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民警办案剖析(4篇)

时间:2023-05-01 18:30:03 浏览量:

篇一:干预民警办案剖析

  

  浅析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现象由来已久,屡禁不绝,早已成为公安执法办案中难以克服的痼疾,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是产生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的重要起因,极易铸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侵犯人权事件,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许多历史遗留的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形成的巨额经济赔偿问题尚未解决,新的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仍在产生并酿成新的社会矛盾。要纠正这种不正之风,必须深刻剖析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产生的根源,探索矫治对策。

  一、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的产生根源

  插手经济纠纷,表现为公安机关以承办经济犯罪案件为名,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故意对经济纠纷按照经济犯罪予以立案侦查,查封扣押纠纷争议的财产,利用侦查手段追缴当事人所欠债款,甚至对经济纠纷当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因认识失误错误立案,对正常经济活动进行干扰。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经济利益驱动主动插手经济纠纷

  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可按照惯例扣下相当比例的所收缴赃款作为“办案提成”,“以收代侦”和“退款放人”现象比较普遍,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权力和经济效益大得惊人。在执法环境日益规范的今天,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变相获得被害单位好处的办案创收现象并未根绝,至少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会在办案费用上大大得益于报案单位的经济支持,远远超过刑事犯罪侦查部门的有限经费。有的办案人甚至在发现难以认定经济犯罪时舍不得撤消案件,受经济利益驱动仍千方百计收集有罪证据以图将案件最终符合犯罪条件诉出去。与此不同,刑事犯罪侦查部门对于所立的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一旦发现有非正常死亡等无罪方面的证据,首先考虑的就是尽快撤案,担心留恋于刑事犯罪案件深挖细查仍破不了案而影响破案率,经济犯罪案件与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态度不同不能不承认有经济因素作怪。非常可观的办案效益甚至造成有的警察铤而走险,为攫取办案提成不惜担当职业讨债人,利用公安职权搞创收,故意干预经济活动,随意插手经济纠纷,人为制造经济犯罪案件。如有的公安机关把明显是经济合同纠纷或债务纠纷的案件,立为诈骗案件,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不办理法律手续,随意冻结、划拨另一方当事人在银行的款项;有的借口被扣缴财产者确实在经济往来中欠对方钱款而拒绝承认插手经济纠纷,拒不返还被扣缴的财产;有的借口经“返赃”收受财产的企业已破产或当事人已去世,拒绝从公安机关支付赔偿款;有的为逃避法律责任,对追缴的“赃款赃物”让获益企业出具收据,公安机关操纵双方的钱财转移却始终不留下任何文书凭证;有的发现插手经济纠纷无法收场,就与报案者和法院私下沟通,由法院把查封扣押的财产直接从公安机关划走,继续维持因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形成的不正常财产占有状态;有的千方百计给被扣押财产者寻找可予以处罚的劣迹,紧紧抓住把柄以堵住其申请赔偿和申诉上访之路;有的强调案件即使不符合立案条件,也仅仅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长期列为在侦案件以逃避错案赔偿责任;有的办案人在羁押当事人期间并不积极侦查案件,而是故意长时间不结案,恶意运用公安权力,企图通过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施加压力,采取类似绑架人质的手段达到为报案人索要欠款的目的。插手经济纠纷有时还与地方保护有关,有的公安机关从狭隘的局部利益出发,违反公安机关办案权限和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办案,违

  法抓人,为本地企业追款讨债。基于保护地方经济的需要,有的公安机关到异地办案,不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暗自行动,强行抓人,甚至有的法律手续不完备,不向当事人出示任何证件,非法扣押、查封、冻结案件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违法处理所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的财物等。有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地方政府进行行政干预,动用本地警方介入债务纠纷,胁迫对方签订还款协议,以续上诉讼时效。被立案的犯罪嫌疑人,随时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危险,在此情形下“自愿”达成的还款协议,内容大都不公平,运费、损耗、利润、利息等基本得不到保护。

  2、主观认识失误被动插手经济纠纷

  许多经济纠纷当事人认为遭遇生意对方欠债不还,最便捷有效的讨债方式就是借助公安机关的权力逼迫对方还账。他们故意夸大欠债事实歪曲债务性质甚至虚构票据账目证据使公安机关相信发生了经济犯罪,诱导公安机关干涉经济纠纷,以经济犯罪案由入手变相追讨债务,迫使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被立案侦查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地位而达成所谓还款协议。借助公安力量讨债,远比通过诉讼程序二审终审才能生效的做法快捷,又不担心经过法院审判胜诉后执行难问题。一些有污点的欠账人,担心公安机关的介入发现其他违法问题,对其施加公安压力迫其还债一般来说是比较容易的。报案人明知公安机关对经济纠纷无权处理,因自感心虚而在期望依赖公安权力非法满足讨债要求时,一般愿意付出更多的办案费用或留下更大比例的办案提成,往往积极主动向侦查机关捐赠钱物,以此加大对经济犯罪侦查人员的诱惑。经济纠纷应由有关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无权介入经济纠纷案件,但有的侦查员对此并无确切认识。俗话说,无商不奸,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中的经济活动,难免出现不诚信行为。有许多警察自以为有权掌管一切不公平之事,即便是经济活动中的违反诚信原则的民事欺诈行为,也有权过问和处理。有的从警多年已形成警察就是管人者思维定势的同志,对自己作为国家专政机器执行者的身份角色定位过高,对经济争议案件进行审核时常常超越公安机关只负责构成犯罪的少数案件的有限权力,对经济活动中的民事违法行为也经常动用公安权力予以惩治,甚至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后已做出生效判决的纯粹经济纠纷案件也敢于原封不动拿过来以经济犯罪再立案侦查一番。在司法实践中,将合同纠纷认定为刑事诈骗、将所有权纠纷认定为刑事侵占,这是公安机关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时常采取的两种主要办案形式。有分析表明,在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和侵占罪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这两类犯罪案件,在排除了故意插手经济纠纷因素后,最终被法院判决无罪的比例仍比较高。客观原因是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侵占犯罪与所有权纠纷的界限很难区分,立案标准难以掌握,取证难、查处难。主观原因是侦查员对经济犯罪的理解往往带有警察的职业思维习惯,对可疑事实和证据的分析断定均倾向于有罪,不能以平常心态和公平观念进行衡量,因而与法官的最终判决不相一致。因对政策、法律理解不清和主观能力问题而插手经济纠纷的,若在发现错误立案后及时自行纠正,可避免产生更严重的后果,但办案人必须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一般说,只要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就会干扰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和损失。民事审判中根据证据认定事实的程序有严格的标准和限定,在刑事侦查中根据证据认定事实的程序却没有相应严格的标准和限定。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存在着可能滥用职权、非法认定事实的巨大自由裁量空间,由此必须强化法律素质和业务本领锻炼,提高辨别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办案能力,增强判断处置的准确性。

  二、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的根治对策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早已引起各级权力部门重视,公安部三令五申强调严禁插手经济纠纷。严肃要求公安机关不得随意超越职权范围,以查处诈骗罪为名,干预经济纠纷,替当事人追索欠款,从中提成牟利。禁止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中央政法委指出,要把制止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提高到反对腐败,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密切党和群众联系的高度来认识。

  笔者认为,强化插手经济纠纷问题的根治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对插手经济纠纷行为应该准确辨别

  由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而形成的市场经济领域内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经济犯罪必然增多,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了许多新罪名,涉假、涉税、职务侵占等大量案件的侦查权新交给了公安机关。新型经济犯罪案件情况均非常复杂,有的是专业型、智能型犯罪;有的是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因“数额较大”、“后果严重”或具有“严重情节”等升格为经济犯罪的;有些经济案件相关人员拒不作证,账目、销售额、经营额及非法获利数额难以查清;有些经济犯罪的法律条文规定得过于原则和抽象,对于法条中的数额、后果及情节等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案件定罪标准不好掌握;有些经济犯罪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交织在一起,办案人分清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难度加大。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所承担职责的重要性和办案工作的艰巨性,提高办案人的法律素质,不仅要熟练地掌握《刑法》,还要学习掌握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熟悉经济管理知识,掌握查阅分析企业账目等侦查技巧,提高办理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的水平,真正实现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经济犯罪同时避免插手经济纠纷。

  如,每一位经济犯罪侦查员都要清楚了解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经济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一方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有无通过欺骗方法签订合同以图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要注意分析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有无采取欺骗手段,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违约后有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示或行动。

  2、对插手经济纠纷行为必须严厉惩戒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不解决,势必削弱公安能力,严重影响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大潮里的绊脚石。插手经济纠纷行为与公安机关“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完全相背,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警察腐败,办案者滥用警察权力,漠视甚至侵犯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坚决根除的社会毒瘤。要从立案权力互相牵制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各方面堵住插手经济纠纷行为产生的渠道,特别是要有胆识和魄力坚决清除为公安机关自身解决经费紧张问题而“为公”插手经济纠纷的单位违法违纪问题。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如在承办案件时接受具有利害关系的企业和个人的捐助和馈赠,就会对以后执法活动中的公正性造成潜在影响,有可能对提供赞助者的违法

  行为高抬贵手,难以秉公执法。在案件未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前就接受捐赠,属于变相为案件定调,有可能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判。办理经济案件时接受捐赠还可能使公安机关形成执法偏爱,热衷于侦破那些有“感谢”、有“好处”、有“表示”的案件,破了案,社会反响好,自己也得利。对没“好处”、没“油水”的案件,故意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这势必会导致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驱利”倾向,导致办案“向钱看”。

  公安机关行使国家职权介入经济纠纷帮助企业追回损失而接受其捐赠,不利于社会利益的平衡,不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加强公安机关能力建设的大忌。综观《国家赔偿法》颁布后进行错案纠正依法赔偿的办案实践,公安机关真正纳入赔偿程序的插手经济纠纷案件非常少,而对错案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追偿的更少,错误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与错误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在社会上造成的反响和引起公安决策者的重视程度都有很大差距。插手经济纠纷行为屡禁不绝,不能不承认与责任追究未真正落实有关。有的插手经济纠纷案件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将扣押财产错返给纠纷另一方无法追回,长年超期羁押的当事人最终被法院宣判无罪,无论后果多么严重都对承办人及其主管领导任职和升迁毫无影响。对错案办案人不予任何处理实质上就是放纵类似行为继续发生,在执法者自身理性素养和法律意识尚不能约束其不涉足违法违纪领域时,更不可能幻想其自我感悟自责不再危害他人,只能即希望于组织施与的严厉而痛苦的外部惩戒刺激来进行行为修正和经济弥补。

  3、对插手经济纠纷行为可以依法诉讼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难以区分问题,有的公安机关以履行刑事诉讼职责为名,实际上在实施插手经济纠纷的行政行为,故意滥用两种不同性质的职权,人为地模糊其行为属性,而《行政诉讼法》却无法干预,使得插手经济纠纷行为不能经过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得以纠正,在体制上为公安机关逃避司法审查提供了可能,被插手经济纠纷的企业和个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很难畅通。如果法院仅从程序上区分公安机关的两类行为,那么就难以发现公安机关在形式上借刑事强制措施之名而实际上即在实体上实施越权或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完全可能利用合法的程序规避实体问题。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诈骗等经济案件不存在行政执法的性质,只有符合刑事侦查行为的条件,才能排除插手经济纠纷。法院的任务,就是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是否能据此推定某公民或单位已涉嫌犯罪以及应对其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其行为只涉及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不具备犯罪嫌疑时,可以认定被告公安机关的被诉行为属越权行政行为,而非司法行为。

  4、对插手经济纠纷行为实行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没有明确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权限,刑事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可以自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以外的所有强制性侦查措施,而无需任何司法审查程序。插手经济纠纷非法立案这类问题不能及时被监督机关发现和有效纠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职权制约受到限制,在监督范围上存在严重缺陷。立案作为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开展刑事侦查的前提,其内容包括受案、审查、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等具体的诉讼行为。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调查,随后很可能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对被立案者的人身、财产等权利进行限制、剥夺。如果不将立案纳入法律监督范围,等于认可公安机关自行处置经济犯罪案件,避免插手经济纠纷只能指望公安机关提高自身认识加强自律。只有从立案这一诉讼的源头

  上把住法律关口,才能实现对当事人基本人权的有效保护,多渠道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规范公安立案活动,保障整个刑事侦查活动依法进行。应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做出说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不予撤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此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安机关尽早取消对经济纠纷当事人财产的扣押追缴,及时释放嫌疑人,减少损失。对公安机关的所有立案情况检察机关均应有知情权,可通过与公安机关联网并从网上查阅、调取卷宗等有效的手段掌握其受案和立案情况,增强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透明度,利于检察机关获取更多的案件线索和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也可杜绝随意立案的现象发生。

篇二:干预民警办案剖析

  

  公安民警自查报告

  公安民警正风肃纪自查报告范文(一)根据河南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了纠风纠纪教育整治活动。通过学习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充分了解教育整改的指导思想和意义。

  坚持纪律和纪律,就是要在各级公安部门广泛开展政法、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教育,使各级警察转变作风,提高素质,树立形象,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认同感和满意度。是利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和党纪政纪的约束力,集中力量打击,坚决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严肃处理违纪违纪者,以达到净化社会风气的目的。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和社区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改进工作方法,增强警民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对这次活动教育有了更深的认识,对自己的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第一,相关知识不足

  作为一名派出所助理,每天都会接到各种报警电话和不同素质的来访者。很多问题涉及法律和各种适用程序,由于缺乏相关知识而无法成功回答,导致日常接待中的各种麻烦。

  第二,执行力有待提高

  在日常工作中,落实领导交办的任务,虽然及时进行,但

  仍然缺乏效率,被动多,主动少,不能快速果断地完成。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

  1.日常接待很多人问户口的手续和要求。但由于本人不接触户籍接待事宜,又因管理规定无法了解手续和要求,很多与户籍相关的问题无法解答。

  二、日常报警、电话通知和接待来访人员占用时间和精力太多,没有时间完成甚至忘记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导致未能按时完成和落实到位。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结合这次教育和纪律整风运动中的学习和认识,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克服工作中的缺点,努力做好工作。

  2010年1月2日-1010年1月2日,20xx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干警管好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强调要在干警中保持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切实做到案件必查、腐败必罚,并对坚持纪律和纪律提出了新的要求。

  20xx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警官下达了三项纪律,对法官下达了十项禁令,对检察官下达了八项禁令,密集下达的禁令为政法系统树起了一条纠正风纪的高压线。

  整风破纪活动是对干警进行深刻的党性和党风教育,加强干警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型跨越发展、开创新**、密切党群关系、团结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

  我积极参加了这次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学习了省纪委***和《关于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月期间在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进一步开展〈廉政准则〉对照检查工作的通知》重要讲话精神,找出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纪律意识五个方面的差距和不足。严格领导干部的工作纪律,努力从自己做起,一点一点做。

  第一,继续加强学习,逐步增强意识

  自开展作风教育和整顿活动以来,我严格按照公安、法院的要求,在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下,积极参加学习,认真查找问题。学习上,个人除了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中学习外,还坚持自学,及时写心得体会。在坚持学习的同时,也注重要求,找出实际工作和个人思想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纠正干部队伍中作风懒散、纪律松弛、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与证监会的八条禁令、条不准、十五条不准相比,我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擅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没有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力为身边的亲人和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没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在工作纪律和思想作风上,我总是可以按照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自觉、自省、自我警惕、自我激励。

  第二,认真检查问题,深入分析原因

  一是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学习标准不高。因为平时忙于一般事务,开会比较多,对理论知识学习不够深入,特别是很难长期保证时间。平时只满足于看书看报看文献。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多,自学时间少。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缺乏系统的研究,对精神实质没有深入的理解。理论联系实际是不够的。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还有很大差距。

  二是工作创新意识不够强,工作方法过于简单。处理事情的方式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不够扎实,问题分析不够深入,思路不深刻,没有很好地渗透基层、群众、现实,走的是老的程序化道路,特别是缺乏大胆改革、先进先行的精神。

  第三,自我要求不严,主动性不太先进。在理论学习中,没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没有及时用科学的思想分析问题的原因,没有及时纠正主观认识上的偏差。我只满足于做好自己的工作,完成自己的目标和任务,而较少考虑整体工作和大局。高级服务意识不够强。

  第三,明确重点,积极整改

  第一,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研究。今后,我将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时学习和领会

  党的文件精神,不断提高

  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勤勤恳恳、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是要加强作风建设,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是我们党生存的根据、力量的根源、执政的根基。越是条件好,越要时刻惦记群众疾苦;越是工作千头万绪,越要把为群众办实事放在第一位;越是担任领导职务,越要主动深入基层,接好地气。

  把学习弘扬**精神不断引向深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紧紧团结和依靠广大干部职工,与群众同甘苦共患难,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坚持科学发展、关注群众心声,把广大群众的意愿充分体现在各项决策和工作中,切实解决好广大干部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凝聚广大干部群众的智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强大合力,为建设和谐计生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保质创新精神,努力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用新的眼光、新的思路看待问题和开展工

  作。增强工作的创新能力,务实高效地做好本职工作。加强学习,提高整体素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勤于学习,坚定终身学习理念,带着用先进思想和现代科技知识武装自己,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坚持学习制度,形成学习教育长效管理机制。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意识。结合全面提升年活动的开展,始终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时刻以树立领导干部良好形象为自己行动、处世的准则,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努力做到勤政廉洁。

  公安民警正风肃纪自查报告范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厅、市局以及县公安局正风肃纪教育整顿精神,集中解决公安执法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正风肃纪教育整顿方案要求,我所认真对照赵克志书记在省发改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要求和五去五求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召开民警大会,民主生活会,认真分析,对照检查,现剖析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别民警执法为民的思想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不强。

  2、思想作风方面不能做到与时俱进,思想是行为的指南,面对信息化应用,警务执法的模式转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由于思想支配行动,个别民警不加强学习,信息化应用水平低,在执法为民,加强队伍管理方面研究不够。

  3、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争先创优的意识不强,表现为一些工作浮夸,实效性不强,有流于形式的现象,对工作量化不细,工作主动性不够,只满足于完成任务,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去认真研究解决,而是观望等待,一切等领导来决策,夺一下,动一下,工作做实、做深、作细的力度不够,知识的全面性掌握不够,问题出现了,又手忙脚乱,无从下手,找不到对策,甚至采取逃避的办法,缺乏刻苦专研精神,缺乏上进心。

  4、纪律方面要求不够严格,不注重细节养成。表现在一日生活工作制度落实不好,警风警纪患存在欠缺,上班有迟到现象,着装不规范,内务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全所民警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危害,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思想政治理论、业务和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不够经常化,对信息化应用、网络执法、警综平台输入和应用等训练不够经常化。2、缺乏自

  我约束和自我提高的意识,不善于学习业务知识。因而产生工作标准不高,要求不严,缺乏应有的工作能力和素质,积极向上精神。

  3、工作安于现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上有畏难情绪。在工作中有怕得罪人的老好人思想。

  三、整改措施

  1、要牢固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实现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根本出发和落脚点,彻底杜绝冷、硬、横、推的工作态度,真正解决代表谁和为了谁的问题强化宗旨意识。

  2、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派出所不仅要学法律、公安业务知识,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科学理论,精读有关重点文章,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民警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锻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挠、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要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电脑

  网络和信息知识的学习掌握,加强锻炼,努力提高民警办案的本领;要研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民警工作能力和修养;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4、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正人先正己,作为领导,要敢于向民警承诺向我看齐,不断的学习领导艺术,学习驾驭全局的能力,学习协调全局的能力,提升个人魅力。正职副职各司其职、服从命令、不逾越,不推诿,尊重上级,团结同级,爱护下级。明确分工,搞好协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请销假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坚持下去。八小时内外同抓。奖罚分明,绝不姑息纵容。摒弃老好人思想,防微杜渐,把错误扼杀在萌芽,解决在苗头。以铁的手腕抓出铁的纪律,带出铁的队伍。

  根据《xx县公安局正风肃纪教育整顿方案》的要求,我所认真对照赵克志书记在省发改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要求和五去五求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召开民警大会、民主生活会,认真分析,对照检查,现自查如下:

  1、个别民警执法为民的思想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不强。

  2、思想作风方面不能做到与时俱进,思想是行为的指南,面对信息化应用,警务执法的模式转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由于思想支配行动,个别民警不加强学习,信息

  化应用水平低,在执法为民,加强队伍管理方面研究不够。

  3、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争先创优的意识不强,表现为一些工作浮夸,实效性不强,有流于形式的现象,对工作量化不细,工作主动性不够,只满足于完成任务,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去认真研究解决,而是观望等待,一切等领导来决策,夺一下,动一下,工作做实、做深、作细的力度不够,知识的全面性掌握不够,问题出现了,又手忙脚乱,无从下手,找不到对策,甚至采取逃避的办法,缺乏刻苦专研精神,缺乏上进心。

  4、纪律方面要求不够严格,不注重细节养成。表现在一日生活工作制度落实不好,警风警纪患存在欠缺,上班有迟到现象,着装不规范,内务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篇三:干预民警办案剖析

  

  民警执法公正方面自我剖析材料(通用6篇)

  民警执法公正方面自我剖析材料

  人民警察执法程序规范

  1、接受案件:包括控告、自首、报案、扭送等等;

  2、审查:一是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就移送有关机关;二是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三是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立案以后属于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通缉等。侦查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

  民警执法公正方面自我剖析材料(通用6篇)

  人民警察简称民警,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下面小编整理了民警执法公正方面自我剖析材料(通用6篇),供大家参考!

  民警执法公正方面自我剖析材料1公正执法是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目前,公安执法队伍良莠不齐,优劣并存,少数执法者的枉法、不法的行为,已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大障碍。人民警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玷污了公安机关声誉,败坏了社会风气。本文针对上述执法不公的问题,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分析了导致执法不公的原因。笔者运用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对解决执法不公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思考。

  人民警察是一支执法队伍,肩负着依照国家法律打击和防范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活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任。人民警察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过程中,执法公正显得尤为重要。

  公正观念在人民警察的职业生涯中使用得相当广泛,如“秉公执法”、“公断是非”、“办事公道”等。公正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

  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具体来说,公正执法既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执法人员做出的各种决定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执法面前更应该人人平等。无论行为人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和地位,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在执法机关面前得到正当平等的对待,因为他们都是执法活动的平等对象。这里所说的“正当平等的对待”,既包括违法必究的含义,当然也包括权利保护的含义。总之,公正执法应该是执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除了具备熟练掌握法律、政策进行工作的业务水平外,做到执法公正,不偏不倚,不仅展示出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们这支执法队伍敢于并善于向国家、向人民负责任的道德责任感。人民警察执法公正,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加快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人民警察所从事的工作有极强的法律性和政策性,容不得丝毫的偏差,如若执法不公,就会充斥大量“油水案、人情案、金钱美女案”、“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层出不穷,人民怨声载道,社会秩序混乱无章。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不公,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轻视乃至忽略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总体上看,广大人民警察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都能遵纪守法,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文明办案,自觉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勿庸讳言,目前执法队伍良莠不齐,优劣并存,少数执法者的枉法、不法的行为,已成为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大障碍。

  一、执法不公是当前法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执法不公,是长期困扰公安机关正确执法的一个现实问题,它是市场经济中各种消极因素在执法活动中的综合反映,也是当前社会各界反映较多的一个热点问题。客观地说,全国的执法状况总体上是好的,维护了社会局势的稳定,保护了公民和全社会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人民警察执法不公的现象在执法过程的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社会危害性,仅以其对社会和公

  民的合法权益所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害来衡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对执法不公所引起的社会价值观念失衡及其不良影响有充分的认识。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危害主要在于:

  第一,妨害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使国家法律形同虚设,导致社会无序化的蔓延,极大地妨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第二,破坏了我国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弱化与消减了公民的法制观念;第三,损毁了公安机关的威信,疏淡了警民、干群关系;第四,侵害了法律精神的根基——公正与正义。一次不公平的执法活动,其恶果甚至超过数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这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就现行的法律体制而言,完善法制固然重要,但防止执法不公却更重要。总的来讲,公安执法工作近几年来有了很大变化,执法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执法水平有了一定提高,执法形象有了较大改善。但是依然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执法公正问题的认识不足。有人认为,无论程序如何,无论手段如何,只要处理结论是公正的,就是执法公正了。这种观念是需要纠正的。另一种错误观念是片面地强调打击犯罪和片面地追求执法效率,忽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文明性,忽视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障。另外,有的执法人员把文明执法消极理解为放松管理甚至不敢管理,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作为的现象。

  (二)少数警察执法责任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基础工作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

  1、该处理的不处理。表现为该报捕的案件不报捕;该劳教的不劳教;该治安处罚的不处罚;案件虽立上了,却一拖再拖,迟迟不作处理,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有的案件立案后不是积极去处理,而是等人来说情;有的案件填表拘留时,问题不少,人一送至看守所,却不管不问,拘留期限一到就放人,这类案件,是执法不公的一个主要方面。

  2、该严肃处理的却降格处理。在查处治安案件中,该报劳教的不劳教,该拘留的不拘留,治安拘留占查处案件总数的比例也一直在下

  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降格处理的问题。

  3、该处理的难处理。对犯罪和违法行为本可以依法处理,却因客观外界因素的限制而不得不改变处理方式。如有的地方个别领导不能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干扰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使案件的办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4、该严肃处理的罚款处理。即以罚代刑、以罚代拘、以罚代教、以罚代审,罚款成为了通用手段。对已经查清的案件,一不看情节,二不看轻重,三不看社会效果,一律罚款了事。有的干警在开取罚没款中徇私舞弊,大肆贪污,“涌”出不少“公安大款”,这种行为是人民警察利用职权犯罪的最典型表现,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5、执法随意性大。主要反映在少数干警查处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案件时,不能准确把握罚款幅度,不看情节轻重、危害程度,一律给予最高额罚款,搞创收,设“小金库”,利用违法人员怕出丑、怕曝光的心态,大罚特罚,开口就是三千、五千,甚至上万。在此情况下,有的被处罚人千方百计找熟人说情,一旦遇到得力的说情人,办案人员大笔一挥又改成几百元,甚至全部勾消,这种处罚的随意性,严重损害了干警在群众中的形象。

  6、有的干警为获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简单粗暴,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致人伤残,酿成冤案。

  7、少数干部大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如私放犯人,庇护犯罪,充当保护伞,收取好处费。人民警察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玷污了公安机关声誉,败坏了社会风气。

  二、存在执法不公问题的主要原因

  存在干警执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讲,有体制不顺的影响,又有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诸多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从主观上讲,既有干警自身素质问题,又有思想观念、思想意识问题,这些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行政干预的影响。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社会上某些不正之风的影响,某些行政领导法制意识淡薄,长官意志严重,出于团体或个人利益,错误的干预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行为的正确性,造成了程度不同的执法不公。

  (二)体制不顺的影响。目前公安机关在人员编制、经费、设备、后勤保障等诸多方面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执法时不得不左请示,右汇报,干警在执法中与某些地方利益、单位利益相

  冲突时,有的地方利用执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由当地管理的现行体制,在许多方面采取卡、压等手段,迫使干警秉承其旨意行事。有的干警因严格执法得罪当地负责人,被撤换、调离,以致有的干警为照顾各种关系,束手束脚,不敢大胆依法办事。

  (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目前关于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虽然不少,但有些条文比较笼统,对执法程序也不够重视。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留有过大的空间,对证据和程序的规定也不是很清晰,造成警察权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不发生极个别警察徇私舞弊的问题。所以应当尽快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少数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不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精神和实质理解肤浅。为适应斗争形势的需要,近的来公安机关充实了相当一部分警力,除正规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外,也不乏之前从没有接触过法律的人员,而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繁忙的公安业务工作使部分同志上岗前得不到相应的培训,使匆匆投入业务工作。于是“以罚代法”、“法随口出”者有之;不懂装懂,违法执法者有之;机械执法,有法不依者有之。

  ②缺乏正确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在处理问题时,要么畏首畏尾、互相推诿,要么只知道一味的“和稀泥”,使矛盾得到表面上的平息,并没有有从根源上彻底解决问题。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冷、硬、横的办事态度使公安队伍逐渐疏远了同人民群众的关系。

  ③在“权、钱、色”面前抵抗能力较差。公安机关拥有一定的权力,又处于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第一线,接触阴暗面较多,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职权,无疑使民警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重要目标。公安队伍中的少数意志薄弱者往往经不起考验,一旦权力欲、拜金主义、享

  乐主义恶性膨胀,就会成为权、钱、色的俘虏,以致于私放犯人、庇护犯罪、充当保护伞等案件时有发生。值得深思的是,在整个公安队伍的执法过程中,贪污受贿数额很大的案件为数很少,而被烟、酒、吃、玩而诱入泥潭的则占有很大比重。可以这样说,权力、金钱、美色的腐蚀是当今公正执法的三大障碍,是公安干警执法的三大敌人。

  ④干警个性主观上的惰性。一个人长期从事某一项单一的工作,无形当中就会形成一种惰性,应该说这也是一种自然现象。但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形成惰性,所造成的后果不敢想象。如现场晚去一步,痕迹物证就有可能灭失;证据收集不充分,案犯一翻供,就束手无策;法律文书上哪怕缺一项内容,法庭上就会成为废纸一张。公安机关处在维护两个稳定和管理治安的第一线,任务十分繁重,客观上给学法带来了一定困难,但是不爱学习才是主要因素,以致于许多法律精神没有认真消化吸收。个别干警对入党、提拔、福利待遇问题有看法就发泄在执法活动中,大搞违法乱纪或消极怠工,推卸责任,把案件能否攻克抛之脑后。

  (五)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权力一旦缺乏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级公安机关对如何建立、健全公安执法监督机制,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是,目前监督警察的机构仍然缺位,或者是监督机构分散,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即使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效力也不大。有的执法机关为完成任务,往往利用罚款作为内部收入来源,甚至下达了“抓人指标”,用这种指标打法律的擦边球,没有任何规章制度可以约束。所以,明知是违法行为,依然活照干,人照抓。根据法律,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查处。但遗憾的是,老百姓很少有人知道在被警察侵害时还可以获得这样的法律援助。

  (六)意志以外的原因。人民警察执法不公,诸多意志以外的因素所产生的消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如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等严重削弱人民警察的执法力度,也挫伤了干警秉公执法的积极性

  三、解决执法不公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执法公正必须从严治警。公安责任重,万事人为本。解决执法公正问题的关键在人,关键在从严治警。人民警察要牢固树立公正观念。人民警察的公正观和社会主义公正观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公正观念的核心就是维护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人民警察树立公正观念,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客观要求。人民警察树立了公正观念,不仅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益,而且将有益于加快发展我国的政治民主制度。

  (一)加强教育,端正执法思想。公安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职能。公正执法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法律公正精神的体现,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密切警民关系乃至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需要,更是衡量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素质和公安民警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而言,强调公正执法特别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是民众的心声,因此,要教育广大民警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彻底摒弃“以管人者自居”的思想,按照江泽民同志“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指示精神,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叫响对法律负责的口号,把对党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一致起来,从而保证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保障执法公正的规章制度。包括办案程序制度和组织人事制度等。在这方面,我国近年来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系统向公正执法迈进的一个重要步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执法公正保障体制还不够完善,还缺少对执法权力的制约机制,还缺少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机制。

  (三)加快执法体制改革。如何实现司法权、监督权的分离,以有效地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问题,是一个体制问题,需要加以研究。目前主要是要理顺有关人、财、物的管理、调配等关系,使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摆脱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保障执法公正。公安机关要严格把好进人关、用人关,依法任免、考核、培训干警,采取岗位交流、挂职锻炼等方式,保持干警合理流动,从而避免长期形成的复杂人事

  关系的干扰。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要以正在全国开展的“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对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长抓不懈,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干警的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干警的思想素质和思想觉悟;要改变过去那种“重打击、轻管理,重使用、轻培训,重经验、轻科研,重自为、轻规范”的做法,组织在岗干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与执法水平,向素质要警力;要引导干警向任长霞等一批先进典型人物学习,无私无畏,献身公安事业,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为己任,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此外,还要提高刑侦、治安、户政、交管、签证、信访等“窗口”行业的执法水平,树立公安机关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五)加强廉政建设。要抓紧建章立制,堵塞有可能造成执法不公的漏洞,同时要树榜样、抓典型,大力宣传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安队伍的党性党纪教育,使每个公安干警都自觉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对于少数干警执法犯法,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一经发现,必须严肃认真地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六)建立、健全和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透明度,推进“警务公开”,是防止执法不公的重要条件。要做到执法公正,必须加强执法监督。人民警察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职业道德的要求,是我国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也是公平正直得以实现的保证。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现有的纪检、监察、信访、法制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加强合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案件的审核把关制度,尤其是对各类案件动作环节上的把关。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制,凡属重大案件或拟放人案件,必须经办案人员或有权组织集体讨论决定,防止领导和办案人员个人随意拍板。要加强经常性的执法大检查活动,及早着手,防止执法不公,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

  度,赏罚分明,对思想不纯的民警坚决清理出政法队伍,对不清除的追究领导的责任,并明确追究何种责任。要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行警务公开,各级公安机关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知名人士担任执法监督员,进一步疏通信访渠道,让老百姓去介入,加强信息沟通,拓宽监督渠道,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和广度,把公安机关的工作进度和干警的执法状况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衡量政绩的标准,进一步防止执法不公,保证执法活动正确进行。公民或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七)从优待警,为基层执法单位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要以身作则,做出表率,在具体案件上少打招呼,少写条子,努力排除来自行政的和社会的干扰,科学指导公安机关清理执法环境。要下大决心解决好公安机关经费不足的问题,增加对公安工作的投入,对公安经费全额予以保证,从经济上解决警察等执法者的后顾之忧。当然,公安机关要顾大局,勤俭办事,将有限资金用到工作中去,罚没收入全部上交财政,自觉杜绝铺张浪费和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

  民警执法公正方面自我剖析材料2为进一步深化“三严三实”专项教育活动开展,确保全体民警始终做到秉公执法、竭诚为民的要求,11月11日,高速三大队组织召开“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主题教育活动动员部署会。

  学了《公安机关“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传达了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的文件要求,组织全体民警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并就大队如何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做出具体工作部署及进一步落工作要求,提出五点意见:

  一是要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要将省厅《全省公安机关“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和总队文件要求传达到每位民警,确保学习到位、认识到位,不留死角,使全体民警深刻领会开展“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主题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安部、省厅、总队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是要严格步骤积极投入。

  要对照省厅和总队文件要求,结合队伍管理的各种手段、措施和实际,明确活动开展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使每名民警都知道在主题教育活动中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确保活动部署的规定动作不打折扣、不偏离轨道。

  三是坚持秉公执法不放松。

  要按照主题教育活动方案的要求,以队、室为单位,认真开展学习研讨、纪律作风隐患排查,全面查摆民警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切实严查彻改,并建立长效机制,使民警执法意识和执法为民观念更加牢固,警民关系更加密切和谐,高警队伍良好形象更加彰显。

  四是坚持廉洁执法不放松。

  要强化忠诚教育,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纪律条令》等规定,将规定熟记于心,树立底线思维,决不允许触碰“高压线”,着力加强纪律教育,通过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行

  五是要抓好结合。

  要将“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主题教育活动与正在开展的“严查严管”打好收官战行动等重点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强力推动,确保各项活动扎实稳步开展,使主题教育活动在结合中不断产生更大的效应,全面推动大队各项工作进步发展。

  民警执法公正方面自我剖析材料3为进一步正风肃纪,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杜绝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治安大队以开展活动为契机,扎实开展“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主题教育活动。

  组织民警学习《纪律条令》、《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使教育学习入脑入心、内化于行,提高民警遵纪

  守法意识,从源头上解决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等问题。

  开展集中讨论活动。以组织生活会的方式,在单位内部开展问题集中大讨论活动,通过民警自查、组织提醒等方式,认真查摆在执法执勤、服务群众过程中警容风纪、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建立问题台账,逐一落实整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坚持问题导向,对查摆出的问题重点治理,确立整改时限,限期整改。从根本上杜绝滥用职权、态度恶劣、警容不整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省公安厅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以窗口单位为重点,通过全面梳理群众来信来访、110投诉、12389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负面新闻报道,从中发现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苗头和违法违纪线索,重点治理对群众态度生硬、推诿扯皮、耍特权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服务态度问题,以及违规办事、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着力整治滥用警力、执法态度恶劣、警容不整、警辅人员管理混乱,以及涉案财物管理不到位,执法办案场所、枪警械及车辆管理使用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对有警不接、有案不立、打击不力、推诿塞责等不作为问题,对越权办案、隐案瞒案、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等乱作为问题,对违规采取强制措施、暴力取证、案件久拖不决、乱收乱罚等执法不公问题,以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和贪腐案件,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手软。

  要自觉接受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特邀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的监督,把主题教育活动作为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全面整改公安队伍中存在的问题,着力解决好党员民警在党性党风党纪和学法守法用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队伍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切实从源头和根本上严防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发生。

  民警执法公正方面自我剖析材料4为深入贯彻落实“弘扬雷锋精神,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确保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按照《南阳市公安局开展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方案》要求,我围绕保

  持党的纯洁性教育活动中“六查六看”的要求,以及方案中提出的“十个问题”,认真对照自己平时的实际工作及思想动态,排查在政治思想、组织纪律、业务水平、为民服务宗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此进行了认真剖析,找准原因,明确今后的整改方向,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治素养不高。不善于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党的最新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从政治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

  2、为民服务宗旨观念不够牢固。表现在:对待群众不能始终保持热情服务的态度,当手头工作较多时,性子就会有些急躁,态度不够和蔼,如遇到需要重复解释的问题,嗓门就会比平时高,显得没有耐心,没有调整好自己的情绪。

  3、业务知识钻研不够。表现在:对待工作不够主动、积极,满足于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上遇到难题时,不善于思考、动脑,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未能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满足于过得去。对业

  务知识的学习还不够,缺乏一种孜孜以求的精神,认为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适应目前的工作。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全面性,等到问题出现再想办法解决。有时由于工作的重复性,图省事,照搬照抄,沿用老方法解决问题;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有逃避的倾向,认为“船到桥头自然直”,坐等待办法出现,而不是自己寻找对策,缺乏一种刻苦钻研的精神。

  4、工作作风不够扎实。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抱着应付的态度,没有做到脚踏实地,总想在工作中找到捷径,最好不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就可以把事情做好。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是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

  2、为群众服务意识的淡保没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

  旨观念;没有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没有坚定任何时候都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自己得失衡量标准,在个人利益与集体相冲突时,往往考虑个人得失较多,而忽视了群众的想法,这是工作中缺乏耐心的根本原因。“一切为了群众”是要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拿出百分之百的热情接待每一位群众,而不是对群众使性子,群众有事问题多,这是相信我的体现,绝不能把这作为不予理睬的借口。

  3、业务水平不高,不够钻研。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一方面,自认为是实践经验积累丰富,不去钻研,另一方面,缺乏敬业精神,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得过且过,难以胜任长远工作的需要。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

  通过这次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我要找准问题和产生问题的根源,认清今后努力方向,虚心诚恳接受大家的批评和帮助,弥补思想上和工作上的不足。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以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益为落脚点,坚持不懈地加强学习,特别要在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上下真功夫,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效果,实现理论与实际相统一。

  (二)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要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善于对遇到的问题进行理性思考,深挖其中的规律性;善于从事物之间的种种联系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认识事物;善于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和自身工作特点,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三)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工作上尽心尽责,求真务实,严格要求自己,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做好工作中的每一件事,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真正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通过学习教育,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牢

  牢根植于心中,进一步坚守忠诚的政治本色、树牢为民的宗旨理念、坚定公正的价值追求、严守廉洁的基本操守,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民警执法公正方面自我剖析材料5构建和培育新时期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公安机关加强队伍建设的一项战略工程,是新时期人民警察的根本属性。在现今,构建和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反映了新时期公安的核心价值紧迫性、必要性。其表述方式为“忠诚、正义、团结、奉献”。

  按照《松山湖分局深入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学习我认真对照“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八个字的本质要求,结合自身在职业道德、执法思想和行为规范、纪律作风、执法办案、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进行一下自我查摆剖析。

  一、存在问题。

  (一)在学习方面:对自己的要求不严,学习抓的不紧。对民警的学习抓的不紧,尤其是对民警的学习、培训工作。

  (二)在工作方面:对辖区社会治安形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识不足。

  (三)在队伍建设方面:政治思想工作时紧时松。从优待警工作落实不够,队伍建设工作存在不到位、不彻底的情况。

  (四)在廉洁自律及民主集中制方面:民主生活会坚持不够。对上班迟到早退、喝茶、看报、聊天、打游戏;内务管理“脏、乱、差”;执勤办案不按规定携带单警装备等违纪、违规现象没有将其放到廉洁自律的高度去认识。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

  (一)对政治学习不关心。政治敏锐性不高,在政治学习时存在应付心理,没有把参加政治学习和主动接受思想教育作为一名党员的必修课来认真对待。因此,在看问题、想办法上政治敏锐性不强,前瞻性不够,只是立足目前,不能放眼长远。对学习自觉性稍差、重视不够,究其思想根源:一是没有把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学习存在片面性。二是理论与实践隔离,忽视了理论与实践的辨证唯物关系,不能用马列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分析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

  (二)工作水平不高,缺乏敬业精神。一方面认为自己工作多年,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主观放松了在工作中不断学习的要求;另一方面,缺乏敬业精神,对自己的要求标准不高、不严格,对单位任务多、责任重、压力大、时间短的难处认识不深,思想准备不充分,产生了马虎应付的心理;未能全面准确掌握各方面的政策和文件精神,碰到问题才急急忙忙找资料,寻求解决办法,对于没有碰到的问题,没有主动去了解。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

  通过这次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我要找准问题和产生问题的根源,认清今后努力方向,虚心诚恳接受大家的批评和帮助,弥补思想上和工作上的不足。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三)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通过学习教育,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牢牢根植于心中,进一步坚守忠诚的政治本色、树牢为民的宗旨理念、坚定公正的价值追求、严守廉洁的基本操守,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民警执法公正方面自我剖析材料6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部署,按照上级公安部门要求,yq县局开展了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暨夏季练兵活动,坚持“六个不动摇”措施,进一步深化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推动队伍建设再上新台阶,为各项中心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障、人才支撑和舆论支持。

  (1)坚持廉政教育不动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为加强全局公安民警的思想道德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局党支部

  始终把加强班子成员自身思想道德素养放在首位,始终牢记从警誓言和组织重托,带头执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带头廉洁自律,带头执行制度,带头接受监督;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始终把智力放在谋划全盘工作上,把劲头放在抓队伍教育管理上,把精力用在推动各项工作发展上。切实加强自身修养,以自身的正派、高尚的情操给民警作出良好的表率,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和实际行动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2)坚持规范执法不动摇,推进执法监督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严防辖区“三乱”的发生,该局以正在开展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大力加强公安民警队伍执法规范化建设,牢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宗旨,坚持一手抓规范执法,一手抓事故预防,多措并举,落实八项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常抓辖区“三乱”;二是狠抓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三是深化执法意识,端正执法理念;四是强化自查自纠,提高整改效果;五是加强教育整顿,强化守法意识;六是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七是规范执勤执法,树立良好形象;八是加强执法监督,杜绝辖区“三乱”。保证了队伍的稳定和交通秩序的良好,营造了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3)坚持政治建警不动摇,推进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为提高全体民警思想认识,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全局开展了形势政治教育、宗旨教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使全警在统一思想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实现认同。在思想上与党同心同德,在目标上与党同心同向,在行动上与党同心同行,使广大民警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强化宗旨意识、端正价值取向、保持廉洁作风,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提升全体民警忠诚奉献、爱岗敬业的思想境界,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忠诚、警令畅通、队伍团结、工作有序。

  (4)坚持素质强警不动摇,推进教育培训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全体民警、协管员的执勤执法水平,该局开展了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实践暨夏季大练兵活动。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紧紧围绕政治、业务、体能三大素质的提高,广泛开展以学理论、学业务、学法律、学科技为主要内容的全员春季练兵活动,组织全体民警、协管员集中开展了队列、体能、技能训练,并编印了《法律法规》手册,发放到每名民警手中,让每位民警对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学深、学透,学以致用,从而全面提高全体民警规范执法的业务水平。

  (5)坚持典型促警不动摇,推进创优争先工作。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激发广大民警的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推动创先争优工作。该局先后开展了“雷锋在我心中”、“争做雷锋式交警”、“创先争优”、“岗位建功”等爱民实践活动,把学习公安先进典型和学雷锋活动特别是向刘金国同志学习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将巡逻执勤中热心接受群众求助,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融入到日常工作、生活各个环节,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服务诺言,在全局各部门培育崇尚典型、学习典型、争当典型的浓厚氛围。

  (6)坚持从严治警不动摇,推进队伍内部教育管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纪律条令》,全力维护公安民警良好形象,该局把学习公安部“五条禁令”作为加强队伍建设、严防公安民警违反“五条禁令”问题发生、落实“从严治警”方针的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全力筑牢全体民警严守“五条禁令”思想堤防。狠抓了以下五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筑牢“五条禁令”堤防;

  二是强化教育整顿,掀起学习活动热潮;

  三是开展自查自纠,严防违纪问题发生;

  四是健全监督制度,强化源头管理;

  五是强化问责追究,加强队伍建设。

篇四:干预民警办案剖析

  

  遇袭民警的身心反应及心理干预方法

  王淑合

  【期刊名称】《公安教育》

  【年(卷),期】2011(000)004【摘

  要】近年来,各地民警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因遭遇暴力袭击而导致的人员伤亡数量居高不下,暴力袭警事件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由于袭警行为具有暴力性和突发性,遇袭民警在躯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同时,心理往往也会遭受创伤,即使民警在遇袭过程中没有受到严重的【总页数】4页(P29-32)

  【作

  者】王淑合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631【相关文献】

  1.民警遇袭中的心理调控与事后心理干预2.公安民警艾滋病职业暴露后的心理问题及干预方法3.监狱民警心理健康不容忽视--初任民警和司晋督民警心理健康状况比较分析与对策4.精神科护士对遇袭的认知及遇袭后心理状态分析5.人民警察遇袭防御技击套路实战应用解析--基于疫情期间暴力袭警案件频发的研创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推荐访问:干预民警办案剖析 办案 干预 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