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执法办案场所问题整改(8篇)

时间:2023-05-02 09:15:02 浏览量:

篇一:派出所执法办案场所问题整改

  

  公安执法办案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公安执法办案存在问题

  1、资源分配不合理,缺乏重大案件的投入和处置力度,许多案件没有得到充分的调查处理;

  2、使用行政手段而不建立依法执法,往往以执法者为主导,依法控管及早期惩戒环节不到位;

  3、收集、整理、分析信息缺乏及时性和完善程度;办案环节缺乏协调性,信息数据的联网尚未完善。

  二、整改措施

  1、合理调配资源,建立重大案件处置制度;

  2、把握主导思想,坚持以法律为准则,建立依法执法机制,加强惩戒力度;

  3、改进办案环节协调性,提高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建设信息化网络加强公安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4、实施案件管理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篇二:派出所执法办案场所问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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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所民警常见执法问题分析

  派出所民警常见执法问题分析

  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最常用的法律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其次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此外,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比较常用。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办理治安案件中的问题,其次是办理刑事案件中的问题.

  一、派出所办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文书不规范问题

  这一问题在派出所办案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主要表现为:使用法律文书不规范和案卷装订不规范。具体表现一是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如缺、漏项等。二是不按标准装订卷宗,前后顺序颠倒;三是讯问、询问不规范。询问、讯问笔录不符合规定,主要表现为侦查员少于2人,时间、地点等要件未按要求填写、询问笔录用问号、冒号、签名捺印不规范以及未依法告知被讯问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情况。如未依法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依法告知申请复议、提请诉讼的期限和途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而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等。

  (二)程序问题

  主要表现为:违反有关审核、审批程序规定或缺少有关法律文书;对已裁决的行政处罚不按规定执行;先裁决后取证或先执行后裁决等程序倒置或对应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而当场处罚等。

  (三)实体问题

  主要表现为:案件定性不准、遗漏罪名或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为漏处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人;降格处理或违反规定从重从轻进行处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显失公正等。

  二、关于办理伤害案件的有关问题

  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派出所管辖,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前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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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1.制止伤害行为;2.组织救治伤员;3.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4.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5.保护现场;6.收集、固定证据。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1.组织救治伤员;2.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3.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4.追查嫌疑人;5.保护现场;6.收集、固定证据。

  (二)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检查主要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2人,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三)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四)调查取证

  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与案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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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他证据。

  三、调解处理问题

  依据公安部的解释,除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都可以调解处理。

  对于并非民间纠纷引起的各种恶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对结伙斗殴、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对猥亵他人的行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等,就不能调解处理。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必须要注意的是,调解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派出所留存一份备查。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达成协议不履行,既包括当事人明确表示反悔拒绝履行的情形,也包括当事人虽不表示拒绝履行,但不采取实际行动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的情形。

  卷宗材料应当包括受案、立案文书,询问、讯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伤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四、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问题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不投送拘留所执行。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妇女的情况,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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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执行行政拘留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二)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溯及力问题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溯及既往。《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对其施行以前发生且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是,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关于收缴工具问题

  收缴的工具必须是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收缴的工具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

  (四)关于传唤问题

  传唤分为传唤证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三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是指在公安机关中,具体负责办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部门负责人,如派出所所长、治安大队长等。只有经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才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

  民警常常在现场就发现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果再去向办案部门的负责人申请批准,开具传唤证,势必延误办理治安案件的时间,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口头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在传唤时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传唤时的告知义务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使用传唤的告知义务,即对被传唤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传唤原因和依据。同时,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还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对被传唤人询问查证时间的限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被传唤人到达指定地点以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应当及时询问查证。对于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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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延长询问时间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1.案件“情况复杂”,如多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一人实施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或者异地作案、多次作案的案件;违法行为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的案件等。

  2.依照法律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指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当事人的态度等,可能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只有在可能适用拘留处罚的情况下,才可能延长询问查证的时间。

  3.延长后的询问查证时间总计不能超过24小时。也就是说,在被传唤人到达传唤地点以后,如果在询问8个小时以后,发现需要延长的情况,公安机关最多可以再继续询问查证16小时,而不是再延长24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对情况复杂的在24小时内仍不能询问查证结束的,不应当继续限制被传唤人的人身自由,也不能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传唤超过24小时或者采用连续传唤等方法变相延长询问查证的时间都是违法的。在传唤结束后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再次询问的,必须重新开具传唤证,同时注意二次传唤的间隔时间应当足以保障被传唤人基本的休眠需要。

  (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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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派出所执法办案场所问题整改

  

  公安民警执法办案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打击犯罪已成为公安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而执法办案也是其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然而,由于许多原因,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损害公众对警察的信任和尊重度。本文将探讨公安民警执法办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一、公安民警执法办案存在的问题

  问题1:执法不规范和严谨

  现场处理不规范,执法操作不严谨是目前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设备装备缺失或不足

  在处理现场时缺少必要的器材和设备,如护肘、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导致执法人员身体受到伤害,也可能影响执法的结果。

  1.2操作不严谨

  在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的操作是否规范、合理、严谨直接影响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而在实际操作

  中,存在着不少操作不规范的现象,如执法过程中缺少必要的记录、现场痕迹保护不到位等。

  问题2: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可能会涉及到一些与职责无关的不当行为,例如:

  2.1不当询问

  在询问证人或嫌疑人时存在着不当的询问方式,如采用恐吓、威胁、虚张声势等方式逼迫他人供认罪名。

  2.2过度执法

  在某些案件中,可能存在过度执法的情况,如追赶嫌疑人时使用过多的警力,或过份采取强制措施等。

  问题3:权力滥用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情况也时常发生。一些执法人员因为执法过程中的过失和失误而对嫌疑人和证人施以体罚、虐待、恐吓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执法结果的公正性,更影响了警察职业形象的公信力。

  二、整改措施

  为了解决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措施1:加强人员培训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职业培训。对执法前的思维准备及行动准备的演练应当纳入课程内容。这有

  利于使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清楚自己的职责、底线,以及执法的方法和方式等问题,减少执法中出现问题的可能性。

  措施2:优化执法机制

  公安部门应加强执法机制的优化,建立和完善规范的执法步骤,以确保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规定方式开展工作,并使公众得到更好的保障。

  措施3:建立监督机制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执法办案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公安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允许公众直接向相应的监管部门举报公安民警在执行任务时的不当行为。

  结语:

  通过加强对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公民对执法人员的信任和尊重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基本的法律秩序。

篇四:派出所执法办案场所问题整改

  

  【活动总结】

  局属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和省厅党委“以案促改”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执法规范化程度和执法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强权力的制约、剃衡从源头上减少、杜绝执法随意性,建立完善规范执法长效机制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的发生。根据四川省公安厅《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深化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有效解决有案不受、受案不立、立案不办等突出问题;健全防止权力干预司法机制,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综合治理“司法掮客”;严格落实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制度尤其是“四个一律”使用管理要求,坚决杜绝在办案场所内发生自杀、自伤、自残和脱逃等安全事故;打造覆盖接处警、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办案区办案到案件终结的全流程执法记录机制,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可回溯式管理。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干预司法突出问题。

  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整治“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依规加大惩戒力度,从严打击司法掮客、违规说情、打探案情等非法活动。

  (二)重点整治受案立案突出问题。

  严格执行《四川省公安枧关受案立案管理规定》,完善受案立案管理制度和责

  任追究制度,组织开展专顼检查,加强日常巡查,严格落实受立案“四项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受立案环节存在的问题,从执法源头上减少受案立案的群众投诉和上访案件。

  (三)重点整治执法场所突出问题。

  按照《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场所升级改造基本标准》组织专项督察,进一步完善执法场所硬件建设。严格执行《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执法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和“四个一律"专项检查,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落实管理责任,严防执法场所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重点整治执法记录突出问题。

  严格执行《四川省公安厅关予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的实施意见》《川省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全程同步记录管理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等制度规范,从严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加强对现场执法、场所执法的动态巡查,严防机械执法、粗暴执法等不文明执法行为。

  (五)重点整治案件网上办理质量。

  严格按照省市公安机关关于全面推行网上办案单轨制运行规定以及《万源市公安局网上执法办案单轨制运行工作规范》《万源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终身责任制》,强化所有案件网上全程录入,全程流转,法律文书全部网上生成。

  三、整改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我局执法突出问题整改取得实效。全局成立由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局长沈晓为组长,公安局政委杨树林为副组长,其余党委成员为成员的执法突出问题整改领导小组,下设执法突出问题整改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党委委员赵仁兴为主任,督察大队长周骞、机关党委副书记向本立、法制大队长蒲金元为副主任,办公室设法制大队,负责日常执法监督

  经常性工作。

  (二)及时传达,全警动员,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内部规定,提升执法办案人员执法办案法律水平和能力水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各执法办案部门务必于3月25日前,组织本部门每一个民警,认真学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枧关受案立案管理规定》《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的实施意见》《川省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全程同步记录管理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场所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及我局出台的相应的执法规定等。每一个民警都要学懂弄通做实,并严格执行。

  (三)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查摆。各部门务必要结合各级公安机关法制检查中发现以及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反映出的执法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于3月底前将自查纠出的问题书面上报法制大队。

  (四)长抓不懈,彻底整改,务求取得实效。各执法办案部门,务必于4月底以前对本部门存在的执法突出问题整改结束。并于5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由主要领导签字后报法制大队,同时,各部门要将执法突出问题整改作为日常重点工作来抓,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坚持不懈,一抓到底,持续推进,永无尾期,具体拆好如下工作:

  一是深入推进案件单轨制,全面提升网上案件办理质量。将2018年度至今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逐案进行评查,看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量罚是否适当,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人为干预,并将所有证据材料,法律文书全部回扫到办案平台。

  二是凡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须按照我局《关于贯彻落实重特大案(事)件决策研究的通知》的要求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是严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应用。各部门务必对2018年办理的所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进行检查,看取保候审的适用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人为干预,是否有保而不侦,监而不侦现象,是否有不及时退还保证金,是否有违法没收保证金,是否有超期现象发生。

  四是严格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相关规定,对上门报案务必做到“三个当场”。

  各部门立即对本部门2018年11月以来所接警情进行梳理,看是否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受立案审查并依法处理,看是否存在有案不受、有案不立等问题,看接报案、受立案台账是否准确详尽,看是否出具《受案回执》并及时送达,看对上门报案是否做到“三个当场”。该受理的立即受理,该立案的立即立案。做到“110”指令和群众直接报警的基础台账,与网上办案信息、案卷卷宗以及回访当事人一致。,五是继续完成未升级改造的基层派出所执法场所升级改造。已改造完成的河口、罗文、青花、黄钟、大竹河、交警、西城所以及局集中办案区管理部门务必要按照《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场所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对照整改完善,看基本设置、安全隐患整改是否到位。对正在升级改造的竹峪、白沙两所,务必指定一名负责人监督、推进相关改造工作。各执法办案场所管理部门,务必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制定办案区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办案区登记表填写,将办案区的使用纳入民警教育培训内容,市局法制大队要将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法制大队在案件审核时,凡是不落实“四个一律”工作要求、凡进入办案区登记表填写不规范、完整的一律不予审批,因此造成办案部门人员超过法律期限的责任一律由办案民警自行承担。

  六是强化执法记录仪配备以及执法行为全程记录工作。各部门要立即对本部门所配执法记录仪进行清理,对未达到100%的以及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登记造册,上报局指挥中心和警务保障室,局指挥中心和警务保障室负责报告领导按要求配备。从即日起,凡接处警、当场处罚、现场勘察、搜查扣押、辨认指认等现场执

  法活动要全面进行视音频记录,办案区视频监控要全覆盖、执法活动要全记录;对刑事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询问录音录像是要做到内容完整、时间准确、图像清晰、话音清楚,摄录内容与讯问笔录要一致。

  七是强化执法活动中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各部门立即启动警务综合平台新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务必将2018年10月以来的所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涉案财物录入平台,进行自行清理,并严格按照涉案财物相关规定移交,保管、处置,建立相应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保管室。同时,在六月底前对已遗留财物问题进行一次集中处置。凡2019年以来办理的案件,无论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务必按照相关规定,在案件办结制作相应报告时,一并依法对所涉财物进行处置,法制大队在案件审核时,发现案件有涉案财物未处理完结而报告书中未提出处理意见的,一律不得审批。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各执法办案部门要要迸一步明确专项整治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时闻节点,细化分解任务,压实责任,确保在今年内实现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基本根治,形成治理执法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局督察大队、机关党委、法制大队要形成“大监督”格局,互通有无,强化执法突出问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力度。对整治措施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整治措施不力、进展缓慢、消极懈怠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委、省政府

  “以案促改”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执法规范化程度和执法管理精细化水平,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的发生。近日,米易县公安局以“四检查、四坚持”为抓手,查问题、促整改、防风险,切实对全局执法突出问题进行了一次大清理、大整改。

  以四检查,排查执法突出问题。

  一是以案件评查,查找执法突出问题。结合《攀枝花市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内容及评分标准》和《米易县公安局执法质量评分标准》,对已办结的一般性程序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核和评查;

  二是以季度执法质量检查,查找执法突出问题。县局抽调法制、纪检和派出所优秀办案民警组成执法检查小队,对全局15个执法办案单位季度案件办理情况、受立案情况、执法场所“四个一律”工作落实情况、执法活动音视频记录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和规定进行全面检查。

  三是以前移监督关口检查,查找执法突出问题。前移执法监督关口,依托省厅警综平台,由案管中心对全局警情实现全流程、全时空跟踪监管,并进行问题预警提醒,通过上网公示等方式向责任单位、主办民警发布指令,切实将警情录入、分流的问题发现在小、整改在早。

  四是以专项行动检查,查找执法突出问题。以涉案财物专项检查、扫黑除恶等专项活动为契机,开展执法突出问题检查,检查所有涉案物品是否按要求全部实现网上流转;程序手续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擅自处置涉案财物情形,检查是否存在司法干预办案,办人情案等情况。

  以四坚持,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坚持执法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县局积极推动全局全员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学习氛围,全面提升全警执法能力。结合县局实情,制定下发了《米易县公安局学法用法实施方案》,以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行政执法大学习大培训考试为契机,积极组织各种培训和案件旁听。

  二是坚持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执法行为规范有序,县局先后出台了《法制员管理办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和《执法质量考核评分标准》等系列执法制度,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执法制度保障体系,为规范执法提供依据和标准。

  三是坚持案件五级审核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执行案件五级审核制度。设置案件主办民警、兼职法制员、办案部门领导、法制审核民警、局领导五级审核流程,明确了每个节点的审核职责,形成了案件重重把关、执法层层监督、责任级级落实的执法监督格局。

  四是坚持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执法监督发现的重大执法问题分类汇总,依据问题性质,对责任人员分别采取不同的追责形式对问题整改实行督办制,有效扭转了民警“过得去”执法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岳阳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岳群组发)[20xx]29号)和《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岳群办发[20xx]xx号)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进一步整治群众办事难问题,针对行政执法中“粗暴执法、以权谋私”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中央、省委、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坚决整治行政执法中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的问题,严肃查处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收回扣、拿红包,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行为。促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都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效杜绝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摒弃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有效杜绝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

  二、组织领导

  成立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项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局长罗黑皮同志任组长,胡列宇任副组长,成员由局监察室、局法规科及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纪检监察室。

  三、整治范围

  局属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及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四、整治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要紧紧围绕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总体目标任务,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一)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案件处理、举报投诉,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有权有利的事争着办、无权无利的事推着办等慢作为的问题;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以罚代法、构成犯罪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办事以后要好处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权力“寻租”问题;

  (三)对服务对象或相对人故意设置障碍出难题,态度生、冷、硬、横等服务不热情的问题;

  (四)刻意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五)不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同案异罚、畸轻畸重等执法不公的问题;

  (六)不履行监管职责,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失察或监管不力的问题。

  五、工作步骤和整治措施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4年7月下旬起至9月中旬结束,按宣传发动、自查自纠、督促检查和总结完善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下旬)。组织召开动员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要求,在精心准备的基础上,对照职责要求,明确任务分工,对全局所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进行全面部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借助岳阳日报、电视台、岳阳建设网站、等宣传阵地,采取短信以及问卷调查、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营造整治氛围。并在局属行政执法部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广泛收集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的线索,真正形成人民群众关心参与、部门主动配合,齐心协力整治的局面,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

  实开展。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上旬至8月中旬)。局属各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要认真对照本实施方案指出的整治内容开展自查,填写好《2014年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在认真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深入基层,主动作为,依法执法。同时,每个执法人员也要认真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工作对象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局信访办、局属各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向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提供2014年以来受理的与本次专项整治内容相关的投诉举报情况,并要认真疏理登记好2014年来投诉举报情况。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方案和自查报告于8月18日前报局监察室。

  (三)督促检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上旬)。局纪检监察室、局法规科将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并采取回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将执法监察关口前移,突出群众参与,向行政执法主体、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情况,主动查找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对投诉多的部门和个人下发整改函。同时,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广泛收集各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的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分类处理的方式进行整改。对于一般性问题通过采取现场反馈、责令改正和组织处理等方式处理;对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进行立案调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总结完善阶段(9月中旬)

  要及时疏理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并将之转化为规范性制度,建立完善规范执法、强化监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考证制度等制度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价机制,深化廉政风险点排查,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和日常工作监管,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真正把行政执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肯定成绩,表彰先进,提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清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建设部门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法制化、廉洁化水平,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铺下身子,放下架子,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做好、做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氛围。要通过多种有效载体和形式,广泛宣传,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多与基层群众交流沟通工作情况,大力营造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对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要深入宣传报道,不断扩大专项专项整治的成果和影响,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专项整治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并注意总结活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提高法治水平。坚持问题导向,从群众最不满意的方面着手,从群众反映最集中的领域改起,求真务实,强化措施,落实责任。通过群众监督形成倒逼机制,更好地推动依法行政突出问题的解决。使法治思维有新变化,法治能力有新提高,法治氛围有新提升,法治期待有新回应,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以承诺整改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深切地感受到法治进步带来的变化和成果。通过扎扎实实地整改,进一步增强全体执法人员的大局意识、奉献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四)注重案件查办。要坚持把查办案件贯穿专项整治工作始终,对违法违规的的重大案件要从严从重处罚,处理结果公开曝光。要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通报批评,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篇五:派出所执法办案场所问题整改

  

  2023年关于2023派出所警务工作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优秀

  关于2023派出所警务工作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优秀范文2篇

  2023派出所警务工作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篇一

  根据中心“为官不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支配,本人认真学习关于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及要求,逐一比照八个方面突出问题进行自查,并明确整改措施如下:

  〔一〕“群众观念淡薄〞方面。

  主动服务意识还不强,服务质量与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整改措施:自觉加强学习并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坚持走群众路途,做到敬重群众、贴近群众、深化群众、依靠群众,切实增加履职尽责上的主动服务意识。

  〔二〕“工作执行不力〞方面。

  对上级决策部署有时相识不够深刻到位,执行的时效性、实效性还有确定差距。

  整改措施:加强对各项政策的出台背景、具体内涵、现实意义的学习,切实提高思想相识,有效增加执行的内在动力。

  〔三〕“工作实力不强〞方面。

  学习劲头不强,不能与时俱进地提高业务水平与工作实力,与进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整改措施: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深刻领悟上级精神,清楚形势任务要求,主动开展调查探讨,认真摸清基层状况,既要运用管用的老方法,又要探究管用的新方法,切实提高业务实力。

  〔四〕“工作标准不高〞方面。

  进取精神有所懈怠,有时满

  足于现状,对中心的进展前景缺乏信念,感觉比较迷茫。

  整改措施:自觉破除临时思想,立足现状主动思索并提出既符合客观实际又有利于中心长远建设的看法建议,认真落实中心支部与领导的要求,抓好本科室业务工作落实与实力作风建设。

  〔五〕“工作不敢担当〞方面。

  由于对当前形势相识不够到位,有时开展工作怕担政策风险,或多或少存在明哲保身思想,不愿较真碰硬。

  整改措施:在坚持党性原则与遵守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坚持从单位实际动身,做到原则性与灵敏性相结合,主动创新工作的方式方法,处理好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六〕“精神状态不佳〞方面。

  事业心有所下降,工作上的拼劲和闯劲缺乏。

  整改措施:牢记党的宗旨,加强党性修养,讲奉献、守

  纪律、顾大局,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保持一样,努力做本科室中既守本份又求进取的带头者。

  〔七〕“工作作风漂移〞方面。

  囿于业务性质与范围,主动深化基层比较少,驾驭实情不够综合、不够细致。

  整改措施:自觉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影响与侵蚀,主动争取到基层、到一线的时机,认真做好调查探讨工作,驾驭第一手信息,为扎实细致地开展工作打牢实践基础。

  〔八〕“工作推诿扯皮〞方面。

  习惯于处理事务性、周期性工作,对临时支配的工作任务,有时因需要多方协调的难度比较

  大而存在畏难心情,不能刚好完成。

  整改措施:进一步增加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克服畏难心情,主动与各科室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完成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2023派出所警务工作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篇三

  派出所工作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加强派出所工作对公安机关提升服务群众水平、提高打击犯罪实力至关重要,做好派出所工作是重点也是难点。现笔者结合张家口市实际,就公安派出所的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谈一些粗浅的相识。

  一、当前公安派出所工作存在的问题

  1.基础工作意识不强。派出所的基础工作是一项浩大而繁杂的工作,工作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工作成果不显山不露水。受此影响,有的民警甚至基层领导,对基础工作的重要性相识缺乏,认为破案简洁出成果,简洁引起各方重视,简洁对单位、个人产生主动影响。因此,对不简洁出成果的基层基础工作的主动性不是很高。工作中虽然规定了社区民警的五大职责,但具体到下责任区后该做什么工作,在派出所内又该做什么工作,有的民警还是不清楚。

  2.人口管理的难点仍未突破。从管理的现实状况看,目前基层派出所对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监管对象、高危人群的管控等人口管理的重点、薄弱点、难点仍未突破。首先,一些对社会治安有威胁人员的日常活动常常游离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视线之外;其次,派出所治安信息员队伍的现状不尽如人意,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信息员少而又少。

  3.阵地限制力不强。行业场所特别是二手交易市场、边缘性行业、网吧、公共消遣等场所,由于在管理上仍缺乏有效的管控措施和实力,派出所民警在依法管理、动态管理、有效管理中应对性不强,导致漏管失控现象严峻。有的消遣场所成为卖淫嫖娼、吸贩毒的集中地,有的场所成为销赃的窝点。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措施,通过行业场所供应线索破案的少之又少。

  二、产生问题的缘由

  派出所工作存在问题的缘由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工作保障不适应现实管理的需求。公安派出所基层基础保障仍有待加强,主要表如今:一是警力普遍惊慌。“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接处警,查办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努力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下达的全年工作指标的同时,还要参与其他业务部门开展的各类专项行动,警力普遍缺乏。二是没有形成科学评估基础工作成效的激励机制,造成少数民警包括一些派出所的领导对基础工作的相识仍存在确定误区。他们认为破案打击简洁出成果,而基础工作投入大且见效慢,成果难以表达,继而调动不起基础工作的主动性。

  2.民警素养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求。基础工作难开展、难深化是派出所工作难以取得成效的最大症结,而基础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是群众工作。经过近几年持续不断的教化训练,民警素养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个别民警的素养与工作要求照旧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如今:一是一些民警缺乏群众工作阅历,不懂得如何去发动和依靠群众,不擅长与群众沟通,不擅长调动和激发群众开展治安防范的主动性,对如何做好基础工作的方法不多;二是还有一些民警怕吃苦、嫌麻烦,缺乏深化辖区、深化群众的主动性和主动性;三是民警个体素养参差不齐,有的不留意理论、业务的学习,执法办案质量不高,体能技能素养跟不上形势进展的需要。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在继承传统社区警务工作阅历做法的基础上,派出所要进一步创新工作举措,主动转变思维,坚持警力下沉,增加警民互动,提升警员素养,引领公安派出所工作不断转型创新,取得成效。

  1.努力打造思想保障平台。将派出所建设作为全面提升公安工作的根本,全力推动新一轮公安工作进展进步。一是刚好调整战略思路。刚好调整工作重心,创新勤务模式,把巡逻防控和社区警务作为派出所基本勤务方式,把更多的警力推向社区。二是强化日常跟踪督导。对全局社区民警基础信息采集、走访慰问、警民恳谈、群众工作等开展状况进行考核并上网公布考核结果,通过树立典型的方式引导宽阔社区民警勤奋工作、服务群众。

  2.努力打造沟通服务平台。将警务室建设成警民互助工作的平台和警民联系的纽带,依托警务室“零距离〞接触群众的优势,不断拓宽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手段、畅通服务渠道,通过代办户口、代办证件、上门办证、送证上门等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的联系。一是拓宽服务阵地。结合城区、城郊和农村治安的不同特点,加大校内警务室、医院警务室的建设力度。主动开展法律询问、平安培训、日常检查等工作,进一步拓宽服务阵地。二是前移警务平台。以警务前移为切入点,大力推动派出所建设和社区警务建设,加强和改良行

  政管理方式,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健全办事、执法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办事、执法效率,把派出所打造成为关注民生、服务群众的第一平台。

  3.努力打造治安防控平台。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针对辖区社会治安环境,加大阵地管控力度,警务室在实行全天候巡逻防范限制的同时,将流淌人口管理作为基础性、常态化工作,主动推动流淌人口信息采集工作的有效延长。一是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应用。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作为提升基础工作的突破口,为社区民警供应基础信息关心破案。同时,与侦查办案民警同功同奖,对疏于采集导致漏管失控的,肃穆追究责任。二是加强社会巡逻防范。结合辖区实际,发动辖区治安主动分子、党员义工、红袖标等群防群治力气共同参与社区巡逻,通过点、线、面的巡防网络交织,形成全天候、全覆盖、零空隙的巡防网络,实行人巡、车巡相结合,形成“大巡防〞格局,提高巡防质量和效果。

篇六:派出所执法办案场所问题整改

  

  行政执法存在的常见问题及整改

  今天就本人参加执法考评、阅卷中发现的问题和大家交流。本次讲稿按照先程序,后实体的顺序,穿插部分真实的案例,重点讲述我们日常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不足。行政执法的内容非常宽泛,包括行政许可、复议、处罚、强制等。涵盖了我们日常执法的很大一部分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念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群众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为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法律是我们办案的依据,也是保护我们的武器。我们在复议、诉讼中,违法行为人很多都请了专业律师,专门抠问题,特别是程序问题。因为行政案件相对于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程序出了问题,法院极有可能撤销。像赌博案件,法官在审理时,不光关心违法行为人是否赌博,还关心我们取证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到位。

  一、程序违法。

  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执法时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这其中的某一环节不合法,都将会导致行政决定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方式不合法。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处罚未采用书面形式,即属违反法定程序。其中主要是警告。如一些轻微的行政案件,我们有的还是使用口头警告的方式。

  2、步骤不合法。即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进行,影响到决定的正确性。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权利,并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而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不告知当事人,缺少“告知”这一法定程序;也有的行政机关表面上履行了“告知”程序,并作了告知笔录,但实际上不告诉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欺骗被告知的当事人,使其在告知笔录上签字;还有的行政机关履行“告知”程序时走过场、摆样子,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告知”,在当事人还不明白其中内容时,紧接着送达处罚决定书。

  有的法院对我们的审查到了苛刻的地步,要求告知、处罚的时间有合理的距离。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3、顺序不合法。顺序不合法也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先裁决后取证,在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要提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还要用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论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证据要在做出处罚之前取得的,举证责任在公安机关,从我们参加行政诉讼的经验看,我们基本上是被动的;二是裁决后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是先执行后裁决。主要是缴纳罚款时犯类似错误。

  二、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占诉讼、信访案件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行

  政赔偿。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法定的作为职责、不作为的行为、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公安机关不作为的主体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其次、必须有明确的法定职责。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主要是作为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六条明确规定的公安机关十四项职责,全部是公安机关作为的法定职责;还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安机关作为的职责。再次,必须有不作为的行为。没有行为就根本不可能构成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行为,是法律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某项职责而不履行该项职责。不作为的行为是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构成核心。最后,公安机关不作为的主观过错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公安执法人员客观上没有履行作为的法定职责,如果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就构成公安机关不作为。只有因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在客观上没有履行作为法定职责的,才不构成公安机关的不作为。

  案例

  何川江,男,现年55岁,汉族,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2年12月23日下午,何回家后发现其子小何的同学胡某在其家中。何因认为胡未经许可到其家中并随意翻动家中物品,即责令胡写出检讨。胡在何家滞留至19时。胡的父母见儿子放学不归,遍访同学后寻找到何处,并以何殴打、限制胡的人身自由报警。“110”巡警将双方当事人送到何住所地派出所。当晚,接警民警了解事情经过后,一面让胡的父母带胡治疗、作伤情鉴定,一面告知双方大人择日解决此事。同月26日下午,派出所办案民警通知何川江、胡的父母到派

  出所调解纠纷。胡的舅舅琚某也一同前往。调解中民警因故离开办公室。调解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继而打斗,何川江因此受伤。派出所民警随后送何到医院治疗。事后,何川江多次向多个部门申诉,要求我局处理对方当事人。对于何川江的申诉,我局书面答复有关部门、口头答复何本人。何川江十分不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相反的判决,理由如下:一、民警具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职责。本案中,民警因疏忽未能预见该事件的发生,并在没有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导致何川江在纠纷中受伤,就是不完全履行职责。二、我局答复何川江的申诉时,因无证据证明已告知其事件查处结果也属于不完全履行职责。故我局不完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违法,并被法院要求限期履行告知何川江查处结果的职责。

  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人民警察法》这部专门法中关于“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规定时,视其为既是对人民警察行政作为义务的概括设定,又是人民警察对其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依据。法院以此为准绳衡量人民警察是否履职到位,恰中要害。同时,这一规定的设立使人民警察借口各种主客观原因以推诿、敷衍等方式拒绝履行职务时必然要考虑其成本和代价。

  案例二、原告:何宜蔚、何宜蔓

  法定代理人:何朝平(系原告之父),韩亚利(系原告之母)

  被告:某区公安局

  [简要案情]:

  二原告系孪生兄妹,2007年12月22日出生于某区妇幼保健院,其母韩亚利系某区李渡镇玉屏村10组村民。二原告出生后,其母韩利亚即到其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某区公安局李渡水陆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但被告所属的李渡水陆派出所以原告未先到开发区管委会盖章为由(主要是计划生育问题,在各个单位普遍存在),拒不为原告办理户口登记。在此情况下,原告先后找到被告所属的户证部门和被告的上级机关——重庆市公安局进行咨询,其中被告所属户证部门负责人刘X的答复是:李渡开发区新上户口要到开发区管委会盖章是某区政府的决定,重庆市公安局的答复是:只要有结婚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父母亲的户口,就符合户口登记的条件,不需要其他条件。原告父母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的答复,又反复找到李渡派出所,要求为二原告办理户口登记未果,于2008年1月16日以被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理由是:原告申请入户登记的各种手续、证件齐全,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入户条件,被告应当为原告办理入户登记。

  诉讼情况:

  2008年1月21日,被告某区公安局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和出庭传票后,法制部门立即指派专人对此案的全面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并查阅了相关法律依据,一致认为重庆市公安局给原告的答复是完全正确的,经请示区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立即为原告办理户口登记,争取原告撤诉。2008年1月30日被告给原告办理了户口登记,原告于当天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2008年2月28日,某区人民法

  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何宜蔚、何宜蔓撤回起诉”。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

  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因为这涉及到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问题,还涉及到一个案件是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还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区分治安管理处罚和其它公安行政处罚,一个是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个是比较明确的,第二点凡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以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适用程序上也应当适用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比如说《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法律当中有这种指引性的规定,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三点就是凡是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查处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适用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这一块说是凡是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公共治安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也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比如《枪支管理法》、《集会流行示威法》、《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这些都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公共治安秩序的行为,他们涉及到的行为都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适用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第四点就是其他法律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的。

  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我们在办理互联网营业场所违反国务院规定时、出入境规定案件时,遇到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有些办案单位

  越权处罚,就是错误的引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越权无效,在行政诉讼中直接被撤销。行政案件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处罚。

  另外就是强制传唤,只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才可以适用。(程序规定44条)

  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问题。

  就是治安调解问题。调解在化解社会纠纷,增进社会和谐都有很好的作用,而且调解也是公安机关一个良好的传统,是密切警民关系的桥梁和途径,但是在实践当中呢,调解也存在好多问题。现在处罚法写的调解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明显的不同。大家看到,与条例相比,调解范围上没有变化,但效力上有了变化,但调解的效力也是有限的,成了就成了,不成,处罚,民事问题到法院。治安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下面讲一下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

  1、第一个条件是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掌握这一点主要把握三个词。一个是民间纠纷,一个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个是情节较轻。这个就是说明了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

  (1)民间纠纷是治安案件引起的原因,如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民事关系引起的各种民事权益纠纷,如果不是民间纠纷引起的都

  不能适用调解。民事纠纷还是认为存在家庭成员关系、邻里关系,同事关系,或者是其它工作生活中有交往的关系,可以叫有工作生活基本交往关系的公民之间的权益纠纷,才是我们法律认可的民间纠纷。

  (2)第二个必须是实施了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里边的打架斗殴要跟一般的寻衅滋事区别开来,或者是结伙斗殴区别开来,这里边的打架斗殴还应该限定在一般的殴打他人或伤害他人身体的,如果类似于寻衅滋事中发生的一些打架斗殴行为,但他不应属于我们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行为。因为寻衅滋事行为我们过去一起认为这是流氓行为,寻衅滋事行为他不属于情节较轻的行为,尽管他有一些打架斗殴形式。因为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又包括社会的公共秩序。当事人无权处分。所以不能调解。

  再有必须应当是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也就是必须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我们在实际中经常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语言,如调解纠纷,实际上我们调解的是轻微治安案件。)

  调解必须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里边的等是等外,比如说治安法里头制造噪音、饲养动物这些治安案件也可以调解处理。

  (3)说一下情节较轻,主要是性质较轻、后果不严重,手段不恶劣。

  (二)、下面讲一下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这是行政案件结案的一种方式。

  (三)、下面说一下调解不成的处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

  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再一个想讲一下调解中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重调解轻取证的问题,这是信访案件中反映出的派出所和治安部门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治安案件,有的民警过份依赖调解的手段,不重视调解的调查取证工作,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一旦调解不成,由于时过境迁,无法取证,无法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等到要做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同时,又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作出治安处罚,这样又造成大量的遗留问题,这样有时引起老百姓的上访,有时可能还是双方的,所以实践当中呢,对于调解的案件,一定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主要是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这同时对调解也是非常有利的,因为事实在手,可以更有利的说服双方当事人,这为调解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保证了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做出治安管理处罚,我们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体会最深。

  (五)、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责任承担应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不是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来解决。主要是一些未成年人案件。

  五、收缴和追缴。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

  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这个条文的内容分这么几个层次来讲,(一)、对于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一律收缴,(二)、另外对于,虽然不是违禁品,但是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也应当收缴,(三)、还有一类呢,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这个呢我想给大家做一点解释,这个当时措辞很严格,措辞什么呢,就是要严格限制收缴的范围,就是与违反治安行为有关的工具,要做一些限制,为什么呢,大家也可能知道,在86年,老条例实施以后,曾经有过法律的询问,举个例子讲,如果一个人拿他的车,拉一车人去赌博,被查获了,这个车要不要没收,或都说他们打电话联系,赶紧到这来玩麻将,这个手机要不要没收,再往前,再说大一点,赌博的房间怎么处理,那么曾经有的地方就询问到公安部,公安部就询问到全国人大,如果参与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和所在的房屋,要不要没收,他们的回答是这些不能没收,第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他是一种比较轻的不到犯罪的违法行为,第二,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他那么一个小的违法行为就把他的车没收了,手机、房屋没收了,就是一般的赌博犯罪也不能把他的房屋给没收了,为了表达这个意思,怎么表达呢,研究了很长的时间,就研究成了“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什么含义呢,如果这个工具是你本人所有的,并且是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不可少的,要以考虑没收,如盗窃用的钳子,钣手,伤人时用的刀子,这是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不可少的工具,按照这个观点,咱们再看一下车子,这个车子是不是赌博必不可少的工具,不是,离开车了也照样可以赌博,通讯工具是不是,不是,房屋是不是,更不是了,露天也可以赌博,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就是说,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不可少的本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果是别人的也不能收缴,这个地方收缴的含义和没收的含义是一致的,但是没有用这个词,那么还有追缴。收缴以后怎么办呢,按照国家的规定处理。那么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比如盗窃,偷人家的东西,我们11条第二款首先,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所谓追缴就是目前尚不在公安机关掌控之下的财物。比如说贩卖淫秽物品,没有被侵害人的,他得的现金,找不出一个具体的被被侵害人,这个怎么办呢,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这个是我们办理治安案件查获的违禁品、作案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如何处理。常见的问题就是卖淫所收的钱款应该怎么办?适用什么?按照1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嫖客绝对不是被侵害人,那怎么办,这算是没有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还有就是在办理赌博机案件时,有的民警当场砸毁,应当扣押、收缴。这是明显不对的。

  11另外就是在办理赌博等案件适用追缴时容易犯一个错误,对非法所得的追缴缺少证据,仅凭违法行为人的口供就做出来追缴的决定。

  六、不执行行政拘留的问题。

  (一)、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如何定。是按照行为的时间来定,还是按照送达拘留所执行时间来定。应当是按照执行的时候的具体情况来定。但是考虑到这些特殊群体的利益,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对于行为时或执行时,具备21条情形之一的,都不执行行政拘留。如行为时不是怀孕的妇女,但是执行时已怀孕,你就不能执行,场所也不会收的。所以不能仅仅以行为时的实际情况来定,对于行为时或执行时具备21条情形之一的,都可以不送达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二)、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七、调查程序。

  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进行传唤、询问、检查、扣押、登记、先行

  12登记保存、抽样检查等调查手段和措施。这里边为什么强调要立即进行调查,原来的程序规定里说要及时地进行调查,为什么这里规定要立即进行调查。要求在第一时间要着手调查,这跟及时不一样,及时好像还有一个缓冲的时间段,只要你确定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你就要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这主要是总结执法实践作出的规定。我们存在的问题就是取证不及时。这是从许多信访案件暴露出来的。执法实践表明,越早收集的证据越准确,效力也是最高的,因为证据的稳定性他还是相对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他为了掩盖他的违法行为,可能会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特别是农村宗族观念强,稍一迟缓,当事人就会找证人窜供。为了收集到真实可靠全面客观的证据,就必须不失时机地开展调查,及时主动的收集证据,所以第78条,就强调了要立即调查取证。

  八、证据

  1、证据的合法性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严禁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更重要的是第二款有一句,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因此,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完全排除了以非法收集的证据在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在我们询问时,经常有民警诱供的,在制作笔录时,可以用中性的语言,如:你那天做了什么事?

  在违法嫌疑人没有提到违法时,就不能问:你做了什么违法的事?

  13一个什么是威胁,使被询问人或证人个人利益受到某种损害相恐吓迫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进行陈述。实践当中要区分一点,是什么呢,用威胁方法收集证据和依法教育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和有意作伪证或者是隐匿证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间的本质区别。后者是法律允许的。

  另外要把引诱和为了唤起证人、被侵害人还有这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记忆,让他能够实事求是的进行陈述,办案人员有时候也会对证人、被侵害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必要的启示,这也是合理合法的,是跟引诱有本质的区别的。也就是说第79条,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是合法的证据,而且应当符合这样两个条件,一个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才是证据,这是证据最基本的特征,另外一个是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必须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即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收集到的证据是真实的,但是你所使用的手段方法和程序是非法的,那么你收集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和处罚的根据。

  证据的要求

  1、证据要全面,对违法行为人有利、不利的证据都要取。2、不一定要有口供。3、证据不充分的不要处罚。有的检察机关作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绝不能做治安处罚。4、取证不能偷懒,该取的就要去取。我们存在孤证处罚的现象,还有就是明显能够取到的证据不去取。如前科劣迹、或者材料中反映证人已经到了公安机关,但民警没有制作笔录。另外还有采用粘帖的方法制作笔录的(主要在电脑制作笔录时出现,当事人不可能说的一模一样)5、采取多

  14种形式取证。如摄像。6、证据要记录提取人、时间,以免时过境迁以后无人负责。

  案例

  因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村民胡爱珍将河南省某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4月7日,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以被告某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了某市公安局的的处罚决定。

  原告胡爱珍系某市石道乡术村农民,为了发展养殖业,他筹借资金购买了建筑材料,在自家承包的空闲地上垒建了猪圈。2005年8月8日上午,某市石道乡政府土地所工作人员到胡爱珍家,以其非法占用土地为由,强制拆除了胡爱珍所垒的猪圈。胡爱珍不服,与家人进行阻挡。此时,围观群众蔺耐芹被砖头意外砸中头部,经鉴定为轻微伤。

  某市公安局接乡政府工作人员报案后立案调查,认为蔺耐芹所受伤情系胡爱珍投掷砖头所致,遂于8月29日对胡爱珍给予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胡爱珍不服,以某市公安局仅对某市石道乡政府土地所工作人员进行取证,该证据不实为由,一纸诉状将某市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市公安局仅对某市石道乡政府土地所在场工作人员进行了取证,该证据缺乏客观性、真实性,且部分笔录相互矛盾,缺乏合法性,因此法院不予认定。据此,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在行政诉讼中,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15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九、传唤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这一条实际上对传唤证传唤、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实践当中要注意这么几个问题吧。

  1、一个是并不是对所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都要使用传唤证,只有对需要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才需要传唤,这里所说的需要是指公安机关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调查工作的需要决定是不是有必要使用传唤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如果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调查工作的需要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实际情况来看,认为不需要传唤,公安机关也可以不适用传唤。可以到他的住处和所在单位进行询问。对于违法行为人投案的,被群众扭送的、自愿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都不需要传唤。但是我们很多民警可能是习惯了,不管违法嫌疑人的到案方式,一律填写成传唤。

  2、传唤的地点没有作出规定,这样便利公安机关执法,这就意味着可以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也可传唤到公安机关以外的地点,比如说居委会、村委会,这主要是方便公安机关执法,因为有时候违反

  16治安管理行为人离公安机关比较远,带他的路途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说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就近的方式,选择一个合适的地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询问查证。

  3、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之后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跟以往不同的是口头传唤之后,不需要补办传唤证,只需要在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就可以了。这与我们以前的程序规定是不同的。那么在询问笔录当中要注明什么东西呢?一个要注明被传唤人到达询问地点的时间,而且要注明被传唤人可以自由离开询问地点的时间,而且询问笔录当中注明的这两个时间要由被传唤人签名或盖章,这也都是为了加强监督,防止公安机关适用口头传唤以后呢超过规定的时限进行询问。我们在执法考评中经常发现没有填写被传唤人到达询问地点的时间、可以自由离开询问地点的时间。

  4、就是询问查证时间问题。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后应及时询问查证。什么是及时,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个及时应当理解成被传唤人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尽可以短的时间内或者说是被传唤后到案后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绝不能传唤到公安机关之后就置之不理。

  15、对于执行询问的时候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个人。治安法没有规定,但是行政处罚法有规定。我们在实际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一是笔录上只有一个民警名字,二是有两个民警的名字,但是同一个民警的笔迹。三是有的民警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笔录中,四是同一记录人,但是笔迹不一样,这些都会影响到笔录的合法性。在法院庭审时,经常不被采信。

  案例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2006年7月12日,某派出所接到110报警,报案人魏某称当晚其与妻子开车回家,看到小区里出现许多标语贴在外墙,即去劝阻,后被同一小区的居民李某打伤。派出所于当天立案受理,并于2006年8月31日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李某起诉于法院。判决书内容比较多,我只讲部分。但笔录制作时间系2006年7月12日23时55分至2006年7月13日0时40分,记录人系“夏荣”。比照韩某、魏某以及其他询问笔录的笔迹,很显然,韩某笔录的记录人与魏某笔录的记录人系同一人。而该两份笔录却记载了不同的记录人。从笔录制作时间上又反映了同一个记录人在同一时段对不同的证人制作了询问笔录。故该份证据的取得缺乏客观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予排除。

  综上,事件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对立,派出所认定李某殴打魏某却又缺乏魏某本人对李某的指控。派出所用于认定李某殴打两第三人的主要证据是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和验伤报告单。现证人的询问笔录证明的内容表现出对立性和不一致,其证明力不强。其中作为主要事实证

  1据的询问笔录又存在着虚假情形,使本院对派出所调查取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产生怀疑。在指认李某有殴打行为的询问笔录中,有关证人对李某如何实施殴打的事实也说法不一。而验伤报告单只能证明第三人受到过伤害的结果,不能直接证明该结果系由李某实施殴打所致。所以,派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其认定李文正有殴打的违法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6、询问查证的时间不仅包括询问的时间,也包括查证的时间。这一点经常有的民警认识错误。

  询问查证的时间并不是指案件的办结时间,如果在询问查证时间内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让被传唤人回去,如果超时限传唤,116条有责任追究规定。

  7、如何计算询问查证时间呢,一般来说,起始的时间是被传唤人到案的时间(到达指定的询问地点),这个时间不能从公安机关实施询问的时间计算,也不能从公安机关实施传唤的时间计算。有些特殊情况下不能从被传唤人到案时间计算,比如说按照治安法的规定,对于醉酒的人,对于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有威胁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对他采取约束性的保护措施,醉酒的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之后呢,醉酒状态还没有清醒的时候,是无法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查证的,实践中大家接触的也比较多,他醉酒后吐的也比较厉害,身体也比较虚,即使酒醒,他身体发虚也无法接受询问查证,所以由于违反治安管理人的一些特殊原因,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对他实施询问查证的这种情况下,从他能够接受询问查证的时间计算,比如说刚才说的醉酒的19人,应从他头脑清醒、身体状况允许,能够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查证的时间开始计算,终止时间是指结束本次传唤询问查证且被传唤人可以自由离开询问查证的地点的时间。对于没有终结案件的,结束本次传唤的询问查证并不是说终结对案件的询问查证,而只是结束了本次传唤后的询问查证。

  8、询问查证时间超过8小时需要经过批准,办案单位负责人口头或书面的,记录在案。(告知违法嫌疑人)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询问查证不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9、治安法要求将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经常遇到的是:是否要将传唤通知家属,而应该是:如何将传唤通知家属。

  10、对证人不得传唤。对于与违法行为有些牵连,但不能确定是违法嫌疑人的,不能传唤。嫌疑应当有一定的依据。

  11、网吧案件

  经口头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接受处理,可否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就目前而言,仅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外的违

  2法行为人,强制传唤没有法律依据。

  十、检查

  行使检查权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而且是不得少于两个人,对于实践当中不具备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如治安员,联防队员、协勤人员等一律不得代替人民警察行使检查的职责;检查的一般程序和法律手续,按照87条的规定,一般的情况下,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这是一般情况下,这两个证件是缺一不可的。

  但是法律又设定了一个特殊情况下的当场检查,当场检查的程序是说对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这里说的当场检查就不需要出示检查证了,出示人民警察的工作证件就可以了,比如说110出警的时候,需要对有关物品、人身、场所立即进行检查的时候,就没必要回去开检查证,而只要出示工作证件。当场检查之后不需要补办检查证了,在依法制作检查笔录的时候,除了这个载明当场检查的具体内容以外,还必须在笔录中注明当场检查的原因,并由检查员被检查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是指如不立即进行检查,有可能发生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证据灭失、违法行为人潜逃等不利后果的情形。

  检查公民住所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也就是说对公民的住所进行检查无论是不是在紧急的情况下,都需要出示两证。缺少任何

  21一个证件,任何人都不能对公民的住所进行检查,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也可以拒绝检查他的住所。

  我们存在的问题是,从案件的其他证据看,很多不是确有必要的情况,也没有使用检查证,比如:受案表填写:某地有人赌博。有的是事后补开的检查证,在检查笔录中缺少检查证的编号。

  案例

  四川省泸县一对合法夫妻被公安局抓“现场”后,以公安局检查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泸县公安局对“梦兰美发室”实施的治安行政检查行为违法。

  白某经营了一个名为“梦兰美发室”的理发店,还招有两个徒弟。理发店仅有一间房,且用玻璃柜隔出部分空间作居住使用,该房有前后两道门。2005年9月6日22时许,泸县公安局接到该店有卖淫嫖娼嫌疑的举报电话后,即指令当地派出所出警检查,派出所指派两名民警前往检查。民警在敲该店后门未开的情况下破门进入室内,发现白某与一自称薛某的男子已上床就寝,当即表明执法身份和检查卖淫嫖娼嫌疑事项。白某和薛某声明系合法夫妻,民警要求其出示夫妻证明,薛、白二人则拒绝出示并打电话叫来邻居和亲朋予以证实,因此而聚集了众多群众围观。

  民警在群众证明薛、白二人系夫妻后欲离开现场,却遭到围观者阻止,直至派出所领导到场当众向薛、白二人赔礼道歉,表示负责修补损坏的门琐后,检查民警才得以撤离。次日,县公安局在薛、白二人要求查处举报人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检查笔录,并进行相应的调查

  22取证。此事件,经市电视台以“合法夫妻被抓现场”为题作了报道后,薛、白二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泸县公安局的检查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治安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秩序的嫌疑场所实施检查。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实施现场检查的民警仅亮明了执法身份而未出示《检查证》,不符合《规定》第六十七条一款“为了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查获违法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须持有检查手续,并表明执法身份”的规定。而且,原告经营的“梦兰美发室”系营业和居住共用的场所,在非营业时间,该场所属于原告的居住用房,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行政检查,不应参照适用《规定》第六十七条二款“因情况紧急,对单位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办案人员可以凭执法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立即补办检查手续”的规定。因而,被告实施的检查即不具有合法性。据此,法院判如前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3期限是从受理之日起计算,直至作出处理决定的最长的时间限制。大家知道,无论是条例还是行政处罚法都没有对办案期限作出规定。这一条主要体现行政执法的效率原则,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办理治安案件。这里边的30日包括节假日在内的连续计算的时间,不是指工作日。

  所谓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是指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需要延长的,应当在30日界满前提出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也应当在30日界满前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那么公安派出所需要延长办案期限,他经过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办结的,这个办案期限如何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还需要继续调查取证,案件终结以后,也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如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即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公安机关也要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为他逃跑的,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的,可以将决定书交给与他一同居住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签收,如果没有家属和单位的,也可以采取委托其他公安机关送达或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有的人说你忽略了一个问题,你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将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他,他跑了,你怎么告知呀。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就可以了,人已经逃跑了,我们不可能去告知,这是无法实现的事情,我们在告知笔录中记录就

  24可以。

  还有一种情况,公安机关在60日内不能办结的,怎么办呢,是不是这个案子就结了,这是不要以的。我也说过,设定期限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防止久办不决,我们必须采取唯物主义观点看待这个问题,实践当中确实存在60日内办不结的现实,这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大家可以看到,在治安法执法监督一章中,并没有对在法定的期限内办不结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起开始计算,而不能从受理治安案件之日起计算。

  所以这又提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调解的记录(包括没有调解成功的案件),一是反映工作量,二是我们作为的一种方式,法院的同志讲,只要有调解的记录,就可以说明我们作为。三是可以计算期限。

  十二、缴纳罚款

  1、当事人没有缴纳罚款的如何处理治安法并没有规定。但行政处罚法51条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按照按照行政处罚法51条三项的规定,公安机关确实没有其它办法来强制被处罚人缴纳罚款。按照正规的,应当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为结案方式。

  2、缴纳罚款应当先进账,在开具发票,两者不可颠倒顺序。

  3、收缴的财务应当公安机关缴纳。

  十三、管辖

  1、对于地方进京信访人员中的违法行为,地方公安机关常常自

  25己或者根据首都或者上级的要求,带回处理地方进行治安处罚。《治安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由此不难看出《程序规定》第九条是根据法律授权作出的规定。

  2、如何理解“案件发生地”?

  一对男女在甲地谈好价钱后,在(二)地发生卖淫,嫖娼,被甲地派出所民警跟踪到(二)地现场查获。问此案发生地在什么地方?应该由甲地派出所处罚,还是由(二)地派出所处罚?

  为卖淫嫖娼谈价钱是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组成部分,甲、(二)两地均可视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因此,两地都有管辖权。

  3、发现地公安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如甲是A地人,到B地盗窃,后到A地销赃时被发现,A地能否处罚?何时适用发现地管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新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删除了“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发现地公安机关不再具备管辖权。具体到该案,A地公安机关仍然属于“发生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发生地包括行为地、结果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场所,违法行为持续、继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连续状态是指基于同一个或者概括的违反治安管理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连续盗窃;继续状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状态,如非法拘禁。

  4、发现吸毒违法案件的公安机关属于“发生地公安机关”。

  一办案单位抓获一贩毒人员,并当场抓获一外地吸毒人员,该吸毒

  26人员尿检呈阳性,并陈述前一天在家吸食过毒品,这次也是准备买了毒品再回家吸食.对这一吸毒人员的处理?违法行为属于“状态犯”的,则状态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对于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应当属于“状态犯”,发现地公安机关就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管辖。

  5、派出所不宜管辖非本辖区内行政案件

  公安部法制局的答复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我们认为非本辖区内行政案件不宜由本派出所管辖。

  6、关于共同管辖和主要违法行为地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案例

  某地甲所查获张三1月5日赌博案件,在办理中,乙所又查获到张三1月10日的一起赌博案件.此时甲所的案件还未结案,请问此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置?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据此,张三1月10日赌博案件可移交甲所办理。如张三1月10日赌博案件属主要违法行为,2必要时移交乙所办理。双方如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7、多个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时受害人有选择权

  甲在A地发短信干扰在B地乙的正常生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应受处罚。被侵害人乙如向B地公安机关报案,B地公安机关能否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地和危害结果地,所以A、B地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被侵害人有选择报案机关的权利,被侵害人向B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B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应当予以受理。A、B两地公安机关若出现管辖权争议可提交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予以指定管辖。

  9、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不属于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中违法侵权问题的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又作了专门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

  2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四、法律文书制作

  1、受案登记表:一是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

  “案件来源”,是指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报案时间”栏填写报案的年、月、日、时、分。“报案方式”栏填写口头报案、书面报案、电话报案等。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填写时比较随意,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相比较,出现不一致的地方。

  2、处罚决定书。包括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收缴、追缴等其他处理内容。对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同的,要同时写明每个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及处罚种类、幅度,对一人的多个违法行为要分别写明处罚种类、幅度。“履行方式:”后面的横线处要注明具体的期限和方式,包括合并执行的情况。一并作出没收、收缴、追缴决定时,应当附有相应的清单,并在决定书中注明清单的名称和数量。我们实际操作时,经常没有填写从轻、从重、减轻处罚的内容,包括引用的法律条款,行政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适用法律不具体

  (1)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119个法条组成。

  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2)执法活动中,对一个涉法问题作出决定时,可能要适用多个法条。如对教唆他人盗窃的人进行处罚时,应同时适用《处罚法》的第49条和第20条第二项

  2的规定。

  (3)“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4)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项”的适用。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

  “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即条中可以有项,款中也可以有项,(  5)“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这五种情形,就是该项的五个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也有五个目。“目”的适用。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

  2、应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

  3、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本身没有效力。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法无明文不得实施处罚,这也就是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如某行政机关适用本单位开会所作的会议纪要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其所适用的会议纪要当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4、由于定性错误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如应受治安处罚的故意殴打他人行为定为寻衅滋事,而适用相应条款予以处罚。引用错误,对方就不会认为是笔误,而是适用

  3法律错误。

  有的落款时间不填写,行政复议、诉讼起算的时间就出现问题。

  3、在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时,因公安部制定的标准文书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8条规定不相符,该法律文书最后一行“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一栏有误,各单位立即将“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一栏中的“或者”改为“和”。但是很多办案民警没有请见证人,证据的效力就成了问题。

  十五、身份证明及前科

  我们很多同志忽视了这项工作,有的是事后去补的,没有意识到身份证明的作用,一是决定我们是否应当报送劳动教养。二是不执行行政拘留。三是处罚的幅度。从轻从重的情节。四是是否是特殊的人员,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十六、鉴定结论

  受害者擅自委托作出的伤情鉴定结论,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无论是办理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对鉴定程序的启动是由办案部门决定的。个人擅自委托他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进入法律渠道。我们这方面的教训太多,也很深刻。关于对证据的认定问题,其采信标准应由办案单位结合具体的案情来确认,一般来讲对于受害人擅自委托作出的伤情鉴定结论不采取文证审查的方式,而应开具委托书告知其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另外就是鉴定结论要告知当事人。

  十七、110什么时间出警才合法?

  31案例

  原告陈清华,张景琳,廖信阳合伙购买一辆后八轮自卸车,挂靠登记在江西省信达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赣M02613。2004年4月13日凌晨3时40分,原告陈清华发现停放在赣县县城梅林镇菜市北路A33号楼下街道旁(原告陈清华楼下)的赣M02613汽车被盗,随即在3时42分拨打110向赣县公安局报警,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在做好电话报案记录后,即通知梅林派出所值班民警发出出警指令,值班民警罗XX接到指令,于3时46分46秒用手机与原告陈清华取的联系,了解被盗车的特征及被盗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罗告知陈清华往茅店镇方向(出城的一条路)追车,罗自己则带领民警往赣州市章贡区方向(出城的另一条路)追车,此次通话时长4分02秒。之后,罗驱车追至章贡区水东,途中沿路询问,未发现盗车线索,就返回县城。4时左右到县城光彩大市场西门询问有无工程车通过,后又到菜市北路、三发加油站、县加油站等地询问了解被盗车的去向,未获得有价值的线索。

  由于民警在用电话与陈清华联系后,并未去现场,而是直接出警追车(陈清华本人也骑摩托在追车),而陈清华的家属一直在被盗现场等候民警,期间多次拨打110,询问有无来,出警民警在出警途中曾多次接到指挥中心询问是否出警的电话。4时25分,当民警在县城周边了解情况时,再次接到指挥中心的电话。4时30分,出警民警到达被盗现场。此时,离原告第一次报警相差近1个小时。

  [争议]

  32原告诉称:原告在3时42分报警时,汽车刚被盗开出40米左右,而被告赣县公安局的民警却迟迟未到现场处警,直到4时40分才到案发现场,此时离报案时间相差近1个小时,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夭夭。另外,被告接警后处警措施不当,没有采取设卡、布控等必要的措施,而是让其微弱的警力凭一部警车在方圆几十公里的城市毫无线索的寻找一台被盗车。被告的迟延出警行为给原告遭受了14.8万元的重大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迟延出警违法,并赔偿14.8万元。

  被告辩称:2004年4月13日凌晨3时42分29秒我局接到原告的报警后,迅速于3时43分下达了处境指令,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出警,前往章贡区方向追缉犯罪嫌疑人和被盗车,并告知原告往茅店方向追,当民警追车未果后,回到县城又在相关的路口街头询问了解情况,再到案发现场,我局的接处警行为并无不妥,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不作为,原告主张行政赔偿于法无据。

  [评析]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焦点:

  一、如何理解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中的“现场”

  该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生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处境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的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工作”。作为一般群众,包括大多数的执法人员都很自然的理解“现场”就是犯罪分子作案的场所,专业术语称为“第一现场”。但是,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现场”的内涵远远不只是“第一现场”,掩藏赃物的场所、转移罪证的场所、33犯罪分子隐匿的场所以及再作案的场所等等都属于“现场”。此条规定,“现场”的概念模糊不清,极易误导群众和执法人员,带来不必要的争论和扯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类型形形色色,不是任何案件发生后民警都必须“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就本案而言,犯罪分子盗取了汽车,并已驶离了汽车停放地,正在逃跑之中,民警通过电话与失主取得了联系,且已达成共识(分头追车)。此时是否也应该按照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先到被盗现场处置,再去分头追车呢?显然,这种做法是极不可取的,只能贻误破案时机。法院在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后,对“现场”做出扩大解释,确认了民警追捕犯罪嫌疑人和了解犯罪嫌疑人去向的合法性。

  二、如何理解出警时间

  从原告凌晨3时42分29秒开始报案,到3时46分46秒处警民警与原告取得联系并出警,期间时长4分17秒。在这4分多钟的时间里,既包括原告报案陈述案情和110接警记录的时间,也包括110指挥中心向出警民警转警、转述案情以及出警民警的基本准备时间。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关于出警民警到达现场的时间指的是“出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境指令后”“市区5分钟内”到达现场,而非当事人报警以后5分钟内。本案处警民警在接到指令后,立即与原告联系并出警追车。被告的出警时间及时,符合《公安厅规范》及被告向社会承诺的出警时间要求。因此,被告赣县公安局的出警时间不属迟延。

  三、本案公安机关是否应该赔偿

  34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且给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了损失。本案中,被告赣县公安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出警处置案件,就应视为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于在处置中是否要采取设卡、布控等措施这是属于工作方式方法是否适当的问题,而不存在违法性。事实上,原告的汽车在报警时已被盗车人所控制,设卡、布控只是存在截住车辆的可能性,但不能推定为原告的汽车被盗是由于被告没有设卡、布控的结果。因此,原告的汽车被盗损失与被告的处警行为没有本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

  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时又被称作小刑法,因此,刑法中的一些理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是使用的。例如:1、想像竞合犯,行为人的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件,如:甲某在依法执行管制期间殴打他人,同时违反了43条和60条的规定,按照较重的处罚。2、牵连犯,以实施某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目的,其中方法、目的又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砸毁汽车玻璃盗窃车的,按照较重的处罚。3、法条竞合,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触犯了数个法律条文,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如故意损毁井盖、照明设施的,违反37、49条,按照故意损毁公共设施处罚。

  一、寻衅滋事案件

  35甲概念与特征: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二)认定与处罚:寻衅滋事案件与殴打他人案件、故意损坏财物案件的区别是,前者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后者则不然。

  (三)证据规格:1:询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还是开心取乐、寻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3)问明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4)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5)作案工具及来源。(6)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7)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被伤害情况、物品被损害(被强拿或占用)情况。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1)违法事实情节:

  36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的混乱程度。(2)作案手段、危害后果。(3)对事件的看法:是否引起公愤。

  4: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5:鉴定结论:受害人的被伤害程度;被损害(被强拿或占用)物品的价值认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6: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7: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甲概念与特征: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行为人拒不接受和阻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自己的职务,或者推桑、辱骂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使其正在执行的职务发生困难,无法进行。

  1、城管队员经常与群众发生纠纷,这种情形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进行处罚?

  答:

  这类案件能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进行处罚,如果群众有阻碍行为,则关键要看城管队员的行为是否属“依法执行职务”。因此,办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应当要求城管部门提供有关的法

  3律依据,而且城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城管人员属依法,我们可以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城管人员不是依法押,我们就不能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处罚。特别是对城管人员滥用职权的,不得对群众予以治安处罚。在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况下,如果城管人员受到殴打等不法侵害,可以按殴打他人等对侵害人予以处罚。

  2、民警在依法办案时,遭到阻碍(未使用暴力)。问:(1)在办理阻碍执行职务一案中,民警是否要回避?(2)处理决定书副本是否要送达给民警办案单位?谢谢!

  答:民警是案件当事人,应当回避。办案单位也尽量回避。因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权益,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所以被阻碍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所属单位不应被视为一般的被侵害人,不需要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副本。

  案例

  原告:胡寨,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某区新村乡大寨村一组。

  被告:某区公安分局

  2007年5月7日,某区新村乡副乡长唐必华、安监所工作人员许正福、陈伯元、农办谭济平及驾驶员胡小平一行5人根据上级政府及乡政府的部署,在新村乡十大桥处检查交通安全。当时早上7:30分左右,上诉人胡寨驾驶摩托车经过,检查人员发现胡寨驾驶摩托车带人并未带头盔,存在安全隐患,遂示意停车检查。胡寨在检查未完

  3成就欲强行驾车离开,被政府工作人员阻止,胡寨谩骂和殴打检查人员,并用竹棒打伤唐必华、许正福。以上事实有许正福、唐必华、陈伯元、胡小平、刘文泉等人的调查笔录,胡寨本人的陈述,证物照片、许正福执法证件、病历等证据证明。某区公安局于2007年5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项的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胡寨处以拘留十日,于2007年5月25日送达原告,并执行完毕。

  胡寨不服,于2007年6月25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于2007年11月26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胡又于2007年12月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1月15日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甲、新村乡安监所有无公路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执法权的问题。

  (二)、安监所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其他参与人员是否具有执法权利。

  (三)、安监所人员是否属于依法执法。

  结合本案分析,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甲明确法定职责是前提。在此案中,执法主体新村乡安监所本没有法律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的行政执法权,只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2006年第198号令)的规定,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将农村公共安全监管事项

  3委托乡镇执法,新村乡安监所人员仅仅经过某区交警部门的培训,颁发了执法证,没有书面委托协议。在法院审理阶段交警部门对颁发执法证行为进行了追认。虽然人民法院最后认定新村乡安监所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项具有行政执法权。

  (二)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是基础。执法主体取得执法资格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基础,未经法定程序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能进行执法活动。本案中,有执法资格证,公安机关要注重查明参与执法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主体合法,这是构成此类案件的基础。

  (三)依法履行职责是关键。依法履行职责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本案原告胡寨驾驶摩托车曾多次被新村乡安监所扣证和处罚,均是以新村乡安监所的名义且未出具相应的法律手续,导致胡寨对安监所工作人员带有相当大的抵触情绪;当日胡寨驾驶摩托车带人且未带安全帽,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生口角,胡寨拒绝接受检查并强行离开,殴打和谩骂政府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在收集此类案件证据的过程中,要注重收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证据,这是构成此类案件的关键。如果没有依法履行职务,就不构成此性质,同时,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都能做到依法履职、文明执法,就可以避免此类案件的大量发生。

  三、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是指故意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表现为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手段和过程;(2)问明打人的动机和目的,以确定其主观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4)问明受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做案的,问明其他人的情况,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分清主次,区分责任,还要注意相互印证。

  2、询问受害人,制作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和后果,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

  3、出警情况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应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相,对现场凶器进行扣押。

  4、询问证人,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制作笔录。

  5、进行伤害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6、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应当进行辩认,并制作辩认笔录。组织辩认时,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辩认的规定进行。

  7、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

  41案例

  3月28日,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不服公安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某市公安局因作出的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一审被判决变更。

  原告马某系某市卢店镇西五司村四组农民,2005年7月因村组选举与第三人袁某发生矛盾。2005年8月4日18时许,马某与怀有身孕的女儿马红在回家途中,被袁某等人围攻,马红与其理论时,袁某一脚将其踹倒致早产,马某见状便与袁某进行撕打。后经法医鉴定,马某与袁某均构成轻微伤。

  2005年8月25日,某市公安局以马某、袁某殴打他人为由,分别给予拘留马某5日,袁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马某不服,以某市公安局的处罚显失公正为由,将某市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某与第三人袁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互殴,均受到轻微伤害,二人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该受到治安处罚。但被告对马某作出了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对袁某却仅给予罚款100元,两者相比较,被告对马某的处罚显失公正。法院遂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变更某市公安局拘留马某5日的行政处罚为二百元罚款的判决

  四、毒品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吸食、42注射毒品是指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杜冷(四)以及其他具有麻醉或致幻作用的毒品的行为。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活动和吸食、注射毒品人自身的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注射了毒品;主观上是故意。

  (二)认定与处罚:

  在认定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时,只要实施了吸食、注射毒品的活动,即构成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但要注意与医生为了医疗需要给病患者开的药方使用某些麻醉药品区别开来。主要在实际中,有些办案单位仅仅凭尿检阳性就认定吸毒成瘾是不准确的。

  (三)证据规格:1、讯问非法持有少量毒品及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制作讯问笔录。(1)问明持有、吸食、注射毒品的时间、地点、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剂量)采用何种方法、使用何种器具及吸食、注射过程;(2)问明主观过错,即是否明知是毒品而吸食或注射、持有;(3)问明毒资来源,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2、对现场查获的毒品依法扣押,进行鉴定、结案时予以没收,交有关部门销毁。3、尿检鉴定。

  1、禁毒法实施以后,取消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取而代之的是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

  2、《禁毒法》实施后,曾因吸毒被治安处罚,能否作为前科,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答:《禁毒法》第38条第2款“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包括吸毒情节严重(从吸毒

  43时间、频率、剂量综合判断)或者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

  3、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对吸毒人员处罚时,是否以成瘾为前提?

  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对吸毒人员进行处罚不以吸毒成瘾为前提。

  4、《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请问:在认定办法还未出来之前,吸毒成瘾的认定如何操作?仍然按照以前的方法吗?答:根据《禁毒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禁毒法》实施后,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经咨询禁毒局,《吸毒成瘾认定标准》正在制定中,在《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出台前,吸毒成瘾标准主要是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

  五、卖淫、嫖娼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或实物为媒介,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行为双方都是自愿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卖淫者是为了获取金钱或财物,嫖娼者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性行为。在客观方面,双方都是行为主体,以金钱或实物为媒介,实施了不正当的性行为。

  44(二)认定与处罚:要正确区分卖淫、嫖娼案件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区别。其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如:男女通奸、聚众淫乱等行为,最根本的区别是这些行为都不是以金钱或实物为媒介和目的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进行手淫、口淫行为的,应按卖淫、嫖娼予以处罚。

  (三)

  证据规格:

  1、询问卖淫、嫖娼人员,制作讯问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组织、讲价及交易的过程,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具体数额;(2)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3)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4)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5)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6)双方口供要相互印证;(7)有无前科。

  2、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应制作检查笔录,提取安全套、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后,将原物依法销毁。

  3、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

  454、卖淫、嫖娼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5、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

  6、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7、对于卖淫嫖娼案件中,由卖淫女提供给嫖客发生两性关系用的避孕套,我们认为应当以作案工具论,应当扣押,并以卖淫女的名义收缴后直接销毁。

  8、另外就是注意对介绍、容留卖淫的刑事追诉标准。如甲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

  9、还有就是材料附卷的问题。

  案例“铁案”为何被撤销

  一、刘一凡嫖娼现场被抓。

  2007年5月22日晚上十点多,刘一凡在某市太阳岛洗浴中心洗澡,其间,刘找来卖淫女严×在贵宾房发生二性关系。正在两人发生关系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被抓时刘的生殖器上还戴着避孕套。

  刘一凡被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询问时,对其嫖娼事实供认不讳,但

  46在讯问材料上签了假名刘全四。并供述了假家庭情况和地址。

  5月24日,刘一凡嫖娼案成立,作出了对刘一凡治安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裁决。5月28日,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刘一凡进行身份辨认,确认刘全四就是刘一凡。5月29日,向刘一凡送达了治安处罚裁决书。

  二、当事人不服处罚,申请复议。

  刘一凡不服市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并处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以办案人员威逼引诱,编造“口供”捏造嫖娼的事实等理由,于6月11日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省公安厅法制处依法受理,通过调阅案卷,讯问当事人,发现该市公安处罚决定书存在以下问题:

  甲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市公安局提供的案卷材料中,记载刘一凡的口供笔录材料严重失实。刘一凡交代的是假姓名、假住址、假家庭成员情况,与事实不符。为证实刘一凡的身份,市公安局于5月28日对“刘全四”在继续盘问记录上捺印的指纹进行鉴定,证实刘一凡就是刘全四。但市公安局在无任何关于刘一凡嫖娼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对刘一凡的处罚就已在5月24日实际执行完毕。因此,该案只有“刘全四”的证据材料,没有刘一凡的证据材料。

  (二)定性不准。卖淫嫖娼需以给付财物为条件,并有谈价情节,而案卷材料中并没有提供刘一凡与卖淫女的谈价以及进行财物交换情节的证据材料,因此不能认定为嫖娼行为。

  (三)程序违法。该局于5月24日已对刘一凡的罚款执行完毕,但处罚裁决书于5月29日才向其送达,存在明显的先处罚后裁决的4程序违法问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07年7月10日省公安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撤销了市公安局对申请人刘一凡作出的拘留并处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责令市公安局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决定作出后,该市公安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抽调专人组织了复查专案组认真复查。为找当时的按摩小姐及其他证人花费了大量的精力,终于为此案获取了大量新的证据,增加了新的情节,认为刘一凡嫖娼案是铁的事实,“铁案”永远翻不了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主要证据充分。办案人员为了查实所谓“刘全四”的真实身份,提取了刘一凡的指纹,经鉴定,与“刘全四”在讯问笔录上所捺的指纹(右手拇指)相同。8月3日,办案人员将刘一凡传唤至市公安局,经当时按摩小姐辨认刘一凡就是5月22日晚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被带至公安机关的男子。原承办该案的办案人员及有关说情人员证实:5月22日晚,刘一凡因涉嫌嫖娼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期间,当时神智清楚并无其他异常。据此,可以认定“刘全四”就是刘一凡。还查证了刘一凡在按摩之前其司机王×与领班谈价的情节,以及抓获刘一凡时生殖器上戴有避孕套等情节。

  第二,本案形成证据链。1.有谈价的证据。2.有谈价后进房证据。3.有进房后嫖娼的证据。4.有民警查处证据。

  第三,刘一凡最初交代的材料是有效证据材料。刘一凡在5月22日的最初笔录中,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嫖娼行为,虽然报了假名“刘

  4全四”,但所报工作单位是真实的,并在笔录上捺了手印。因此这份笔录是有效的证据。

  市公安局根据复查所补充的证据材料,认为刘一凡嫖娼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以刘一凡嫖娼为由,依照扎昂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刘一凡重新作出治安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5000元的决定。

  三、专家论证,“铁案”被撤销。

  关于市公安局拟对刘一凡重新作出处罚裁决的问题,经省公安厅审查,认为市公安局目前仍不能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理由:

  甲市公安局拟重新作出的裁决仍然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据以定案的基本条件。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该案是否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大致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衡量:

  第一,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市公安局通过指纹比对和身份辨认,认定了刘全四就是刘一凡,但在署名为刘全四的问话笔录上,出现了假名、假家庭住址、假家庭成员情况,所以对其交代的嫖娼情节,其真实性也是受到怀疑的。也就是说,该份口供笔录证据,其真实性尚未查证属实,不能在重裁时作为主要证据采信。

  第二,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与案件真实都是有关联的,市公安局补充了刘一凡司机王×代刘与领班谈价的过程,但该证据与刘一凡和卖淫女是否存在谈价的事实并无关联,并不能说明刘一凡与卖淫女

  4也存在谈价的事实,而这恰恰是原认定刘一凡存在嫖娼事实的一个重要情节。

  第三,案件事实的每一个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现有证据中,可以直接证明刘一凡存在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事实的,只有卖淫女的口供材料,没有作为嫖娼当事人刘一凡的交代和相关物证,所以对是否发生嫖娼这一关键情节,相关的直接证据不能对应,形成不了证据链。

  综上所述,根据市公安局两次收集、补充证据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刘一凡有接受异性按摩的事实,也有嫖娼的重大嫌疑,但要从法律上认定这一事实,不能凭感情办事,从主观上进行逻辑推理,以推测的方法来定案,我们必须从法律的规定出发,让证据来说话。

  (二)市公安局拟作出的重裁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公安局重新组成具体行政行为,仍是依据刘一凡嫖娼的事实,与第一次的裁决是依据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其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本案证据方面基本上是间接证据,如刘全四、卖淫女的供述,执行警务人员的证据。如果当时执行警务人员将避孕套收集了,无论是上面的毛发还是体液,都可通过现在的侦查手段查明“刘全四”和刘一凡的身份,及刘一凡与卖淫女是否发生性关系等。这是很难得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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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派出所执法办案场所问题整改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摘要: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府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在依法治国中处于重要位置,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如何提高执法质量,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这几年,各级公安机关先后组织进行了新老“三项治理”,特别是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端正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人民群众还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公安执法工作现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根源,探究改革、完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措施,是每个公安民警应当高度重视、深入思考、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下面笔者结合驻马店本地的执法工作现状,就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看法。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安行政执法;依法治国

  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执法不规范、执法质量不高,一直是长期困扰我们公安执法的一大顽症。就如何根治这一顽症,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都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公安机关把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强力推进了公安执法工作。从整体上看,公安执法工作和执法质量有了明显地进步和提高。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多年形成的、旧的执法习惯和执法观念还依然存在,公安执法工作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受经济利益驱动,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的情况相当严重。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对治安案件不注重调查取证,不分情节轻重,个别案件交钱走人,不拿钱关起来。有的地方片面规定罚款指标,执法办案要看是否有“油水”可捞。因而常常以罚代拘,在群众中造成犯了罪、违了法都可以赎买的错觉,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忽视了处罚的社会效益,群众对一些案件处理不公意见较大,反映强烈。有的办案单位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往往先责令当事人交款或扣押当事人财物,当事人如交纳了,就将暂扣款用作罚款处理;如不交纳或交不出,就予以治安拘留处罚,以致对有些违法事实、责任相当的案件,出现罚款或拘留两种不同的处罚。有的甚至当事人不交暂扣款,就又罚款、又拘留,特别是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办案人员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心理,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的现象尤为突出。据调查,个别单位办理的卖淫嫖娼案件,有不少是应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的,还有部分行为人触犯了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有的单位往往是一罚了事。还有的地方用罚没款项发工资,造成了执法的不严肃性,影响了公正执法。

  (二)部分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基本素质较差,特权思想严重,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在执法中随意性大,不严格执法,主要表现为:

  越权处罚。一些办案单位越权办案,办案过程中缺少报批手续,该报批的不报批。有的派出所擅自处50元以上甚至几千元的罚款,既不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又不依法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只开一张白条,有的还多收少开;还有的不按法定的处罚幅度量罚,如对应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有的却处以400元罚款,对卖淫嫖娼、赌博等案件,擅自提高罚款数额。

  办案显失公正,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些办案单位或民警办人情案、关系案,对于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案件,有的“顶格”处罚,有的则按最低限处罚,造成情节轻重与处罚力度不相当。有些案件因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执法人员随意罚款,张口说罚多少就是多少。

  对案件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随意定案。特别是比较复杂的案件,明显还有同案犯及其它违法行为,而不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该进行鉴定的证据不送请鉴定,有些案件不作全面取证调查,仅凭当事人的口供定案,致使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

  滥用强制性手段。一是留置超范围,留置后不按规定通知家属。如对经济案件、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赌博、卖淫嫖娼案件等明显不符合留置条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适用留置,或在刑事、行政立案后仍延长留置。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留置后,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家属。二是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随意性较大。对刑拘延长30日的对象超出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三种对象范围,犯罪嫌疑人刑拘后,基本上都延长至30日;有的刑拘期满后,没有继续侦查必要的,也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且保而不审,监而不审;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不落实,情况没有及时掌握,如某县局一取保候审对象,起诉到检察院时,才发现已死亡;刑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处率不高,特别是

  监视居住直接释放率高。三是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暂扣、证据登记保存以及发还财物未按规定审批,有的甚至还在打“白条”;收取预交款超范围;有的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连同车上货物一同暂扣,久拖不予发还等。

  利用处罚权送人情,不依法办案。一些办案单位在处理赌博、卖淫嫖娼时,对卖淫女、嫖客实施罚款、拘留、劳教,而对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的老板大多处以较低数额罚款或根本不予处理。

  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的十四项职责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但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很好履行这些法定职责,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群众报警不出警或不及时出警处置,案件该立不立、该查不查。二是对公民要求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拒绝履行。三是对公民申领许可证、执照,该办不办、故意刁难或无故拖延等。如在办理伤害案件中,一些基层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往往不管案情大小,先叫治保会或协警队去处理。有的派出所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时立案,认真调查取证,因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处理。有的则违反规定,将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轻伤以上案件也作调解处理,有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派出所不肯移交有关案件材料,致使加害人逃避制裁、处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依然存在。各地区之间、各部门之间,为了自身和局部利益,互相推诿本应管辖的案件,特别是在退赃和处理涉及本地区经济利益的案件时,非但不予配合,反而多方阻挠,有的还搞幕后交易,退赃即放人;还有的对异地公安机关到本地办案协查不闻不问,索要好处费或不按管辖分工乱办案等等。

  (三)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为普遍,办案中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或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

  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单独上路检查扣证罚款;民警单人调查取证、检查和进行询(讯)问。二是违反地域管辖、警种管辖规定执法办案。如涉及本地企业被骗的经济犯罪案件,不管有无管辖权,都立案侦查;派出所跨管辖区域查赌、查嫖;刑侦部门办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先侦查(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先告知后取证;当场处罚未出示证件,未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诉权,未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财物、50元以上罚款和重大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处罚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罚告知和听证权利告知书同时送达,处罚决

  定书不送达或送达不及时,有的甚至在制作笔录时就交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等。四是超越职权审批。警务区、中队审批治安行政案件立案;科所队长审批刑事案件立案、延长留置和以县级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等。

  执行听证程序不到位。部分民警对听证制度认识不充分,故意规避法律;有的告知程序执行得不够准确、规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或以种种理由劝说当事人,收回请求,不进行听证;当场处罚较为混乱。不应当当场处罚而实施当场处罚。有的实施当场处罚,不依照法定程序填写裁决书,民警口头说了算。

  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填写时有的用词不规范,对认定事实没有必要的时间、地点、情节等要素描述,有的因此败诉。

  罚缴分离制度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试行实施外,其它部门实施不规范,罚缴分离制度坚持不好,个别单位形同虚设。

  (四)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一是办案中动手动脚、变相体罚,刑讯逼供。如在审讯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长时间不让睡觉、罚站、罚跪等手段逼取口供。二是在治安管理中,动不动搞“零点行动”、“地毯式清查”,深更半夜上门查验证件,蔑视弱势群体;在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中,不会做、不愿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动辄使用传唤手段,将双方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不注重思想教育、引导,而采取强制驱散等方法,造成警民关系不和等。三是采取“跟踪”、“盯梢”等方法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案件,随意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的“小姐”带到公安机关审讯等。

  二、对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的分析

  造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目前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执法指导思想有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一些民警的思想和观念没有及时跟上改革步伐,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的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把握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至上观念根深蒂固。部分民警习惯于按长官意志执法和领导批示办事,以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满意不满意作为执法工作好坏的标准,忽视法律要求;当权力需要与法律要求发生冲突时,往往取权舍法,以权代法。二是在用权与维权的关系上,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漠视公民权利,没有认识到保护公民权利是执法工作的最终目的。认为只要是打击违法犯罪,就可以不顾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抓住坏人,抓错好人也不要紧”,“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权利在所难免”。三是在处理警民关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颠倒。忘记了人民警察的宗旨,忘记了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模糊了“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分水岭;特权思想严重,惟我独尊,对群众缺乏感情,对群众的呼声无动于衷。

  (二)民警整体素质不高,业务不精。一是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不少新

  民警对法律和业务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尤其是近几年刚从地方和转业军人中录用的新民警,只进行一二个月的短期培训,没有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案有关程序要求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岗位执法要求。一些老民警往往习惯于经验办案,不注重知识更新,对新形势下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不明确,有的还错误认为规范执法、按程序办案是束缚自己的手脚,会降低工作效益;二是一些民警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冲击和影响下,少数民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该办的不办;有好处的案件,争着、揽着、抢着办,借执法办案之机,吃拿卡要,有的甚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三是部分基层领导业务素质低下,工作作风不实。一些基层领导自己不懂法,不会办案,根本起不到指导和监督把关作用。有的领导作风不实,忙于应酬,很少关心执法工作,在审核、审批案件中,往往只批不审,敷衍了事。

  (三)公安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弊端。现行公安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其弊端日益显现。最突出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人事管理体制不适应。目前公安机关列入地方政府机构编制序列,实行公务员人事管理,内部人事管理缺乏自主权,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干部任用、民警招录、清退等都受到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制约,造成“进、出口”不畅,管理不顺,警力不能及时得到补充、优化。现有警力配置与当前的治安形势、公安工作任务很不适应。目前全国公安民警占人口比例是万分之十二左右,而新蔡县仅为万分之三点六。二是财政保障体制不适应。现行公安经费保障主要靠财政拨款,这取决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领导的重视程度。由于种种原因,公安经费普遍不足。“皇粮”吃不饱,就要吃“杂粮”,不少基层领导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抓工作上,而是放在抓经费上,想方设法抓“收入”,能罚则罚,尽可能多罚。

  (四)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特别是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而是分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难免发生互相矛盾,互相抵触,有的规定还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如公安机关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配套,给民警执法带来了困惑。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也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决定》对单位容留、放任卖淫嫖娼行为都规定了罚则,但量罚尺度不同;又如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营运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有关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规定,公安和交通运管部门都有权进行管理处罚,造成多头执法,重复管理等。

  (五)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也是造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问题的原因。虽然随着各种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这些监督制约机制的落实不够,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发现不了,或者发现了也不去落实,也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比如要求公开公安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实行“阳光作业”,但是在很多地方仍是“暗箱操作”,并且很多案件根本就不立案,外界发现不了,也没人举报,这样监督也就无从谈起,进而形成了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存在。

  三、对提高公安行政执法水平的几点思考。

  (一)抓好思想教育,强化民警执法意识。

  公安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是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结合点,抓好执法工作,就抓住了公安工作的“牛鼻子”,而抓好民警的学习又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关键,二者有机结合,就能取得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双丰收。提高执法质量必须从抓政治教育、提高民警思想认识入手,增强民警法制意识,把民警的思想行为统一到提高执法质量工作上来,充分利用民警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等有利时机,认真组织开展了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统一民警的思想,提高了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的认识。

  (二)抓好执法培训,提高民警执法水平。

  一是要抓好对民警法律知识培训。要特别注重对民警的法律知识培训,定期不定期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特别是对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新的执法规定,要及时组织

  人员进行研究,编写教材,举办培训班,对全体执法办案民警进行培训,确保新法或新的执法规定得到及时正确的贯彻实施。二是要组织开展案件评析活动。针对个别民警在办理案件中,责任心不强,办案能力差,讯问、询问不到位,证据固定不及时,材料不规范等现状,从各单位办理的案件中,选出各类成功的案件和不成功的案件,组织民警进行评析,总结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并聘请检、法等单位人员授课,以案析法,提高案件质量,让办案民警从中对照和检查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工作努力的方向。三是利用每周一夜晚的党团活动时间,与政治业务学习相结合,开办学法夜校。选拨业务尖子外出学习培训,回来后,对民警学习进行辅导,开办法律知识讲座,对民警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学习教育,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使民警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诉讼意识得到增强,从而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

  (三)抓好体制建设,强化公安执法保障。

  公安执法保障机制包括领导管理机制,警力保障机制,财物保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执法环境保障机制等。公安保障机制建设要同政

  治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要与中国国情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立足现状,长远规划,分步实施。一是要建立适应公安机关特点的人事管理机制,优化警力资源配置,挖掘警力潜能。公安队伍是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人数多,专业性强,危险性大,而领导职数少,民警职级、待遇长期偏低。要根据这些特殊性,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按照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加大警衔工资在民警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提高民警生活待遇,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之间、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与基层民警在职级、待遇上的差别,充分调动广大民警特别是一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同时,优化警力资源的配置,根据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大力精简内设机构和派出单位,合并职能交叉或相近的部门和警种,从实际需要出发设置公安派出机构,重新整合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沉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切实解决部门与警种之间职能交叉、权责脱节、人浮于事的问题。二是要建立“分级管理,分级、分项负担”的财物保障机制,彻底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公安经费保障理应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事,让公安机关“自谋财路”,就会把手中的权力变成向老百姓敛财的工具。要彻底解决公安经费保障问题,必须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解决。即规定国民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公安经费的固定来源,建立起“分级管理,分级、分项负担”的财物保障机制,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分项落实保障。具体是: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全国公安机关装备费和服装费,财政部、公安部制定全国公安机关装备标准,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拔;省级财政主要负责全省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包括民警工资、医疗保障,特别业务费等,保证省内民警的物质待遇基本一致;市级财政主要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经费等;县级财政主要负责县级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分级分项负担公安经费,可以缓解目前地方负担过重,保障乏力的状况。在新的财物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前,首先要用好、盘活有限的经费,增强成本意识,降低警务成本,通过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健全内外监督机制,科学管理使用现有经费装备,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三是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公安立法工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在保障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进程,到2005年建成以人民警察法为主体,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规为主要门类,由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使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安立法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立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决策,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前公安立法的重点:一是制定出台公安机关组织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二是加强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本着执法为民,群众至上的指导思想,从合法性、适用性、有效性等方面,对现有公安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及时提出废改立建议。三是对不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规章有冲突、不协调的条款进行修改,特别要对由多个部门行使同一种管理、审核、发证、收费、处罚权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进一步明晰职责权限,“减负”于民。四是要加强全民法制教育,营造有利于公安执法的大环境。深入开展全民“四五”普法教育,掀起全民学法新高潮。各级政府特别是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打击处理违法犯罪等执法工作中也要注重法制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护法的良好风气,使人们能够自觉地支持、配合执法,为公安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抓好制度建设,规范民警执法行为。

  要从根本解决执法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的弊端,把民警的一切执法活动都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执法制度和规定,使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化。二是要建立《执法民警资格认证制度》、《接处警和立案破案回告制度》、《治安案件限时办结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增强民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是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适时出台相关制度。对个别单位不依法严格执行行政拘留,有降格处理、以罚代拘的现象,要及时制定《办理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定。严格规定行政案件从受理到结案的一系列程序。对裁决后不执行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这样能使执法中趋利性表现比较突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些时有发生的问题得到根本的遏制,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行为明显增强。

  (五)抓好执法检查,纠正民警执法错误。

  执法质量的高低,直接通过个案质量来体现。要坚持把抓“个案质量评判”作为检查执法质量的“关键点”,将静态的执法责任制度,转化为动态的民警执法检查,形成了强有力的约束力。对一些发生频率较高的执法过错行为,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评判,加大惩戒力度,引导民警重视突出问题的解决。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在落实执法责任工作中,要继续坚持“三个不放过”,即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不纠正的不放过;对问题、原因、责任未查明的不放过;对存在执法过错责任没有追究的不放过。并注意在案件审核、个案监督、执法检查、复议等活动中,发现执法违法行为,并及时给予纠正。通过严格的检查,换来严格的执法。

  (六)抓好监督机制,落实民警执法责任。

  要教育民警牢固树立“法律就是高压线,谁碰谁触电”的观念。用全方位立体式网络构筑科学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一是建立外部监督新

  机制。在主动邀请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监督外,还要邀请检察机关对年度内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通过检察指导侦查,突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二是建立全方位的内部监督体系,即要发挥法制部门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纪检、督察、控申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形成内部执法监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监督机制。三是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分级执法责任制,使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达到主体明确、责任落实、职权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奖罚分明的要求,形成操作性强的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引入多层次的监督方式,打造事前、事中、事后“三环监督体系”。在执法工作中,法制部门要提前介入案件进行指导,加强事前监督;通过案件建立台帐和法制审核把关,强化事中监督;通过执法质量检查、评议复核等,完善落实执法活动的事后监督,通过“三环”跟踪监督,使一线执法民警自觉养成良好的执法意识,提高办案质量。五是量化分解目标,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为了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制规定》,把执法责任目标分解量化,把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执法民警、每个单位及案件的每个环节,局领导与各执法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执法监督责任制,法制、纪检、控申、督察等部门紧密协作,互通情况,建立起严密、规范的执法监督体系,并与队伍等级化管理有机结合,形成长效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提供有力的保证。

  参考文献:

  [1]《公安机关执法须知》,公安部法制局;

  [2]付明喜著:《完善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3]刘璐著:《试论行政科学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4]余军,尹伟琴合著:《对作为行政诉讼“通道的功能性概念的再认识》,政法论坛,2005年第23卷;

  [5]河南省公安机关机关资格认证考试复习资料,河南省公安厅,2005年2月

  [6]河南省县级公安机关和所队领导班子成员轮训班法律法规学习材料摘编,河南省县级公安机关和所队领导班子成员轮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10月

篇八:派出所执法办案场所问题整改

  

  执法办案场所管理调研的调研报告

  执法办案场所管理调研的调研报告

  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管理重在“五个强化”

  当前,注重培育广大民警对法律的信仰、尊重和敬畏,把严格公正执法作为日常执法的价值追求,使“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内植于心、外践于行。执法办案场所管理使用存在一些问题,这给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带来很大影响,也不符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要求。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情况,对目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研究。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管理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识不到位。部分民警没有始终绷紧执法安全这根弦,对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加强执法办案安全的各项规定置若罔闻,把建成的执法办案场所当摆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在办公场所以及其他非执法办案场所办案。

  管理不到位。对已制定的执法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执法办案操作规程不执行或打折扣执行,执法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现象比较突出。

  使用不到位。有的单位重建设轻管理使用,未形成完善的执法场所使用监督机制,建而不用,致使规范设置的办案场所闲置,造成资源浪费。

  距督不到位。执法办案场所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因为未形成警种协同、齐抓共管的监督合力,未落实实时有效的巡查监

  执法办案场所管理调研的调研报告

  督。

  培训不到位。缺少对民警在办案程序、讯问询问技巧、音视频资料制作等方-您的专属秘书,中国最强免费!面的系统规范培训,民警不愿、不会、不敢在执法办案场所内办案的现象比较突出。

  解决存在问题要在“五个强化”上下功夫

  执法办案场所规范管理使用问题关乎涉案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关乎每名民警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党和政府形象、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其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强化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细化执法办案场所管理使用规定,明确执法办案场所的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职责任务、使用程序、日常安全监督等,确保执法办案场所管理统一、职责明晰、使用方便、安全规范、运转高效。同时,狠抓制度落实,要通过检查评议、专项督察、定期通报、组织培训等手段,强制入轨,切实提升制度执行力。

  强化日常管理。要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由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管理。派出所及交警等警种也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执法办案场所的日常管理。此外,在依托视频监控设备和网上督察系统强化实时监控的同时,还要特别加强管理人员的日常巡查监督,特别是做好以下3点:把好入口关,管理人员要认真核查办案民警所持的法律文书或工作证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补办;把好安检关,人身安全检查应当由场所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反安全检查流程或擅自简化安全检查程序;把好看管关,管理人员要通过视频监控现场巡查等方式,加强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民警执法行为的实时监

  执法办案场所管理调研的调研报告

  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坚决纠正,确保严格、规范、安全执法。

  强化警种协同。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把执法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和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战略举措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督导,切实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警种部门协同抓的良好格局,确保此项工作整体有序推进。

  强化教育培训。注重培育广大民警对法律的信仰、尊重和敬畏,把严格公正执法作为日常执法的价值追求,把理性文明执法作为开展工作的基本方式,讲规范、重程序、抓安全,使“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内植于心、外践于行;积极适应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新变化,进一步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强化督导问责。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强化督导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始终坚持排查不彻底不放过、问题不理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原则,不断增强各办案单位和民警严格规范执法的责任心,有效杜绝、减少各种执法安全问题。要进一步严肃执法办案纪律,强化执法安全责任,确保所有办案活动都必须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对执法办案场所建而不用、建而乱用或不按相关规章制度流程操作,导致执法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领导、民警的责任。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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