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6篇

时间:2022-10-23 08:55:04 浏览量:

篇一: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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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信息为小编核查官网及网络端资源整合而成,如投稿方式有变动,还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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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XX 市人民政府 XX 集团有限公司 深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二零一八年 月 日

   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XX 市人民政府 乙方:XX 集团有限公司 XX 市位***********经济圈********。“十三五”期间,XX 市将 围绕深入实施“**”战略,承接**、省会辐射带动和产业转移具体措 施,积极推进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 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全面深化 改革为动力,突出创新发展,坚持稳中求进,确保城乡一体化发展取 得新进展,不断建设生态良好、社会和谐、智慧低碳、安全便捷的宜 居城市。

  XX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是***********综合企业集 团,是具有多功能、集团化经营的大型建筑安装骨干企业。近年坚持 **********战略,成功投资并建造了多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城市综 合开发项目和城乡统筹项目,在上述项目领域具有丰富的投资、建造 管理经验。

  甲乙双方经过广泛的沟通、交流,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 促进和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决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达成如下 框架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按照“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相互支持、长期合作、共同发展” 的原则,通过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深化战略

   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合作协议。

  XX 市政府将 XX 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长期、稳定、优先的战略合作

  伙伴,在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为 XX 集团有限公司在 XX 市

  的投资项目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高效的服务和具有发展前景的项

  目,为双方合作创造良好的合作条件。

  XX 集团有限公司将 XX 市作为重要的目标市场和重点投资区域,

  将充分发挥自身在************综合实力和竞争优势等,全方位积极

  参与 XX 市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在集团资源配置上予以大力支持

  和政策倾斜。

  第二条 合作内容

  XX 将发挥自身融资优势及资源整合能力,“十三五”期间拟在 XX

  市投资____亿元人民币,主要为双方合作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城

  市综合开发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交通类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园林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务工程建设项目

  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可以合作的领域)提供资金及融资资源,具体将根

  据合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分期出资或募集。

  第三条 推进机制

  1、定期组织高层会晤。XX 市政府与 XX 主要领导每半年会晤一

  次,就双方深化合作事宜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推进。

  2、加强日常工作交流。XX 市人民政府由

  牵头,政府平台

  公司参与,XX 委托 XX 大项目管理公司牵头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日常

  协调,每月至少沟通一次,及时研究解决合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推

   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动合作项目落地。

  3、XX 市人民政府与 XX 签订的各类协议的执行,由上述工作专

  班统一协调。

  第四条 其他事项 1、本框架协议为双方进行长期的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和基础,

  根据本框架协议,双方可依据 XX 市总体规划、市场运行趋势及双方 发展需要不断增加合作内容。

  2、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具体 合作事宜应另行协商签署具体的合同。

  3、对本框架协议履行中所获得的对方战略、规划、重大产业布 局和商业秘密等重要资料及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终 止后五年。

  4、双方确认:双方之间的信任与相互合作是本框架协议得以履 行的和合作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半年 内,双方可立足于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就本协议延期事 项进行约定。

  5、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有效期五年。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公章):

  政府方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乙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年月日

  

篇三: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战略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共同促进发展的原则,就退役士兵安置就业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牵头完成搭建平台的基本工作,完善规章制度的制定。

  2、甲方帮助乙方争取配套服务境等支持,协助解决乙方在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3、甲方支持乙方与可以展开多种形式的互动交流与合作。

  

篇四: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4 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磋商,就结成长期、 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联合甲方及社会各界人士发起的“XX” 项目(以下或简称“项目”)达成以下战略合作意向:

  一、项目合作宗旨

  为弘扬公益精神,传播全民的社会责任感,关注普通人生存状态与发 展机遇。乙方于 20xx 年 8 月联合甲方及社会各界共同发起“XX”项 目。

  “XX”项目的核心理念及宗旨是每年通过 12 个公益主题,传播“关 注社会最普通人群”的公益理念和文化。

  二、合作模式

  1、甲方作为”XX”项目的战略合作伙伴,认同并支持”XX”项所倡

  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导的理念和宗旨,同意并授权乙方在项目宣传及执行过程中合法列明 或对外公布甲方系乙方在“XX“项目中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

  2、甲乙双方如需使用对方公益项目的相关内容,需提前征得对方书 面同意。

  3、双方所做一切宣传推广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以及保障甲方的正当权 益。

  4、乙方将在其”XX”项目中,开展与甲方项目相关的策划、推广等 活动;甲方将就乙方”XX”项目中符合甲方宗旨的公益活动,进行积 极配合和参与。

  三、合作期限

  双方经协商就“XX“项目的合作期限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即 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年 XX 月 XX 日)有效。

  四、其他约定

  1、乙方承诺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并执 行整个项目,并自愿承担因执行、管理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相关后

  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果。

  2、双方的合作是平等自愿的,乙方仅以双方均认可的范围及方式体 现甲方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3、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监督乙方合作行为的正当性、合规性, 有权提出合理建议,共同完善并推动项目的顺利开展。

  4、任何一方不得以另一方组织或项目的名义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有损对方品牌或形象的活动,否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作协议。如 因此产生经济损失、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造成损失的一方进行赔偿。

  5、本战略性合作协议中双方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不具有排他性, 双方均有权与其他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

  6、本战略合作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如发生纠纷,可 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本战略合作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 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到期后任何一方如无书面异议, 则自动延续两年。

  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日期:日期: 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范本(2)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是以研发、制造、销售××及××为主的公司,并且拥有 完善的销售配套体系和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乙方拥有完善的人际关 系和市场开拓能力,能够为甲方提供较好的市场开发支持。现甲、乙 双方经友好协商,秉承共同发展、诚信合作的宗旨,达成如下合作协 议:

  一、合作宗旨:

  1、甲、乙双方在合作中建立的互信、惯例与默契是商业合作战略伙 伴关系的基础,提高效率与共同发展是双方合作的目标和根本宗旨。

  2、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

  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展、保守秘密、相互协作。

  3、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共同开拓市场。

  4、本协议为框架协议,是甲、乙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 也是双方签订相关合同业务的基础。

  二、合作方式:

  1、乙方依据不同客户的实际情况,参加招、投标和报价等;甲方为顺 利夺标和获得订单,根据竞争对手、投标、实际订单及自己的实际情 况积极配合乙方报出合理的价格和交货期,支持乙方投标和报价。

  2、乙方以甲方名义参与的所有项目所签订的合同应由甲方书面确认 后方可履行,否则视同无效。

  3、甲方针对每个成功交易项目应支付给乙方服务费。服务费根据供 货出厂单价和销售单价的差价及实际供货数量计算所得。因此,每个 交易项目甲、乙双方将依据实际标的额,另行确认供货价差表。供货 价差表为服务费计算的唯一依据。

  4、服务费的支付方式按实际签订项目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组织项目合同订单产品的生产和配送,并根据项目订单 计划按时按量供应产品。

  2、甲方负责项目合同履行时的技术工作处理,如材料送检、抽检等 工作。

  3、甲方应保障供货产品的质量符合双方约定标准,若出现不合格产 品由甲方负责。

  4、甲方应向乙方免费提供产品的销售和促销资料。

  5、甲方应接待乙方客户的相关业务考察,甲方承诺乙方客户信息属 于商业秘密,未尽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泄露上述秘密。

  6、甲方应及时回应乙方的询价和招标邀请。

  四、乙方义务:

  1、乙方主导各个项目合同的人际公关,自项目接触至其完结,全部

  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与项目有关事宜所产生的公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甲方做好项目合同货款回收工作。

  五、保密:

  1、甲、乙双方应对相互工作接触及通过其他渠道获知的有关对方商 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除为履行本协议约定工作事项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 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六、本协议有效期自 20××年××月××日始至 20××年××月× ×日止。如果甲、乙双方对于彼此之间的合作感到满意,经双方同意, 则本协议将自动延续壹年。

  七、对于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签订 补充协议。

  八、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 年 xx 月 xx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 年 xx 月 xx 日 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范本(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并遵循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结盟成战略合作伙伴,双方达成如下合作 协议: 第一条 代理产品、代理要求及代理期限

  

篇五: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然而在大多数案件中关于司法解释中发包人概念的内涵法院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且在立案登记制的大背景下出于保证实际施工人的最终利益可以依法实现的立场法院在类案判决中至少在立案受理时基本允许实际施工人一路到顶一路到底将被告的范围从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沿着各级发包关系一直向上追溯到项目的建设单位将实际施工人可以受偿的范围从建设单位对于总承包人欠付的工程款项一直向下追溯到各级发包关系的最末端

  “实际施工人 ”提起的诉讼中 “发包人 ”的认定与责任

  编者按 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植德将在7-8月推出“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热点难点系列研究”。本篇为本系列第一篇,聚焦“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中“发包人”的认定与 责任。

  “实际施工人”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概念,最早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中,即对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障做了开创性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具体 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 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颁布后,先前的众多司法解释被废止并重新发布,上述法释〔2004〕14号也不例外。经过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汇总并重新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 称“《司法解释》”)对最初的条款进行了细微的调整,其第四十三条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 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 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自施行以来,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 人的情况数不胜数。然而在大多数案件中,关于《司法解释》中“发包人”概念的内涵,法院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且在立案登记制的大背景下,出于保证实 际施工人的最终利益可以依法实现的立场,法院在类案判决中(至少在立案受理时)基本允许实际施工人“一路到顶”、“一路到底”——将被告的范围从实际 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沿着各级发包关系一直向上追溯到项目的建设单位、将实际施工人可以受偿的范围,从建设单位对于总承包人欠付的工程款项,一 直向下追溯到各级发包关系的最末端。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是下方纷繁复杂的分包关系以及可能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关系条线的上端汇总,许多施工 总承包单位也因此陷入大量的实际施工人提起的纠纷中。然而,细究《司法解释》中的“发包人”及其承担责任的界限,尤其是和司法实践以及各地高级法 院的指导意见相结合,我们似乎会有不一样的结论。

  一 、 “发 包 人 ”是 固 定 指 向 建 设 单 位 , 还 是 一 个 动 态 的 相 对 概 念 ?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使用的“发包人”概念在实务中经常引起困惑:究竟是指施工总承包工作的发包人,即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抑或指向一个更大的 范围,即指各级发包人?如前文提及,这一概念的范围将决定案件中被告的范围,以及总承包人是否会被要求承担责任。

  在实际施工人这一通过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创设的概念体系中,最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是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挂靠合同等无效合同的相对人。但 现实中建设工程常常被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除了无效合同的相对人外,还可能存在“大包”、“小包”、“再转包”、“再分包”等经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中形成的 发包与承包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认为只要是存在发承包关系的,均属于发包人的概念,也因此将各级发包人均按照《司法解释》第四十 三条的规定,作为案件的被告。

  然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中的发包人应特指建设单位,即业主方,是因为建设单位是《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章节中,与发包人 划上等号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788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在《民法典》的概念体系中, 发包人是特定的概念,指向建设单位。虽然《招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发包人”没有明确定义,但根据相关条 文的叙述,发包人只能是有权将工程委托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主体,且只有涉及该主体的委托行为时表述为发包。施工单位承接工程后的转包或再分包 的行为并不表述为“发包”。由于建设工程不允许转包,因此建设工程的法律条文中并不涉及转包之后主体称谓的表述。其次,通过比较规范的合同示范文 本可以看出,分包合同的主体表述一般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并不会将总承包人表述为“发包人”。再次,从《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的前后文,看“发包 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几个主体称谓是并列的,并没有在“转包”、“分包”的场合延用“发包”这一概念。因此,《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发包 人”只能是指建设单位,也只有建设单位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其他主体即便在工程内容层层发包的条线上,也不应被认定为《司法解释》 所指的发包人。

  检索最高院新近做出的判决,我们可以发现最高院已经在这一问题上做了明确的解释:根据最高院2021年3月31日做出的《许金斌、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358号),最高院认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并不属于发包人的范 畴,且不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畴,且不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汇龙天华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天恒基公司,天恒基公司将工程转给蒋小红内部承包,蒋小红又将部分工程转给许金斌施工。依照上述法律规 定,许金斌将汇龙天华公司、天恒基公司与蒋小红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二审法院认定蒋小红作为违法分包人,汇龙天华公司作为发包人,判决承担支付工 程款及利息的处理结果,最高院认为并无不妥。最高院认为,天恒基公司作为承包人,其与许金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许金斌无法依照合同主张案 涉工程款及利息,二审法院免除天恒基公司的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依据。

  让我们再参考各地高院的审判指导意见。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苏高法审委[2018]3号),“实际施工 人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已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可以见得,在江苏 高院的理解中,发包人是总承包人的相对方,即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此外,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 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发[2017]151号)的规定中, 发包人均是与总包人相对的一方,也因此,均指向建设单位。

  二 、 发 包 人 的 责 任 范 围 , 是 在 欠 付 总 包 方 的 范 围 内 承 担 , 还 是 在 总 包 欠 付 转 包 人 /违 法 分 包 人 乃 至 实 际 施 工 人 的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

  问题的提出,不仅是源于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不同处理,还源于《司法解释》规则的调整。在2004年10月25日颁布的《司法解释(一)》中第二十六条第二 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在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在查明发 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歧义:根 据《司法解释(二)》新调整的规定,需查清并且判令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其对总包方的欠付工程款,还是其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欠付款? 发包人又如何会向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发生欠付?是否要进一步考察发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存在欠付款?

  笔者认为,在《司法解释(一)》适用的实践中,法院经常在未查出发包人实际欠付的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情况下,于判决主文中笼统地作出“在欠付工程款 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判决。这种判决却因为未确定数额导致难以执行,也常被称作“空判”。因此,《司法解释(二)》的调整,即是希望解决该类问题,要 求法院需查明发包人欠付的金额,避免作出“空判”。其次,此处调整也要求法院对发包人欠付事项进行法律调查,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避免法院 以不能查清欠款范围为借口,拒绝作出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判决。

  然而,《司法解释(二)》的调整不能视作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变为发包人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欠付的款项,而仍应当理解为是发包人向总包人欠付 的款项。

  检索最高院新近做出的判决,我们可以发现最高院在这一问题上态度仍是清晰的:需要查明的对象,为发包人与其合同相对方即总包人之间的欠付关系。

  根据最高院2020年8月21日做出的《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叶玉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3363号),最高院认为应当查清的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欠付款。

  本案中,最高院认为《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是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该事实属于案件审理中必须查明的事实。原审法 院依法查明建投公司(发包人)欠付三联公司(总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金额2136461.33元,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解释(二)》第二十 四条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确立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则,其目的就在于更有效的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发包人与总包人之间对工程 价款是否决算、是否存在争议、被欠付人是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都不能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

  其实关于法院应当查明欠付款的数额、避免空判,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事项,在《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即已被某些地方高院在指导意见中明 确。在2018年6月制定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2条中,江苏高院认为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已 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发包人未能举证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与承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发包人如证明已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则对于承包人工程欠款不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我认为可以推导出发包人只在欠承包人工程欠款范 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的款项是否可以抵扣?对总承包人有何启示?

  实践中,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判决乃至执行,并不是争议的最终解决。发包人在被判令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后,往往会主张从承包人应得的 工程款中扣减,这样一来,承包人往往成为案件的实际责任承担方,尤其是在承包人已经对外支付所有应付款项之后。这个问题,《司法解释》并没有做 出进一步规定,也因此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但是最高院的一起明星案例可以给我们很好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做出的《再审申请人安徽省十字铺茶场与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提183号)中,十字铺茶场作为发包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称其代总承包人金鸟公司支 付农民工工资137万元,该款应予抵扣工程款。法庭为查明案件事实通知刘某出庭作证。刘某称:其代表十字铺茶场发放各标段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包 括代金鸟公司支付的137万元。金鸟公司对刘某的证言未提出异议,最高法也因此判定该部分款项从总包人应收款中抵扣。

  某些地方高院也对该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与规范。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发[2017]151 号)中,广东高院认为,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 予以授权、生效裁决予以确定或者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除外。北京高院亦有相似的规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中,北京高院认为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 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 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可以看出,地方法院在最高院的判例中更进一步:发包人未经过诉讼案件而主张直接抵扣已经支付给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 持,但是经过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且实际支付的,可以由发包人向总承包人进行抵扣。

  这也给承包人处理类似的纠纷提出新的要求:承包人虽然可以依据《司法解释》对于发包人的范围界定,避免成为案件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有可能 因为发包人实际承担责任后抵扣自身应得的工程款。那么,是否应当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将是必须考虑的解决途径。

  

篇六:政府与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政府战略与企业合作框架协议书三篇

  篇一:政府战略与企业合作框架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二、总则 1、甲方介绍 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旗位于内蒙古西部的煤都资源中心,坐落在。

  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在腹地产业基础、自然资源、技术人才、地理位置和交通 条件等方面的优势均是目前各地经济开发区中的佼佼者。

  为努力实现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跨越式发展的伟大愿景,甲方愿意联合有实力的合作伙 伴,致力于将该开发区重新定位,打造成区域经济的一颗极其璀璨的明珠。

  2、乙方介绍 乙方发起的蒙浙商业联合会,依托上千家企业资源,发挥浙江商会和内蒙古商会丰富 的人脉资源和雄厚实力,曾经成功协助几个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大量高科技企业入驻, 在高科技产业园区整合开发领域拥有丰富的项目资源和运作经验优势。

  3、合作宗旨 为了积极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现十二五宏伟规划的战略部署, 适逢当前世界经济和我国经济大转型的大好机遇,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的发展迫切需要 建立一个跨国域、跨地区、跨学科、跨行业、跨部门的,能够运筹人才、科技、金融、 项目、市场的广泛资源紧密合作的连接平台,即多元资源整合的平台。平台将充分利 用合作各方掌握的丰厚的人力资源、科技资源、农业资源、工业资源、市政资源、矿 山资源、教育资源、金融资源,科学合理的整合、利用与合作,努力实现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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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经济、网络经济、虚拟经济、人文经济的共同发展。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调研和准备,通过整合国内、国际资源,决定合作建立准格尔经济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简称“准格尔高新区”),实现该区的重新定位:

  1)把准噶尔高新区打造成行政综合配套完善的智能化城市中心;

  2)推动准格尔旗产业升级;

  3)跨越式发展实现区域经济的超级明星梦想。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为明确甲乙双方之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特订立本协 议,以昭信守:

  三、合作内容 1、甲方义务 1)甲方兹向乙方保证并承诺:甲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以“零转让”方式 将 3000 亩工业用地出让给乙方或乙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此 30 日期限内将土 地使用权证成功办理到乙方或乙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名下且实际交付;甲方自本协 议签署之日起 1 年内,以“零转让”方式再将另外 2000 亩工业用地出让给乙方或乙方 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此 1 年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证成功办理到乙方或乙方引进 的高新技术企业名下且实际交付给乙方;甲方为上述 5000 亩地提供“九通一平”(通 水、通电、通气、通蒸汽供热、通道路、通排污、通电信、通雨水分流、通有线电视, 土地平整)的配套支持和 50 年的使用期限;甲方自乙方提出具体的书面要求后 8 个月 内,免费为乙方或乙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并提供配套的标准厂房。甲方如全部 违反或者部分违反上述保证与承诺,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经济赔偿。

  2)甲方委托乙方为准噶尔高新区引进高新技术项目进行招商引资工作,并为乙方招商 引资工作提供配套服务与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和其他投资人办理项目的批准文 件和工商、税务等登记手续,协调处理好项目建设过程中及企业生产期间所涉民事纠 纷及其它相关问题,依法保障乙方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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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落实好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政策有变化的,以 各级政府制定并对外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3)甲方同意乙方在选定的地点以甲方名义挂牌招商,并积极配合乙方的各项招商引资 工作。

  4)为配合乙方的招商引资工作,甲方应负责在其旗下设立一个“专家评审委员会”, 邀请业内专家制定高新技术项目进驻园区标准,并负责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5)为更加有效地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甲方应与乙方共同设立“招商引资备用基金”, 由双方领导共同审批决定该备用金的使用计划,并最终从土地收益中冲抵相关支出。

  6)甲方负责为项目办理立项、规划、审批等工作。

  2、乙方义务 1)协助甲方确立科学可行的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规划;

  2)负责全面整合国家和地方各种高科技产业资源和政策优惠,为准格尔高新区进行引 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3)积极推动准格尔高新区参与国际交流,努力引进跨国企业财团的资金、技术、设备 和人才投入。

  3、甲方权利 1)依法对乙方的招商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2)依法保护乙方和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乙方权利 1)依法进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扰。

  2)依法获得奖励金或合适经济补偿的权利。

  3)有权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处分和收益,有权对公司进行收购、兼并、重组、上市等。

  5、利益分配 甲方有权对乙方和其他入园企业依法征税;甲方按照乙方所实际招商的投资金额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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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

  )向乙方发放奖励金,奖励金应自乙方招商的每批资金实际到位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如果甲方不以现金方式支付奖励金,甲方则应在上述 30 日内以优惠价格

  用商业用地对乙方进行经济补偿。

  四、工作安排

  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成立联合工作实施小组,推动相关

  工作的实施:

  1、 双方主要领导负责确定整体战略合作事宜的制定和决策。

  2、 双方业务领导为联合工作组执行负责人,负责落实实施已经确定的合作项目推

  进。

  3、 单项业务,可选拔一名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成立专项业务运作团队。

  五、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在未获得对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均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或提供

  从合作方取得的保密资料(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或其它形式做成)。保密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范围:

  1)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式、合作协议本身及其附件的全部或部

  分文本内容、协议的执行等;

  2)

  财务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标准、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由于本协议

  产生的收益及其分配等;

  3)

  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业务状况、用户资料、宣传及推广

  的方式与实施等;

  4)

  合作协议终止时,任何一方均应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要求,退还或销毁

  所掌握的有关保密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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