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管理办法3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10-18 20:20:09 浏览量: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矛盾分析及对策建议一、当前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主要表现(一)期望值过高,征收补偿要求脱离实际。有的想拆一补多,少量补差价,甚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征地拆迁管理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3篇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篇1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矛盾分析及对策建议

一、当前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主要表现

(一)期望值过高,征收补偿要求脱离实际。有的想拆一补多,少量补差价,甚至不补差价;有的想通过征收发财致富,进而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有的不仅要求解决住房安置问题,还要求解决诸如失地、就业、医保、养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一

旦被征收人的“希望”落空,就会寻找种种借口和理由抵制征收,即使经过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然对征收补偿安置不满,致使征收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二)谋利益,违反规划,突击建房。个别村组平房能加盖到四层五层,见地就盖房,致使整个村庄已“无路可走”。暴力抗法现象也是不断发生,甚至有人在较短时间内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人为将一家人分为两户甚至更多户,以获得更多的住房安置,等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使征收工作寸步难行。虽然我办对拆迁房屋进行了摸底录像,但违规建房现象还是屡见不鲜。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政府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是超越红线建设、改变结构和擅自加层已成既定事实,政府如果严格执行规划及建设的有关法律规定,就要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必然引起居民对抗甚至群

体事件;另一方面,如果不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性,又势必导致跟风,破坏整个城市规划结构,制造安全隐患。

(三)被征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被征地农民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一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被征收户难以找到工作,短期看,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尚可靠一次性安置费维持生计,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于明显下降。但长远讲,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社会治安状况堪忧,部分失地农民面临返贫的风险与日俱增。

(四)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执行难。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都是为维护房屋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执法人员在群体抗拆事件中的权威得不到有效保障,目前仅靠政府的执行人员不足以应对如此庞大繁杂的征地拆迁工作,从而影响征收工作的进度。

(五)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和“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还有一些极少数人为了个人私利,统一口径,明确分工,造谣生事,挑动群众盲目参与。

(六)历史遗留问题引发信访重复率高。由于改革的不断深

入,农民已经历了多次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多,这些问 题牵涉的时间跨度长、范围广、复杂性强、难度大,难以及时处理到位。从而影响了后续拆迁工作,在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拖延、敷衍、推诿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农民产生不满和对抗情绪,不断重复上访。

(七)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媒体的过度聚焦和非理性报道,将群众与政府敌对起来,造成和激化了群众对政府的对立情绪。作为拆迁工作执行者的政府被舆论完全地孤立,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不仅大大提高了执法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构建。

二、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层面造成的原因

1、补偿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同一个地段、同一片被征土地因个别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打“人情牌”的现象,相同条件的拆迁户补偿标准不一致,面积测算标准不一样,造成群众互相攀比。

2、行政行为不规范。政府拆迁部门过于追求征地拆迁效率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性,当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不能及时达成协议时,拆迁方为赶进度而发生随意表态、“强制拆迁”等现象,由此引起被拆迁群众的不满而上访。

3、政策执行没有连续性或“断层”现象严重,在征地拆迁方面

有些规定没有完全依照上级相关规定来执行,与上面 政策有不符之处,而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维权意识也越来越浓,由此也引发群众的诸多诉求。

(二)被征地拆迁对象所造成的原因

1、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那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拆迁户难以找到工作,由于拆迁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久而久之,这部分人生活出现困难,却又得不到帮扶或救济,“坐吃山空”后,又只好回过头来找政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个不稳定的群体。

2、被拆迁群众抵触情绪较大。土地做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下岗”,失去了劳动对象,多数农民的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而换来的房屋财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活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所交往的社会关系,从而带来许多麻烦和不便。这就使得被征地拆迁对象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

3、部分群众思想观念滞后,非理智方式抵制征地拆迁工作。少数被征地拆迁对象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在拆迁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错误的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一些村民以个人利益为纽带形成松散组织,采取集体上访、阻工闹事等极易造成社会负面影

响的方式向政府施

压,期望以破坏社会稳定的方式来引起政府对自己诉求的重视,具有很大的对抗性,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极大危害了社会安定。

(三)建设施工单位所造成的原因

少数建设施工单位操之过急,工作方法简单, 缺少与村组干部沟通。个别施工单位以建设工期紧张等为理由,在施工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公告和深入细致的工作,就开始进场作业施工,从而与拆迁对象形成对立,出现问题又不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导致政府被动处理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就会上访,就会维权,不仅拆迁搞不成,还极易酿成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四)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原因

有一些是既无合法产权来源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一些是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此类多数无证房屋都是农民群众的安身之所,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可这些又不符合现在的征地拆迁政策,农民经过几次拆迁后,久而久之,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工作人员不懂政策,乱发言、乱表达、乱承诺,从而造成了拆迁后群众的愿望得不到实现,在下次的拆迁中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

三、解决征地拆迁矛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完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拆迁应本着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与保证社会稳定为原则,对本地的实际现状、群众的愿望等进行深入的摸底调查,在准确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结合本地的征地拆迁标准,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探索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不仅仅解决一次性的补偿费用,而且要配套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养老、医疗、教育等长远利益问题,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医,失地不失教”。

(二)依法规范操作,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很强又很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与矛盾,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时,深入村组户,实地调查确保公平、公正。按照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依法编制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对征地全过程拍照、摄像,并将影像资料存入档案,以备后用。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相互配合,及时沟通,迅速地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三)加大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是在征地拆迁之前召开农户动员大会,发布征地公告,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

宣传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二是组织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发挥他们的幅射与带头作 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三是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重点宣传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政策、标准、好处、操作程序,这样有利于消除被征地拆迁对象对拆迁的顾虑和疑惑;四是相关工作人员要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深入征地拆迁对象家中广交朋友,并一户一户面对面耐心细致,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进行感情沟通和释疑解惑,多站在拆迁户的角度思考问题,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平衡好国家和拆迁户的利益,将补偿安置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四)全面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对于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要坚持领导点名接访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抽调有关部门熟悉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集中进行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排出时间表,及时化解矛盾。对可能出现的“针子户”要有预案,有方法,尽最大可能去做思想工作,对拒不执行征拆的,依法使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强制执行征拆,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对抢修抢建、突击装修、违规乱搭乱建、煽动阻扰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要迅速、果断、坚决地予以打击。

(五)建设施工单位应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建设施工单位要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内部进行组织分工,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和目标,要制订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网 络,规定相关纪律与注意事项,出台相应的奖罚措施和拆迁户友善和谐相处,条件不成熟不要急于建设,盲目施工,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联系,防止发生不应有的事件,以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六)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还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廉洁为公,做好群众的贴心人。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篇2

征地拆迁管理

一、组织实施单位

承唐高速公路承德段自2006年4月开始进行征地拆迁工作,2006年3月9日,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同意《长春深圳高速公路承德至唐山界段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批复》,《批复》中规定承唐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有由沿途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有关县区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工作。承唐高速公路沿途涉及到三个县区,分别是双滦区、承德县和兴隆县。三个县区分别成立了承唐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

二、政策依据

承唐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政策依据进行此项工作。

三、补偿标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承德市长(春)深(圳)高速公路承德至承唐界段征地拆迁实施办法》(承市政办字[2006]27号的通知,规定承唐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除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征地管理费以外的其他税费)为;

(一)、土地补偿

1、耕地: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号)的要求:“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城市建设规模外用地的,实行征地补偿最低保护价,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的平均亩产值的10倍,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前三年的平均亩产值的6倍”的规定;各县区要根据路线经过的本县区内各乡镇前三年的平均亩产值按平均亩产值的16倍确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林地:按河北省《关于收取、占用林地四项费用的规定》,占用林地补偿费按当地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二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号)规定的6倍,平均每人占3亩林地计算。

3、未利用地: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考虑项目所占的非利用地均在山区,表面大都为裸露岩石,因此补偿标准按坡耕地的3倍计算。

4、临时占地: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各县要根据路线经过各县的沿线各乡镇前三年的平均亩产值作为临时占地当年的补偿标准。

(二)、树木补偿

1、果树(不含栗子树)(1)、幼树每棵补偿标准最低不低于3元,每亩补偿不超过110颗;(2)、初果期每棵补偿标准最低不低于10元;(3)、盛果期每棵补偿标准最低不低于40元;(4)、衰果期每棵补偿标准最低不低于20元;(5)、野生果树不予补偿

2、栗子树(1)、幼树每棵补偿标准最低不低于3元;(2)、产果期每棵补偿标准最低不低于100元;

3、用材林

每亩补偿标准最低不低于500元;林下幼树及萌生幼树不予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1、房屋(1)、砖瓦房、砖混房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标准最低不低于380元;(2)、其他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标准最低不低于380元;(3)、楼房每平方米补偿标准最低不低于600元;

2、其他附属物(1)、院墙

①砖墙每平方米补偿标准最低不低于80元; ②石墙每平方米补偿标准最低不低于40元;(2)、移坟每个补偿标准最低不低于180元;(3)、日光大棚(按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每平方米补偿标准最低不低于15元;(4)、养鱼池(按养殖水面面积进行补偿)每平方米补偿标准最低不低于20元;(5)、沼气池每座补偿标准最低不低于2000元;(三)、电力和通讯设施补偿

1、迁移2孔以内电力线路按基补偿(1)、10kv线路杆基,每基2万元;(2)、10kv线路塔基,每基6万元;(3)、35kv线路杆基,每基3万元;(4)、35kv线路塔基,每基8万元;(5)、110kv线路杆基,每基8万元;(6)、110kv线路塔基,每基15万元; 2连续迁移两孔以上线路按距离补偿(1)、10kv线路,每公里8万元;(2)、35kv线路,每公里15万元;(3)、110kv线路,每公里30.5万元;

3、基埋线路(1)、10kv线路,每公里20万元;(2)、35kv线路,每公里30万元;

4、低压线路一律按距离补偿(1)、两线低压每公里2万元;(2)、四线低压每公里3.3万元;

5、变压器(1)、30kv变压器及配套设施每台补偿1.2万元;(2)、50kv变压器及配套设施每台补偿1.5万元;(3)、100kv变压器及配套设施每台补偿2万元;

6、架空光缆、电缆平均每公里补偿3万元;

7、加挂光缆、电缆平均每公里补偿1万元;

8、基埋光缆、电缆平均每公里补偿4元;

9、各项线路补偿费用不包括改移新址后征地和拆迁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四)、加油站补偿 房屋部分按本办法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油罐、加油机等可利用设备只补偿迁移补偿费。

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补偿标准分别制定了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细化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分别为:

双滦区

地类补偿:

1、水浇地、水田及菜地(包括大棚、鱼塘等)每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3280元;

2、旱平地:每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0240元;

3、坡耕地:每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7200元;

4、林地:每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2000元;

5、未利用地:每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000元;

6、临时占地:水浇地、水田和菜地每亩每年补偿830元,旱平地每亩每年补偿640元,坡耕地每亩每年补偿420元。临时占用耕地的,补偿实行占一年补二年,占二年补三年,并依此类推,做为对耕地恢复地貌后第一年不能达到正常产量的补偿。

7、征用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道路按旱平地标准补偿。

8、征用果园平地按旱平地标准补偿,征用果园坡地按坡耕地标准补偿。

9、因工程建设所造成的改路和改河道及取弃土场用地,按其占有的相当地类标准予以补偿。

10、青苗补偿、补产:

(1)、水田、菜地每亩青苗补偿为500元,补产补偿为830元;

(2)、旱平地每亩青苗补偿为400元,补产补偿为640元;

(3)坡耕地每亩青苗补偿为300元,补产补偿为420元;

(4)、从出苗到锄三遍地前为青苗补偿,趟地到秋收前半个月为补产。

树木补偿:

1、果树:

(1)、幼龄果树(包括花椒树、梨树、家杏树、桃树、苹果树、山楂树、枣树、核桃树、葡萄等)每棵补偿5-10元。山杏树、樱桃树每棵补偿3-5元。

(2)、初果期和衰果期果树

樱桃每棵补偿10-30元;

葡萄、山杏树每棵补偿30-50元;

山楂树、花椒树、枣树、香椿树每棵补偿40-80元;

梨树、家杏树、桃树、家枣树、苹果树等每棵补偿50-100元;

栗子树每棵补偿100-200元;

(3)、盛果期果树

葡萄、山杏树、樱桃树每棵补偿40-80元;

山楂树、花椒树、枣树等每棵补偿100-150元;

李子、家杏树、桃树等每棵补偿120-200元;

苹果、梨树每棵补偿200-300元;

栗子树每棵补偿1000-1500 元。

(4)、果树苗圃每亩补偿2000-3000元。

2、用材林(包括松树、杨树、柳树、榆树等按胸径计算):

(1)、乔木、灌木苗圃每亩补偿1000-2000元;

(2)、胸径在5厘米以下每棵补偿3-5元;

(3)、针叶树胸径在5-20厘米(含20厘米)、阔叶树胸径在5-25厘米(含25厘米)的林木每棵补偿10-20元。

房屋建筑物补偿

(1)、砖瓦房、砖混房(主房):平均每平方米补偿450-520元;

(2)、砖石瓦房(主房):平均每平方米补偿400-470元;

(3)、石瓦房、砖草房(主房,包括20平方米以下钢筋水泥盖板房):平均每平方米补偿300-370元;

(4)、石草房、土坯房(主房):平均每平方米补偿220-270元;

(5)、砖瓦、砖混偏房月台下建砖混房:平均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6)、砖钢筋石棉瓦结构厂房:平均每平方米补偿100-200元;

其他附着物补偿

(1)、混凝土月台每平方米补偿15-20元;

(2)、砖月台每平方米补偿10-15元;

(3)、土砌砖墙每立方米100-130元

(4)、土砌石墙每立方米40-60元

(5)、浆砌砖墙每立方米100-150元

(6)、浆砌石墙每立方米60-80元

(7)、土坯墙每立方米20-30元

(8)、坝界每立方米30元

(9)、未设顶盖门楼每个100-150元;

(10)、设有顶盖门楼每个200-280元;

(11)、设有顶盖门楼并进行装修的每个300-400元;

(12)、棚子(包括简易仓房)每个50-100元;

(13)、猪圈子每个补偿250-300元;

(14)、鸡舍每个补偿50-100元;

(15)、厕所根据建筑质量每个补偿250-300元;

(16)、菜窖每个补偿200-500元;

(17)、移坟每个补偿200元;

(18)、日光大棚(按建设筑面积进行补偿);

①砖墙每平方米补偿20-25元;

②土石墙每平方米补偿15-20元;

③大棚配房每平方米补偿100-200元;

④冷棚每平方米补偿6元,未扣膜每平方米补偿2元;

⑤养鱼池每平方米补偿25元;

⑥场院每平方米补偿5元;

⑦沼气池每座补偿2000-2500元;

井及水利设施补偿

(1)、压水井每眼补偿800-1000元,人工挖水泥管井每米补偿130-210元;

(2)、人工挖石砌井每米井深补偿100-160元;

(3)、占用石砌大眼井及其配套设施平均每处6000-10000元;无配套设施每处补偿3000-5000元;

(4)、自来水、引流每户补偿500-1000元,补偿后生产、生活用水自行解决。

(5)、占用干砌河坝每立方米补偿60元,占用浆砌河坝每立方米补偿80元,由建设单位恢复的不予补偿;

电力和通讯设施补偿

1、迁移2孔以内电力线路按基补偿

①、10kv线路杆基,每基补偿2万元;

②、10kv线路塔基,每基补偿6万元;

③、35kv线路塔基,每基补偿8万元;

④、35kv线路杆基,每基补偿3万元;

⑤、110kv线路杆基,每基补偿8万元;

⑥、110kv线路塔基,每基补偿15万元;

2、连续迁移两孔以上线路按距离补偿

①、10kv线路,每公里补偿8万元;

②、35kv线路,每公里补偿15万元;

③、110kv线路,每公里补偿30.5万元;

3、基埋线路

①、10kv线路,每公里补偿20万元;

②、35kv线路,每公里补偿30万元;

4、低压线路一律按距离补偿

①、两线低压每公里补偿2万元; ②、四线低压每公里补偿3.3万元;

承德县

土地补偿

1、一类水浇地、水田、菜地:平均每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3,808元;二类水浇地12,208元。

2、旱平地:平均每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0,768元。

3、坡耕地:平均每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7,536元。

4、林地及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费为1,346元。

5、临时占地:一类水浇地、水田、菜地每亩每年补偿863元,二类水浇地每亩每年补偿763元,旱平地每亩每年补偿673元,坡耕地每亩每年补偿471元。临时占用耕地的,实行占一年补二年,占二年补三年,以此类推,作为耕地恢复地貌后第一年不能达到正常产量的补偿。

6、被征占的宅基地面积按相应类别水浇地标准补偿。

青苗补偿

1、水田、水浇地、菜地每亩863元。

2、二类水浇地每亩763元

3、旱平地每亩673元。

4、坡耕地每亩471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树木补偿

(一)果树按生长期计算:

1、树苗每棵5元;

2、幼树⑴苹果、梨、核桃每棵20元;⑵山楂、家杏、家枣、桃树、大扁杏、板栗、李子、葡萄、枸杞连翘、石榴每棵15元;⑶花椒、香椿、樱桃、海棠、桑树、山杏每棵10元。

3、初果⑴苹果、梨每棵90元;⑵花椒、山楂、香椿、枸杞连翘、桑树每棵50元;⑶家杏、家枣、大扁杏每棵80元;⑷桃树每棵100元;⑸板栗每棵500元;⑹家核桃每棵300元;⑺李子每棵90元;⑻山杏每棵30元;⑼樱桃每棵40元;⑽葡萄、海棠每棵70元;⑾石榴每棵80元。

4、衰果期果树补偿标准视为初果。

5、盛果⑴苹果、梨每棵300元;⑵花椒、山楂、枸杞连翘、桑树每棵100元;⑶家杏、桃树、李子每棵200元;⑷家枣、大扁杏每棵160元;⑸板栗每棵750元;⑹家核桃每棵700元;⑺山杏每棵60元;⑻香椿、樱桃每棵80元;⑼葡萄每棵150元;⑽石榴每棵140元;⑾海棠每棵140元。

黄芩每亩4000元。

(二)用材林(包括松树、杨树、柳树、榆树等)按胸径计算:

1、苗圃每亩补偿2000元。

2、不足3厘米的定植幼苗每棵3元;胸径在3-5厘米(含5厘米)的每棵5元。

3、①松树等针叶树种胸径在5-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棵30元,20厘米以上的每棵20元;②杨、柳、榆树等阔叶树种胸径在5-25厘米(含25厘米)的每棵30元,25厘米以上的20元。

4、薪炭林每亩补偿300元。

5、林下幼树及萌生幼树不予补偿。

5、其它杂树可参照执行,特殊树种另定。

二、房屋和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主房(经土地和城建部门批准并颁发证件的):(民宅按宅基地本记载的建筑年代和房屋结构划分不同补偿标准)

1、砖混、砖瓦结构:

①2001年至2005年建房每平方米补偿620元;

②1996年至2000年建房每平方米补偿600元;

③1991年至1995年建房每平方米补偿580元;

④1986年至1990年建房每平方米补偿560元;

⑤1981年至1985年建房每平方米补偿540元;

⑥1976年至1980年建房每平方米补偿520元;

⑦1971年至1975年建房每平方米补偿500元;

2、砖石瓦结构:

①1996年至2000年建房每平方米补偿560元;

②1991年至1995年建房每平方米补偿540元;

③1986年至1990年建房每平方米补偿520元;

④1981年至1985年建房每平方米补偿500元;

⑤1976年至1980年建房每平方米补偿480元;

⑥1971年至1975年建房每平方米补偿460元;

⑦1970年以前建房每平方米补偿440元。

3、石瓦结构:

①1971年至1980年建房每平方米补偿440元;

②1961年至1970年建房每平方米补偿420元;

③1960年之前建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4、石草房、土坯结构:平均每平方米270元。

(二)民宅偏房:

1、钢筋混凝土结构平顶房:(按房屋高度划分不同补偿标准)①房屋高度在2.7米以下的(含2.7米)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②房屋高度在2.7米至3.0米(含3.0米)每平方米补偿370元; ③房屋高度在3.0米至3.3米(含3.3米)每平方米补偿440元; ④房屋高度在3.3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偿540元。

2、砖混、砖瓦结构偏房两面坡起脊每平方米补偿260元。

3、月台下建砖混房每平方米补偿260元。

4、砖瓦结构一面坡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5、石瓦结构(不分几面坡)每平方米补偿180元。

6、砖钢筋石棉瓦结构厂房:平均每平方米200元。

(三)民房墙面、地面装修: 墙面贴贴瓷砖的每平方米20元;外墙刷石的每平方米5元;水泥抹面的每平方米3元。地面铺地板砖的每平方米40元;水磨石每平方米15元。

(四)其他附属物

1、月台:

(1)混凝土月台每平方米20元。(2)砖月台每平方米15元。

2、院墙:

(1)土砌砖墙每立方米100元。(2)土砌石墙每立方米50元。(3)浆砌砖墙每立方米130元。(4)浆砌石墙每立方米70元。(5)土坯墙每立方米20元。

3、民宅门楼:

(1)未设顶盖门楼:平均每个150元。(2)设有顶盖门楼:平均每个230元。

(3)设有顶盖门楼并进行装修的平均每个450元。

4、棚子(包括简易仓房)每个100元。

5、猪圈每个300元。

6、鸡舍每个70元。

7、厕所每个300元。

8、菜窖平均每个500元。

9、移坟每个200元。

10、猪、鸡、牛养殖场每平方米40--60元(按房舍使用面积进行补偿)。

11、养鱼池(按养殖水面面积进行补偿)每平方米15元。

12、场院(打粮用):每平方米5元。

13、沼气池:每座1500元。

14、电表每户220元(含电表迁移及电表箱以内线路补偿)。

15、电话每部160元。16有线电视每户300元。

(五)学校等集体房屋每平方米500元。

三、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1、压水管井每眼800元,自来水每户500元,人工挖水泥管井每米深150元。

2、人工挖石砌井每米深130元。

3、农用石砌大眼井及其配套设施(含机泵管带及井房)平均每处8000元,无配套设施每处4000元。

4、占用灌溉土石渠坝平均每延米补偿50元;水泥浆砌或混凝土渠坝平均每延米补偿80元,由建设单位恢复的不予补偿。

5、配套设施补偿标准:

①农业灌溉及人畜饮水塑料管线及人工费用,4分管/米5.20元,6分管/米5.80元,1寸管/米7.10元,1.2寸管/米8.50元,1.5寸管/米11.30元,2寸管/米15.80元,2.5寸管/米21.00元,3寸管/米26.90元,4寸管/米29.50元。②焊接管2寸管/米27.00元。③水窖每个1500元。④灌溉出水口4寸100元/个。⑤喷灌机2600元/套。⑥机械打的水泥管井400元/深米,配套设施5000元。⑦闸阀井1000元/个。⑧小型单相潜水泵300元/个。

6、占用废弃渠坝、水井、水窖不予补偿。

四、电力和通讯设施补偿:

(一)迁移2孔以内电力线路按基补偿1、10kv线路杆基,每基2万元。

2、10kv线路塔基,每基6万元。

3、35kv线路杆基,每基3万元。

4、35kv线路塔基,每基8万元。

5、110kv线路杆基,每基8万元。

6、110kv线路塔基,每基15万元。

(二)连续迁移2孔以上线路按距离补偿1、10kv线路,每公里8万元。

2、35kv线路,每公里15万元。

3、110kv线路,每公里30.5万元。

(三)基埋线路 1、10kv线路,每公里20万元。

2、35kv线路,每公里30万元。

(四)低压线路一律按距离补偿

1、两线低压每公里1万元。

2、四线低压每公里1.5万元。

(五)变压器 1、30kv变压器及配套设施每台补偿1.2万元。

2、50kv变压器及配套设施每台补偿1.5万元。

3、100kv变压器及配套设施每台补偿2万元。

(六)架空光缆、电缆平均每公里补偿3万元。

(七)架挂光缆、电缆平均每公里补偿1万元。

(八)基埋光缆、电缆平均每公里补偿4万元。

(九)各项线路补偿费用不包括改移新址后征地和拆迁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五、加油站补偿:

房屋部分按照本细则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油罐、加油机等可利用设备只补偿迁移补偿费。

兴隆县

一、土地:水浇地(自留地、宅基地)13000元∕亩;旱平地10000元∕亩;坡耕地6000元∕亩;林地2000元∕亩;未利用地1000元∕亩。临时占地及产量补偿(年):水浇地800元∕亩;旱平地600元∕亩;坡耕地400元∕亩。

二、树木:干果(核桃、板栗)苗1元∕棵,未接幼树15元∕棵,已接幼树20元∕棵,1寸80元∕棵,2寸200元∕棵,3寸以上每增长1寸增加200元,最高20寸3800元∕棵,20寸以上同20寸价;干果衰弱树按正常树寸数乘以70﹪;水果(苹果、黄金梨、黄桃)苗2元∕棵,已接幼树15元∕棵,1寸60元∕棵,2寸140元∕棵,3寸以上每增长1寸增加100元,最高8寸740元∕棵,8寸以上同8寸价;杂果(水果以外余下所有经济林树种)苗2元∕棵,已接幼树10元∕棵,1寸30元∕棵,2寸60元∕棵,3寸140元∕棵,4寸220元∕棵,5寸300元∕棵,6寸以上每增长1寸增加100元,15寸1300元∕棵,15寸以上同15寸价;针(阔)叶树苗1元∕棵,已接幼树3元∕棵,1寸10元∕棵,2寸15元∕棵,3寸20元∕棵,4寸25元∕棵,5寸以上不补;经济林苗圃每亩3000元,用材林苗圃每亩2000元。

三、建筑物:二层楼每平方米750-800元;砖混房分四等,分别为每平方米720元、670元、600元、520元;砖木房分六等,分别为每平方米700元、670元、620元、570元、520元、470元;砖混偏房分四等,分别为每平方米500元、420元、370元、300元;砖木简易房分两等,分别为每平方米300元、200元;砖混月台房分三等,分别为每平方米400元、300元、200元。

四、电力通讯设施补偿:

(一)迁移两孔以内电力线路按基补偿1、10kv线路杆基,每基2万元;

2、10kv线路塔基,每基6万元;35kv线路杆基,每基3万元;35kv线路塔基,每基8万元;110kv线路杆基,每基8万元;110kv线路塔基,每基15万元。

(二)迁移两孔以上电力线路按距离补偿1、10kv线路,每公里8万元;

2、35kv线路,每公里15万元;

3、110kv线路,每公里30.5万元。

(三)基埋线路1、10kv线路,每公里20万元;

2、35kv线路,每公里30万元.(四)

1、低压线路一律按距离补偿

1、两线低压每公里2万元;

2、四线低压每公里3.3万元.(五)变压器1、10kva、20kva、30kva变压器及配套设施每台补偿1.2万元;

2、50kva、80kva变压器及配套设施每台补偿1.5万元;

3、100kva以上变压器及配套设施每台补偿2万元。

(六)架空光缆、电缆平均每公里补偿3万元。

(七)架挂光缆、电缆平均每公里补偿1万元.(八)基埋光缆、电缆平均每公里补偿4万元.四、征地拆迁数量

承唐高速公路全长82.279公里,共征占各类土地9718亩,其中农用地6784亩,建设用地519亩,未利用地2415亩。拆迁房屋599户,拆迁房屋面积63915平米。征占林果木1256169株,其中林木460062株,果木796107株。

五、资金发放情况

各县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据核查的拆迁物的数量予以计算补偿金额,将补偿款分别存入被拆迁户名下,统一存放到就近的信用社,由被拆迁户凭存折领取补偿款。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篇3

作者: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参与了《民法典》、《物权法》起草工作,参与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课题研究。

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讨论,又有了新进展。此前,孙宪忠教授提出拆迁属行政征收,不能作为民事行为来对待;随后,乔新生教授提出拆迁应区分“为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产开发拆迁”,两种都应纳入条例规范,条例将拆迁视为民事行为的立法思路是正确的。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提出,拆迁确实应该区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但“协议拆迁”事关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来规定,不适合放在条例里;他主张,条例只规范“征收拆迁”,而且不能涉及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这些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他还提出,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也应该明确政府只有为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但要有相关配套制度作为前提。王轶教授的修改建议,是对条例现有框架的一个大的突破。

拆迁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

新京报:怎么给拆迁行为定性?拆迁这个词本身似乎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王轶:拆迁行为的确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在社会生活中间使用“拆迁行为”这个词,主要表述这样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取得某块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把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拆掉,进行新的建造行为,原有建筑物中的居民要重新进行安置。

这样的社会现象从现实生活中间来看主要由两种原因引起,一种原因就是政府通过发布征收决定的方式,征收了这块土地,在征收土地的行为完成以后,出现了我们所说的拆迁行为。

第二个引起的原因,比如进行商品房开发或者经营设施的建设,由地方政府出面或者开发商自己直接出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由开发商或者政府出面,跟特定土地上原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然后进行拆迁。

新京报:前一种算是行政征收行为,后一种算是民事行为?

王轶:对,但问题就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面,对于导致拆迁结果的两个原因,并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区分,即没有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这也是条例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效果不是特别理想,引起很大争议的原因。

比如协议拆迁从《合同法》、《物权法》角度来讲,就是普通的买卖交易。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恰恰没有把它当做普通的买卖交易对待。依据该条例,即使是协议拆迁,拆迁人也要先从政府有关部门拿到拆迁许可证,然后和被拆迁人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旦达不成协议,按照条例,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拆迁的裁决。这很明显不是把协议拆迁当成普通的买卖对待。

协议拆迁不适合由《条例》规范

新京报:这两种拆迁,都应该归条例管吗?你刚才提到,协议拆迁属于民事行为,适用《民法》和《合同法》。

王轶:关键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什么位阶的立法文件。至少从现行的条例看,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行政法规。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应该是由法律做出规定的。什么叫民事基本制度呢?像涉及私人合法财产保障的协议拆迁制度一定是民事基本制度,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当然,这不是说协议拆迁完全不能由一个行政法规规定,但是一定要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就是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根据《立法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授权必须明确、具体,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条件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尽快制定法律代替法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在我们《合同法》、《物权法》都已经制定并且颁行的背景下,对于一个普通的买卖行为,条例对其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已经不是太大了。《合同法》、《物权法》上设定的规则完全可以适应,所以没有必要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专门设定。

第三点,为什么在《立法法》上,基本的民事制度会要求放在法律里规定,而不放在行政法规里规定?这跟不同位阶立法文件的起草、审议、出台的程序是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的。一部法律的起草程序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而且在我们今天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背景下,通常一个重要的法律草案会面向全体国民征求意见,有一个反馈意见的平台。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里面都是民意代表,这些民意代表也能对法律进行充分的讨论,表达各方的利益诉求。尽管行政法规也有各种形式的论证会、讨论会,但总体来讲,在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上、规范性上,与法律还是有区别的。而且行政法规有的时候很难排除主导行政法规起草的部门的影响。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我个人也觉得协议拆迁不在条例里面规定可能更好一点。“条例”只能规定征收拆迁的部分环节

新京报:这一点,你与乔新生教授的观点不一样了,他主张两种拆迁都由“条例”来规范。“条例”是不是只规范征收拆迁?该规范征收拆迁的哪些内容?

王轶:行政法规主要解决某种类型的行政权力,如何在行政管理系统内部进行分配,以及分配给某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使的时候要遵循的规则是什么。从这点来讲,征收拆迁交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规定,应该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能把征收拆迁的所有问题都在这个行政法规里来规定,有些问题是不适宜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对

此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6项设有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通常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调整。

新京报:哪些不能规定?

王轶:比如《物权法》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什么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只能由法律规定。就算行政法规规定了,也必须成为可诉的对象,但这个今天操作起来又有实际的困难,所以最好不要放在行政法规里规定。

另外,物权法说的很清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表明征收的权限和程序是由法律来规定的,不是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能对法律所规定的这些事项以外的事项做规定。比如由哪个行政机关来具体负责征收拆迁问题,作出征收决定的内部行政程序是什么等等。

新京报:你说不适合在“条例”里面规定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现在《物权法》也没有规定,那到底怎么界定公共利益,是通过《物权法》实施细则吗?

王轶:到今天为止围绕公共利益的讨论很多,目前形成的共识是:公共利益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的概念,也没法做出详细的类型列举。所以现在考虑到的解决办法是什么呢?一个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具体法律时对遇到的具体类型的公共利益做出认定,这是可以的。第二,一定要让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的时候,征收决定的行为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就意味着可以由法院来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具体的判断。新京报:你是赞成用两个不同的办法分头解决。

王轶:一个是由立法机关依据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作出认定,另一个是由法院依据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作出认定。

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集体土地非公益性利用

新京报:按照你的思路,如果把协议拆迁完全交给房地产开发商跟老百姓谈,是不是意味着打破了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垄断的局面?

王轶:应该说对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交易一级市场有影响,但还没有完全打破,要想完全打破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自由流转的问题。但协议拆迁的上述安排只是表明在某些领域内,地方政府不再是惟一的土地供给主体,对某块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也能成为土地供给主体。当然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限制的,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期限之外再进行出让。

新京报:集体土地的征收也要区别开了,有国土资源部人士透露,在即将进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中,一个主要的思路,就是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非公益性的土地利用,商业开发用地要跟农民直接谈判。

王轶:这也是为了避免与《物权法》相抵触,因为《物权法》规定只有为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第一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不让流转?如果不让流转,协议拆迁也不能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第二点,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进行自由流转,一定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第三点,我们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具有经济实力的房地产企业,一定要在协议拆迁中坚持平等对待的原则。第四点要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当协议拆迁成为一个普通的买卖交易以后,这个交易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政府如何更好地提供服务、更好地加强监管,这个对国土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都是新的课题。

如果这四点都解决好,协议拆迁的推行就比较顺利。

新京报:如果真的把协议拆迁按照民事行为来操作,现有的法律法规能满足需要吗,还需要立新法吗?

王轶:我觉得从《合同法》、《物权法》的规范来看不需要了,关键是强调平等协商,不能不尊重我的意愿把房子拆了,把地拿走了。

新京报:有人担心真的让政府放开这块,土地财政会不会受到影响?

王轶:应该说肯定会受到影响,关键是好的影响还是坏的影响,以前有些地方政府采取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会引发社会矛盾。所以这个影响如果是积极的,就应该肯定。

新京报:有人提出让地方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流转费或者流转税,这样就能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

王轶:如果我们允许把协议拆迁认定为普通的买卖交易,当然相应的税收配套的法律制度可以适用于这个交易领域。当然可以征收税,因为在这中间有人获得收益。

争论最多的是拆迁分类和公共利益

新京报:你觉得仅就城市协议拆迁这块,什么时候有可能真正实施?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牵头做了一个课题,在课题报告里面我们提出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议。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一次会上,我们也了解到建设部早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间,就已经考虑着手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当然,任何一部法律和法规的起草,对我们学者来讲,是一个法学研究的对象。但是对有权机关以及因为这个法律法规受影响的人来讲,它某种意义上是一个涉及当事人利益关系安排的政治决定。既然是这样,就要按照政治决定的规律做判断。

新京报:你参与讨论条例修改的时候,大家争论最多的问题是什么?

王轶:就是拆迁要不要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以及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观点回顾

孙宪忠教授观点

●从本质上说,拆迁是行政征收的一种,征收是强制性的,是以公共权力为依托,以公共利益为前提的。但现行《条例》却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定性为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于法不合,于理不通。

乔新生教授观点

●城市房屋拆迁存在两种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从事房地产开发,属于民事行为,应该坚持民事属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起草人另辟蹊径,将城市房屋拆迁行为视为民事行为,在立法思路上可谓独具匠心。

本报记者 赵继成 王石川 北京报道

推荐访问: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范文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出台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论文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征地拆迁程序详细流程 征地拆迁流程及细则 国有土地拆迁条例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