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工作内容(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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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工作内容

  

  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及书记员职责

  第一篇: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及书记员职责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书记员工作规范(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书记员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流程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送达、案件排定、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审理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

  本院案件审理的基本流程为:立案、确定案件承办人和跟案书记员、案件移送至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登记、及时与案件承办人联系,接受其指导、送达、案件排定(开庭时间、地点及是否适应速裁机制)、案件移送至业务庭、开庭、宣判、案件移送至跟案书记员、案卷归档(上诉移送)。

  第三条

  承办法官对案件负责,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庭审、询问当事人、听证等审判活动由法官主持,书记员做记录。书记员不得主持或参与前款所列任何审判活动。第四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案件审理管理信息;

  (六)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书记员分为跟案书记员和内勤书记员。

  跟案书记员由立案庭统一管理,审判工作的辅助性事务听从承办法官指挥。

  内勤书记员由各业务庭管理,在跟案书记员因故不能及时履行本庭承办案件的书记员职责时,接替其职责,并承担本庭的内勤工作。

  书记员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如属于审判业务范畴,应向承办法官请示;属于人员安排、车辆调配等非审判业务范畴,应向所在庭室负责人汇报。第六条

  书记员的绩效工资由其工作的实绩确定。跟案书记员的绩效工资根据其已结案件数和结案收费确定。每件案件20元,结案收费按法官收费激励的50%执行。

  内勤书记员的绩效工资按其所在庭室法官的平均办案激励确定。

  聘用书记员的绩效工资按在编制书记员的1/2确定。第七条

  跟案书记员实行轮流坐班制,每人每周一天固定坐班值日(故最好是5名跟案书记员,便于安排),办理批量、共性的事务性工作。

  坐班书记员的具体工作为:

  1、统一接收、移送与各部门往来的卷宗;

  案件卷宗实行统一归口移送、接收,跟案书记员与坐班书记员办理交接手续,坐班书记员与庭室内勤书记员(档案员)办理交接手续;

  2、统一调卷、归档;

  3、统一办理相关法律文书签发手续,统一盖章;

  上述1-3项,立案庭可与各部门协商确定固定时间,特殊情况例外。

  4、统一办理公告、鉴定等委托手续;

  5、代跟案书记员接收、送达当事人材料;

  上述各项,由跟案书记员在前一个工作日将所需事项的准备材料报坐班书记员,特殊情况例外。

  第八条

  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立案庭确定案件承办人和跟案书记员。

  书记员分案参照承办人分案规则执行。

  第九条

  跟案书记员注意收集、交流当事人、公告媒体、鉴定机构等公民和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价格等信息,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立案庭编制公告媒体、鉴定机构名册,为办案法官选定相关机构提供便利。

  第十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立案阶段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由立案庭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决定,并由立案庭执行。书记员为立案庭内勤书记员。保全执行完毕,案件卷宗移送至跟案书记员。案件卷宗移送跟案书记员后,保全措施需要延期或解除保全措施等情况的,由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决定,并由审判庭执行。第十一条

  案件卷宗移送跟案书记员后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由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决定,并由审判庭执行。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保全裁定或解封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原作出裁定的审判组织作出裁定或决定。

  第十三条

  跟案书记员收到卷宗后,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在其指导下,进行案件排期。

  案件排期一律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第十四条

  首次开庭日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刑事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开庭。

  (二)民事、行政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开庭。

  (三)涉外民事、涉外行政案件开庭的时间可以比照前项规定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立案后九十日,特殊情况除外。个别大案、要案报审判庭庭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可专门排定。因合议庭成员遇有依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岗位调整及较长时间暂离工作岗位等原因需要变更案件排定的,由审判庭庭长决定,并及时通知跟案书记员对相关案件重新排定。

  因当事人申请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日期的,由主审法官提出,日期确定后三日内,由跟案书记员安排,将变更情况通知诉讼参与人及有关部门。第十五条

  需再次开庭的,由主审法官按下列情况确定再次开庭日期:

  (一)因被告方提出反诉或者需要追加当事人的,在受理反诉或决定追加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鉴定、勘验、审计、评估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审理而休庭的,在收到有关部门的结论或者决定恢复审理之日起十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需调查证据而休庭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的十日内再次开庭。

  (四)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结束庭审的,在首次开庭时间后十日内再次开庭。

  当庭直接确定再次开庭或宣判日期的,应当在休庭前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当庭送达开庭传票、通知。

  第十六条

  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由跟案书记员负责。

  跟案书记员负责备好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和填妥送达回证;负责收回经签收的送达回证归卷。

  第十七条

  跟案书记员在送达时,应首先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选择速裁机制,如各方当事人均选择速裁机制,应及时向主审法官汇报,重新排期。第十八条

  跟案书记员在收到卷宗后五日内向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送达出庭通知或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在送达工作完成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卷宗移送坐班书记员。诉讼过程中追加当事人的通知书等与之相关的答辩状、反诉状等诉讼文书,应当在决定追加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送。第十九条

  案件的宣判日期为结案日期。分别宣判的,以最后宣判的日期为结案日期。送达宣判的,以最后送达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第二十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必须在宣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其他案件必须在宣判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人或者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宣判或发送裁判文书。

  第二十一条条

  送达方式依次为: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配备必要录音、录像、拍照等设备,留存邮件回执、公告报纸、影像资料等送达材料。

  送达的车辆调配、人员安排由跟案书记员按院有关规定执行,超

  出其职权的,报立案庭庭长决定。重大刑事案件,案件性质敏感或影响大、当事人人数众多或情绪不稳定、送达时有可能引发事端的民事、行政案件,跟案书记员直接送达时,由法警负责维持秩序和安全保卫。法警队每天应至少为立案庭配备一名驾驶员和一部车辆。第二十二

  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信息,在开庭前三日由跟案书记员安排公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告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卷宗流转实行签收制度,移交卷宗必需要有签收人签收,由坐班书记员、内勤书记员统一交接移送。第二十四条

  卷宗流转的基本流程为:

  立案、分案人员→坐班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坐班书记员→内勤书记员→承办法官→内勤书记员→坐班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坐班书记员→评查→坐班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坐班书记员→归档。

  第二十五条

  已结案卷的装订和归档工作,由跟案书记员负责,在最后一份送达回证归卷后十日内完成案卷的装订工作。第二十六条案卷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档;上诉的案件,案卷自收到上级法院退回之日起半个月内归档。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部门对归档的案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不合格退回的案卷,跟案书记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修补完毕并送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并已预交上诉受理费的,或者刑事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跟案书记员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五个工作日内,向公诉机关或者相关当事人发送上诉状副本,并在上诉答辩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卷的装订和案件的移送工作。

  上诉案件移送应按照上级法院的规定备齐各项案卷材料及上诉状、答辩状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承办法官和跟案书记员对保管卷宗期间发生的案件批准延长审限、评议、宣判、送达、保全、执行、结案、归档等相关案件管理信息于工作实施或完成的次日规范、准确的录入,跟案书记员在归档前按卷宗材料对案件管理信息进行检查、更正、补齐。

  第三十条

  诉讼过程中阅卷和接待工作,由跟案书记员根据承办法

  官的指示负责安排。

  诉讼中群体性案件和有矛盾激化迹象的案件,当事人来访,需要紧急处理的,由审判庭庭长安排主审法官等二人以上出面接待当事人,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中所涉及的保全、送达、调查、开庭、宣判、公告等项工作,法警队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期间,均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之前本院下发的规定或文件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规范规定为准。本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二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1年第108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29日粤高法发[2001]22号文公布

  2001年7月1日起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判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送达、案件排定、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审理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它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实行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审判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

  第三条

  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

  件排定、调查取证、送达、笔录制作、审限监督、案卷归档、案件移送等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对各类案件的开庭、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负责。

  第二章

  立案管理

  第四条

  各类案件的起诉、上诉(抗诉)、申请执行、委托执行、再审申请(申诉)、国家赔偿申请以及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和证据等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各类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案件移送到审判庭后提出的财产和证据等保全申请由审判庭受理。

  第五条

  审查立案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劝其撤回起诉材料;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对不属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公诉案件,应当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

  第六条

  决定立案的,应填写立案登记表,办理立案审查批准手续,编案号,载明决定立案的时间。立案后的次日应进行案件排定,并将诉讼材料移交审判庭。第七条

  立案庭对再审申请(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再审申请(申诉)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判决或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当事人是否提出了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的依据和理由;

  (四)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是否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申请(申诉)是否由本院审查;

  (六)申请(申诉)必备的文书和材料是否齐全。

  第八条

  再审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申诉)通知书》。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再审申请(申诉)通知书》。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应进行案件排定,并将再审申请(申诉)材料移送审判监督庭。第九条

  审判监督庭对再审申请(申诉)进行实体审查并决定是否调卷。

  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直接向申请人发出《驳回再审申请(申诉)通知书》;经审查决定再审的,到立案庭进行再审案件立案登记。

  第十条

  下列再审案件,由立案庭立案登记,于裁定书、抗诉书送达当事人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一)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案件。

  第十一条

  本院院长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并经主管院长审核后,直接制作再审裁定书,并于裁定书送达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第十二条

  赔偿申请,由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服经过公、检、法及监狱管理等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向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赔偿委员会,由赔偿委员会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赔偿,本院已确认违法的,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本院赔偿委员会以本院的名义办理;本院未确认违法的,由立案庭移送本院有关部门以本院名义作出处理。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庭前,诉讼费、保全费及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和申请执行费用的核算、预收、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报批或审批手续,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办理,并报其主管院长审批。

  案件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庭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的核算、预收、缓交、减交、免交的报批或审批手续,由审判庭或执行庭办理,并报其主管院长审批。

  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范围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

  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确定。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起诉或保全条件的,原告预交足额的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保全费后,方能批准立案。经批准同意缓、减、免交诉讼(保全)费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由跟案书记员负责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逾期未经批准又不交纳的,按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司法救助,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第十七条

  经济纠纷案件中的犯罪案件、发回重审案件?穴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提出上诉?雪及再审案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收费,依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五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保全管理

  第十八条

  财产或证据等保全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经合议后作出裁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案件尚未移送至审判庭之前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证据保全的,或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立案庭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决定,并由立案庭执行。第二十条

  案件移送审判庭后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或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决定,并由审判庭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本院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或解封的,或者对一审期间所作的保全或解封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立案庭或审判庭参照本规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作出裁定或决定。

  第五章

  调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或者主审法官及合议庭认为需要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均由立案庭的调查法官负责,必要时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其他成员亦可参加。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必须严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

  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程序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地进行。超出规定范围的,不予调查,并将原因或理由告知申请调查的当事人和委托调查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要求法院调查取证的,或者要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勘验、审计的,应向主审法官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者《鉴定、勘验、审计申请书》,注明调查取证的目的、线索、事项和内容,由合议庭审查决定。确实需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由主审法官填写《调查取证委托书》或《鉴定、勘验、审计委托书》,交立案庭调查法官办理。

  第二十五条

  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或合议庭认为需调查收集证据的或需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勘验、审计的,应填写《调查取证委托书》或鉴定、勘验、审计委托书,写明调查取证的目的、线索、事项及具体内容和要求,交立案庭调查法官办理。

  第二十六条

  立案阶段和案件审理期间,需委托有关部门评估的,暂由执行庭负责。有关手续按本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立案庭的调查法官在收到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提交的《调查取证委托书》及由当事人填写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后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在决定调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结束后,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送交委托调查的法官或跟案书记员签收。

  第二十八条

  立案庭或执行庭接受鉴定、勘验、审计、评估委托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有关部门办理委托手续。立案庭或执行庭在收到有关部门的结论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送交主审法官或者跟案书记员签收。第六章

  排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排案管理是指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确定审理或执行案件的主审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确定跟案书记员,确定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或听证的时间,确定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或听证的法庭的案件排定管理活动。

  一审、二审、再审申请?穴申诉?雪的审查及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均实行案件排定。

  排案管理工作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

  第三十条

  立案庭的程序法官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

  第三十一条

  排定主审法官或执行法官,依照审判庭主审法官或执行庭执行法官的排案顺序与所收案件的编号顺序依序排定的原则进行。个别大案、要案报庭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可专门排定。

  因合议庭成员遇有依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岗位调整及较长时间暂离工作岗位等原因需要变更案件排定的,由审判庭庭长或执行庭庭长签发变更审判法官或执行法官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立案庭对相关案件重新排定。

  本条规定的大案、要案是指在全省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体性案件、敏感性案件等。第三十二条

  首次开庭日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一、二审刑事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开庭。

  (二)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开庭;二审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庭或询问当事人。

  (三)涉外民事、涉外行政案件开庭的时间可以比照前项规定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立案后九十日,特殊情况除外。

  (四)再审申请?穴申诉?雪的审查听证应在受理申请?穴申诉?雪后的三个月内举行。各类再审案件的开庭排定适用同类一、二审案件的排定方法。

  第三十三条

  开庭日期确定后二个工作日内,立案庭的法官应当填写庭审安排表,将案卷移交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在收到案卷后五日内向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发送出庭通知或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在发送工作完成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主审法官。

  跟案书记员负责对该案卷的全程管理,直至案卷归档或案件移送上级法院。

  第三十四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

  判法庭等信息,在开庭前三日由跟案书记员安排公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告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因当事人申请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日期的,由主审法官提出,经审判庭庭长审核同意后,向立案庭提交《变更开庭日期通知书》,由立案庭重新确定开庭日期。重新开庭的日期确定后三日内,由跟案书记员安排,将变更情况通知诉讼参与人及有关部门。第三十六条

  需再次开庭的,由主审法官向立案庭提交《再次开庭通知书》,立案庭收到再次开庭通知后按下列情况确定再次开庭日期:

  (一)因被告方提出反诉或者需要追加当事人的,在受理反诉或决定追加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鉴定、勘验、审计、评估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审理而休庭的,在收到有关部门的结论或者决定恢复审理之日起十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需调查证据而休庭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的十日内再次开庭。

  (四)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结束庭审的,在首次开庭时间后十日内再次开庭。

  第三十七条

  合议庭当庭直接确定再次开庭或宣判日期的,应当在休庭前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当庭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并及时将需再次开庭的时间通知立案庭,由立案庭对审判法庭作出安排。

  第七章

  送达管理

  第三十八条

  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由跟案书记员负责。

  跟案书记员负责备好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和填妥送达回证;负责将有关送达文书和送达回证直接交付有关的送达人员;负责从有关送达人员处收回经签收的送达回证归卷。第三十九条

  民事、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可由跟案书记员直接送达当事人。

  重大刑事案件,案件性质敏感或影响大、当事人人数众多或情绪不稳定、送达时有可能引发事端的民事、行政案件,跟案书记员直接送达时,由法警负责维持秩序和安全保卫。第四十条

  向起诉、应诉、上诉、被上诉方送达诉讼文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发送。诉讼过程中追加当事人的通知书等与之相关的答辩状、反诉状等诉讼文书,应当

  在决定追加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送。第八章

  审限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审限管理是指由专门的管理机构依据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对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其期限进行跟踪、警示和督办的管理活动。审限管理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各审判庭、执行庭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四十二条

  主审法官、执行法官及跟案书记员应依照各自的工作范围,将每件案件的批准延长审限、评议、宣判、送达、保全、执行、归档的日期等有关审限的信息情况,于工作实施或完成的当日输入计算机。

  第四十三条

  审理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应当申请延长审限,书面说明理由,并拟定结案的时间,经庭长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输入电脑,送立案庭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审限届满前十五日尚未审结的案件,由立案庭向审判庭发出《案件催‘办通知书》。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结案的,主审法官应当在审限届满前五日内办理延长审限的手续。首次延长审限后仍不能按期结案,需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的,应在首次延长期届满前十日内办理申请手续。未能如期结案又末办理延长审限手续的,由立案庭发出《限期结案督办令》。主审法官接到《限期结案督办令》,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第四十五条

  下级法院向本院申请延长审限的,由立案庭受理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立案庭每月初以书面?穴包括列表?雪形式对上月所排定案件的审限执行情况向主管院长及有关审判庭或执行庭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

  委托鉴定、勘验、审计、评估的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审限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不计算在案件审理期限内。第九章

  庭前准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庭前准备管理是指在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理前,对与庭审内容有直接关系的诉讼请求和证据部分,提出要求、安排交换、进行整理和核对等庭审准备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主要包括:要求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和限期举证;安排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主持诉

  讼请求和证据的核对。

  第四十九条

  要求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和限期举证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安排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由跟案书记员负责;主持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由主审法官负责。

  第五十条

  立案庭的程序法官在决定立案后应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一并交跟案书记员,由跟案书记员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在开庭前具备提交条件的,必须填写证据清单提交跟案书记员,由跟案书记员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主审法官移送。第五十二条

  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在开庭前,所有证据材料的副本都应由跟案书记员安排交由对方当事人查阅并收取。

  第五十三条

  跟案书记员收到当事人认为已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后,应填妥《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并备齐需交换的全部证据材料副本。

  第五十四条

  证据材料副本交换由跟案书记员负责,也可委托收转诉讼资料的书记员负责。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时,只要一方当事人到场即可进行。书记员应将《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和全部证据材料副本交予到场当事人查阅并收取。当事人查阅收取后应在《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上签名并交回交换清单。

  未到场交换证据材料副本的当事人,跟案书记员应将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证据材料副本和《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邮寄送达该当事人。收到证据材料副本的当事人应在《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上签名后将交换清单交回法院。

  所有证据材料副本经各方当事人按前款规定程序进行完毕,证据材料交换工作方告完成。第五十五条

  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在开庭前,根据案情需要,可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整理、确定,固定各方提交的证据,固定诉讼请求和争议的焦点。第五十六条

  核对诉讼请求和证据的提议可由主审法官或当事人提出。

  第五十七条

  是否需要进行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由主审法官决定。

  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案情复杂、法律关系不清晰;

  (二)当事人诉讼请求或答辩内容混乱、争议焦点不明确;

  (三)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提交的证据不规范。

  第五十八条

  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由主审法官主持,并应在本院固定的场所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到场。第五十九条

  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不同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之间不需进行质证和辩论,只需对对方提供的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或不认可,并明确表达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

  第六十条

  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应制作《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表》,并由当事人填写,明确双方有争议部分和无争议部分,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主持者对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资料进行整理后签字,并将全部资料分送合议庭其他成员。

  第六十一条

  在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过程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双方可以和解。

  双方同意和解的,由主审法官主持调解。第十章

  开庭与评议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审判长负责组织和主持开庭与合议庭评议活动,并对本合议庭各主审法官的案件审理程序负有组织、监督和督办责任。

  第六十三条

  合议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应相对固定。重新组合应及时通知立案庭。第六十四条

  庭审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成员必须参加。询问当事人、听证等审判活动可以由案件的主审法官一人出席并主持,书记员一人做记录。书记员不得主持或参与前款所列任何审判活动。

  第六十五条

  具备合议条件的案件,应在开庭后十日内评议。主审法官应主动向审判长提出评议要求,审判长应及时安排。超过十日未提请合议的,主审法官应书面说明理由。第六十六条

  案件评议后,主审法官应在十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并由审判长按规定决定是否直接签发。案件需逐级呈送审判长、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主管院长审核、签发的,每个审核或签发环节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若延长审核或签发时间的,审核人或签发人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十七条

  需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主审法官应于有关领导签署提请讨论意见之日起二日内,将经签署的报告报送审委会秘书安排讨论议程。

  第六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间按领导签署提请讨论的日期先后顺序排定。第一次讨论的时间应安排在报送讨论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个别案件因特殊原因需先行安排讨论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由庭长报主管院长审核后,交审判委员会秘书调整。

  第六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通知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审判长或主管庭长、主管院长出席或列席会议。讨论经本院终审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还应通知作出原终审裁判的主审法官、审判长或主管庭长、主管院长出席或列席会议。第十一章

  宣判与结案管理

  第七十条

  判决应当向当事人宣判。宣判的日期为结案日期。分别宣判的,以最后宣判的日期为结案日期。送达宣判的,以最后送达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第七十一条

  案件审结日期为本案最后一份裁判文书的签发日期。

  第七十二条

  由合议庭直接裁判并由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的案件,应当在合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结。合议庭作出裁判并由庭长或主管院长签发裁判文书的,应当在合议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审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由庭长或主管院长签发裁判文书的案件,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审结。

  第七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必须在宣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其他案件必须在宣判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人或者当事人发送裁判文书。

  第七十四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宣判或发送裁判文书。第七十五条

  经当事人或经当事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送达回证由跟案书记员负责归卷。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经最后签发即为审结,案件审结后由跟案书记员填写审结卡,送主审法官签名,经庭长确认,并输入电脑。

  最后一份送达回证归卷后,由跟案书记员填写结案卡,送主审法官签名,经庭长确认,并输入电脑。

  第十二章

  案卷归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已结案卷的装订和归档工作,由跟案书记员负责,在最后一份送达回证归卷后十日内完成案卷的装订工作。

  第七十八条

  案卷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归档;上诉、抗诉、死刑复核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案卷自收到上级法院退回之日起一个月内归档。

  第七十九条

  档案管理部门对归档的案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不合格退回的案卷,跟案书记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修补完毕并送档案管理部门。

  第八十条

  未审结案件的案卷不得调取或借阅。对已结案但尚未归档,且未超过归档期限的案卷,上级法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需调取或借阅时,应直接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调卷或借卷手续。由档案管理部门向主办案件的审判庭或主审法官发出《归档通知书》,跟案书记员在接到《归档通知书》后,必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归档。档案管理部门收到案卷后,于三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提供给调卷的上级法院或者本院的有关部门使用。

  第十三章

  案件移送管理

  第八十一条

  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移送上诉的,向本院立案庭移送案件。本院一审案件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或移送其他法院的,由跟案书记员负责移送。

  第八十二条

  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并已预交上诉受理费的,或者刑事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跟案书记员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五个工作日内,向公诉机关或者相关当事人发送上诉状副本,并在上诉答辩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卷的装订和案件的移送工作。第八十三条

  上诉、抗诉、死刑复核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及案卷的移送由跟案书记员负责。第八十四条

  案件移送应按照上级法院的规定备齐各项案卷材料及上诉状、答辩状等有关材料。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应视情况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奖金;降低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级;行政、纪律处分等。

  第八十七条

  本院各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需追究责任的,应及时报告本院监察室,由监察室作出处理。处理结果送政治部门备案,并报告受处理者的主管院长。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得会见案件当事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来访、来信、来电或递交有关的诉讼资料以及有关部门对案件情况的反映等,由跟案书记员负责接收、接待和记录,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收取的材料向主审法官汇报和移交,由主审法官在《案卷材料移送登记表》上签名。’

  第八十九条

  诉讼中群体性案件和有矛盾激化迹象的案件,当事人来访,需要紧急处理的,由审判庭庭长安排主审法官等二人以上出面接待当事人,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九十条

  诉讼过程中律师阅卷的安排和接待工作,由跟案书记员负责。案卷已经移送主审法官的,由跟案书记员向主审法官借取案卷,安排律师在指定的场所阅卷。律师阅卷后,跟案书记员应当及时将案卷归还给主审法官。

  第九十一条

  外地法院委托调查、宣判的,由立案庭负责办理。委托送达的,由立案庭登记后交法警队送达。委托执行的,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执行庭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规程中所涉及的保全、送达、调查、开庭、宣判、公告等项工作,法警队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第十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程规定的期间,均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九十四条

  本规程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之前本院下发的规定或文件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本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规程涉及本省各级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院应当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三篇: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审判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劳动争议审判质量和效率,全面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公正、高效、便捷、稳妥处理劳资纠纷,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本院有关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法院的立案部门、执行部门、劳动争议审判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协调与配合;负责劳动争议立案、审理和执行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必须强化职责意识,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工作顺畅、有序、公正、高效运行。

  第三条

  基层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符合速裁条件的,应适用速裁机制,高效、便捷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第二章

  一审审理

  第一节

  立

  案

  第四条

  立案部门收到劳动者的起诉材料,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场登记立案。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应当在立案时分别报送立案和审判的分

  管院长。

  各基层法院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节假日立案、预约立案和异地立案,为有需要的劳动者提供便利。

  第五条

  为方便劳动争议案件的识别和统计,劳动争议案件应在案号上加以注明。注明方式为在审理单位后加“(劳)”,即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20××)深×法民×(劳)初字第××号”。

  第六条

  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劳动者败诉的,人民法院依劳动者申请可依法对应由劳动者负担的诉讼费予以减免。

  第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后因款项

  时送达《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劳动争议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

  对于未委托律师为代理人的劳动者,立案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举证指引和诉讼指引,对举证通知书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立案部门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的规定确定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案由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具体包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具体包括养老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人事争议(具体包括辞职争议、辞退争议、聘任聘用合同争议)。《民事案由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按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争议确定案件案由,如非因工伤亡抚恤待遇纠纷、非法用工纠纷、非法用工伤亡赔偿纠纷。

  第十一条

  立案人员在立案时应当注意识别系列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双方均起诉等情形,以防止出现重复立案情况,便于合理排期。

  第十二条

  立案部门应当于立案后次日将案件移送分案,分案部门按审判流程管理相关规定,优先于其他案件排定合议庭或主审法官。

  跟案助理或书记员应在案件发送至本人名下后2日内签收案卷。

  第二节

  庭前准备

  第十三条

  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签收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完成送达及告知工作。

  对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则上采取一次性送达方式。送达文书包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时提交的立案证据(复印件)、证据目录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劳动争议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

  第十四条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应在庭前及时送达原告,重大疑难案件或证据较多的案件可安排庭前证据交换。

  第十五条

  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庭前调解。法官助理可根据法官委托,主持庭前调解。

  第三节

  庭审及裁判

  第十六条

  庭审调查时,主审法官应当按照中院劳动争议法律文书样式列明的事实要素查明案件相关事实。

  对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劳动者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并可对劳动者的举证期限酌定从宽。法院在必要时应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轻易以劳动者证据不足或举证期限届满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调解和裁判。

  第十八条

  劳动者未出庭参加诉讼的,法院必须核实劳动者是否存在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不能简单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或仅因劳动者不到庭而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缺席判决。劳动者在开庭后三个工作日内未举证证明不能到庭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但是应当提供担保。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劳动者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劳动者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第二十条

  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期间,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续、大量拖欠劳动者工资,且准备或正在对资产进行藏匿、转移或变卖的,法院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对用人单位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劳动者,如确因经济困难无法提供财产担保的,法院可减轻或免除劳动者的担保义务,确有必要的可由劳动者提供保证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主审法官应当于立案次日起三十日内审结。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争议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宣判率不得低于30%。

  第二十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定期宣判的,定期宣判一般在开庭之次日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须经主审法官审核无误后方能送达。

  5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司法建议。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各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的制作可参照市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设计的样式。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本院过去的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施行后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冲突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修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规定》的修改说明

  根据我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修订意见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调整情况,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际,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了简要修订。修订稿中有下划线的部门为修改内容,具体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1、第一条属于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

  2、第二条是基于我院立案部门职能调整和劳动争议审判部门名称更改以及文字表述简练需要而进行的修改。

  3、第三条增加了速裁的相关规定。

  4、第四、八、九、十、二十七、三十条仅是基于立案部门职能调整进行的修改。

  5、第十二条是基于分案职能由立案庭调整至审管办和审判权运行改革后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二次分配的需要进行的修改。

  6、第十三条是基于由以前统一送达更改为跟案法官助理负责送达而进行的修改。

  第四篇:关于广东省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

  广东省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案管理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保全管理

  第五章

  调查管理

  第六章

  排案管理

  第七章

  送达管理

  第八章

  审限管理

  第九章

  庭前准备管理

  第十章

  开庭与评议管理

  第十一章

  宣判与结案管理

  第十二章

  案卷归档管理

  第十三章

  案件移送管理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判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

  立案、送达、案件排定、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审理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它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实行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审判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

  第三条

  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排定、调查取证、送达、笔录制作、审限监督、案卷归档、案件移送等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对各类案件的开庭、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负责。

  第二章

  立案管理

  第四条

  各类案件的起诉、上诉(抗诉)、申请执行、委托执行、再审申请(申诉)、国家赔偿申请以及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和证据等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各类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

  案件移送到审判庭后提出的财产和证据等保全申请由审判庭受理。

  第五条

  审查立案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劝其撤回起诉材料;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对不属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公诉案件,应当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

  第六条

  决定立案的,应填写立案登记表,办理立案审查批准手续,编案号,载明决定立案的时间。立案后的次日应进行案件排定,并将诉讼材料移交审判庭。

  第七条

  立案庭对再审申请(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受理再审申请(申诉)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判决或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当事人是否提出了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的依据和理由;(四)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是否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申请(申诉)是否由本院审查;(六)申请(申诉)必备的文书和材料是否齐全。

  第八条

  再审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申诉)通知书》。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再审申请(申诉)通知书》。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应进行案件排定,并将再审申请(申诉)材料移送审判监督庭。

  第九条

  审判监督庭对再审申请(申诉)进行实体审查并决定是否调卷。

  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直接向申请人发出《驳回再审申请(申诉)通知书》;经审查决定再审的,到立案庭进行再审案件立案登记。

  第十条

  下列再审案件,由立案庭立案登记,于裁定书、抗诉书送达当事人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一)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案件。

  第十一条

  本院院长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并经主管院长审核后,直接制作再审裁定书,并于裁定书送达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第十二条

  赔偿申请,由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服经过公、检、法及监狱管理等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向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赔偿委员会,由赔偿委员会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赔偿,本院已确认违法的,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本院赔偿委员会以本院的名义办理;本院未确认违法的,由立案庭移送本院有关部门以本院名义作出处理。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庭前,诉讼费、保全费及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和申请执行费用的核算、预收、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报批或审批手续,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办理,并报其主管院长审批。

  案件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庭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的核算、预收、缓交、减交、免交的报批或审批手续,由审判庭或执行庭办理,并报其主管院长审批。

  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范围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确定。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起诉或保全条件的,原告预交足额的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保全费后,方能批准立案。经批准同意缓、减、免交诉讼(保全)费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由跟案书记员负责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逾期未经批准又不交纳的,按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司法救助,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第十七条

  经济纠纷案件中的犯罪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提出上诉及再审案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收费,依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五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保全管理

  第十八条

  财产或证据等保全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经合议后作出裁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案件尚未移送至审判庭之前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证据保全的,或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立案庭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决定,并由立案庭执行。

  第二十条

  案件移送审判庭后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或对保全裁

  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决定,并由审判庭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本院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或解封的,或者对一审期间所作的保全或解封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立案庭或审判庭参照本规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作出裁定或决定。

  第五章

  调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或者主审法官及合议庭认为需要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均由立案庭的调查法官负责,必要时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其他成员亦可参加。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必须严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程序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地进行。超出规定范围的,不予调查,并将原因或理由告知申请调查的当事人和委托调查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要求法院调查取证的,或者要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勘验、审计的,应向主审法官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者《鉴定、勘验、审计申请书》,注明调查取证的目的、线索、事项和内容,由合议庭审查决定。确实需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由主审法官填写《调查取证委托书》或《鉴定、勘验、审计委托书》,交立案庭调查法官办理。

  第二十五条

  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或合议庭认为需调查收集证据的或需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勘验、审计的,应填写《调查取证委托书》或鉴定、勘验、审计委托书,写明调查取证的目的、线索、事项及具体内容和要求,交立案庭调查法官办理。

  第二十六条

  立案阶段和案件审理期间,需委托有关部门评估的,暂由执行庭负责。有关手续按本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立案庭的调查法官在收到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提交的《调查取证委托书》及由当事人填写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后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在决定调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取证。调查取

  证结束后,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送交委托调查的法官或跟案书记员签收。

  第二十八条

  立案庭或执行庭接受鉴定、勘验、审计、评估委托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有关部门办理委托手续。立案庭或执行庭在收到有关部门的结论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送交主审法官或者跟案书记员签收。

  第六章

  排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排案管理是指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确定审理或执行案件的主审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确定跟案书记员,确定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或听证的时间,确定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或听证的法庭的案件排定管理活动。

  一审、二审、再审申请申诉的审查及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均实行案件排定。

  排案管理工作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

  第三十条

  立案庭的程序法官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

  第三十一条

  排定主审法官或执行法官,依照审判庭主审法官或执行庭执行法官的排案顺序与所收案件的编号顺序依序排定的原则进行。个别大案、要案报庭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可专门排定。

  因合议庭成员遇有依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岗位调整及较长时间暂离工作岗位等原因需要变更案件排定的,由审判庭庭长或执行庭庭长签发变更审判法官或执行法官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立案庭对相关案件重新排定。

  本条规定的大案、要案是指在全省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体性案件、敏感性案件等。

  第三十二条

  首次开庭日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一、二审刑事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开庭。

  (二)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开庭;二审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庭或询问当事人。

  (三)涉外民事、涉外行政案件开庭的时间可以比照前项规定适当延

  长,但不得超过立案后九十日,特殊情况除外。

  (四)再审申请申诉的审查听证应在受理申请申诉后的三个月内举行。各类再审案件的开庭排定适用同类一、二审案件的排定方法。

  第三十三条

  开庭日期确定后二个工作日内,立案庭的法官应当填写庭审安排表,将案卷移交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在收到案卷后五日内向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发送出庭通知或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在发送工作完成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主审法官。

  跟案书记员负责对该案卷的全程管理,直至案卷归档或案件移送上级法院。

  第三十四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信息,在开庭前三日由跟案书记员安排公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告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因当事人申请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日期的,由主审法官提出,经审判庭庭长审核同意后,向立案庭提交《变更开庭日期通知书》,由立案庭重新确定开庭日期。重新开庭的日期确定后三日内,由跟案书记员安排,将变更情况通知诉讼参与人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需再次开庭的,由主审法官向立案庭提交《再次开庭通知书》,立案庭收到再次开庭通知后按下列情况确定再次开庭日期:

  (一)因被告方提出反诉或者需要追加当事人的,在受理反诉或决定追加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鉴定、勘验、审计、评估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审理而休庭的,在收到有关部门的结论或者决定恢复审理之日起十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需调查证据而休庭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的十日内再次开庭。

  (四)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结束庭审的,在首次开庭时间后十日内再次开庭。

  第三十七条

  合议庭当庭直接确定再次开庭或宣判日期的,应当在休庭前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当庭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并及时将需再次开庭的时间通知立案庭,由立案庭对审判法庭作出安排。

  第七章

  送达管理

  第三十八条

  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由跟案书记员负责。

  跟案书记员负责备好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和填妥送达回证;负责将有关送达文书和送达回证直接交付有关的送达人员;负责从有关送达人员处收回经签收的送达回证归卷。

  第三十九条

  民事、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可由跟案书记员直接送达当事人。

  重大刑事案件,案件性质敏感或影响大、当事人人数众多或情绪不稳定、送达时有可能引发事端的民事、行政案件,跟案书记员直接送达时,由法警负责维持秩序和安全保卫。

  第四十条

  向起诉、应诉、上诉、被上诉方送达诉讼文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发送。

  诉讼过程中追加当事人的通知书等与之相关的答辩状、反诉状等诉讼文书,应当在决定追加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送。

  第八章

  审限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审限管理是指由专门的管理机构依据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对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其期限进行跟踪、警示和督办的管理活动。

  审限管理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各审判庭、执行庭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四十二条

  主审法官、执行法官及跟案书记员应依照各自的工作范围,将每件案件的批准延长审限、评议、宣判、送达、保全、执行、归档的日期等有关审限的信息情况,于工作实施或完成的当日输入计算机。

  第四十三条

  审理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应当申请延长审限,书面说明理由,并拟定结案的时间,经庭长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输入电脑,送立案庭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审限届满前十五日尚未审结的案件,由立案庭向审判庭发出《案件催办通知书》。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结案的,主审法官应当在审限届满前五日内办理延长审限的手续。首次延长审限后仍

  不能按期结案,需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的,应在首次延长期届满前十日内办理申请手续。未能如期结案又未办理延长审限手续的,由立案庭发出《限期结案督办令》。主审法官接到《限期结案督办令》,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

  第四十五条

  下级法院向本院申请延长审限的,由立案庭受理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立案庭每月初以书面包括列表形式对上月所排定案件的审限执行情况向主管院长及有关审判庭或执行庭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

  委托鉴定、勘验、审计、评估的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审限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不计算在案件审理期限内。

  第九章

  庭前准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庭前准备管理是指在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理前,对与庭审内容有直接关系的诉讼请求和证据部分,提出要求、安排交换、进行整理和核对等庭审准备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主要包括:要求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和限期举证;安排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主持诉讼请求和证据的核对。

  第四十九条

  要求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和限期举证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安排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由跟案书记员负责;主持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由主审法官负责。

  第五十条

  立案庭的程序法官在决定立案后应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一并交跟案书记员,由跟案书记员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在开庭前具备提交条件的,必须填写证据清单提交跟案书记员,由跟案书记员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主审法官移送。

  第五十二条

  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在开庭前,所有证据材料的副本都应由跟案书记员安排交由对方当事人查阅并收取。

  第五十三条

  跟案书记员收到当事人认为已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后,应填妥《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并备齐需交换的全部证据材料副

  本。

  第五十四条

  证据材料副本交换由跟案书记员负责,也可委托收转诉讼资料的书记员负责。

  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时,只要一方当事人到场即可进行。书记员应将《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和全部证据材料副本交予到场当事人查阅并收取。当事人查阅收取后应在《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上签名并交回交换清单。

  未到场交换证据材料副本的当事人,跟案书记员应将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证据材料副本和《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邮寄送达该当事人。收到证据材料副本的当事人应在《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上签名后将交换清单交回法院。

  所有证据材料副本经各方当事人按前款规定程序进行完毕,证据材料交换工作方告完成。

  第五十五条

  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在开庭前,根据案情需要,可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整理、确定,固定各方提交的证据,固定诉讼请求和争议的焦点。

  第五十六条

  核对诉讼请求和证据的提议可由主审法官或当事人提出。

  第五十七条

  是否需要进行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由主审法官决定。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案情复杂、法律关系不清晰;(二)当事人诉讼请求或答辩内容混乱、争议焦点不明确;(三)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提交的证据不规范。

  第五十八条

  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由主审法官主持,并应在本院固定的场所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到场。

  第五十九条

  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不同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之间不需进行质证和辩论,只需对对方提供的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或不认可,并明确表达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

  第六十条

  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应制作《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表》,并由当事人填写,明确双方有争议部分和无争议部分,并由双方当事

  人签名确认。主持者对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资料进行整理后签字,并将全部资料分送合议庭其他成员。

  第六十一条

  在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过程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双方可以和解。

  双方同意和解的,由主审法官主持调解。

  第十章

  开庭与评议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审判长负责组织和主持开庭与合议庭评议活动,并对本合议庭各主审法官的案件审理程序负有组织、监督和督办责任。

  第六十三条

  合议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应相对固定。重新组合应及时通知立案庭。

  第六十四条

  庭审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成员必须参加。询问当事人、听证等审判活动可以由案件的主审法官一人出席并主持,书记员一人做记录。

  书记员不得主持或参与前款所列任何审判活动。

  第六十五条

  具备合议条件的案件,应在开庭后十日内评议。主审法官应主动向审判长提出评议要求,审判长应及时安排。超过十日未提请合议的,主审法官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十六条

  案件评议后,主审法官应在十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并由审判长按规定决定是否直接签发。案件需逐级呈送审判长、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主管院长审核、签发的,每个审核或签发环节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若延长审核或签发时间的,审核人或签发人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十七条

  需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主审法官应于有关领导签署提请讨论意见之日起二日内,将经签署的报告报送审委会秘书安排讨论议程。

  第六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间按领导签署提请讨论的日期先后顺序排定。第一次讨论的时间应安排在报送讨论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个别案件因特殊原因需先行安排讨论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由庭长报主管院长审核后,交审判委员会秘书调整。

  第六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通知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审判长或主管庭长、主管院长出席或列席会议。讨论经本院终审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还应通知作出原终审裁判的主审法官、审判长或主管庭长、主管院长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十一章

  宣判与结案管理

  第七十条

  判决应当向当事人宣判。宣判的日期为结案日期。分别宣判的,以最后宣判的日期为结案日期。送达宣判的,以最后送达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第七十一条

  案件审结日期为本案最后一份裁判文书的签发日期。

  第七十二条

  由合议庭直接裁判并由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的案件,应当在合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结。合议庭作出裁判并由庭长或主管院长签发裁判文书的,应当在合议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审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由庭长或主管院长签发裁判文书的案件,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审结。

  第七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必须在宣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其他案件必须在宣判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人或者当事人发送裁判文书。

  第七十四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宣判或发送裁判文书。

  第七十五条

  经当事人或经当事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送达回证由跟案书记员负责归卷。

  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经最后签发即为审结,案件审结后由跟案书记员填写审结卡,送主审法官签名,经庭长确认,并输入电脑。

  最后一份送达回证归卷后,由跟案书记员填写结案卡,送主审法官签名,经庭长确认,并输入电脑。

  第十二章

  案卷归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已结案卷的装订和归档工作,由跟案书记员负责,在最后一份送达回证归卷后十日内完成案卷的装订工作。

  第七十八条

  案卷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归档;上诉、抗诉、死刑复核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案卷自收到上级法院退回之日起一个月内归档。

  第七十九条

  档案管理部门对归档的案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不合格退回的案卷,跟案书记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修补完毕并送档案管理部门。

  第八十条

  未审结案件的案卷不得调取或借阅。对已结案但尚未归档,且未超过归档期限的案卷,上级法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需调取或借阅时,应直接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调卷或借卷手续。由档案管理部门向主办案件的审判庭或主审法官发出《归档通知书》,跟案书记员在接到《归档通知书》后,必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归档。档案管理部门收到案卷后,于三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提供给调卷的上级法院或者本院的有关部门使用。

  第十三章

  案件移送管理

  第八十一条

  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移送上诉的,向本院立案庭移送案件。本院一审案件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或移送其他法院的,由跟案书记员负责移送。

  第八十二条

  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并已预交上诉受理费的,或者刑事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跟案书记员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五个工作日内,向公诉机关或者相关当事人发送上诉状副本,并在上诉答辩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卷的装订和案件的移送工作。

  第八十三条

  上诉、抗诉、死刑复核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及案卷的移送由跟案书记员负责。

  第八十四条

  案件移送应按照上级法院的规定备齐各项案卷材料及上诉状、答辩状等有关材料。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应视情况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奖金;降低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级;行政、纪律处分等。

  第八十七条

  本院各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需追究责任的,应及时报告本院监察室,由监察室作出处理。处理结果送政治部门备案,并报告受处理者的主管院长。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得会见案件当事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来访、来信、来电或递交有关的诉讼资料以及有关部门对案件情况的反映等,由跟案书记员负责接收、接待和记录,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收取的材料向主审法官汇报和移交,由主审法官在《案卷材料移送登记表》上签名。"第八十九条

  诉讼中群体性案件和有矛盾激化迹象的案件,当事人来访,需要紧急处理的,由审判庭庭长安排主审法官等二人以上出面接待当事人,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九十条

  诉讼过程中律师阅卷的安排和接待工作,由跟案书记员负责。案卷已经移送主审法官的,由跟案书记员向主审法官借取案卷,安排律师在指定的场所阅卷。律师阅卷后,跟案书记员应当及时将案卷归还给主审法官。

  第九十一条

  外地法院委托调查、宣判的,由立案庭负责办理。委托送达的,由立案庭登记后交法警队送达。委托执行的,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执行庭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规程中所涉及的保全、送达、调查、开庭、宣判、公告等项工作,法警队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程规定的期间,均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九十四条

  本规程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之前本院下发的规定或文件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本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规程涉及本省各级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院应当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1年0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07月01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第五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作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次数:315(1998年12月30日第86次审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案件审理流程是将整个案件审理程序有规律地组织起来,根据司法公正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案件审理流程的需要,实行严格的跟踪管理。

  第三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由立案庭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审判庭应当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

  第二章

  立案

  第五条

  立案人员应按照立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案。

  第六条

  立案后,应在次日内移送排期法官。

  第三章

  送达

  第七条

  立案后的送达一般由立案庭和法警支队负责。法警支队在向立案庭签收送达的材料后2日内完成直接送达,并于送达后的次日将送达回证送交立案庭,遇到送达不能之情况,由法警支队与立案庭协商解决。

  第八条

  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后2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刑事二审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送达上诉状副本及一审裁判文书。

  第九条

  一审民事、经济、知产、行政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有关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及诉讼须知等。

  第十条

  起诉的同时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由立案庭在审查起诉的同时审查诉讼保全,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由立案庭出具诉讼保全裁定书并执行,当事人对诉讼保全提出复议申请的,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负责复议审查。

  第四章

  排期

  第十一条

  立案庭在案件立案后根据有关诉讼规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议庭,排定开庭日期、法庭。

  第十二条

  排期的案件适用范围一般是各类一审、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十三条

  排期的案件原则上按照合议庭受理案件区域范围、案由类别或案号顺序进行。

  第十四条

  排期法官接到案件后2日内安排开庭时间。

  第十五条

  案件排期开庭时间为:

  (一)刑事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后的10日至20日为开庭时间。

  (二)民事、经济、知产、行政一审案件,在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15日至45日为开庭时间。

  (三)刑事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20日至35日为开庭时间。

  (四)民事、经济、知产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5日至40日为开庭时间。

  (五)行政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5日至25日为开庭时间。

  第十六条

  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等案件,由排期法官与审判长协商,确定开庭时间。

  第十七条

  审判长对开庭时间有异议,在接到案件5日内向排期法官提出。排期法官认为异议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变更排期。

  第十八条:因管辖等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时间的,必须经庭长批准,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排期法官。

  第十九条

  安排开庭时间的同时,确定庭审速录员和法庭。

  第二十条

  开庭时间确定后,立案庭应向公诉人(检察员)、当事人、法定代理人送达出庭通知或开庭传票等。其他出庭人员的通知由合议庭负责。

  第二十一条

  立案庭在开庭通知等送达后的当日或次日,将诉状、立案表、庭审时间表、送达回证等汇总后通知审判庭主任书记员。审判庭主任书记员接到通知后,次日内到立案庭签收卷宗。

  第二十二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在排期确定后,将原告、被告(被告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各合议庭应与立案庭互相配合,保证案件按时开庭审理。刑事案件的开庭需提押被告人的,由合议庭与法警支队联系,以保证按时开庭。其他各类案件的开庭如发生

  一方当事人未按时到庭的情况,合议庭仍应按时开庭,当庭或事后审查当事人不到庭的原因,如有正当理由可再安排重新开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在庭审后,需再次开庭的,应及时将再次开庭的时间和理由向排期法官反馈。

  第二十五条

  再次开庭时间安排:

  (一)因案件确需法院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或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等需再次开庭的,一般在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受到鉴定、审计结论或者恢复审理后的15日内再次开庭。

  第二十六条

  再次开庭的法庭使用由案件所在合议庭与排期法官协商安排。

  第五章

  结案

  第二十七条

  合议庭有权规定裁判的案件,一审案件一般在开庭结束后30日内结案,二审案件一般在开庭结束后20日内结案。

  第二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应当在5日内,其他案件应在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审判长应写出延期结案

  报告述说理由,并提出结案日期,经庭长(分管院长)审批,送排期法官。排期法官根据延期结案报告,再次确定结案时间。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条

  各合议庭必须将每件案件的首次开庭及以后的各次开庭、当庭宣判和结案情况于当日输入计算机,计算机信息输入质量作为院目标管理考核依据。立案庭应每月将排期案件完成情况列表向院领导报告,并通报各审判庭。

  第三十一条

  合议庭应服从立案庭在审理流程管理中的安排,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纳入季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十二条

  立案庭如发现合议庭未按本规程执行的,应及时指出,予以纠正,必要时报所在庭的分管院长处理;同时抄告政治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中发生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分管院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规定的日期按法律规定均从次日算起。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经审委会讨论自199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愿审判委员会。

篇二: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工作内容

  

  法院聘用制书记员个人年终工作总结_2本人—x,2009年1月,我通过公招成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转眼已到一年,在领导们的帮助培养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我逐渐适应了书记员工作。回顾一年来的工作生活,感觉收获良多。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向领导、组织汇报:

  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升理论素养。

  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国家公务员学习更是保持自身先进性的重要途径。来到法院后。法院浓厚的学习氛围始终深深的感染着我。我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并注重自学,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社会知识,用先进的政治理论武装头脑,用精良的业务知识提升能力,以广博的社会知识拓展视野。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性,强化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二、参加初任、任职培训,作好业务储备

  法院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而国家对公务员也有很多要求,因此必须经过专门的学习培训。5月份,我参加了为期两周的09年度全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培训地点设在市委党校。经过刻苦学习,我通过了公务员初任考试,取得了《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7月份,我参加了省高院在成都组织的为期三周初任法官培训。学习了作为一名法官应该具有的技能和知识,撰写了学习心得体会。通过这两次系统的培训,为我更好的投入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努力适应庭审要求

  来到法院后,我被任命为民二庭书记员。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环节,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审理,同时书记员工作也很琐碎、繁杂。因此,我尽量做到认真仔细,认真做好排期、送达、记录、装卷等具体工作,当好审判助手。每次庭审前,我都会到审判员处翻阅案件卷宗材料,检查诉讼材料情况,确认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熟悉案情,了解当事双方争议焦点,使自己在记录时能做到快、准、精的记录庭审情况。

  四、辅助法官工作,参与案件调解

  一年来,在民二庭审判员带领下,我积极参与了案件的调解工作,每次送到我这里来处理的案件,我都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先期进行调解,不能调解的我也会详细了解情况,以便提供给审判员作参考。具体在每一个案件的调解中,我每一次都仔细翻阅案卷材料,结合案情依据法律、事实、情理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一次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我还会耐心地进行二次,甚至三次调解,力争和谐化解纠纷。

  五、问题与不足

  1、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在法律运用上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太紧密,对司法工作实务还很不熟练。

  2、庭审记录还是分不熟练。

篇三: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工作内容

  

  法院书记员工作流程及经验技巧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记录工作为主并协助法官办理审判有关事项的司法工作人员,书记员工作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书记员工作职责,任务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下面以民事诉讼为例谈一下书记员工作中的流程及一些经验技巧.一、书记员工作职责概述

  书记员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

  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

  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

  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和其他记录工作;

  四

  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书记员的具体工作是在法官的指导下,参加案件调查、调解;协助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担任合议庭含独任庭的全部审判活动的记录,包括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记录.同时还要接待当事人,听取意见;收集保管审判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和文件资料,填制、核对、发送诉讼文书.案件审理终结后,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件材料,还得由书记员整理立卷作为国家诉讼档案,办理归档手续.二、立案阶段立案庭书记员的基本工作任务具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五项内容:⒈制作应诉通知书与受理通知书;⒉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⒊记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庭务会讨论案件笔录以及讯问笔录;⒋协助承办法官计算案件受理费;⒌录入立案信息;⒍将立案材料移交相关的审判庭.1、要审查起诉状和其他诉讼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民事诉状分正本和副

  本,正本一份,副本要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确定.

  2、要审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发现有遗漏,则在通知其领取其他诉讼材料时一并要求补齐到位,以避免在开庭后才发现遗漏,此后当事人有可能不予配合的情况发生.

  3、要检查立案的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根据诉状的内容核对立案案由是否规范、是否有当事人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是否遗漏了诉讼当事人.如发现有不妥或者错误,应当即时报告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审查确认.

  4、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的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是一个固定格式的文书送达回证的格式设计应科学、规范和统一,要把上面的项目填齐了.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时,要被告在送达回证上签署姓名、日期以及联系电话等系自然人被告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在备注栏内注明近亲属关系的性质;系法人工作人员签收的,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工作部门和职务,要告知被告在收到民事起诉状副本的第二天起十五日内提交民事答辩状.被告不提交民事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送达相应法律文书时,一定要要求当事人准确无误地签署姓名和日期.

  5、收到被告民事答辩状以后,书记员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民事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由原告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在这期间,可能会有当事人到庭,而法官有可能需要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此时则要对当事人作一个谈话笔录.民事审判中的谈话笔录,总的要求和前面陈述的一样,但在当事人的项目记载上要注意规范:是自然人的要记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要记成多少岁、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这就是我们民事审判中经常提及的“前六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明单位的全称以该单位使用的公章为准、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记载职务的时候要注意根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表述记载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者经理.三、庭前准备工作细节与技巧

  1、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时,应要求其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签名或盖章,注明实际提交日期,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来法院领取证据材料副本,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方当事人经通知不来法院领取的,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加以注明.

  2、在开庭时间、地点确定以后,书记员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将合议庭独任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实践中这项工作可以和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以及民事答辩状副本时同时进行.

  3、庭审时间确定以后,书记员要做好以下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值庭法警是否到庭.

  ①标志牌是否齐全并摆放到位;

  ②扩音设备是否完好;

  ③值庭法警是否到位.2检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核对出庭人员身份,查验有效身份证件,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指定席位就座.法庭笔录不能仅抄录民事起诉状上相关内容,应将经查验核实的真实身份情况计入笔录当事人是公民的,核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核对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核对姓名、所属律师事务所及执业证书;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核对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当事人的关系法庭笔录中可记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联系电话.3要求到庭当事人在签到表上签到,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以避免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借故不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因送达地址不确定而发生裁判文书送达困难的情形.4检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收到传票和出庭通知书.5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起立宣读: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6请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入庭起立.

  四、以法庭笔录为主干的民事审判笔录制作

  一

  法庭笔录

  书记员在记录法庭活动时,字迹要整洁,内容要全面,防止出现字迹潦草,错字、别字、漏字的现象,更要注意逻辑、语法等.为记好法庭笔录,书记员应在开庭前阅卷,熟悉案情,尤其是对有些专业名词和术语要提前掌握.审判人员应与书记员配合默契,如遇到记录的内容比较多或特别重要时,应放慢速度,等书记员记好后再进行下面的步骤.从书记员的角度来说,当无法跟上庭审进度节奏或听不清时,书记员一定要当场向当事人或法官提出,而不能敷衍带过,以避免对查明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造成不利影响.下面的情况应在庭审笔录中应着重记明:1、审判长员归纳的案件没有争议的事实;2、审判长员归纳的案件争议的焦点;3、审判长员归纳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重点;4、对于不动产案件,不动产的由来、权属以及历史和目前的变动情况;5、对于侵权赔偿的案件,损害或者侵权的事实、过程、过错责任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包括伤情、程度、医疗、护理、交通等法律规定的项目费用以及双方对赔偿数额的意见;6、债务案件,债务的由来和形成情况即何时何地、何种方式形成的债务以及双方在债的发生过程中达成协议或者约定的情况;7、离婚的案件,要着重记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情况、婚姻缔结的过程、生育情况、财产形成的情况、离婚的真正原因、矛盾的焦点以及双方对共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的意见等等.从总体上说,庭审笔录制作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要依审理程序如实记录,

  客观真实地反映审理的进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要在笔录中明确反映出来,这既是检验办案质量,实行审判管理的依据,又是反映审判人员驾驭庭审能力的第一手资料;

  2、要注意记录的准确性,尽可能记准原话、原意;3、对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尽可能记全原话或原意,另外,在庭审过程中,如有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和纪律,被审判人员制止、警告或者采取措施的情况,也应记入笔录备查.对于庭审中发生的其他意外或者反常情况,必须如实记载.五、制作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工作

  一份民事判决书的形成,要经过以下这样的程序:拟稿→核稿→签发→打印→校对→盖印.

  拟稿即撰写判决书,是承办案件的法官的工作.

  核稿和签发根据法院审判权限管理的具体情况决定,这一阶段书记员的工作就是文书流转,即审判员将判决书撰写好后,由书记员分别将草稿交由核稿人核稿,签发人签发.经签发人签发的稿本,是判决书的定稿,是判决书的标准稿本,亦称为判决书的原本,是进行打印复制正本的标准依据.

  打印是将原本转化为正本的过程,现在法院的办公自动化已经很普及,汉字录入、文书的排版、编辑都是书记员的工作.校对.根据实践,文书校对方法有以下三种:

  1、读校,也称“唱校”.即一人读原稿,其他人核对校样的校对方法.读原稿的人要以记录速度把原稿字、词、句和标点符号读清楚、读准确.对文

  中出现的空行、提行、另面、另页、着重点、数字、符号或特殊格式等都应读出或说明,对容易混淆的同音字或生僻字亦应说明.看校样的人注意力则应高度集中,根据所读原稿,看阅校样是否一致.如发现差错,应即以校对符号标出,以便更正.

  2、对校,又称“点校”.即由一人所进行的先看原稿再对照校样的校对方法.对校时,一般将原稿放在校样的左上方,左手点原稿字句,右手执笔点看校样,默读文字,手随之移动,逐字逐句校对.对校前,可先看一遍原稿,心中有个数,然后点校默读中,一般每次以一个句子或10个字左右为宜,以利既能看清原稿,又能及时发现校样的差错.

  3、校红,也称“核红”或“复红”.这是文书校对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指将最后一次的校样与经更正差错印出的清样相校对、复核的一种方法.这是对整个校对质量的最后把关.一般要求校对人先将校样中标上改动符号的文字、标点等,对照清样是否已得到改正.然后再将清样通读一遍,是否完全正确无误.这就要求更认真、细致.力求在文书印制前,杜绝任何差错的存在,以保证文书的印制质量.

  注意:校对过程中,若发现原本有误,需立即报告拟稿人,校对人不得修改原本.六、民事诉讼卷宗的立卷和归档立卷就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每个案件审结后,将零散的诉讼文书按照立卷原则和要求,组成案卷、装订成册的工作过程.

  一诉讼卷宗立卷的范围和程序

  1、诉讼卷宗立卷的范围

  从总体上说,凡是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案件审理过程的文书和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都属诉讼卷宗的立卷范围.归纳如下:

  ①凡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以一定程序和定式编写填字的规范性司法文书.②有关机关制作的执法文书,例如检察机关的抗诉书、撤回抗诉书、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涉及诉讼活动的文书.

  ③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的材料,例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申请书、保证书、信件以及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材料.

  ④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形成的文书,例如出庭函、民事诉讼的代理词

  ⑤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的工作记录和依照证据法规定收集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包括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图纸、照片、音像资料等等.

  当然,这么多种的诉讼材料并不是全部要立卷归档的.其中,有一些材料不需要立卷:a答复当事人到有关单位处理的;b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c没有证据作用、没有保存价值的信封;d内容相同的各类重复材料,如当事人散发的内容相同的重复来信可以剔除,但是有领导同志批示的仍应保留副卷.e常用法律、法规的复制件;f法律文书草稿,是指未定稿或初稿;g与本案无关的材料.2、诉讼卷宗立卷的程序

  1平时注意及时收集诉讼文书

  做到收集及时,手续完备.书记员要注意将每个案件的卷宗封面的案件编号分别摆放,做好收集的准备;此后每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按照形成的自然时间顺序,分别摆放在案卷封面后面,做到收集及时、齐全、排放有序,便于案件审结后组合案卷.2检查和调整卷内诉讼文书

  案件审结后,在正式组卷时,还要再进行一次检查,看看诉讼文书是否收集齐全,已有的文书中法律手续是完备,并及时补正.还要检查每份文书是否内容重复的文件,卷内只保存一份,但领导有指示的重复文件仍应保留.一个案件诉讼文书多的可以立分卷.另外应保留三份裁判文书夹在卷内,以便日后利用.3排列卷内诉讼文书

  4剔除金属物、修补整理文件

  ①剔除金属物.为了防止卷内诉讼文书日后受金属装订物订书钉、回形针、大头针氧化锈蚀,损坏文件,在装订案卷前,应一律将文书附着的金属物予以剔除.

  ②修补、复印文件.

  A、对破损的诉讼文书,应进行修补和复制.

  B、褪色的文件复印.将褪色的不便长期保存的文件进行复印.常见的需要

  复印的文书有:原来文书的字迹是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笔书写的、原来文书是传真件的.因为用这些材料书写的墨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褪色或挥发,不利于长期保管,经过复印以后的复印件和原件一并归卷.

  C、复印、复制、贴补文书,一律用A4纸.原文书不是A4纸的,需要A4纸粘贴.

  D不能将卷内文字材料订入装订线内.若遇文字材料太靠左边,则应另行黏贴一条空白纸后再行装订,以保证卷内文字材料完整,便于将来阅卷.

  ③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要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将中文译本附在后面.

  ④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因为邮票的邮戳上附有邮件发送的时间.5编写案卷页数、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和封面6装订案卷.案卷的装订要牢固整齐,以便于保管和利用,防止文书散失和损坏.诉讼卷宗的归档,书记员在完成立卷工作后,应及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这就是归档.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立卷归档质量,书记员在立好卷归档前,应经承办该案的法官检验,法官检验的内容为:

  一卷面案号、原被告与裁判文书是否一致;材料是否收集齐全;无关材料是否剔除.

  二材料制作手续是否完备,如笔录是否清晰无错漏,制作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是否填写清楚;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签名.

  三法律文书原本、正本核对无异.

  四诉讼文书排列正确,页数编号无误.

  五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案卷提出保管期限的意见.要注意防止出现书记员代审判员检验卷宗.卷宗检验人的签名一定由检验卷宗的审判员亲自签名.卷宗检验完毕后,书记员还要填好案件卷宗归档表,交庭长审核后将案卷移送档案室.徐巍

篇四: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工作内容

  

  书记员工作职责和技能

  发布时间:2009-10-1509:05:57浏览量:4058一、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业务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书记员工作的完成情况,密切关系到审判工作的开展进程,影响着案件的质量与办案的效率。庭审记录作为法院中心工作—审判的记载与回放是法官认定事实,核实证据,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书记员工作质量的高低,不仅体现出书记员个人业务素质的高低,而且关系着法院整体形象。

  二、书记员职责

  书记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有利于划清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减少工作摩擦,提高工作效率。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一是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二是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2、2003年10月20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五项职责:第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第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第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第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

  1、庭前准备工作

  第一,协助审判员做好收案审查,检查案件是否属于本庭受案范围,认真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把好诉讼的第一道关。

  第二,做好开庭前的送达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的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完成开庭前的大量事务性工作。这些事务性工作与开庭审理紧密联系,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合法、及时的审理。首先,书记员应当根据审判员、书记员的工作时间安排确定开庭时间。然后,协助法官做好起诉书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的送达。最后,对庭审参加人员的通知进行确认,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

  2、庭审中的工作

  为了保证将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除了庭审中做好记录之外,还要求书记员做好庭审工作的延伸。具体来讲就是:提前对开庭地点进行确认,并对当事人身份进行核对,确保记录的完整。庭审结束后,注意完

  善笔录,并确定每一个参加庭审的人员的笔录核对及签字。

  3、做好宣判与送达工作。一个案件经过依法审理后产生的判决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书记员应当重视宣判、送达工作的及时性。特别是审限即将届满的案子,更应当注意及时宣判和送达。

  4、诉讼活动的延续。对于上诉、抗诉或者依法需要报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书记员除了认真办理有关执行的手续外,还应当协助执行员完成相关工作。

  5、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装订与归档。

  三、书记员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庭前庭后的辅助性工作容易出现的问题

  1、不重视庭前准备工作。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一、忽视庭前的准备,有的文书没有按时填写,没有及时发送。这样就会造成庭审的延误甚至不能开庭。二、对于当事人比较多的案件,没有事先了解当事人情况,在庭审记录中分不清,从而造成记录工作的被动,甚至造成张冠李戴,反映在笔录中的问题就是,一原到底或一被到底,不知道是哪一个原告或哪一个被告讲的话。

  2、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的卷宗是庭审活

  动的开展具有密切联系的若干文件的组合整体。它是案件数量统计和检索的重要根据。案卷的装订是为了使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不致混乱和丢失,它是立卷归档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如果装订不当,就会影响案卷质量及档案的保管、利用。

  (二)庭审笔录中常见疏漏

  1、庭审笔录一般性问题。

  (1)书写问题。记录潦草难认、有些字不会写、错字严重等问题。这些最基本的问题往往会庭审记录的失真,甚至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2)程序混乱,没有按照庭审程序进行记录。一般而言,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诉、调解四个部分。有的笔录从开始到庭审完毕,分不清哪是法庭调查、哪是法庭辩论、哪是最后陈述,缺乏阶段性,程序不是很清晰。有的庭审笔录根本没有辩论、最后陈述阶段。在记录中,要用清楚的文字记载体现庭审的层次与顺序的内容,如使用“现在”、“转入”、“结束”等时间性和阶段性较强的用语就使得记录层次分明、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概括能力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大多不是接受过专门培训的法律工作者,很难要求其用法言法语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相反,很多当事人会陈述一些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这

  就需要书记员从当事人的话语中提炼出与本案有关的、并且能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语言。

  (4)庭审、调解笔录非常简单,粗糙。庭审笔录最基本的要求是全面,真实。而有的笔录不能正确反映庭审的全部过程,看完庭审笔录不知道是在审什么?也不知道当事人有什么诉讼请求,争议的标的是什么?

  (三)休庭核对笔录阶段的问题。

  1、笔录中涂改处没有当事人签章或捺印。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外,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

  2、签名不完整。庭审结束后,可能由于参加庭审人员众多、秩序混乱等原因,导致签名不完整。

  3、刑事案件凡是被告人(无论是被关押的还是没有被关押的)要求签名的,没有加盖被告人的手印,笔录中有改动了的,也没有加盖手印。这些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盖被告人的手印。

  (四)法庭宣判阶段常见问题

  宣判后,有的笔录没有记录交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应当进行记录;刑事案件应当告知判决书的送达日期和受送达人。

  四、庭审记录工作中的技巧

  掌握记录技巧,才能做到详略得当、记录完备。书记员在记录中要理智分析诉讼参与人所讲的内容,判断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做到详略得当。

  第一,合理取舍法。是指根据发言的中心内容和案情类型所决定的重点内容,应予优先、准确、详细记录的方法。这个时候就应该从案件的整体角度来考虑,例如,如果案件类型为诉讼时效争议,那么涉及起算时间、届满时间、期间、权利主张时间的内容的,就是记录的重点,应准确详细记录。

  第二,舍问取答法。在问话与答话没有时间全部记录的情况下,优先记录答话,事后再补记问话。因为提问主要是起到引导作用,当事人的答案才是庭审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

  第三,闲时补记法。在庭审节奏放缓或者宣读、出示证据等空隙时间,可以详细记录,或者利用这段时间修改、补记前面的遗漏。

  第四,归纳整理法。是指在发言人的陈述缺乏条理性,意思表达混乱或者内容分散时,记录人总结、整理、归纳出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的方法。例如,将庭审中连续一问一答内容归纳成较为完整的前后问答。

  第五,推测揣摩法。即换位思考法。书记员作为庭审活

  动重要的参与者,必须站在法官的位置想问题,才能保证能跟上庭审的节奏。

  第六,语境排除法。这个方法是为了解决同音字问题。因为同一个发音可能对应不同的词语,只有把词语放在特定的语境中,我们才能准确的把握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第七,掌握习惯法。在庭审当中,法官与书记员必须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习惯和风格,作为书记员应当与法官沟通,并通过梳理与总结,掌握法官的审判风格和习惯,以保证合作顺利。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五条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一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

  (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第十四条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

  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除专门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

  第十八条解放军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3年10月27日公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作出规定,从即日起,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将打破“铁饭碗”,实行聘任制同时,打破过去由“书记员”而“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不再过渡为法官。

  职责以法庭记录为主

  根据管理办法,书记员职责被明确定位为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聘任制书记员是在法院正式编制内,通过与法院订立聘任合同,被聘任从事书记员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书记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不过,在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将这一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级别可晋升至正处级

  新办法规定,聘任制书记员可以按照规定正常晋升职级,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高级人民法院最高配备为副处级,中级法院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法院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书

  记

  员

  职

  责

  一、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指挥下,负责完成审判和执行中的辅助性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负责到立案庭领取新立案件,在本庭立结案台帐上进行登记;

  2、负责案件开庭记录、询问调查记录、合议庭合议记录、宣判记录、执行记录等各种记录工作;

  3、负责打印、校对法律文书;

  4、负责送达各种法律文书;

  5、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执行中协助法官开展工作;

  6、对中止、延期及其它法定事由应扣除审限的案件,及时报送立案庭登记;

  7、负责整理、装订案卷;

  8、负责案件报结,报结前应填写好“案件流程信息表”和“报结案件移交表”,制作结案文书软盘,将预收诉讼费用转实收或提交立案庭办理减免缓审批手续;

  9、负责审判庭卫生清理;

  10、完成调研信息宣传任务;

  11、庭长、法官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书记员工作标准:

  1、制作笔录应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文理通顺、段落分明、核对准确无误;

  2、整理、装订案卷应材料齐全、顺序规范、装订牢固、干净整齐;

  3、保持审判庭环境清洁,做到无灰尘、纸屑、烟蒂及其它杂物;

  4、庭审前阅读案卷,了解案情,布置好法庭,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并向审判长报告;

  5、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符合要求。

  怎样做好校对裁判文书的工作

  作者:黄朝实

  发布时间:2010-03-1915:57:4裁判文书的校对是书记员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校对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裁判文书的质量,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因此,书记员必须认真做好裁判文书校对的工作。

  一、做好校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具备的能力

  (一)忠于原稿原则。

  忠于原稿原则是指裁判文书的校对稿应与原稿完全一致,校对稿上的文字、标点、段落、格式等内容,均必须与原稿无异。书记员在进行校对工作时,应始终贯彻这项原则。

  (二)善于发现错误的能力。

  裁判文书的校对过程,也是检查原稿的过程。书记员在进行校对的过程中,要具备“揪错”的敏感性,善于发现原稿上文字、标点、语句的错漏或内容上的疑点。书记员认为原稿有错漏或疑点的,应及时向拟稿人或原稿签发人提出,由拟稿人或原稿签发人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改。

  二、校对工作的一般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校对工作的一般步骤。

  1.对校对稿进行校对。

  首次对校对稿进行校对,应采取“唱校法”,即由两人各执一稿,一唱一校。唱校人应将原稿的字、词、句和标点符号朗读清楚、准确,遇有容易混淆、生僻、同音的字词要着重说明;遇有空行、齐行、另页也要说明。校件人要集中精神听清阅读,发现稿件有错漏的,应予以标注或更改。对文字的改正、删除、补正、倒转的处理,依照1981年国家出版局发布的《中国专业标准校对符号及其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唱校完毕,对校对稿通篇审阅,检查是否有内容上的遗漏和表达上的错误,并重点核对首部、判决主文、日期等部分内容。一校稿如有修改,可送印二校稿。书记员再进行二校。

  2.对付印稿进行校对。

  付印稿印出后,书记员依照原稿对其进行校对。原稿修改的内容,应当格外注意核对无误。

  3.对裁判文书进行检查。

  裁判文书印出后送达之前,书记员依照付印稿检查有无因印刷技术原因造成的错漏。

  (二)应当注意的事项。

  1.

  裁判文书的案号、标题、开头、结尾、日期等内容往往容易被忽视,校对时要格外注意。

  2.

  有关专用名词、人名、地名、医学科技名词、数字、数量单位等内容较易出现差错,应严加注意。例如:注意区分人民币等币量单位。

  卷宗装订存在的问题及应注意的事项

  作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潘佰芳

  发布时间:2011-01-3016:21: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有五项: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由此可见,卷宗装订是书记员的一项主要的工作职责。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也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主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因此,如何整理和保存这些档案一直是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而做好这项工作对书记员来说更是尤为重要。也可以这样说,装订出一本既符合程序规范要求又整洁、漂亮的卷宗是一个书记员的工作能力及自身素质的一个综合反映。但是,在近几年我们在对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书记员进行培训的过程中发现我们在卷宗装订方面依然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卷宗封皮的印制全省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使得我们在卷宗的装订过程中本来应该注意的一些细节问题却无法做到尽善尽美。我们每年对全省法院的档案考核标准却是统一的,这使得我们原本不应该丢掉的一些分数在这些细节问题上丢掉。例如,卷宗装订过程中卷基的折叠,一般情况下,我们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本着每本卷宗的厚度不超过1.5厘米的原则,根据量体裁衣的标准来折叠卷基的。可是,我们有的基层法院在印制卷皮的过程中就把每本卷的卷基高度固定起来,这样做虽然使得我们的书记员在装订卷宗的过程中少了一道程序,节省了一点时间,可是装订出来的卷宗却达不到整齐、漂亮的要求,尤其是在一些案情简单、材料较少的案件和副卷的装订过程中尤为明显。

  二、卷宗材料没有严格按照A4纸张大小的标准来执行,装订材料的订书针没有取出。根据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所有的诉讼文书都必须用A4规格办公用纸。但实际上,有的当事人提供给我们的材料可能不符合装订卷宗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装订卷宗的过程中进行适当的处理,订书针时间长后会氧化、腐蚀,而有的书记员在这方面却不注意。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案卷的评查人员是严格按照卷宗的装订标准来执行的。

  三、有的书记员在卷宗的装订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卷宗装订的操作步骤来做,而是凭感觉。譬如:我在一个基层法院培训,在准备装订时我发现的装订工具就一把剪刀、一个锥子、几个夹子、一卷绳子。

  有的基层法院的条件确实比较差,但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装订卷宗最起码的工具应该有一把剪刀、一个锥子、一卷绳子、一把尺子、几个夹子、一个起钉器、一瓶胶水,如果条件稍微好点可以再配一个电钻。我当时就问他们:“你们装订卷宗不要尺子吗?你们怎么知道上下两孔之间的距离是不是符合要求?怎么能保证“三孔一线”的标准?”他们说:“眼睛一看大概就差不多了”。我让他们给我找来一把尺子,随手拿起他们给我准备的一本装订好的卷宗,上下两孔之间的距离不足十厘米。这样的卷宗不符合档案装订的要求,而且在案卷的评查过程中一旦被发现肯定会被扣分。

  四、卷宗装订没有严格遵守

  “三孔一线”、“双股双线”、“下对齐、左对齐”的规定。配备了打孔装订机的法院,有的卷宗是三孔装订,有的卷宗是两孔装订;有的法院由于办公条件所限,提供给书记员装订卷宗的打孔工具是一个锥子,这就使得双线很难穿过,在卷宗装订时采用的是“单股单线”。另外,对于较厚的卷宗,这种手工打孔的方法容易造成在钻孔的过程中纸张滑动,不能做到“下对齐、左对齐”的要求;有的法院在卷宗的装订过程中仍然使用已经被淘汰的棉线做装订用线,棉线因为弹性较大,翻动时间较长后容易造成卷宗松动已经被专用的装订线所代替。

  五、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进行卷宗装订前的检查工作。书记员装订卷宗前,首先要检查案件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若发现材料不齐全、不完整,要及时补齐或补救,并经主审法官同意去掉多余的材料。其次,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进行正、副卷的分类。有的书记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细心、耐心,卷宗装订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卷宗装订顺序不当;正、副卷混装;有的案卷缺少基本的诉讼材料;合议庭笔录签字不全;公告送达的案件,没有公告张贴、刊登的笔录和材料;系列案件的案卷材料仅注明见某某案号的案卷,未进行复印,有的装订了复印件,但未注明原件所在案卷号;送达回证填写不全,不填写送达日期,代收人签收的,没有注明代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有的庭审、询问笔录对重要数据和内容改动后,改动处没有当事人的签名和捺印;裁判文书打印后手写改动的,没有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用圆珠笔、纯蓝墨水、铅笔书写的材料没有采取补救保全措施;卷宗目录编写简单,页码错编、漏编现象严重等。

  如何才能装订出一本既符合卷宗装订要求又美观、漂亮的卷宗呢?我认为以下三个方面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卷宗装订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1、根据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件合并立卷归档;需长期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及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与原审案件合并保管;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2、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是用收案时编写的案号。

  3、按照保密和方便利用的原则,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应分为正卷和副卷。(调解结案的可装订为一本卷)

  4、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材料除外),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袋内备用。

  5、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A4开办公用纸,并用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签发。

  6、入卷的诉讼文书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正反面都有文字或图形的材料,正反面均需编写页码。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7、每本卷宗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案件,装卷时应按顺序分册装订。

  8、卷宗装订应保持三孔一线的原则,最上孔与最下孔间的距离以160毫米左右为宜。

  9、卷宗底粘贴封条,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10、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要按规定项目逐行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填写卷宗封面时,应注意根据案由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填写保管期限,并注明正副卷。

  11、结案日期填写宣判日期。

  二、正、副卷的分类方法

  法院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就要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诉讼文书是否收集齐全,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进行正、副卷的分类及排列。对正、副卷的分类应把握的一个原则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让代理人或辩护人查阅的都归入副卷。一般来说,以下材料应归入副卷:

  1、案件承办人阅卷笔录;

  2、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

  3、案件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

  4、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批复;

  5、合议庭评议案件记录;

  6、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

  7、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8、案件综合报告原、正本;

  9、判决书、裁定书原本;

  10、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函);

  11、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三、卷宗材料的排序与修补

  诉讼文书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并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关系进行排列。

  卷宗装订前,要对诉讼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对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书写的材料应复印并与原件一起入卷;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A4纸为准;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上汉语译文;对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展开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去掉;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无法装订入卷的可装入证物袋,并标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证物应拍照附卷;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诉讼文书材料的,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案卷不仅记录着当事人的诉与辩,法官的审与判的思辩过程,还承载者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法官公正司法的理念。既然选择了这份工作,就应该以严谨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来要求自己,装订卷宗是一项重要又辛苦的工作,可是,当看到几十页、上百页的卷宗材料在自己的手中变成一本本整齐、漂亮的卷宗时,心中的那份成就感是不言而喻的。

  民事审判审限

  民事审判审限指从民事诉讼案件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无论是法院直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一律从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1991年《民事诉讼法》首创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标志着这一制度完成了体系化和精细化。

  严格遵守审限规定,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久审不判,有重要意义。现将有关期限整理如下: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二审审限一般3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3种情况不计入审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2.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3.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再审期限

  原先是一审的,适用一审,二审的适用二审,注意这和刑事审判的再审不一样。

  刑事审判审限

  刑事案件审判审限对于实现司法效率有重要意义,可以避免官司久审不判,一拖再拖的现象,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和讼累,提高司法审判机关结案率,都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经作者整理,刑事案件的审限如下:

  【第一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一百一十条

  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它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审审限】

  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再审审限】

  审判监督程序,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无法审结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审限】

  第一百八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扩展阅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2]25号

  [发布日期]2002-08-12[生效日期]2002-08-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第五条

  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第八条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十三条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第十四条

  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十六条

  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第十七条

  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

  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按规定的时限报请审批。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队伍的组成部分,也是审判工作不可缺少的力量。做好书记员工作有利于审判工作高质量、高效率的开展。

  一、书记员的主要工作。

  书记员主要工作是协助完成审判和执行工作,工作面广且量大、琐碎繁杂。书记员工作从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合议、宣判、送达、结案到归档,几乎贯穿于审判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我认为书记员的主要工作是:1、负责庭前准备工作、记录询问调查笔录、记录庭审合议宣判笔录等各种笔录工作;2、负责打印、校对、送达、装订法律文书;3、负责整理、装订案卷;4、完成法院信息报道任务;5、院里交办的其他琐碎的工作。

  二、如何做好书记员工作

  1、具备责任意识。

  首先,书记员要给自己定好位,有甘于当配角的意识。

  其次,具有保密意识。书记员参与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合议庭的评议、审委会的讨论笔录要严格保密。对案卷材料不得随意放置,不将案卷或诉讼材料借给无阅卷权的人员阅读,不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泄露审判秘密,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审判秘密。

  2、具备服务意识。

  书记员接待当事人要有耐心,不急不躁,不用自己的思维方式强求当事人,能做解释的尽量解释,平息当事人的情绪。

  3、具备较好心理素质。

  书记员应当学习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提高自身的内在素养。对于在工作中遇到的压力和困难,能够灵活应付,不把情绪带到工作当中,更不能把主观臆断带到庭审中,以确保庭审记录的客观真实,不能掺杂个人感情色彩,4、具备较强的业务技能。

  书记员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保证记录的快、准、全、细,客观真实的反映当事人的意思,才能为法官的正确评判案件提供可靠的庭审记录,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5、具备较强的语言文字处理能力。

  法律文书是法院对外的窗口,如果校对出现了错漏,将影响到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并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形象。因此,书记员在校对法律文书时,要格外仔细认真,并且要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处理能力,才能准确地发现裁判文书的错漏之处。

  6、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熟练操作计算是作为一名书记员的基本要求。只有熟练操作电脑,才适应繁重的审判工作需求。

  从我个人的经验,我认为做好一名书记员,最主要是在实践中善于动脑、用心思考,摸索记录技巧。其次是办事要有条理性,手脚要麻利要灵活.

  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开幕式上强调的第四个“始终坚持”是:“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为民司法的新要求。”

  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在执法办案中,要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蕴含的精神,更多地为群众着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走出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新路子,做人民群众信得过、靠得住的法官。要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决不可充耳不闻、视而不见、麻木不仁,否则将失去人民的理解和支持。要高度重视审理好社会关注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敏感案件,在解决执行难、诉讼难问题,加强便民利民上下更大功夫。

  由此要求来看,第四个“始终坚持”的主题在于“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具体内容主要是“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目的在于取得“人民的理解和支持”,方法是“便民利民上下更大功夫。”

  以人为本,在当代中国似乎还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实际上,我们无需劳神费力,也无需刻意定要从中国的传统里寻找依据,还是很快会找到它并非今天的中国人才开始关注的话题或提法。或许,很多人都会很快想到这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虽说二者间并非含义完全相同,但二者间民本或者说人本的意义是相通或相同的。司法工作缘何需以人为本,其实同样无需解释太多。司法工作是解决人与人之间问题和纠纷的工作,脱离了人,司法工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动物界讲究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人则是要讲规矩的,于是有了人类社会,有了规范,有了法律规范。关于法律与人类社会,中学生的课本就已经讲述过,法律人士自是非常熟悉。以人为本,成为中国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应当始终坚持的一项工作自然而然就在情理之中。

  依靠群众,是中国特殊的司法制度。这一点,与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就没有中国共产党创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同样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既是政治工作方法,也是司法工作方法。对法官而言,马锡五审判方式既是这一制度存在合理最生动的写照,同样是对中国法官从事司法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最直接的要求。具体到法官的实际工作中,法官常常会不经意遇到需要依靠群众的情况,尤其一些涉及民生的案件,一些群体性案事件,一些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另需提到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当是依靠群众搞好司法工作才比较稳定、成熟的做法。遗憾的是,这么长的时间,却没有创新和发展,河南法院系统探索的人民陪审团的做法,似乎引起极大争议,且不说如何落实,如何制度化,仅从司法机关的自身创新必须克制,司法机关的创新不得僭越立法机关权力这点来看,还需做更多、更广泛的调研。

  服务群众,如果从政治的角度理解,所有的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所有的干部(公务员)也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即便是从法律的角度,亦如是。法院作为国家机关的一

  类,法官作为公务员的一类,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前面提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即是依靠群众的重要表现方式,更是服务群众的重要表现方式。作为法官,我们的确羡慕西方法官的精英化、神圣化,羡慕其享有的无尚的尊崇,特别是从事送达文书等繁琐的、具体的司法事务时,更羡慕其坐堂问案的权威与轻松。可是,绝不是为我们现行的制度倡导的目标辩护,我们中国的人民群众,的的确确离不开立案时的诉讼风险告知,的的确确离不开审理时法官的释明,的的确确离不开宣判后的答疑,乃至法律文书生效后还应为一些特殊的当事人提供特殊的帮助。

  人民的理解和支持,当是摆在法院、法官面前更令人手足难措的话题。法律、法院,包括法官,必须维护其相应的自身的尊严和权威。而我们需要应对的是,中国公民的文化和法律素质的现实。面对法院的司法工作,他们有时很难自觉的予以理解和支持,这类情况时常以个案的形式表现出来,大家最为熟知的莫过于“大义灭亲”之类的案件。当然,我们不能以此否定大众的判断是不合法、不理智的。大家熟知的“许霆案”、“彭宇案”,以及已审结和未审结的“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其中的情节或适用法律,之于法官,确实有自己的判断和选择,可,放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之下,如果仅仅是没有“人民的理解和支持”,套用某大法官的话,倒可认为是“大众狂欢式”理智的缺失。可问题是,这类判决一公之社会,遭遇的不仅仅是没有“人民的理解和支持”,法律业界人士也纷纷予以质疑,尤其实务工作者。尽管他们不便在公开的媒体发表过激或不同的看法,但纷纷予以质疑的“流言”还是不胫而走。作为法律人,都会认同法律的适用不应屈从所谓的“代表大多数”的“民意”。但是,法院、法官在裁判案件时,绝不可因与大众的“民意”一致而沾沾自喜,也绝不可因与大众的“民意”抵触,作出生硬的替自己辩解的回应,更不可把矛头指向大众的所谓的法律素质不高、法律思想落后。为十年后树立标杆的案件未必是当今大众都能接受的案件,但必须是与当时法律规定、法律精神相一致的案件。再拓展说一句,之所以很多国家要求做法律人必须接受长期的法学教育,而不仅仅是参加一次如同我们国家的统一司法考试(当然,司考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已经在塑造法律人方面有了极大进步),目的就在于培养法律人应有的精神和素养。

  便民利民诉讼问题,法院不但当作审判、执行管理的问题来做,更是上升到服务大局的高度。应当说,从最高法院到各基层人民法院,没有不予重视的。问题的关键是:落实。还有一点,由于从中央高层到地方领导对群众工作的高度重视,实际操作层面,法院自身出现了无视法院工作特殊性的情况时有出现,一定程度上有违法院、法官被动、中立的原则,进而可能影响法律的公正。至于“社会关注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敏感案件”,法院、法官认真审理好,是法官的基本职责,即便没有中央、法院高层的要求,法官依然当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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