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存在哪些问题(5篇)

时间:2023-05-02 15:20:01 浏览量:

篇一:未成年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一、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

  目前一些学校为了减轻自己管理上的负担,不负责任地把那些品行有缺点的学生推出校门,或者对旷课、逃学、中途辍学的学生听之任之,使得这部分学生流入社会无人管理,这不仅使这些学生丢失了受教育的权利,而且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压力,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从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正如一位老师所说:如果学校都不能接受、改变一个问题孩子,那不是这个孩子的耻辱,而是学校的耻辱。这就要求学校要端正办学方向,正确对待那些后进生,耐心细致地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坚持学习。对严重扰乱学校秩序、损害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学生确实需要给予开除处分时,要特别慎重,反复研究,严格掌握标准,履行相应的程序,并且学校对处分学生要建立一套比较科学的规范的听证制度,使受处分的学生有机会提出自己辩解和主张。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上述案例中,教师歧视差生,劝其退学,是对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的侵犯,实质上是变相开除学生,是违法的。

  二、不得侵犯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权

  未成年人到学校不仅仅是为了学习,还为了实现其快乐和

  健康成长,以实现未成年时期的幸福和终生的最大幸福。“童年有其本身的价值,童年时光并不是只用来为其长大提供训练。”过去人们常说,小孩应该天天刻苦学习,为长大以后的快乐生活做准备,这种提法是不对的,小孩的生活也应该快乐,至少在学习和体育锻炼之外,应该有娱乐的时间。基于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对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权做了规定,即“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三、保护未成年人的“心”

  随着社会的发展,心理健康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没有强健的体魄,难以带来正常的发展,但若没有健康的心理也难以形成完善的人格。它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对我们的国家发展、民族的进步更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中小学生因心理障碍产生的过激行为如自杀、杀人等事件时有发生。导致这些极端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与他们的心理素质有很大关系。在过去应试教育的影响下,许多学校重视学生智力培养,而忽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不仅是“身”的保护,更多的是“心”的问题。为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减少中小学生极端行为的发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增加规定了心理健康辅导的内容,即“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

  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应急机制

  所谓要建立健全安全应急机制,就是指学校要依法做好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生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急处理制度,如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快速反应机制、事后恢复机制等。从时间系列的角度分析,学校危机事件要遵循一个特定的进程,和其他事件一样从最初的发生发展到危机爆发、持续直至结束,有其自身的生命周期。危机管理通常是结合时间因素进行的,即根据危机自身的生命周期,将危机管理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即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在危机的发生、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和策略。

  小学生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李先生询问:李先生的儿子甲是某小学的学生,其在课间休息时,被乙同学在玩扔石头时将其头部打伤。李先生为治疗而花费了数千元的医药费。李先生想知道是否可以要求乙同学的家长以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解答:首先关于乙同学家长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

  护职责包括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本案中乙同学玩扔石头的行为显属不当行为,故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乙同学的家长应当对甲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关于学校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依据该司法解释,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则学校就不承担责任。而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可从以下三方面具体分析:第一,看学校是否尽到对学生的管理职责,如是否落实了安全保护措施,校舍、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能否确保学生安全等;第二,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职责,如是否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地对学生进行了教育;第三,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照顾责任,如是否及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是否根据每个学生的年龄、智力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了不同层次的照顾等。本案中,学校对于学生玩扔石头的危险行为未及时制止,属于未尽注意义务,应该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未成年保护案例解析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由于他们缺乏一定的生活技能,在他们成长的时期,社会应该给予其更好的保护,给予其更好的权益。本文将通过一个未成年保护案例来详细介绍,未成年人所拥有的权益。

  未成年期是一个人一生中可以说是最脆弱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社会各方都给予了他们更多的保护措施,通过各种途径来保护他们的权益,保护他们能够正常的成长。下面我们就来通过一个未成年保护案例来更加清楚的认识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案情介绍

  2006年12月,黄某(虚龄17岁)因打架斗殴中致人死亡,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在看守所。之后,黄某神情反常,在看守所时而号啕大哭,时而呆傻无语。监管人员刘某说黄某故意装疯卖傻,不老实,多次警告他,还对他采取措施。一天下午,刘某值班巡逻,见黄某又在号哭,过去就是几个耳光,接着拳脚相加。刘某并威胁黄某,不准将今天的事情说出去,否则就是死路一条。经鉴定,黄某脾脏破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法律评析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之规定,司法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我国《刑法》第24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

  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由此可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具有以下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和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司法人员,即监狱、看守所、少管所等监管机关中负有监管职务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监管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行为,;监管人对其实施的体罚虐待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监管人员对其实施的体罚虐待的行为是故意的,其目的一般是为了压服被监管人员;同时体罚虐待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在此提醒一下:注意区别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不同之处,予以准确把握。

  从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来看,对构成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按照《刑法》中的规定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规定必须是“情节严重”,只要监管人员对被监管未成年人实施了体罚、虐待行为,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为了更能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监管人员合法使用械具或禁闭等,不能认为是体罚、虐待行为。

  在本案中,虚龄17岁的黄某尽管存在违反监管法规的表现,但其行为可不必采取惩戒措施,而应加强思想教育工作,进行法制教育。即使采取惩戒措施,也应严格依法进行。监管人员刘某违反监管法规,私自对未成年人采取殴打行为,致使黄某身体遭受伤害,且后果严重。刘某的行为已经超过了监管法规所规定的职务行为准则,并且触犯了刑律。刘某的行为符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所有特征,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对以上未成年保护的仔细阅读,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未成年人我们总是会拥有更多的关爱,关爱他们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为此我们国家做了很多的工作来保护他们,因为他们是国家的未来,也是民族的未来!

  未成年人有哪些主要合法权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教育。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加以必要的约束和规范,使子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子女,使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成为对国家对人民有用的人。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是指父母有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和责任,以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和来自他人的侵害。当子女受到伤害、侮辱、拐骗时,有请求损害赔偿权和要求归还子女权。

  父母没有管教好子女,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要承担

  赔偿责任。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父母都有义务对受损害方给予赔偿。如果父母已经离婚,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小田3岁时父母就离婚了,小田一直随母亲生活。有一天,小田在幼儿园和小朋友非非两人因争玩具手枪打起来,小田一气之下将玩具手枪向非非的脸上砸去,不小心戳到非非的眼睛,造成非非眼睛大出血,住院治疗了一个月左右,医疗费花去了近一万元。非非的父母找到小田的母亲和幼儿园,要求赔偿。小田的母亲认为,应该由幼儿园负责。后来非非的父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小田的母亲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支付部分医疗费,幼儿园作为责任人之一也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小田的妈妈无力支付这笔医疗费,找小田的爸爸,爸爸却不肯承担责任,小田的母亲只好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处由小田父母共同承担这笔赔偿费用。

篇二:未成年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为社会中的未成年人,他们是极为脆弱的群体。尽管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未成年人受到保护的措施,但实际上,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些未成年人的疏离感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主要难点之一。这一问题可能由家庭环境、学校环境或其他社会环境的不良因素导致。其结果是,未成年人可能会在行为上做出冒险、违法或自杀等行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社会应当广泛宣传未成年人权利和保护措施的信息,以及增强家庭、学校和社区等重要环节的教育和服务。

  另一个问题是保护未成年权益的监管和制度不完善。监管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角色需要得到进一步强化,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同时,应当建立新的制度机制,以便及时识别并处理跨区域和跨部门的未成年保护问题。

  未成年人的安全是本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如涉及民间教育、集体活动等。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相关组织应加强教育和培训,以确保没有所谓的"一手抓保护,一手捞利润"的情况存在。

  最后,我们还需要注意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是“人”的元素。我们必须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和需求,为他们提供方便和完备的服务项目,并制定出专业的照料计划和未成年人保护计划。

  未成年人是国家、社会未来的希望,为了让他们健康成长,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和加强这个领域的保护工作,进一步提升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力度,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的全面

  进展。未成年人是一个极为脆弱的群体,他们需要特殊的保护措施。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解决。

  首先一个问题是未成年人的疏离感。这一问题可能由家庭环境、学校环境或其他社会环境的不良因素导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未成年人权利和保护措施的宣传,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保护措施。

  2、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服务,从家庭、学校、社区等方面着手,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照顾和关爱。

  3、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建立自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降低未成年人疏离感的发生率。

  第二个问题是保护未成年权益的监管和制度不完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全面、完备的监管系统,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施常态化检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2、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制定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和流程,确保每一位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3、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识别并处理跨区域和跨部门的未成年保护问题,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

  第三个问题是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未成年人的安全是本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如涉及民间教育、集体活动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教育和培训,掌握未成年人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对民间教育机构和集体活动场所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相应的评估和监管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得到保障。

  第四个问题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人”的元素。我们必须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和需求,为他们提供方便和完备的服务项目,并制定出专业的照料计划和未成年人保护计划。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职业素养的提升,以更好地服务未成年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国家、社会未来的重要工作,需要我们共同努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保护和服务,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篇三:未成年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未成年人的经济自立能力普遍薄弱。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家庭环境和经济状况也处于不同程度的分化,不良家庭环境会对其经济自立能力产生负面影响,使其无法尽快走出贫困悬崖。

  2、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益受到侵害。由于未成年人受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大多数未成年人接受的都是低水平的教育,缺乏跟上时代发展的受教育机会,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益存在侵害性。

  3、未成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受到剥夺。未成年人严格的法律法规,加上家长和社会上的道德和习俗,都限制了未成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使他们在社会中只能以被动角色存在,而无法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能力。

  4、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问题日益突出。由于地理环境、社会环境和家庭和学校的不同,未成年人的心理素养和健康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长期处于贫困、欠发达的环境中,不安全感和抑郁情绪细胞频繁流转,社会道德崩溃,误入歧途,都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建议:

  1、加强未成年人经济自立能力的培养。政府及社会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经济自立能力培养的力度,利用技术手段开展就业培训等项目,为未成年人提供就业技能和经济能力的提升机会,提高未成年人的就业能力,让他们有能力走出贫困悬崖。

  2、加大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益的保障。政府及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益的保障,尤其是要改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建立优质、均衡、包容的教育体系,使未成年人获得良好的受教育机会。

  3、维护未成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政府及社会应当积极维护未成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发挥未成年人的活动能力,让其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充分发挥出自身积极性和能力。

  4、加大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问题的重视。政府及社会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问题的重视力度,加大专项投入,强化未成年人的心理素质教育,及时发现、解决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篇四:未成年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问题及建议

  市未成年人保护咨询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于今年9月1日起经修订后实施。但从实际情况调查分析,学校、家庭、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工作仍存在很多突出问题。现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以下两个问题及两点建议:

  问题1: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法传统、简单,缺乏理论指导和学习培训,家庭教育亟待加强。

  许多家庭不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履行监护人职责,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不懂得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

  建议1:要求各学校均要成立家长学校,定期对家长或其-1-

  他监护人进行培训,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履行监护人的义务,纠正监护人的不规范行为;组织学习有关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掌握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运用有效地家庭教育手段,为未成年人创设健康的教育环境和安静的学习环境;组织学习新《义务教育法》,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念,监督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问题2:尽快扭转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营造健康的生活、学习环境。

  社会教育环境中的不健康因素太多,缺少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机构不健全。

  建议2:要求有关部门加大对文化市场的清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网吧、禁止小铺店和摊点销售损害未成年人健康的资料和食品;新建青少年宫,并利用现有的教育基地、图书馆等场所,有计划地安排未成年人的校外活动,丰富他们的假期生活;司法机关增设未成人年-2-

  人保护法庭和教育法庭,营造浓厚的司法氛围,强化法律手段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榆林市未成年人保护咨询委员会定边联络组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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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未成年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是一个日益重要的议题,它涉及到儿童权利保护、健康发展以及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各层面的关系。当前,有许多问题和挑战随之而来,其中最为严重的有:缺少分级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法律法规,而且现行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也存在很多不足。此外,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较弱,人们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应当加快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实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全覆盖,并尽可能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引入公共卫生、教育、住房、劳动和就业等领域,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是提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意识。要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宣传,加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法治素养教育,宣传儿童权利,加强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

  三是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结构。要改善社会保护制度,建立出一支具有针对性的未成年人社会救助机构,以便实现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工作,加强社会组织和未成年人的信息共享,以及拓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空间。

  四是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要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学校和未成年人之间的社会保护服务网络,使未成年人迅速获得有效的社会保护,努力实现“一人一卡、一案一网”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

  总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完善的制度,加强社会保护意识和服务能力,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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