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论文

时间:2022-11-13 08:25:02 浏览量: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升高,未成年犯罪已然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容易受家庭、社会等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论文 ,供大家参考。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升高,未成年犯罪已然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容易受家庭、社会等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鉴于此特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推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从而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初步确立。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至今也初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一)定义

  社区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的将犯罪人投入监狱进行改造而言的一种新型的行刑方式,可以定义为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对象的特点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中未成年矫正对象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小额抢劫等侵财型犯罪上。其中以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成为主要的犯罪方式。2、未成年人作案的社会原因较重。70%以上的未成年人作案缘由皆为缺少家庭关爱,性格孤僻,进而沉迷网络游戏,加之自身无经济来源,从而产生以盗窃、抢劫等手段获取自身消费的犯罪动机。3、受教育程度偏低,法律意识薄弱。从未成年被矫正对象来看,90%以上学历在初中及初中以下,多处在义务教育阶段。

  我镇现有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一名,非法拘禁罪,我们曾经和他有过一段对话:

  问:你知不知道你犯了什么罪?

  问:你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意识到违法了吗?

  问:你家还有哪些家庭成员?

  问:你的文化程度?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缺陷

  虽然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运行十年有余,但并未构建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一)、缺少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

  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属于部门规章,属于下位法,效力等级较低。

  (二)、缺少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法、矫正项目

  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和成年人社区矫正方式大体相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仅限于“不准离开所住县市,不固定的通知报道”这一方式,而加强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这样的矫正项目却很少开展,缺少实质性的帮扶措施。

  (三)、缺乏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业工作人员

  从目前的工作情况来看,担任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身兼数职,且调动频繁且流动量大,基本上不具有矫正的专业资格。由于未成年人本身有很多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性,所

  以其专业的矫正工作人员应该有比较严格的准入和考核制度,如果没有专门的资格和能力,矫正效果就难以保证。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与落实

  (一)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

  (二)设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未成年犯在生理、心理、认知模式上都与成年犯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设立一些具有实效的社区矫正项目,尤其是加强未成年犯思想教育、心理健康、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内容。加强公益服务项目,既可以起到用实践教育感染的作用,也可以弥补之前的过错,更好的体现出行刑的社会化。重视家庭,注重家庭式的教育模式,以亲情为纽带,温暖、感化未成年犯,从而使其将来更好的融入社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由于未成年犯多为在校生或无业者,一般缺乏谋生技能。

  (三)完善矫正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

  基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非专业性,应逐步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养和录用机制,实行专人专职负责制度,通过任职考核、上岗培训、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的专业素质;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应加强沟通力度,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情况多交流、沟通,使所有成员能够实时了解矫正对象的现状,并随时制定最有效最适合的矫正方案。

  美国法官朱立安.马克说:“如果发现他走向犯罪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地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改造;不是让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让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纵观我国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政策规定,虽然在这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缺点,但是我们始终秉承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利用矫正期间这段珍贵的时光,通过司法所、派出所、社区、家庭合力,从法治、德治、业治等各个方面,帮助、引导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使其踏上正常的生活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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