

  第八章伤亡事故管理程序

  第四十六条按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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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事故报告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单位名称、地址、、经济类型、单位注册地、上级主管部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伤者人数、伤亡者XX、性别、年龄、工种,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类别;

  6、事故原因的初步估计;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8、事故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XX、。

  第四十八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消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十九条事故的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2、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可修编

  .

  .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展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代建工程部负责解释、补充、修订。

  .

  可修编

篇五:关于建设项目代管代建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6〕16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

  (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

  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

  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具体负责项目代建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省代建办是省政府授权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制定项目代建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运行程序。

  2、组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

  3、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4、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5、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

  6、定期向省代建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重大事项报领导小蛆或省级有关部门审定。

  7、指导全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督。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监督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对工程重大变更调整进行审核、备案;筹集建设资金、下达年度计划、确保建设资金到位;负责招标事项的核准以及项目投资效益后评价工作。

  2.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审核工程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依照规范、标准.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3、省建设厅负责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的监督与管理。

  4、省监察厅负责对涉及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廉政建设,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省审计厅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运用。

  6.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宜。

  7.省公安厅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项目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对项目的使用功能、标准提出要求,提供项目建设所需条件;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协调工作,协助完成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项目使用单位不参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和管理。

  四、代建管理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可研后,省代建办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二)省代建办招标或委托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建设实施专业化管理。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邀请招标或委托确定参建单位的.须报省代建领导小组批准,属省重点项目的报省政府批准。

  (四)工程竣工后,由省代建办会同省发晨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项目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五)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省代建办负责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六)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工程保险、网上招标、参建单位信誉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等制度。

  (七)从事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业务。其资质等级要求,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条件按工程类别及等级在具体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管理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其职责和义务是:

  1、受省代建办委托组织项目建设,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安全、工期。

  2、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按月上报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

  3.负责移交合格工程,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4.负责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

  5、协助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6、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建设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四)项目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及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为。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的变更:

  1、因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引起的变更,在不超出总投资概算的情况下,省代建办严格审查变更内容,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平衡调整,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2、因地质条件变化及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影响需要变更增加投资的,由省代建办全同省发展改

  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审核,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报省代建领导小组批准,设计单位按批准的变更内容进行设计调整。

  六、省代建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财建[2004]300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等衔接工作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仍按现行规定和渠道办理。

  2、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项目代建单位的,其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由计划、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如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完成,前期费可直接安排给代建单位,并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3、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协议,负责代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交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使用单位,并抄送代建单位;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编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注明项目实行代建制,同时,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函告项目代建单位。对年度追加安排的基建支出,由财政部门将基建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同时抄送给项目代建单位。

  其中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可视同政府一个部门,直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该代建单位。

  4、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由项目代建单位代为编制,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项目使用单位部门预算,同时函告项目代建单位。

  二、切实做好建设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试点的,建设资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向代建单位拨付,并按规定监督使用。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现行办法有不一致的,可暂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申请,向代建单位拨付资金。

  2、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并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施工合同、代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请领资金。

  3、续建项目年末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竣工项目除预留工程款外,结余资金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4、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审查,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三、加强项目会计核算,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管理工作

  1、项目工程管理实行代建制,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项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项目代建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批复。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向项目代建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送项目使用单位。

  3、资产交付。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并按财政部门批复意见,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按现行规定编报。

  四、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开支标准和核算办法

  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核定。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2、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3、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财政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办法加强对项目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奖励资金可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代建管理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原则上可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4、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本意见未尽事项,仍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中央各部门(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政府工程管理模式改革,积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各项工作,结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行财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购等工作。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切实做好财政财务有关问题的衔接和对代建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

篇六:关于建设项目代管代建的规定

  

  XXXX商业中心项目代建方案

  XXXX商业中心项目是XXXX集团公司投资建设的大型商业地产项目,包含XX华润商城与XX商务酒店,总建筑面积145600平方米,投资总额9.698亿元,是XX集团公司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2010年12月,XX集团公司成立了全资子公司XXXX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管理公司,负责该项目具体运作,为了明确建设过程中XX集团公司与XX开发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代建方案。

  一、委托代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评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筑施工图设计及各专项设计;

  (二)负责办理项目土地使用、规划报建、专项评审(审查)、施工报建、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三)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和概算总投资,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的招标采购;

  (四)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五)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预算,组织项目的竣工结算;

  (七)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负责向集团公司办理资1产移交手续;

  (八)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总工作进度计划、总投资计划及阶段性工作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九)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向集团公司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按月向集团公司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集团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审核批准项目的总工作进度计划、总投资计划及阶段性工作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2、审核批准项目的初步设计;

  3、审定项目的概、预算书和工程决算报告;

  4、审核批准项目的招投标方案;

  5、审核项目的重要合同;

  6、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资金筹措和拨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拨付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

  7、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关系,配合开发公司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8、对项目建设过程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9、按合同约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10、参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评审、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

  (二)开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代表集团公司办理项目土地使用、规划报建、专项评审(审查)、施工报建、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2、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项目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和概算总投资,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的招标采购,行使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3、代表集团公司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等与项目相关方进行合同谈判,参与签订集团公司、开发公司、施工单位或供应单位为主体的三方合同;

  4、代表集团公司行使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业主方的管理权利和义务,签署各类项目管理文件或函件,直接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

  5、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向集团公司提出工程资金拨付申请,按项目建设进度支付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款,并监督其资金使用情况;

  6、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组建项目管理团队,申请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合理使用代建费;

  7、开发公司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不得超出本方案授权范围;

  8、接受并协助集团公司对项目建设过程的各项监督检查;

  9、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

  10、及时组织编制项目的总工作进度计划、总投资计划及阶段性工作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每月5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项目建设3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上报建设过程重要环节和重大突发性事件;

  11、代表集团公司办理项目产权登记手续,做好项目有关工程资料及财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三、代建的风险控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与代建制的特点,结合集团公司《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集团公司应就以下方面对项目建设进行适度的监督与控制。

  (一)投资总额控制

  XX商业中心项目的概算及预算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和人员编制,并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原则上工程预算不应超出工程概算。

  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成本支出应严格按照工程预算执行,单项工程成本超出工程预算的,应及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工程实际投资与原批准概算发生变化,需对原批准概算进行调整的,按照集团公司工程概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不可抗力;

  2、国家重大政策或技术规范发生调整;

  3、从项目实际出发,经集团公司批准对项目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4、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5、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幅度超出原批准概算不可预见费率。

  (二)授权与监督

  1、施工及采购授权:

  1)代建过程中涉及《XX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按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2)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小型或零星项目招标、小宗设备材料采购可通过议标程序进行。工程项目在20万元(含)以上、设备材料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报集团公司审批确定,在上述额度以下由开发公司内部审批确定。

  2、合同授权:

  1)授权开发公司进行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和原材料的采购等与XX商业中心项目相关的所有合同的谈判,签订集团公司、开发公司、施工或供应单位为主体的三方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公司承担建设单位的相应法律责任;

  2)单项工程(合同)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开发公司内部审批。

  3)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经开发公司审核后应报集团公司审批。按合同金额大小,集团公司分级次进行合同审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流程如下表:

  XX商业中心项目合同审批流程表

  金额标准

  审核及审批人(从左至右)

  开发公司

  XX集团

  建设管理部门

  20万元(含)以下

  √

  20-500万元(含)

  √

  500-1000万元(含)

  √

  1000万元以上

  √

  财务部总经理

  门

  √

  √

  √

  √

  √

  √

  √

  √

  职能部门部

  √

  √

  √

  分管领总经理

  董事长

  导

  √

  √

  √

  √

  √

  √

  3、项目合同印章管理

  集团公司为XX商业中心项目刻制“XX省XX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Ⅰ)”,仅用于开发公司审批权限内合同的签署。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Ⅰ)由开发公司管理及使用,开发公司对加盖该印章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完全责任。开发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Ⅰ)时应进行用印登记,集团公司可定期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过审批权限使用印章的,开发公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合同审批权限应由集团公司审批的合同经审核批准后加盖集团公司公章。

  项目相关合同签署后15日内应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4、资金使用授权:

  1)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按本项第(三)条“资金管理”执行。

  2)单笔设计、监理服务费用、工程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等项目建设资金按金额大小,分级次进行付款审批,流程如下表:

  XX商业中心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表

  金额标准

  审核及审批人(从左至右)

  开发公司

  建设管理部门

  财务部门

  √

  √

  √

  √

  总经理

  √

  √

  √

  √

  √

  √

  √

  XX集团

  企业管理部

  分管领导

  √

  √

  √

  √

  财务总监

  总经理

  √

  √

  √

  董事长

  100万元(含)以下

  √

  100-500万元(含)

  √

  500-1000万元(含)

  √

  1000万元以上

  √

  √

  √

  3)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零星支出,金额在2万元以内并且签订合同存在障碍的,可不签订合同,由开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支付,但需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5、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重大变更,应报集团公司核准后实施:1)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或小于)原设计批准规模10%及以上;

  2)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

  3)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

  4)项目投资总额超出经批准的预算总额;

  5)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且金额大于(或小于)20万元的;

  6)单个合同金额变更大于(或小于)原合同的10%且金额大于(或小于)20万元及以上;

  7)工程工期延长3个月以上;

  8)其他重大设计变更或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三)资金管理

  开发公司应制定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开发公司应设立XX商业中心项目资金专户,集团公司拨付的项目资金直接进入资金专户,专户资金仅用于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支出,保证集团公司拨付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体现开发公司不垫付资金。

  开发公司应编制项目建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次年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应于上年年终前向集团公司报送,并经集团公司核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集团公司核准后,开发公司应于每月末向集团公司报送下月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以及当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集团公司应根据资金审批流程及时对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批,并将工程款拨付给开发公司,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如期到账。开发公司制定的资金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开发公司必须按其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合同,按照公司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管理办法支付工程款。1)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费用进度款支付,由工作单位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开发公司审核确认其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资金支付授权额度审批支付;2)工程进度款支付: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款上报周期,由施工单位上报进度工程量及工程量预算,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再交开发公司内部审核后,按资金支付授权额度审批支付;3)设备材料款按合同约定并按资金支付授权额度审批支付;4)工程结算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图和工程结算书,监理单位核算工程量,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工程结算并提交结算报告,交集团公司进行实质性审核,或组织第三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工程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送集团公司审核,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结算报告审批后,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按资金支付授权额度审批支付。开发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相关单位后,应报集团财务资金部备案。

  (四)涉税问题和财务核算

  XX集团公司委托开发公司代建XX商业中心应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约定项目的范围、实施项目的期限、实施项目的权限、代建管理费、成本列支的范围、会计核算形式、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代建项目结算程序和方式等内容。

  开发公司向集团公司收取的代建管理费应缴纳5.6%的营业税及附加,收取的代建管理费如有结余,还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公司应按代建管理费金额确认收入,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日常管理支出计入开发公司的相关成本费用。集团公司根据开发公司开具的代建管理费发票计入工程成本。

  建设期内应缴纳的相应税费在发生时由开发公司统一缴纳并计入项目成本,项目建设需要筹融资的相关成本费用由集团公司直接计入项目成本。

  项目开发成本在开发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开发公司应通过“开发成本—XX商业中心项目”账户核算,并根据各项工程的实际情况可设臵(1)土地购臵、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5)配套设施费;(6)装修工程费;(7)开发间接费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项目建设过程中,集团公司根据项目预算把项目资金分期拨入开发公司,与开发公司在账务上做往来款处理。开发公司根据项目实际进度进行分阶段验收并支付工程款给建设方,并将代建工程成本归集至“开发成本—代建XX商业中心项目”。项目竣工决算,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开发公司结转开发成本并冲抵与集团公司往来款。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等合同由集团公司、开发公司、施工或供应单位三方签订,在合同中约定发票的抬头均为“XX省XX集团有限公司”。

  (五)代建管理费

  XX商业中心项目代建管理费包含项目前期管理费和项目建设期管理费。项目前期管理费是指项目开工建设前在办理可研立项、土地变性、出让金返还、规划、报建等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项目建设期管理费是指自工程项目总包协议签订之日起发生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费。

  (六)、进度控制

  XX商业中心项目工期为30个月,自工程签订总包合同之日起计算。

  项目建设进度管理有关事项应根据集团公司《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开发公司负责人作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时间进度、工程质量、建设成本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总体负责。

  开发公司应当根据项目工程自身的特点及难易程度,在招投标时组织投标单位认真勘察工程现场,结合国家现行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理的工期。工期一旦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在与施工方谈判及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工期期限以及拖延工期的惩罚措施。

  在总的工期目标内,应合理估计各项工作的时间,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项目进度计划应分解到每年、每季度、每月、每周等各阶段,从而进行项目实施过程的依据与控制。

  建设过程中开发公司应每月向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报告项目进度执行情况,并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比对分析,找出差异原因,制定对策,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适当调整更新,以保证按时竣工。

  (七)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

  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环保等管理有关事项应根据集团公司《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开发公司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施工图纸,编制项目质量及使用功能保证计划、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并报集团11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在招标与签订合同时,须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质量及功能使用目标,明确所需材料、设备供货的质量标准,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施工方和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开发公司必须完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确保项目安全施工。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同时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办法,对代建工程进行全程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合理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成本、提高效益。

  (八)资产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后,开发公司应在三个月内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和人员以集团公司名义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工程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送集团公司审核,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并按审批意见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项目竣工验收后开发公司应组织剩余工程物资和临建的清理工作,剩余物资和临建处臵后,将变现所得上缴集团公司。

  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合同及其他文件资料,开发公司应及时整理归档,在向集团公司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移交。

  (九)奖惩及其他

  项目建设完成后,被评为国家优质工程,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奖励总承包单位300万元,奖励开发公司50万元;项目建设完成后,被评为省优质工程,获得XX省建筑工程“绿岛杯”奖,奖12励总承包单位50万元,奖励开发公司10万元。评奖费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商业中心项目以集团公司最终批复的投资概算作为工程成本控制总目标。工程结算金额小于投资概算总额的,按差额的5%给予开发公司额外奖励;工程结算金额超出投资概算总额5%以上时,集团公司将严肃追究开发公司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项目工程提前完工的,每提前一个月按代建管理费的1%给与奖励;由于开发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每推迟一个月按代建管理费的1%进行处罚,直接从代建管理费中扣除。

  集团公司每年与开发公司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应重点包含项目进度和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成本控制等目标,并根据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奖惩。

  集团公司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代建项目全过程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建设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正确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对开发公司的代建行为进行评价。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可结合评价结果对开发公司高管人员和项目建设整个团队进行奖励或惩罚。

  此外,根据集团公司与华润万家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华润商城建成后将租赁给华润公司经营,具体的租赁方式与租金正在商谈之中,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尚未明确,目前暂不确定建成之后是否由开发公司代管华润商城项目。同时,为提高XX商务酒店运营管理的专业化13程度,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可委托鸿运大酒店或其他有经验的酒店管理公司管理XX商务酒店,参与酒店建设前期的设计与工程施工。

  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集团公司没有相关规定的,由集团公司与开发公司双方商议后另行确定。

  附件一:委托代建合同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4

篇七:关于建设项目代管代建的规定

  

  -

  .建设工程代管合同

  篇一:项目代管协议书

  项目代管协议书

  甲:

  乙: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的权利与义务,经双协商一致,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经甲考察研究决定,同意乙以我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

  建设工程,甲乙双在承揽建设工程面的关系为代管性质。

  工程名称:

  第二条:甲在乙承揽建设工程过程中,为乙提供必要的企

  业资信证明及办理工程资金划拨使用的发票或收据业务。

  第三条:乙以甲名义承揽建设的工程,必须格履行甲与

  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一切条款,并将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预(结)算书及有关验收证明在发包人签字盖章后,送甲办公室一份备案存档。

  第四条:乙以甲名义承揽的建设工程,一切罚款及损失均由

  乙承担。其中包括:1.因工程手续不全造成的罚款及损失;2.因质量检(抽)查不合格造成的罚款及损失;3.因安全检(抽)查不合格造成的罚款及损失;4.因材料检(试)验不合格造成的罚款及损失;5.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罚款及损失。

  注:以上1~5罚款执行部门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发包或监理。甲(本公司)的有关部门在检查乙工程时,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处罚同样适应本条款。

  -

  可修编.

  -

  .第五条:乙在以甲名义承揽建设的工程中,必须格执行甲

  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的管理。乙必须按照建设

  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以及上级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验收规及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要

  求。如达不到标准或出现不合格工程,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均由乙承担。

  第六条:乙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做好安全生产和

  安全达标工作。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加

  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制定各项安全措施,禁违章作业,在施工中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

  乙承担,并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格按合同工期完工,因

  工期拖延造成的罚款,由乙自行承担。同时对乙对甲

  造成的信誉影响,甲将对乙进行罚款,并取消与乙

  的代管关系。

  第八条:乙在施工过程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劳动用工必须遵

  守政策,符合劳动法规定,并按、省、市及行业或发包有关规定要求配备有关技术管理人员,需持证上岗的应符合规定要求。若出现现象,要求后果由乙自负。

  第九条:乙所建工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资金划拨到位后,甲除按规定代扣税金和按工程总造价收取%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或一次性收取¥元,大写管理费(管理费在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甲按比例扣

  除)后,所余工程款全部由乙自行使用。因乙原因造成的工程亏损,由-

  可修编.

  -

  .乙全部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在工程施工工程中,发生的要求费用及人工费、材料

  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负担支付。工程经营中的一切义务均由乙承担,甲不负担任责任。

  第十一条:因乙拖欠人工费造成的上访或诉讼等原因及由此发

  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由此造成甲社会信誉损失的,甲将对乙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终止与乙的代管关系。

  第十二条:乙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格按“城市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自行,格自行上级的各项计划生育规定,加强对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有发包按与甲签订的《工程承包合

  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数额,在工程总造价中扣留,到期后由发包退还给乙。乙在保修期,对发包提出的工程质量事故,应立即派人负责维修解决,并负担一切维修费用及维修责任。

  第十四条: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由双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依法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本协议的终止与解除:1.因乙违反甲有关管理规定:①不将工程款划入甲XX;②不及时交纳税金。③不按规定交纳管理费。④因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原因,对甲信誉造成重影响后果的。2.因甲管理面需要,以通知的形式通知乙不得再使用甲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注:乙以前用甲名义承建的工程到保修期满止。3.乙以通知的形式通知甲不再以甲的-

  可修编.

  -

  .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注:乙以前所有用甲名义承建的工程到保修期满止。

  【通知形式】:包括书面、信函、电子等形式。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可另行协商附加条款解决,附

  加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协议自

  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代表人:

  乙:代表人:

  年日月

  篇二:站建设代管合同书

  前言

  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并明确指出要“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施电子政务是改革开放的需要,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础工作。

  电子政务建设作为信息社会政府运行的平台,是新时期服务型政府不可短缺的基础设施。政府机构通过在管理和服务职能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重组优化,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制约,建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电子政务模型可简单概括为两面:一是政府部门部利用先进的络信息技术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决策科学化;二是政府部门与社会利用络信息平台充分进行信息共享与服务、加强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政务公开等等。

  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推进,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同样正面临着数字化浪潮的洗礼。在数字化进程中,政府信息化是-

  可修编.

  -

  .整个社会信息化的顺利进行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而实施电子政务是政府信息化的具体落实。是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及时性、有效性、透明化重大举措。是提升政府形象、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服务水平以及对公众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实现资源共享、降低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真正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信息安全、在线服务的必由之路。

  电子政府信息门户站的建设宗旨,充分体现"为民办好事,办实事"这一原则!政府信息门户站作为展示整个城市整体形象的窗口,同时也是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又一座桥梁。政府信息门户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互联的优势,更好的为民服务,扩展其对外宣传、政务公开、咨询服务、上办事等主要功能。电子政府解决案的建设目标之一是实现完整的区域信息化解决案,通过所提供的系列化的模块,为政府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其二是建立一整套应用软件开发规和应用软件的标准服务体系,调动地人员的积极性,共

  同培育区域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政府互信、互通、互动、互助。推动社会经济及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电子政务建设,维护、代管合同书

  甲:

  地址:

  :

  乙:

  地址:

  :

  传真:法人代表:邮编:717600法人代表:邮编:传真:

  上述甲、乙双,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委托乙进行站建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申明,双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

  可修编.

  -

  .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甲委托乙为甲站进行有关的策划、设计和制作。本合同站建设项目的容、工作进度与安排、数量、价款、交付和验收式等由附件载明。

  第二条双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2-1甲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2-1-1甲应根据本合同站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及图片等。甲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图片清晰、文字材料应为电子文档格式。

  2-1-2甲承诺,向乙提供的容、资料等不会侵犯任第三的权利,若发生侵犯第三权利的情形,由甲承担全部责任。因甲使用本合同标的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甲自行承担责任。2-1-3甲同意,本合同的签署意味着甲授权乙在履行本合同时可以使用甲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志等,但此等使用不能损害甲的利益。2-1-4甲在使用建设完成的站时,应当注意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地,应当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络国际联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计算机信息络国际联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安全的决定》、《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等信息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利用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法律法规禁止的-

  可修编.

  -

  .有害信息。如果甲利用本合同服务进行的经

  营活动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甲应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甲应对违反本条规定所引起的问题及产生的影响、后果承担全部责任。2-1-5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费用;2-1-6甲应派专人负责与乙联络、协调,甲指派的联系人为:,联系式为:2-2乙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2-1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站建设工作,具体工作详见合同附件;2-2-2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取费用;2-2-3可以根据甲的要求帮助甲举办培训和技术咨询,具体的操作式及费用等容,双将另行协商并签署协议确认;2-2-4乙将派专人负责与甲联络、协调,乙指派的联系人为:联系式为:2-2-5乙将指派专人对项目过程进行监察,乙指派的监察人员为:;联系式为:2-2-6甲同意,乙有权将本合同项目容委托第三进行,但乙应保证该委托容的质量符合附件的要求。2-2-7站建设的工作完成并收到甲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后,及时向甲提交工作成果。

  第三条本合同站项目建设完成并且甲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后,甲享有委托乙创作的全部页(包含文字、图画及其组合)的;站项目中相关程序、文件源码的属乙所有,但乙授予甲对该等程序、文件源码的使用权。未经乙可,甲不得公布文件源码,不得复制、传播、出售或者可他人使用本合同标的作品及其程序、源码等。乙可以在业务围使用以据本合同委托创作的作品。

  第四条双应当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

  可修编.

  -

  .商业秘密。本合同的终止、撤消、无效不应影响本条款约定的效力。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一欲对合同期限、项目容、工作进度、费用等合同容或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的,应与对协商一致并签定补充协议进行确定。否则,视为未作变更或补充,双仍应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5-2合同履行过程(于:m校园生活

  :建设工程代管合同)中,任一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必须承担合同所涉金额的双倍违约金。5-3如一或双法定代表人变更但双单位仍然存在,本合同仍需执行。5-4若因不可搞拒国素使一单位不存在使本全同无法执行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六条不可抗力及责任承担6-1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围及其持续期间将中止履行。

  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协商一致。任一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6-2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15)日通知另一,并提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6-3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一均可解除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甲已支付的费用不与退还。6-4甲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的,每延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滞纳金,同时乙还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等后果,责任由甲自行承担,-

  可修编.

  -

  .与乙无关。

  6-5任一违反本合同给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在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有具体约定时,从其约定。

  第七条争议解决7-1双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7-2本合同的终止、撤消、无效不应影响前款约定的效力。

  第八条其他8-1一变更联系人、通讯地址或者联系式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联系人、通讯地址或者联系式通知另一,否则变更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8-2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对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根据原意并结合本合同目的进行。8-3如果本合同任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8-4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容有不同之处,则以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为准。8-5本合同经双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自签订日起生效。8-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7.本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自签订日起生效。

  附件一:站建设项目工作进度与安排、数量、价款、交付和验收式

  一、站建设项目容及价格1、站建设项目容及价格明细:具体参见附件二;2、附件二仅限于对站建设项目的容-

  可修编.

  -

  .(具体功能等)及价格作出约定,如涉及其他容或乙

  的其他产品及服务,双应另行约定。

  二、合同金额及付款式

  篇三:代建代管合同

  代建代管合同

  甲:

  乙:

  为建设,弥补甲建设资金不足和项目开发所需的技术、大型设备短板,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愿引入乙资本和管理团队,共同开发市场项目。为明确甲乙双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下列合同条款,以资双共同信守。

  一、合同期限、管理费及支付式1、地块位置:2、合同期限:年。3、管理费及支付式:合同期限,乙经营产生的利润归其所有,甲每年向乙收取管理费贰拾伍万元人民币(元),自开业之日开始计算。乙在签订本合同后满一年一个月付清第1年的管理费,之后在每年月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管理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需按照日租金的千分之

  支付滞纳金(1年按365日计算);逾期1个月未支付租金的,视为乙重大违约,甲有权解除合同。4、建设前期的“三通一平”,项目审批及相关手续的办结由甲负责。所有批准的文本、图纸、资料在批准后五个工作日移交给乙,以便乙及时组织施工。

  二、投资与经营管理1、甲引入乙资本和管理团队,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由乙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自负盈亏。乙应按照设计规定,规施工。合同期满后,所有固定资产归甲,经营管理权顺延二年,第十二年后交给甲。2、经营期间,乙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纳税;未按-

  可修编.

  -

  .规定纳税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承担。

  三、安全管理

  乙应认真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并认真落实施工和经营期间的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施工和经营期间,乙为建设和经营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所有责任。因施工和经营所照成的安全和工伤等事故,均由乙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经营管理权交付给甲后,安全责任同时移交。

  四、乙的职责和权利1、应格遵守的各项政策、法令、法规。2、乙在经营活动中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规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服务质量。3、乙及其所聘用的人员,不与甲形成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劳资关系由乙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4、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投资的固定资产无偿归甲所有,经营权同时移交给甲。甲承诺:第11、12年产生的利润在剔除经营成本后按50%与乙共享。

  六、合同纠纷的解决1、合同履行纠结,由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商量解决,签订补充协议。凡经双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本合同经甲乙双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执叁份,乙执叁份。

  甲签名(盖章):乙签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

  可修编.

篇八:关于建设项目代管代建的规定

  

  区府投资项目代管规定3篇

  区府投资项目代管规定第1篇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推进项目建设规范、专业、廉洁、有效运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代管范围及原则

  (一)适用范围:项目总投资达1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其他经项目业主申请,双方协商愿意实行代管的项目(不含非政府投资项目)。

  (二)基本原则:政府投资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着重对设计合理性、经济性、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重点环节实行委托代管。

  二、代管机构设置

  设立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管办公室(简称区代管办),挂靠区建设局,受项目业主委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区代管办主任由区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建设局聘任下属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同时区代管办建立工程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库。

  三、代管办经费保障

  区代管办依照其职责无偿为项目业主提供代管服务,其人员经费及办公费用由区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区代管办和项目业主主要职责

  (一)区代管办主要职责

  1、根据项目业主提出项目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要求,负责办理工程建设前期报批手续;

  2、负责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组织设计图纸会审,指导优化施工图设计;

  3、负责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工程预算初审。根据项目需要聘请工程造价顾问进行咨询把关,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4、负责施工、监理单位等招标活动,组织签订合同,向相关监督部门备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监督登记、安全监督登记等施工手续;

  5、负责指派项目现场代表,对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联系单等进行签证把关,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初审,并报有关部门审核;

  6、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进度款拔付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业主按规定拨付工程款;

  7、协助项目业主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和其他委托事项。

  (二)项目业主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征地、拆迁,提供净地等工作;

  2、提出项目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要求,协助区代管办办理项目建议书及规划、土地、项目报建等前期报批手续;

  3、协助区代管办选择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机构及施工、监理单位等招标活动,负责签订相关合同;

  4、指派项目现场代表,协助区代管办对工程预算、决算进行初审,会签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联系单等,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收集竣工资料并按规定归档;

  5、负责项目建设资金调度,根据监理单位和区代管办提出的拨款意见,按规定拨付工程款项;

  6、负责落实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五、主要事项操作程序

  1、委托代管程序:项目业主与区代管办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代管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委托合同书报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备案。区代管办指派现场代表进驻代管项目开展代管工作;

  2、图纸会审程序:区代管办组织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收集各方建议,提出优化设计意见,经相关各方代表签字确定,形成会审纪要;

  3、主材确定程序:区代管办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等按照使用功能、设计要求对相关材料及品牌进行研究,经各方代表签字确定后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书及招标文件等;

  4、现场签证程序:区代管办指派的现场代表,会同监理单位对主要材料进场、取样、送检等工程联系单等进行签证把关后,由项目业主指派的现场代表予以签

  字确认;

  5、隐蔽工程签证程序:施工、监理单位根据现场施工需要,确需签证确认的应当场通知区代管办和项目业主的现场代表到场勘察核实后予以签字确认;

  6、重大事项决定程序:区代管办根据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重大变更请求、重大功能调整或其他工作困难等需要报请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区代管办组织相关各方讨论,形成书面报告,报请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7、工程款拨付程序:施工单位根据进度工程量,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由监理单位确认,区代管办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业主按规定拨付;

  8、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区代管办根据施工、监理单位提出分部、分项、主体竣工验收申请,会同项目业主组织区建设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部门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按工程管理规范形成验收报告书,由各方签章确认;

  9、决算审核程序:区代管办组织项目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后,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

  其他技术、内业等资料,按工程管理规程执行,对需项目业主签章确认的,项目业主配合会签。

  六、监督管理要求

  1、区代管办会同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廉洁施工合同,推行廉政文化进工地活动。各相关人员应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管理的廉政规定。

  2、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代管项目依法进行稽查、评审、审计和监察。

  3、项目业主及区代管办要按照工程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项目建设进程,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成。

  4、对项目业主和区代管办的相关人员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投入使用后,区代管办牵头组织项目各参与单

  位进行后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效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区府投资项目代管规定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预防项目管理腐败,推进现代工程专业化管理,使社会领域业务单位从直接管理项目建设向服务、监督项目建设转变,根据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领域,主要包括卫生计生、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本办法所称的代管制,是指受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直接委托,由省国资委下属的基本建设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管单位)代管,履行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项目管理模式。项目单位参与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协助监督管理。

  第三条我省社会领域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迁建和改扩建项目。省级卫生计生、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委托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的委托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参与、代管单位负总责的原则,代管工作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的原则,项目产权归属项目单位的原则。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原则上都应当实行代管制。

  第六条省卫生计生、教育、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属项目单位的项目代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将代管单位和代管管理人员纳入现有项目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管工作健康发展。

  第七条项目代管可以从项目前期工作开始,也可以从涉及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阶段开始。代管单位依合同委托承担项目的前期工作、环保、施工及工期、质量、安全和工程验收等项目管理责任。

  第八条选择代管单位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目标管理的原则。应当在符合条件的代管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管单位。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选择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管单位:

  (一)法人资格。有满足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人员要求。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三)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资信能力、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等与代管的项目需要相适应。

  (四)管理要求。代管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兼职。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范的代管合同要求,与所委托的代管单位签订代管合同。代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管内容;(二)项目单位和代管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三)对建设施工等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四)代管管理目标,包括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目标;(五)代管单位的组织机构、服务标准;(六)代管工程总费用及支付方式;(七)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八)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一条代管合同签订后,代管单位应当按规定比率向项目单位缴纳代管工程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第十二条代管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代管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等目标负责,制定代管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依据代管合同对代管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代管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管管理费按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分期支

  付。

  代管单位在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完善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信用评价等方面的管理任务及目标后,项目单位可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予奖励,奖励费用在项目投资节余中列支。

  第十四条代管合同签订后,由于征地拆迁或者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管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等管理目标无法实现的,项目单位和代管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管管理目标。

  第十五条订立、变更、终止代管合同,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属卫生计生、教育、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依据代管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协助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组织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三)审定代管单位各阶段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重点检查考核代管单位履约及合同执行情况;(四)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三电及管线迁改工作;(五)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六)协助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督促代管单位依据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七)配合组织项目验收、竣工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等;(八)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发现代管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对代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必要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代管合同。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涉委托合同授予代管单位的权力;(二)干预代管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三)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管管理费;(四)违反合同约定干预代管单位正常招投标或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五)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管管理目标;(六)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代管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承担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和投资等管理责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检查、考核等,负责落实整改;(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项目单位名义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关要求;依据合同协助完成征地拆迁、三电和管线迁改等项目前期工作;(三)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报经项目单位同意;(四)审定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送项目单位,办理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五)组织工程验收,协助编制项目财务决算,准备竣工验收和向项目单位整体移交等相关工作;(六)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七)负责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与建设施工等参建单位共同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八)代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代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卫生计生、教育、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在履行合同期间,应当配合政府建设项目推进行动以及相关活动,适时报送建设项目推进情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委托合同约定向代管单位支付代管管理费。代管管理费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中支出。

  代管管理费为代管单位按照合同委托管理范围、内容和目标要求,完成项目代管管理工作的费用。应当根据代管工作内容、项目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合理约定。

  代管管理费约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项目概算需调整时,应相应调整代管管理费,材料调差引起的概算调整除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确开工的相关

  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项目代管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相应领域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社会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区府投资项目代管规定第3篇

  今后,凡南宁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如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或是城建、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项目,都将请“管家”来代管了。记者昨日了解到,《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0月8日正式下发施行。

  “大楼站起来,干部倒下去,这是以往政府工程建设中常见的现象。”南宁市政府

  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代建制”是一种新的管理方法,这项制度的推广将改变过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一些弊端。据悉,“代建制”的施行,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政府投资项目中普遍存在的超概算、工程质量无保证、延长工期、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不足、使用单位重复购置办公用品造成浪费等问题,与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相比,“代建制”有助于加强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工期、标准和投资控制的监管。

  《办法》中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由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根据规定,只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等条件的组织,都可以申请项目代建。但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转包或分包所代建的建设项目;同时,代建单位也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不得以下属单位参加联合体投标或分包等方式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

  “代建制最大的特点是招标,而不是指定。”南宁市一位人大代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将项目由专业化单位代表投资方负责管理,这样一来,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将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同时,这也大大减少了资金周转的环节,由此可降低项目实施过程发生暗箱操作。

篇九:关于建设项目代管代建的规定

  

  土建项目管理代管模式管理办法(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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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土建项目管理

  “代管”模式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对项目管理承包企业的要求

  第四章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

  第五章计划立项管理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七章投资管理

  第八章管理权限设置

  第九章工程造价审核与审计

  第十章设计管理

  第十一章施工招投标与发包管理

  第十二章施工前期准备管理

  第十三章施工期间管理

  第十四章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管理

  第十五章竣工结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六章附则

  附件一:项目管理实施流程图

  附件二:合同约定范围工程款项支付流程图

  附件三:审批/决策流程图

  附件四:造价审核流程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得到有效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全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综合楼或生产楼等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工程、内部装饰工程,不包括基站工程以及服务厅、租用场地装修工程及房屋拆迁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是指从项目规划到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代管”模式是指在项目的管理上采用“项日管理承包(PrOJectManagementCOntract)”方式、在工程施工中采用“施工总承包(Procurement&construction)”方式的一种项目管理办法。这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引入专业项目管理承包企业(简称PMC企业,下同),根据我公司实际需求,乐包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监理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提高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代管”摸式中,PMC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别由不同单位承担,施工总承包方式与公司目前采用的土建施工实施方式基本相同。PMC企业入围、施工总承包单位均系按公司采购、招标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

  本办法与《中国移动广西公司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系我公司建筑工程管理的两种模式,实际工程中根据项目的特点、重要程度、保密程度等因素选择适用。

  第三条为明确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建筑工程按使用单位划分为区项目、市项目。其中区项目是指由区公司本部以及客户服务营销中心使用的工程项目;市项目是指由市、县(市)公司使用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为有效控制投资,发挥规模效益.本办法范围内所有的建筑工程统一由区公司统一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建设当地政府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建筑工程建设管理“代管”模式本公司内部的执行部门为区公司计划技术部、区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市公司。

  “代管”模式将工程全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用地落实、工程前期、工程实施。用地落实阶段从寻找合适地块到土地证办理完毕,由市公司负责;工程前期从项目规划立项至施工图出图待审,该阶段的综合符理工作、与PMC企业的配合工作由区公司计划技术部负责:工程实施阶段指从施工图出图后至固定资产正式交付、该阶段的综台管理工作、与PMC企业的配合工作由区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分工见本章的其余条款。

  第七条区公司计划技术部为建筑工程前期管理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全区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投资计划:组织编制作为项目立项依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咨询类报告,并组织会审:

  (二)负责组织项目管理承包(PMC)的招标工作:负责组织评选小组.在入围企业名单中选择实际项目的PMC企业

  (三)负责项目立项及设计阶段PMC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立项、投资效果评估工作:

  (四)组织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制定;

  (五)组织进行建筑工程建筑方案、初步设计:组织建筑方案、初步设计内部会审;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完成后提交工程管理中心、PMC企业待审。

  (六)监督项目执行进度,组织项目进度考核;参与项目正式竣工验收。

  第八条区工程管理中心为建筑工程实施管理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区公司计划技术部完成前期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工程地质勘察、造价审核单位、施工总承包的招标工作;

  (三)“代管代建”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为区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工程实施阶段PMC企业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报建期间准备并向PMC企业提供报建必须的材料,监督项目报建进程;组织PMC企业的定期汇报会议;统计全区范围内建筑工程在工程实施阶段的投资、进度、质量,进行数据及情况的统计和常态分析,熟知项目进度;负责发起项目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流程;

  (四)编制全区建筑工程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

  (五)负责处理PMC企业审批权限外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

  (六)负责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相关审计申请,配合第三方造价审核工作;

  (七)建筑工程质量审核管理单位;

  (八)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审核竣工验收结果。

  第九条市公司主要职责

  (一)市公司为辖区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需求单位,根据发展情况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建筑功能需求;

  (二)负责本市项目选地、征地及办理相关征地手续;

  (三)参与建筑工程的验收:

  (四)配合工程中心协助PMC企业完成项目前期的各项报建手续;

  (五)在须以公司名义出面协调时负责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六)负责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源、地下隐蔽建筑资料数据及周边建筑地下基础数据;

  (七)配合工程中心定期对建筑工地进行施工进度核查;

  (八)配合工程中心向PMC企业提供报建所需资料。

  第十条责任单位

  (一)项目用地手续不全、用地性质与规划条件不适当造成的工程损失、工期延误,责任单位为市公司;

  (二)设计图纸中若有重大缺漏、错误、功能缺陷,以及不能按期提供合格图纸,责任单位为区公司计划技术部;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指令不当造成的工期延误、投资增加、安全事故等,责任单位为区工程管理中心;

  (四)PMC企业承担施工过程中工期、投资、质量、安全的管理责任,同时PMC企业承担国家法律规定的施工监理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在合同条款中加以叫确;

  (五)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工期、投资、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

  第十一条区公司发展战略部,负责公司与项目管理承包企业(PMC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所签订合同的样板编制、合同审核.并承担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法律咨询。

  第十二条区公司财务部为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筹措、拨付投资资金,控制工程款支付、工程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区公司信息系统部,负责项目所涉及到的省级信息系统核心网络的建设,并配合相关项目负责部门进行地市级信息系统网络接入的建设。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按国家和我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安排建筑工程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区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安排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区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PMC企业入围,按公司采购管理流程规定进行临督;并受理招标采购、工程建设中,公司员工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

  第十七条区公司物流管理中心,负责区公司项目的选地、征地的谈判及办理相关于续;

  第十八条区公司采购中心,负责项目甲供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工作,移交给PMC企业。

  第十九条资产接收及维护单位

  (一)区公司物流管理中心是区项目资产的接收和维护单位。

  (二)市公司是市项目的接收和维护单位。

  (三)资产接收及维护单位负责参与项目验收以及工程投产使用后的房产证等产权办理、物业设施(含消防设备、防雷设施检测、办公照明设施、房屋零星维修)的日常维护等工作。

  (四)网络运营中心负责建筑物建成后供配电设备(包括油机、高低压配电设备)的维护工作,相关设备在施工结束后、正式交付前由网络运营中心负责安排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必要时进行改造。

  第三章对项目管理承包企业的要求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承包内容

  (一)项目用地落实后.负责按国家发改委对工程咨询的相关要求,组织(或委托)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发改委备案所需,若需要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若需要报环保局审批时编制);

  (二)项目用地交付后,负责场地的“四通一平”基本施工条件的落实,期间若产生费用由市公司在工程项目中列支;

  (三)负责设计阶段、开工前阶段原由业主方办理的所有报建、报批工作,包括但不局限于总平及方案报建,施工图报人防、建委(或建设局)、交警、消防、电信、防雷、墙改、环保及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进行开工前各项报建,拿到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负责施工图的审图工作(该项若要委托其他单位审图时由PMC确定施工图审查单位.以三方合同方式签订合同,相关费用及责任由PMC承担):负责组织施工图会审(设汁单位、有关专家及我公司相关人员参加):

  (五)负责施工总承包招标中上限控制价或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招标代理机构由公司另行委托):

  (八)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造价咨询工作,包括但不局限于前期估算、审核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标底或上限控制价、设计变更预算编制、签证造价审核、编制竣工结算等;

  (七)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实质性管理和监理工作,对进度、投资、质量、安全进行全面控制;

  (八)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承包方负责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间的各项协调工作:负责审批约定权限内的签证、不影响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权限设置见第二节);审批权限以外的设计变更和签证立即备齐材料向我公司提出申请;

  (九)施工期间,PMC企业须定期向我公司汇报,具体如下:

  l、PMC企业每周向业主汇报以下内容:

  ①本周计划的完成情况、下周计划:

  ②本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发生事件等。

  ③本用的设计变更和签证的情况。

  2、PMC企业每月向业主汇报以下内容,每月提交相关材料备案:

  ①施工总进度的完成情况、实际工程款累计开支额度、投资是否到达预警值等(预警机制见第四十五条):

  ②本月的设计变更和签证的情况汇总、总金额汇总:

  ③本月施工中遇到的问题、事件汇总;

  ④下月目标及实施计划,及本月实施情况对总工期的影响。

  (十)确认每笔工程款按合同拨付到位,积极配合第三方造价审核的工作。

  (十一)组织竣工验收(含规划验收、环保验收),办理竣工备案;

  (十二)协助我公司进行项目竣工决算、项目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笫十九条所述管理承包内容中,除笫(一)项目中的前期咨询和环评、第(四)项中的审图可对外分包外,其余各项内容均不得分包。

  第二十二条管理承包方的项目总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在管理承包企业投标时一经指定,除发生重大伤亡事件、不可抗力事件、重大失职行为或征得委托人同意外,管理承包方不得更换;同一项目中总负责人和总监不得为同一人,且同一人在其他项目中兼任的工作不得超过两项。

  第二十三条根据按理承包的工作内容,PMC企业要求同时具备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资质,资质等级根据实际项目规模大小按建设部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PMC企业每通过招标确定年度入围企业每年度入围企业名单未更新前,上年度入围企业名单仍然有效,实际工程的管理承包企业应在有效的入围企业名单中选择。入围企业与我公司签订年度合作协议.并在具体项目实施时选中的PMC与我公司签订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四章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根据实际工程项目的规模,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要求按建设部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执行。

  第五章

  计划立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的计划管理按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的立项管理按公司固定资产立项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用地落实后,技术计划部组织(工程中心配合)按PMC入围企业的选择办法细织评选小组确定PMC企业,并由计划技术部(市公司及工程管理中心配合)指定项目前期阶段管理PMC企业的负责人、指定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和协助PMC企业的负责人、指定市公司工程实施地联系人。

  第二十九条前期阶段负责人负责工程立项、工程设计中公司内部各部门间协调、协助PMC企业在该阶段的项目管理工作;实施阶段负责人负责项目前期报建和实施阶段公司内部和对PMC企业的协调管理工作;工程实施地联系人负责项目各阶段中的市公司职责内的各项协助工作。各阶段中项目合同的签订、付款和对外报送有关该项目的资料,应得到项目相应阶段负责人的确认。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的管理承包(PMC)、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招投标及采购工作按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和采购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于续:即委托PMC企业、委托设计、委托勘察、委托招标代理单位、办理行政报批手续、招标申请和招标投标发包、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开工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管理、竣工验收(包括初验和终验阶段)、结算审计、权属登记等环节,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基建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三十二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功的装修工程,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后方可施工。

  11第七章投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管”模式的投资管理主要由PMC企业实施,公司在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四个投资控制关键环节加强管控和监督,严格按照批复的投资计划对工程造价进行挖制。除遇到因地质、结构、供电、供水、不可抗力及其他对生命财产安全有隐忠的紧急情况下,PMC企业可先做出紧急处理并在事后及时补办相关签证手续。项目若突破批复投资,超出部分由公司和PMC企业按合同约定比例共同承担;若投资节省,节省部分亦按合同约定的相应比例作为PMC企业的额外奖励。

  第三十四条市公司应及时将建设用地地下管线资源、隐蔽建筑及周边建筑地下基础数据提供给勘察、设计单位。避免前期资料不准及考虑不充分,导致基础施工过程中大量签证造成的工程投资控制风险;工程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勘察单位的管理,避免因勘察质量的原因造成设计质量风险以及基础施工过程中大量签证造成的工程投资控制风险,勘察单位须出具符合国家规范耍求的合格的勘察报告。

  第三十五条设计会审应将设计概算作为审查重点之一,初步设计会审应同时审核概算,施工图会审应审核概算。概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请会审,概算编制突破投资批复限额的设计应按相关程序申请调整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方可通过会审。

  第三十六条为保证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在工程招标中,应尽量明确工程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减少在工程建设中的材料签证。原则上不准改变,禁止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材料。

  12第三十七条签证和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款项,累计额度达l0万元时由PMC企业向我公司申请支付。每项设计变更及签证款项,必须有PMC企业的签章和造价审核部门签字确认。在PMC企业权限范围外的签证,必须有我公司的签章。

  第三十八条工程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管理承包服务费。工秤进度款经PMC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审核机构确认后,工程管理中心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做好工程款支付预算,由实施阶段的项目负责人按照公司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发起工程付款流程。

  PMC企业则负责使项目完成程度和工程款的支付比例相一致,监督工程款的实际使用情况。PMC企业的项目管理承包服务费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计列,记入项目总投资。

  第八章管理权限设置

  第三十九条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控制权限

  对施工总承包方的管控上,PMC企业具有主导权,对施工总承包方的指令应由管理承包方发出;我公司应行使工程进度监督和对工程造价、设计变更、签证进行审核的权利.没有非常特殊的情况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方发出指令。我公司虽不直接向施工方发指令,但保留该项权利。

  第四十条

  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权限

  (一)在设计阶段PMC企业有提出设计方案修改的建议权,建议若采用,引起的投资变化算作PMC企业的投资控制成果(或责任):

  13(二)PMC企业负责施工过程中设计方和施工方的沟通协调,施工过程中,PMC企业对不影响使用功能、造价经济、不违反集团相关规定(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设计变更具有审批权,对施工方提出的签证有审批权;

  (三)PMC企业的审批权限总额:一个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的总额度合计不得超过项目立项时设定的于预备费;

  (四)PMC企业的单笔设计变更和签证的最高额度:结构工程类为5万元;安装工程类为3万元;(二次)装修工程为l万元;每月签证累计最高哥额度不大于8万元。

  (五)PMC企业审批权限外的设计变更,须提交我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进入决策/审批流程。若PMC企业月签证累计额度超过审批权限,须将当月所有签证额度汇总提交我公司作一次审批,由此对投资造成的影响算作PMC企业的管理责任。

  (六)PMC企业负责编制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单项设计变更和签证的造价经过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审核确认后,作为设计变更和签证工程款结算的依据。设计变更和签证的累计额度每达l0万元,由PMC提出支付申请、经工程管理中心提起支付流程,由我公司财务部按合同中关于设计变更和签证工程款的约定进行支付。

  第四十一条PMC企业权限外设计变更及签证审批权限

  (一)PMC权限<设计变更或签证金额≤10万元:项目主管部门总经理;

  (二)10万元<设计变更或签证金额≤30万元:公司主管副总经理;

  (三)30万元<设计变更或签证金额≤50万元:公司总经理;

  (四)设计变更或签证金额>50万元: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14第四十二条投资预警机制

  设立投资预警线,若PMC企业统计的累计开支到达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80%,而施工进度未达到75%时,须向我公司汇报并召开剖析会议.拿出实际措施加强投资的管控;工程管理中心须定期统计项目的总投入金额,总投入金额达到80%.须形成情况通报向公司通报工程进展。

  笫九章工程造价审核与审计

  第四十三条工程项目造价审核

  由工程管理中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要求具备造价咨询甲级资质。造价审核的工作内容是指招标上限控制价或工程量清单预算、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和签证预算的编制,同时造价审核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PMC企业应积极配合造价审核工作.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造价数额确定时须将PMC企业编制的预算与造价审核机构编制的预算相对比,相互核对后,双方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签证单作为设计变更和签证工程款结算的依据。设计变更或签证的造价应在发生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实效内进行确认。

  第四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按国家对土建项目审计的规定,依据我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安排相关的工程审计工作。

  第十章设计管理

  15第四十六条建筑工程设计可根据规模及实际情况分为建安单项工程、室内装饰单项工程、智能弱电单项工程、变配电单项工程、消防单项工程、场院绿化单项工程等设计。

  项目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建安单项工程、室内装饰单项工程原则上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阶段进行;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下时,可按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技术规范及设计合同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初步设计要有总概算,概算编制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定额及取费文件,并满足概算编制深度要求。

  第四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必须通过会审后才能组织施工。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装饰标准和总投资概算等控制性指标和内容。如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修改时,PMC企业权限内由PMC企业审批,PMC企业权限外由工程管理中心提起审批流程。

  (一)方案设计会审重点关注点:

  1、内容是否与立项批复的建设规模相符;

  2、方案设计是否符合公司相关标准要求:

  3、方案设计深度能否达到指导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4、投资估算是否在投资计划范围内;

  5、建筑外形是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要求。

  6、方案设计是否符台相关工艺要求。

  7、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城建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二)初步设计会审重点关注点:

  16l、内容是否与方案设计批复文件相符;

  2、初步设计深度能否达到指导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3、投资概算是否在投资计划范围内:

  4、初步设计是否符合相关工艺要求。

  (三)施工图审核关注点(由PMC企业组织):

  l,足否经政府审图机构审核,是否按政府相关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合理意见进行修改;

  2、内容是否与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相符;

  3、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相关工艺要求;

  4、施工图概算是否在投资计划范围内

  第四十八条区公司计划技术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含建安、室内装修)方案、初步和施工图设计、智能弱电(包括综合布线、有线电视、安保监控、楼宇自控、门禁系统等)、园林绿化设计和变配电方案或施工图设计。

  第四十九条方案设计及投资估算经区公司计划技术部组织公司内部会审通过后,由PMC企业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设计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即可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工作开展15日内,工程管理中心须向设计单位提供地质勘察报告。

  第五十条项目立项后,由工程管理中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符合经营范围的勘察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建筑方案设计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委托的勘察单位做出勘察方案.工程管理中心与勘察单位商定勘察合同价、签订勘察合同后,地质勘察单位可进场实施地质勘1察,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将勘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勘探委托协议、勘探合同和勘探成果报告的归档备案工作。

  第五十一条

  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工作完成后,由区公司计划技术部负责组织公司内部会审,初步设计会审纪要作为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该会议纪要签发后设计单位可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同时设计单位应按会议纪要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将修改后的正式文本送计划技术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施工图设计及投资概算完成后.由PMC企业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办理施工图设计行政报批工作。PMC企业须将施工开工前(施工交底会后)的正式施工图送区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十三条

  高低压配电单项工程专项设计由工程管理中心根据当地供电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具备相关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并组织计划步设计会审纪要作为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该会议纪要签发后设计单位

  第十一章施工招投标与发包管理

  第五十四条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中国移动广西公司自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版)》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以及相关指定分包工程或另行发包工程的招标。招标前须工程管理中心须确保将施工图纸最终版本的修改图提供给负责工程量清单、上限控制价编制的造价咨询单位。

  第五十五条为杜绝施工单位越级承接工程,确保工程质量,招投标代理机构和公司招标采购小组应认真审核投标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申报的项目经理1证书原件以及年审记录情况等核心资料,并对其真实、有效性负责。PMC企业负责监督管理施工单位,防止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五十六条招标结束后,工程建设的各项合同应按照公司下发的合同范本进行签订。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责任单位应及时与中标施工单位到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开工手续和完成开工前准备工作,完善发包各项手续。

  第十二章施工前期准备管理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在区公司下达投资计划、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总平面图设计后按照相应工作职责进行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十八条为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应于工程开工前由PMC企业组织、会同区工程管理中心、施工、设计、监理等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并督促监理记录整理相关会议内容并印发会议纪要归档。

  第十三章施工期间管理

  第五十九条PMC企业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工程监理工作;公司原则上不向施工单位发出指令。

  第六十条工程管理中心在施工期间负责对PMC企业的管理工作,并处理PMC企业权限外的事务:市公司配合工程中心定期对建筑工地进行施工进度核查;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造价文件进行审核。

  第十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管理

  第六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好坏的重要环节。工程完工后,由PMC企业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呈交PMC1企业的项目管理总负责人审核确认,待资料齐全后由PMC企业组织根据建筑工程的相关验收规范,并参照《中同移动广西公司网络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7v1)》的验收流程组织初步竣工验收,并根据初步竣工验收意见,待工程相关遗留问题整改完毕,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由工程管理中心整理相关资料并向计划技术部申请终验。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和监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各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验.并有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记录及有勘察、设计、施工、PMC企业(含监理方)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相关的技术文件、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合法、齐全、完整。

  第六十三条建筑工程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应根据国家建筑工程管理要求及验收程序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该验收视同于公司初步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意见书及竣工验收报告上所签署的日期即为建筑工程的竣工日期。

  第六十四条(初步)竣工验收由PMC企业组织,由计划技术部、综合部、财务部、工程管理中心、地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监理、维护使用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根据国2家建筑工程及公司相关验收程序到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审查竣工资料,并通过召开验收会议出具验收结论、签署建筑工程(初步)竣工验收意见。

  第六十五条没有(初步)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投产使用。如工程(初步)竣工验收不合格,由PMC企业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期整改完成并重新组织初步竣工验收。

  第六十六条(初步)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管理中心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及维护部门签署移交书,正式将工程成果交与资产接收及维护部门。

  第六十七条(初步)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工程管理中心根据公司审计管理办法和规定,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结算审计申请和决算审计申请。

  第六十八条在(初步)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工程管理中心会同财务部编制完成正式竣工决算报表后,由工程管理中心整理相关资料、编制终验报告并向计划技术部申请终验。由计划技术部组织财务部、综合部(档案室)、工程管理中心召开正式竣工验收会议组织项目终验。最终,形成以下资料:

  (一)正式竣工决算报表;

  (二)正式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三)正式竣工验收报告。

  整理好上述资料后由计划技术部下发正式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第六十九条

  工程管理中心按照公司相关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移交给当地档案局(根据当地档案局管理要求)和区公司综合部统一管理。

  21(一)竣工资料一般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合同、地质勘探报告和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报建文件、招投标文件和委托代理机构合同、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交工资料、监理资料、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等。

  (二)施工单位交工资料一般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结算书、停工和复工通知书(如发生)、中间交工验收通知及验收报告(如发生)、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如发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经PMC(监理方)及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竣工图等。

  第十五章竣工结算和决算管理

  第七十条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造价,切实保障公司利益,建设项目结算必须经过审计后才能支付。

  第七十一条工程(初步)竣工验收后,PMC企业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算书,经PMC企业及工程管理中心初步审核后由工程管理中心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流程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审计申请。

  第七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后,工程管理中心应按公司下发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工作。工程决算的具体操作及流程严格按照《中国移动广西公司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附则

  22第七十三条本办法对招标采购、工程计划、财务管理、工程审计等方面未尽事宜,遵照公司相关规定或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行业的工程建设内容,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公司计划技术部负责解释,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一:项目管理实施流程图

  附件二: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款项支付流程图

  附件三:审批/决策流程图

  附件四:造价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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