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建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8篇

时间:2022-11-20 09:55:02 浏览量:

国企党建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8篇国企党建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  促进国企党建与现代企业治理有机融合  摘要:受到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国有企业不断的改革,其管理体制和用工模式都产生了巨大改变,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企党建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8篇,供大家参考。

国企党建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8篇

篇一:国企党建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

  促进国企党建与现代企业治理有机融合

  摘要:受到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国有企业不断的改革,其管理体制和用工模式都产生了巨大改变,外来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群体逐渐成为企业职工的主流。在这一背景下,员工队伍的结构以及员工的思想意识、行为方式随之发生变化,党建工作的难度随之大为提升。因此,如何创新和加强党建工作,强化党建工作的效果,就成为我国改制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国企党建;企业治理;有机融合

  引言

  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一直是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近两年国有企业改革的关注度已远远超出国有企业自身经营问题,关注范围也扩展到国际社会。在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成为国内各层面讨论的热点,国有企业的改革甚至认为是影响整个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关键。

  1改制企业党建工作面临的问题

  1.1在新的企业治理结构中如何摆正位置

  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最初是仿照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构建的,因而行政气息浓厚,存在着许多与市场经济不适应的管理方法和繁琐的企业决策程序。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往往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进行任命,高层管理者不见得都能够正确认识和理解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所处的市场环境,因而未能给予企业发展足够的支持。不少企业的领导往往都身兼数职,精力分散。这种管理模式具有较为浓厚的政治色彩,显然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需求。而在改制以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要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党建工作的开展。但在现实环境中,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到落实的层面,往往会大打折扣。改制后的企业大多强调建立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以推进公司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作为理由,片面强调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作用,而弱化了党组织建设工作。

  1.2如何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的利益

  在企业改制以后,产生了内部利益多元化的状况。原来的国有企业不仅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营利性主体而存在,而且还是直接服务于国计民生的企业组织。国家是唯一或控股的投资主体,企业的利益就是国家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三者的利益存在紧密的关联。而在企业改制以后,投资主体多元,造成利益主体也随之出现多元化的状况,产生了具有独立性的企业利益、股东利益、劳动者利益。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企业是营利性主体,其目的在于寻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势必要尽量减少劳动力成本的支出。同时,企业的劳动者也是独立的经济个体,为了保证个人以及家庭的生存,需要提升收入水平,改善福利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就会产生冲突。在多元化的利益结构中,如何保障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劳动者利益的协调,对劳动者利益进行保护,就成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

  1.3新环境下如何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

  国有企业改制以后,党建工作面临着新的环境和挑战。不少员工的价值取向产生偏离,个人意识增强,而缺乏集体意识;过度强调经济利益,而缺乏奉献精神。劳动者认为,自己只

  是企业的员工,不再是企业的主人翁,对工作缺少责任感,对企业经营管理缺乏参与的意识。一部分党员也失去了原有的理想和信念,个人发展缺乏方向,对工作造成了种种不利影响。在新的环境下,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员教育管理成为一个紧迫的任务。过去国有企业的党员教育管理方式较为陈旧,缺乏明显的效果,无法在改制环境中迅速有效地解决党员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从革命时期开始,党建工作就是我党的法宝和传统,是凝聚广大党员、取得革命和建设事业胜利的有力手段。但在时代变迁过程中,目前的不少改制企业管理者忽视了党建工作,将重点放在经济方面。党组织的地位降低,面临一种尴尬的处境,员工也对思想政治宣传提不起兴趣。在党建工作缺失的情况下,仅仅依靠经济手段是难以有效形成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的。

  2实现国企党建与现代企业治理有机融合的有效途径

  2.1国有企业党组织通过内部结构和整合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内生变量

  首先,基于国有企业党组织与公司治理机构的职能互补关系,组织一体化的实现必须厘清权责关系。在国有企业治理的具体实践,还有一个党在不同程度和协会的选择成员和董事成员和董事会成员的重合度较高,而缺乏外部董事和员工董事制度安排,主要原因是公司公司治理(pa)指责边界不清楚,党委领导缺乏制度保障,工位,改善公司章程依法,公司章程的形式明确的责任,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经理,边界,明确企业方开始他们的内容,就职过程、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规范治理主体,行使自己的职权,建立企业党委、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在公司治理机制上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其次,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履行职责的内容和方法,通过实施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治理主体的职能协调。执行监督保障的职责,确保实施中央政府的重大政策和安排,并引导企业发挥示范作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参与决策的“三大”;就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管理干部和人事的职责,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作用。三是转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注重党委与董事会的关系。按照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投资者代表的角色,以资本运营效率为一个独特的评价指标,减少行政干预的使用人权、产权、管理权限和其他国有企业的具体事务,董事会作为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心,其职权相应扩大。因此,要依法加强董事会的规范化建设。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党委、董事会的领导和那些领导,我们应该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和董事会的责任,和执行董事会的职权在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和工资分配。

  2.2构建国企党委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实现党委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依据《党章》《公司法》等法规,把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写入企业章程。凡属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前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中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决策形成后团结带领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高效实施。国企党委参与的重大决策涉及企业人、财、物等多个领域,涵盖企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企业党建等各个方面,是党组织发挥核心作用的重要途径。确保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既不变成“陪衬决策”,又不以书记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就必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将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程序和步骤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有企业的实践经验,形成党委参与重大决策的“六步工作法”。第一步,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企业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企业班子成员提出,或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主要领导确定。第二步,酝酿准备。拟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涉及企业重大经营、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决策前按照程序进行风险评估、专业技术论证、法律审核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规章制度等,应事先听取工会意见或建议,必要时还需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第三步,会前党委研究讨论。主要负责人在认真听取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党委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第四步,根据党委会建议修改方案。在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董事会提交经修改完善的决策方案。第五步,董事会决策。董事会成员中的党委委员在决策中充分表达党委讨论的意见,监事会主席和纪委书记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第六步,进一步完善决策执行考核。对表决通过的决策事项充

  

篇二:国企党建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

  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企业管理相互

  融合的思考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企业管理相互融合的意义,接着分析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企业管理相互融合路径,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企业管理;相互融合;路径

  引言:

  在以往很长时间内,国企党建工作与管理工作如同楚河汉界一般,分属于两个部门,独立运行,各司其职。基于此种情况,党建工作发挥的优势和作用就比较有限。虽然在政治资源与人数资源上具有极大作用,然而,伴随市场经济体系日益加深,党建工作就无法提供更多帮助,其作用与效能也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对国企内部制度进行完善改进,只有这样才可推动国企更好经营与运行。

  1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企业管理相互融合的意义

  首先,有助于协调党建和企业管理相互间存在的矛盾。在中国,国企不只是社会经济组织中的基本单位,其亦是中国党建工作的关键载体。基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国企党组织建设和管理制度相互间存有一定矛盾,唯有将国企党建和管理展开有机融合,才能有效解决矛盾,并真正实现协调发展。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国企内部必须建设党组织团体,而且规定要按时展开党组织活动。此种规定,不仅有助于推动国企党建工作和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而且还有助于解决二者在企业内部经营运营上的相互冲突。其次,有助于促进党建工作和管理工作并向发展。中国国企党建工作主要将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政策方针及科学理论等相关内容为核心,由此即要求国企开展党建工作时,应结合企业经营要求区别对待,并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完美配合。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企业管理工作需要跟紧内部党建工作推陈出新、与时俱进,在整体经营发展过程中

  不断创新变革。基于此,加强党建和企业管理有机结合,有助于促进党建工作和管理工作并向发展、共同进步。最后,有助于全面发挥国企党组织具有的领导核心作用。从国企实际经营情况来看,国企党建工作在具体操作进程中经常出现各类问题,如国企党组织逐渐被淡化出内部决策层,一些国企甚至单一觉得企业党建工作会加大企业经营管理负担,不利于企业未来更好发展。

  2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企业管理相互融合路径

  2.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体制机制

  国企党建工作如若想与企业管理工作相辅相成,则应当融入企业管理制度中,使党建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同向同行。如此一来,不但可以推动党建工作有序完成,而且也能促进企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国企党组织囊括的机构体制、部门任务分配,也应当与企业管理制度有机融合。因此,优化企业制度,能够使党建工作更好、更有效服务企业持续发展。一方面,如若想让党建工作有序运行,则无法脱离党支部建设。在国有企业发展中,必须将党支部创建在企业管理基层中,深入到企业基层,继而正确指导基层工作有序进行。众所皆知,党支部是党身体的“细胞”,亦是构成强大力量的重要基石。其工作效率与工作成果是影响党建工作和企业管理相互融合的重要因素,由此即要求党建工作必须扎根于基层工作中。另一方面,要注重将党建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目标有机融合。在传统国企管理发展中,很多企业均是将党建工作与企业管理独立运行。而且,非常重视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忽略了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由此极易使党建工作无法跟紧企业管理发展脚步,难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消能。

  2.2注重内容建设,强化文化工程

  制度建设是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企业管理的框架融合,而内容建设是党建工作与管理的肉体融合。在内容建设方面,必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把企业文化建设与党的建设结合起来。首先,我们不应该放弃企业文化的先进性;其次,我们应该把党员的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企业文化中,把党所倡导的价值观与企业理念相结合。加强文化工程建设,要采取具体措施,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党员文化建设的思想,融入企业文化建设,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的先进思想的作用,

  从而对企业广大员工形成深刻影响,让员工“知其所为”“知其不所为”,向着最终目标努力前进。除此之外,还不可忽视任何一个个体,针对不同阶层,不管是基层工作人员,还是管理人员,均应当结合自身承担责任与掌握的资源来展开因材施教,使这些人员明确自身所担负的责任和奋勇前进的方向,使企业文化内容建设更有目的性和针对性,推动国企党建工作和管理工作有机结合,顺利的实现党建工作,继而为企业变革发展创造更有价值的目标。

  2.3加强党员教育,端正思想态度

  现阶段,很多国企党支部均可结合现实状况,根据企业实际生产过程,对企业党员定期展开系统全面的教学工作。然而,一些党支部党课依旧运用传统教授方式,比如读文件和看视频资料等,教育内容和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联系较少,党课准备工作不完善,将侧重点放置于党课数量上,未能充分考虑党课教学成效和质量,从而导致党课难以满足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需求,致使党员教育工作不够完善,思想教育不到位,难以达到预期教学目标。基于此,要想更好教育党员,端正党员思想态度,党支部必须确定党课质量审核标准,譬如党员接受党课的积极性、党员思想水平提高与否、党员思想理念增强与否以及业务能力是否充分满足企业内部生产活动要求等.还应积极推动国企党课教育的持续创新发展,调整党课授课内容,确保党课教育的有效性及实用性。首先,党课教育内容应跟紧社会时代发展脚步。只有党课内容与社会发展趋势联系密切,结合党员现实工作状况,应用理论知识及实践活动来深化党课教授内容,才可真正发挥党课教育具有的思想指导作用。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党建工作内容和形式发生巨大变化,而国企面临的竞争压力也不断提高。如此,要想使党建工作有效服务于企业发展,必须注重寻找二者存在的融合点,构建载体,优化内容,推动制度融合发展,从而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企业党建工作与企业管理融合的途径探讨[J].叶建刚.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01)

  [2]加强新时代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思考[J].王宜胜.山东干部函授大学学报(理论学习).2022(04)

  [3]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的有机结合策略及现实意义研究[J].何鹏.纳税.2018(08)

  

  

篇三:国企党建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

  一、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的意义

  相较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而言,国企具有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属性,政治属性即是巩固党执政的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经济属性即专注于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正是因为这双重属性,使得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成为当今国企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

  1.有利于加强政治建设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xx条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该项规定,一方面给国企党建工作明确了定位,另一方面要求基层党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具体而言,国企党委(党组)是政治建设工作的主力军,是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中坚力量。只有助推国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的深度融合,才能实现两者的与时俱进,从根本上杜绝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的“两张皮”问题,进而在形成科学党建工作模式下,帮助国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在城镇化建设的后半程,xx行业趋于饱和,行业竞争越发激烈。加上国家对施工企业提出的绿色施工、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等要求,xx国企需要不断克服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难题,通过优化生产经营模式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样才能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但改革并非一蹴而就,xx国企在探索新的发展路径过程中,势必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这些问题就需要党委(党组)充分发挥出引领作用,各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力量,实现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帮助xx国企克服困难,进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3.有利于解放生产力

  企业生产力的高低既是党建工作能力的体现,又能直接反映出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成效。在xx施工环境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业主对xx质量、施工技术、工艺水平的要求逐年提升。xx国企的生产力能否满足业主的要求,从根本上看还取决于人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因为xx国企的各项工作都需要人的参与。实现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就是要解决人的思想和大脑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党员、企业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力量,用党的理论知识武装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职工,用党规、党纪约束和规范全体党员的行为,在思想上面能够与时俱进,主动履行自身的责任,强化使命感,帮助xx国企解放生产力。

  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的现状

  虽然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成为了关乎国企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但在两者具体的融合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党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虽然党建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人,强调了对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但由于其不能像生产经营活动一样,涉及对具体人财物的管理和分配,所以其作用体现于让

  国企间接获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人们往往会把经济效益作为衡量企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标准,因为认识不到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基于这种思想上的认知偏差,使得国企党建工作面临着核心地位有所弱化、党组织的职能有所弱化、党组织地位权限模糊等问题。

  2.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存在“两张皮”现象

  “两张皮”指的是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相互分离,“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一谈具体业务工作头头是道,将其作为“硬任务”“硬指标”来抓,一谈党建工作则官话套话连篇,认为党建工作是务虚的工作,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在党建工作上。只有临近考核、检查时,才在党建工作上“搞突击”“弄花样”。究其原因,并非企业领导干部不清楚党建工作的重要性,而是两者见效时间长短不一样,生产经营涉及具体业务,一抓就容易见效果,而党建工作更多的是做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周期长、见效慢。长此以往,必然造成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脱节的问题。

  3.基层党建工作缺乏活力

  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国企生产经营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加上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普及,让传统党建工作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国企的发展需要。而对基层党组织而言,所学习和了解到的国家政策和决策部署大多属于宏观层面,没有细化到国企生产经营中,至于如何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成了基层党组织比较困惑的问题。比如,采用照本宣科的方式学习党的政策性文件,工作缺乏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这不仅让员工难以学习和体会,而且容易对党建工作产生抵触情绪,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

  三、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问题的解决对策

  基于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是要加强领导干部和员工对党建工作的认知程度,进一步强调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围绕生产经营和经济发展这一中心任务,找准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的结合点,使两者能够做到各司其职、相互协调运行。

  1.强调党建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它的基本任务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这一要求既是国企政治属性的具体体现,又反映出通过党建工作,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聚合人心、凝聚力量,从而间接使企业获得效益的客观经济发展要求。所以,强调党建工作的重要性,这一点与国企生产经营不矛盾,而且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这两者的目标和工作对象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开创国企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2.找准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的结合点

  要想实现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的深度融合,就需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打折扣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在地方上的重大部署的前提下,将党建工作重心逐渐转移到经济建设上面来,通过工作内容和职能的优化来服务、服从生产

  经营活动。在遇到难题和困难时,党员干部要迎难而上,努力破解管理或制度上的弊端,让党建工作可以在国企内部“说得上话”“站得住脚”。在两者深度融合过程中,具体可找准以下几个结合点。

  (1)在服务对象方面找准结合点。虽然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的过程和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其服务对象都是人,都强调了对人的教育、影响和引导作用,最终促进国企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出先锋模范作用,把握企业正确的决策方向,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落到实处,让党建工作深入人心,力求让党建工作这项“软任务”成为促进国企经济发展的“硬指标”。

  (2)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找准结合点。国企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要通过加强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构筑企业文化阵地的方式,引导员工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正确价值取向及忠诚企业、奉献社会、爱岗敬业等理念,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为国企营造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

  (3)在宣传工作中找准结合点。企业文化是企业生存、竞争和发展的灵魂,只有把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作为载体,开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丰富员工的文化生活,才能让员工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积极向上、乐于奉献、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精神。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国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两者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即两者都强调了对人的管理,如果将党建工作视为国企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途径,那么生产经营则是企业发展的中心。因此,二者又存在核心与中心的关系,党建工作既要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任务,又要紧密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服务大局。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的深度融合,进而形成合力,促进企业发展。

  

  

篇四:国企党建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

  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

  作者:暂无来源:《经营者》2017年第7期

  一、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必要性

  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不仅能够解决两种制度的冲突,还能促进党建理论的发展,对解决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也有很大的好处。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必要性如下:

  (一)有利于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的共同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体制改革。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公司治理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公司制度,在市场环境中经历了无数的考验,但始终没能把政治组织作为企业内部组织体系的构成要素。在我国,企业不单为一个盈利组织,也是政治组织的载体。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公司还应该为党组织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法》的强制规定,促进了党组织和企业治理两种制度的共同发展。

  (二)有利于完善党建理论

  企业党建是根据我国政党建设理论来开展工作的。然而,企业性质和经营情况的差异,要求企业党建应有所差异。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的有效融合,能够促进党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占据我国经济形态的大部分,国有经济与行政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类似,在中国共产党发展过程中,也包含了企业党建的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企业党建作为一个与时俱进的课题,需要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完善。

  二、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

  从企业党建的目标来看,企业党组织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党章规定,企业党组织的任务是贯彻和落实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支持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依法行使相应的职权,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各方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党组织在关键时刻、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从公司治理来看,公司治理最重要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维护企业职工、股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公司治理对企业经营成败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协调企业内部关系,平衡董事会、职工、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减少甚至避免决策失误;二是确保企业长远发展,加大企业投入,保证全体员工的利益,促进企业经济利益的提高。因此,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只是在运行方式、机构设置方面有所不同。

  (二)协同作用分析

  协同作用最初产生于德国激光试验中。协同作用认为,在复杂系统中既存在相互独立运动的现象,也会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整体运动现象。在大型企业中,协同作用更加明显。虽然企业各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规模大小和行业种类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但其内部所述的各部门、各单元及人员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在特定的经营情况下,如果能对这些公司进行有效配置完善,能为公司带来很好的经济效益,也就是协同经济。

  三、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模式分析

  经过理论探索和实践结论,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模式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分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阐述:

  (一)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需具备的条件

  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模式并非一成不变,会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在探讨具体的模式之前,应对实践中的各种假定证明进行分析。我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企业党组织作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对我国党政建设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新《公司法》的修订,再次重申了企业党建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中国共产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组织作为一种很好的人力资源、政治资源和组织资源,是企业发展应重视的问题。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都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完善,企业改制还不够彻底,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党组织作为一种约束力量和监督力量,能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从企业方面来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根本目标是生存和发展。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任务。企业党组织具有政治属性,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通过党员的模范带头可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模式

  第一,联席会议。该模式是董事会与党委会分权体制下形成的一种平面联合模式。一般来说,实行这种模式的企业,董事会与党委会的权力地位相等,且分工明确。在联席会议制度中,党组织应作为企业独立组织,以专职党务人员的身份来从事党务工作,董事会成员与党委会成员不能同时兼任。联席会议由董事会和党委会负责人召开,主要对企业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以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问题决策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目前,该种制度一般只有部分国有企业采用,主要是因为党委会与企业经济发展相分离,党委会只从事党务工作,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并不了解,因而丧失了重大决策话语权。第二,交叉任职。交叉任职指的是董事会成员与党委会成员交叉任职的方法。这种模式的应用比较普遍,特别是在合资企业中。这种模式能大大缩短董事长和党委会系统之间的信息、能量、物质交换过程,减少甚至消除企业内耗,降低了企业经营中的体制成本,也使企业运转自如,提高了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

  四、结语

  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并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制度、企业规模、企业党组织的层次会有很大差异,因此,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方法、方式、程度都应该有所不同。从根本上说,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发展不仅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还应该加强党组织建设,保证企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作者单位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检修公司)

  参考文献

  [1]

  初明利,张敏.民营企业党建嵌入公司治理的思路与模式[J].天津师范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2-16.

  

篇五:国企党建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

  关于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

  经营融合的思考

  摘要:新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党务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有效融合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是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研究分析了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新要求和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国有企业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的途径,促进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中党建工作的有效转型和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大融合格局的实现。

  关键词:新形势;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生产经营

  引言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如何有效融合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确保党建促进生产经营的经营目标得以实现是目前国有企业发展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换言之,国有企业就需要在开展党建工作时,不断强化与生产经营的融合,将党的政治优势逐步转变为企业发展优势。只有这样,才可以加快企业发展步伐,增强市场竞争力和企业发展优势,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从而实现国有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一、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相统一

  在国企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强化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国企生产经营管理机制的联系,在相互促进中实现协同发展,只有这样,才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创造力。在国企政治工作中的核心内容就是党组织,这是国企在经营发展中的重要组织,强化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的深度融合,可以将市场经济和国企政治优势二者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合力。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国有企业转型发展的过程中,不管是组织架构还是内部管理机制,都会出现巨大的变化。基于此,就需要国企党组织发挥自身的作用,将领导和政治优势逐步转变为生产经济效益,从而帮助国有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预期经营发展战略目标。

  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融合措施

  (一)加强基层员工和党组织的联系

  新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基层员工任务量大和工作繁重的问题,在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目标时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导致部分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后,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提升自己,不能很好的理解和掌握党的理论知识和相关政策,造成企业生产效益在不断提升,而员工的思想政治素养水平却没有达到同一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融合要加强基层员工与党组织的联系,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时,要充分尊重员工的主动性,引领员工并正确理解这两项工作融合的意义和作用,体会党建工作开展对企业生产经营作用,根据党建工作文件清晰准确的把握党建工作的重点,创新企业管理模式,保障职工队伍的活力,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平稳快速发展。

  (二)提高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融合程度

  目前,国有企业在融合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时,存在流于形势和融合程度不高的问题,没有开展更深层次融合的现象普遍存在,深化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融合程度要求顺利开展基层党组织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做好生产经营长期管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处理好党建和生产经营工作体系不对称的问题,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企业不能只看重经济效益,应当对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处理好生产经营管理和员工政治思想建设之间的矛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生产管理的融合发展,实现党建工作的目的和效果,促进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国有企业管理者应当知晓人才管理对自身发展以及党建工作开展的意义,基层党组织应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人才培养和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形成企业员工向心力和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积极性,促进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的深度融合发展。

  (三)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协同发展

  目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市场经营不能同步开展,在融合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思想教育是党组织的工作重点,但是国有企业并没有意识到党建工作的作用,没有严格按照党的指导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企业

  生产经营部门而言,应该高度重视党组织的各项文件,深入研究和学习各项文件传达的思想理论和任务要求,深入解读党的思想理论指导,促进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中党建工作有效转型,管理人员在企业经营发展中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既要注重企业经济效益,也要重视党建工作的思想引领,重视党建工作的开展,确保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同步进行,促进党务工作有效落地,发挥融合发展的整体优势和融合力。

  三、党建引领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党建工作促进国有企业经济发展

  企业经济发展是第一要务,党建工作是促进企业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二者之间不是矛盾关系。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让国有企业领导者和基层党组织正确理解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融合重要作用和意义,从思想层面上重视融合,意识到党建工作的开展可以起到提高基层员工政治素养水平的作用。围绕着基层员工任务量较大的情况,借助新媒体技术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习相关理论和先进知识,组建沟通交流群,定期发布有较强针对性和代表性的内容,提高学习的精准度。同时,深入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和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必要的时候给予帮助和指导,拉进了基层员工和党组织的距离,确保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有效融合,促进了国有企业经济快速发展。

  (二)党建工作重视人才培养,提高了融合程度

  国有企业需要正确意识到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的作用,明确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将党建工作贯穿在生产经营的各个工作环节中,在明确目前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后,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党建工作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比如党员示范岗等创优活动,强化了基层员工的思想理念,增强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党建工作注重人才培养,党建工作者不断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思想觉悟,提高了人才的综合素质,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党建工作者借助信息技术搭建党建信息平台,强化基层员工的沟通交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严格遵循党建引领生产这一原则,确保党员的带头模范作用得以有效发挥,提高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融合的深度。

  (三)党建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党建工作注重党员素质提升和企业生产经营骨干培育,高度重视职工队伍建设。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开展党员干部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组建优秀的基层领导班子,在领导岗位出现空缺的时候,优先选择有能力和有较高道德素养的经营管理人才,保证基层组织建设可以较好地满足企业转型发展的实际需求。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促进文化建设,提升自身的软实力,在党建工作中融入竞争机制,依托文化建设强化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结合党建工作目标、内容和生产经营要求,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的基础上编制科学合理的融合发展规划,实现两者的相辅相成和高度统一,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四、结语

  面对新时代发展背景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国有企业要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围绕着政治经济环境,把党的领导深度融入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高度重视党建工作,采取有效的对策建议促进党务工作有效落地,在党组织的思想指导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实践中探讨最佳的融合路径,实现两者的相辅相成和高度统一,、为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步伐以及强化市场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1]龙秀均.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的实践探索——以铁四院地路处为例[J].决策探索,2020(10):2.

  [2]吕合鑫.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融合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9(20):1.

  [3]李民.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思考[J].中国建设教育,

  2011(Z4):4.

  

  

篇六:国企党建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

  实现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

  融合

  摘要: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国有企业既要讲经济属性,又要讲政治和社会属性。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将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思想优势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提高企业效益和增强企业竞争力,同时有了足够物质基础以确保党的工作目标更好实现。但从实践来看,一些单位存在“跷跷板”现象,抓起生产经营就放松了党建工作,狠抓党建工作就放下了生产经营,没有实现深度融合、正向促进。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生产经营;深度融合

  引言

  近年来,国有企业不断探索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的路径与方法,并在具体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有一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融合浮于表面、停留在口头上,“空对空”谈融合,企业“两张皮”现象依然存在。结合企业工作的现实案例,浅谈实现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的思考与实践路径。

  1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存在的问题

  1.1基本理念不一致,抓党建思想难以统一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一些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对抓党建促发展的思想认识有了较大提高,但总体上创新谋划党建工作的举措还不够多,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为了较好地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在经营过程中侧重于生产建设,在把握党建引领的政治和组织优势,推动企业内部管理质量提升方面的研究谋划还不够深,在落实基层调研制度方面,了解职工真实诉求的广度不够,发现和解

  决阻碍企业发展现实问题的力度还有待加强。同时,部分国有企业中一些基层政工人员大多是兼职,承担着党建工作与部门业务工作双重责任,对抓好基层党建工作缺乏科学认识和工作方法,甚至处于应付了事、机械性落实的状态,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内部抓党建思想难以做到高度统一,极大地束缚了党建载体的丰富创新和发展合力的推动形成。

  1.2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相分离

  在工作开展方面,部分国有企业还存在“就党建抓党建”的惯性思维,习惯于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联系生产经营工作开展具体活动创新不足,难以有效提高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仅与生产经营工作脱节,还无法有效解决职工思想、学习、工作上的困扰,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党建工作效能的提升。在人才培养方面,一些国有企业在党员素质提升与企业骨干培养上脱节,存在过于重视业务能力、专业水平,忽视思想政治综合素质或片面强调思想政治水平、解决工作实际问题能力不足的两向极端,难以培养选拔出高素质、高能力的新时代复合型人才,没有形成党员与骨干双向培养、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从而给生产经营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升带来了深层不利影响。

  1.3高效工作载体欠缺,协同效应发挥不足

  随着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的进程加快,对基层党建工作形势的研判加深,从顶层设计到基层落实,初步形成了一套“党建+生产”的融合共建工作模式,注重突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但部分企业在基层实践过程中,由于党建工作考核机制不完善、工作方法创新不及时,逐渐掉入了过度强调工作留痕的怪圈,极大地削弱了党建工作载体的融入和推动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党建工作是统领一切工作的生命线,要充分发挥党建工作职能,必须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各部门与党组织人员的通力协作。然而,实际上党建工作往往只有党组织书记及政工干部为主体进行,生产经营管理部门人员对抓党建工作认知及参与程度均不高,同时由于各个部门开展业务通常较为独立,工作协同上还不够强,阻碍了党建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升,不利于党建与生产经营工作的深度融合。

  2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策略

  2,1突出形象,凸显显性作用

  党组织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任务,健全组织设置,严格组织生活,规范组织运行,提高组织力;加强宣传思想工作,设立党建宣传栏及网上宣传阵地,及时宣传党建工作进展、效果,建立健全党组织发挥堡垒作用、党员发挥先锋作用的机制。党员必须结合岗位特点,以多种方式展现政治身份,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队等多种形式彰显责任担当;根据在关键、平时的不同需要,广泛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先锋队、党员突击队等活动。强化跟踪检查督导工作,探索长效机制,及时帮助解决基层党组织存在的困难,对有关事项加以协调、支持,及时发现偏差、问题并加以纠正解决。加强对党委及其工作机构、党支部的日常指导,建立如生产监管般的强化监测预警机制,形成闭环管理。推广清单式、台账化工作方法,更好地进行进度管理和过程控制。

  2.2树立统筹发展、相通相成的思维

  一个单位好不好是以整体成绩的优劣来评定的,需要一套复合的系统来支撑。要坚持系统思维,深刻认识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的内在关系和促进关系,树立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两手抓”“两手硬”的工作理念。要坚持辩证思维,深刻认识到战斗堡垒硬与生产经营强是“一体两表”,党员立足岗位做贡献、牢记身份当先锋就是党建促进生产的体现。基层党组织要有的放矢抓好自身工作,有针对性开展工作,不能照搬照抄上级文件要求,搞成“脖子和腰一样粗”。基层工作的中心必须是生产经营,要围绕生产经营安排任务、考核评比、督促落实,确保生产经营不掉队。要将党建工作作为促进生产经营的重要抓手,任何时候都不能减弱党建工作力度。全方面、多角度、宽领域的把党建工作融入生产经营,并以生产经营检验党建工作问题及不足。

  2.3建立明确清晰、创新长效的制度

  制度固化比一时“运动式”工作更可靠,要让好方法成为好制度。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实现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的全过程,及时发现、推广、总结好的工作经验成效,把制度创新作为建构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的根本保障,以清晰明确的制度固化下来、坚持下去,进而以足够的制度保障彻

  底使深度有效融合的制度成熟定型。完善和坚持企业领导干部学习机制,着重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重要方面的学习教育,提高针对性和实用性,将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统筹兼顾变成党员干部的根本共识和工作习惯。

  2.4融入工作实践

  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开展党组织活动,通过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突击队、党员服务队等形式,引导广大党员创先争优、担当作为、攻坚克难,充分发挥好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有效融合的重要抓手。如:在企业改革涉及各方面利益调整之时,党组织要通过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员工理解、支持和拥护改革,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结束语

  总之,只有实现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中心工作的深度融合,才能助推企业经济体量壮大及资本效益提升,才能深层次、全方位彰显党建工作价值,这就必须立足于企业党建工作实际,在深刻把握顶层设计、充分发挥组织职能、抓实基层党建载体、全面强化思想引领等方面系统谋划,才能在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征程上行稳致远。

  参考文献

  [1]王泽胜.国有企业党建与生产经营工作深度融合的有效对策探讨[J].中外企业文化,2021(8):119-120.

  [2]王婧飞,朱潇潇,吴鹏.国有企业党建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的基层探索[J].党政论坛,2021(5):28-30.

  [3]肖斌,李旭娇.国有企业强“根”铸“魂”的路径分析[J].理论与评论,2021(3):83-90.

  

  

篇七:国企党建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

  新时期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化融合新探索

  一、推进深化融合的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实施党建经营深化融合,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独特政治优势,将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发展动能,有力推动国有企业在新发展阶段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推进深化融合是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一切工作的基础,是必须坚持的重大政治原则,无论国有企业改革如何深化、体制机制如何调整、治理体系和管理模式如何优化,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决不能有任何动摇,党的建设决不能丝毫放松。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健全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和落实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决定权、把关权和监督权,从体制机制上保障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领导地位。

  (二)推进深化融合是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是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重要政治责任,保持国有企业的政治本色必然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到实处。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要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

  作为应尽之责、分内之事,自觉融入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要与加强内部管理、从严治企相结合,严格执行各项,全面加强企业内控风险管理,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和管理提升,促使国有企业合规运营、干部员工廉洁从业。

  (三)推进深化融合是发挥国有企业政治优势的必然要求。党建工作是国有企业政治优势之所在,要发挥党建工作强根固魂的作用,将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转化为推动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的强大动力。正确把握好“发展为谁、发展靠谁、发展成果由谁共享”这个根本问题,紧紧依靠职工群众这一根本力量,充分运用党的各种优势,通过深化融合更好地凝聚发展共识、集聚各方力量,形成赢得激烈市场竞争的发展优势。

  (四)推进深化融合是实现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党建和业务是一个有机整体,目标一致,不可分离,都是为了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党建工作要把服务生产经营、提高经营效益、促进企业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结合改革发展大局和生产经营中心开展党建工作。国企党建绝非“虚功”,只要党建工作做实了就是生产力、做强了就是竞争力,通过深化融合将党建工作的“软实力”转化为企业改革发展的“硬支撑”,有力推动国有企

  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当前深化融合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的实践充分表明“融合出领导力、融合出凝聚力、融合出生产力、融合出竞争力”,基本上从思想观念上解决了“为什么融”的问题,并围绕“融什么”“怎么融”从制度设计、组织建设、载体创新、实施路径等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但从近几年国有企业巡视巡察和党建考核发现的问题来看,有的基层单位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融合在“有形、有神、有效”等方面还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一)在“有形”上执行落实尚有不到位现象。主要表现在有的理论学习不同程度上存在“不深”“不透”的问题,传达学习文件多、结合业务实际开专题研讨和互动交流少,存在落实“三会一课”等党建基础性工作不到位的现象;有的为抓党建而抓党建,照搬照抄、上下一般粗的现象依然存在,结合自身实际创造性开展特色工作较少,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较多;有的事务性工作、程序化内容过多,形式化过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困扰基层。

  (二)在“有神”上形神兼备还不够自然。主要表现在有的对主责主业了解不深、对中心工作把握不到位,导致契合点、切入点找得还不够精准;有的党建载体存在口号化、

  概念化、空心化的现象,没有从服务业务发展、促进生产经营的视角出发,党建活动主题不够鲜明、内涵还不够深刻,在形式上生动活泼不够、吸引力不足。这也反映出有的党务干部抓党建融合的能力不强,不善于从党建引领、推动业务发展的角度思考和谋划工作,不善于结合实际创新工作载体,在一定程度存在为“融合”而“融合”的现象。

  (三)在“有效”上作用效能发挥不充分不明显。主要表现在党建工作融入生产经营的深度不够,党建工作政治优势未能有效发挥,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成效不明显,党建特色品牌效应和长远带动作用发挥得不充分。同时,党建融合成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还不成熟,较难评价党建工作对生产经营的推动促进作用,党建考核评价关注台账和留痕相对较多,在精准有效上还有差距。

  三、推进深化融合的新路径

  推进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化融合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长期性工作,重在落实落地取得实效。在推进深化融合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守正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既要注重顶层设计,从“目标管理、工作运行、考核评价”等方面,明确党建融合工作的制度指引和推进路径,更要注重基层首创,充分发挥基层活力和创造力做到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努力实现从“有形”向“有效”

  的根本突破,将党建成效转化为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重点在“四个着力”上下功夫、求实效。

  (一)着力在强根固魂上深化融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发挥党建工作的引领保障作用。

  一是要展现国有企业的政治担当。要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发展、推进转型升级、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提质增效等企业中心工作来推进党建融合工作,在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中展现担当作为。

  二是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结合全面从严管企治企,在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中融入党风廉政建设,建设企业合规文化,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内控及职能部门监督等多种监督贯通融合的大监督格局,为生产经营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三是要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落实国企好干部标准,发挥好党组织对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实施人才强企战略,集聚各方面优秀人才,建设一支以企业家为龙头,覆盖经营管理、科技创新、技能技术等各方面符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四是要注重国有企业文化价值体系建设。发挥思想引领作用,注重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魂育人,构建国有企业对党忠诚、担当尽责、强企报国、奉献社会的价值体系,凝聚全体干部员工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磅礴力量。

  

篇八:国企党建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与党建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与党建◎国有独资和全资公司董事会除均应有职工代表外,还提出了外部董事应占多数,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强化董事会和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要求国有企业的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而不是对经理层负责。并且要求董事会审议和批准企业的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的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则要求国有企业董事会设立三个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职责定位为董事会的咨询机构。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由外部董事组成。◎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不同,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党组织是公司治理的法定主体,并且通过公司章程这一“宪法性”文件加以实现。一、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主体及机制(一)股东会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对董事会实现规范运作且外部董事占多数的国有独资企业,出资人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

  职权。2、混合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同股同利,国有股东按照

  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股权多元化企业履行股东职权。股权多元化企业的国有股东依法委托代表参加企业股东会会议,受托代表必须根据国有股东的授权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对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东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在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要占据多数,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外派财务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配置方面要体现话语权,在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中要体现和落实国有股东的控制权,同时要依法保障其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东以所持股权比例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产权代表,并通过完善公司章程或各项制度设计,防止其他股东侵害国有股权益。

  各级出资人或股东委派的董事、监事等产权代表,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效授权履行职权,对出资人或股东负责,不得损害国有权益。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定期向出资人提交工作报告,并接受出资人的考核和评价。股权多元化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权益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产权代表,要定期向国有股东报告履职情况,国有产权代表在履职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同国有股东进行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在议事和表决过程中,体现国有股东意志。国有产权代表对发现的其他股东或企业可能侵害国有股东权益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国有股东,维护国有权益。

  (二)董事会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不仅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

  也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规范化的重要因素,更是一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难点和焦点。一方面,董事会建设是公司法下“信托”理论的重要载体,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公司治理的核心就是“三会一层”的制度建设和衡平运转,而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民法总则》则将其界定为执行机构),不仅是股东会的信托承载,也是经营层的权力基础,也是监事会的平行机构;同时,起始于1992年的国有企业改革,一直致力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但时至今日仍然有部分国有企业未有完成公司制改造而游离于《公司法》之外。即便在改造后的公司制国有企业中仍有部分企业尚未建立董事会,或者虽名义上有董事会却未有实质运作,甚至是仅有董事长、却没有其他董事会成员的怪局。这也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明确将董事会建设作为重心的原因。

  1、国资监管语境下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基于立法法理,公司法作为商事普通法,对国有企业的规制属于一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而更多的则是由国有企业的特殊法来加以规制和规范的。(1)国资监管的立法体系《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国资监管的第一部也是唯一的基本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则是国资监管的立法核心,并纵向和横向“链接”了其他各个繁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纵向是指包括了国家层面、地方层面、部门层面的垂直“立法”结构,横向则是按照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所可能涉及的业务、管理、监督、评价等模块进行的针对性或交叉性立法,如法律层面的《预算法》、《资产评估

  法》,行政法规层面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部门规章层面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

  (2)国资监管法律规范对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基本规定国资监管相关法律规范对于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规定主要包括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特殊规定、扩大和细化了董事兼职的禁止和限制、规范履职行为、规范关联交易、细化了国有企业董事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国有企业董事的任职禁入、针对特别类型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建设专门出台规范性文件。(3)国资监管法律与改革政策的混合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及文件先后密集出台,基本完成了中央确定的“1+N”制度体系。但在这些制度建构的过程中,既有部门规章,也有政策性文件;不仅有党的政策性文件,也有各级党委和政府联合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从而体现出了法律规范与政策性文件双轮驱动的结构,表现为国资监管法律规范与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并行甚至混合的特殊形态。比如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三部门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甚至河南、上海等地制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尽管毫无异议是一种法律规范性文件,但也更毫无疑问地带有浓厚的政策性文件属性。2、新一轮国企改革语境下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新一轮的国企改革,以2015年8月24日发

  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引领的国有企业改革文件和法律规范体系,对董事会建设做出了更体系化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为最高指导文件,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部分,将“推进董事会建设”作为“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要求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

  (1)明确董事会的决策地位和新的国企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新一轮改革下公司治理中,“董事会决策作用、监事会监督作用、经理层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不仅明确了董事会的决策地位,也提出了新的公司治理关系。但在《民法总则》中,把营利法人的“董事会”定义为执行机构,这与公司法意义上的决策机构相悖,而且与经理层的属性定位也存在冲突。并且,在法人的“一般规定”部分,《民法总则》将法人的董事或者理事成员界定为“清算义务人”,设定了清算义务。不过,在但书部分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公司法领域内,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清算义务主体。(2)强调董事会的内部制衡安排国有独资和全资公司董事会除均应有职工代表外,还提出了外部董事应占多数,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强化董事会和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3)建立董事会建设与党组织建设的结构安排确立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层面强调党的领导。

  党组织建设与董事会建设上搭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组织书记与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而总经理与董事长原则上则应分设。

  3、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法律与政策安排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结合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制度文件要求,本文认为,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主要应该包括以下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安排。(1)董事会的法律属性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基于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而产生。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根据授权可以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从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具备了权力机构的部分功能。(2)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功能定位新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构中,董事会是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国有独资公司则要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其董事长为当然的法定代表人;(3)董事会与“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的关系长期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6月5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在国有企业全面建立了“三重一大”这一特殊的决策机制。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董事会行使决策功能,但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应当满足“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所涉及的事项和内容要大于董事会决策事项。(4)董事会建设与其他政策性文件的要求

  除了“三重一大”制度,董事会决议事项还会涉及到其他的政策性要求,而不仅仅是法律法规要求。比如监察部、人社部、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2009年7月1日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等政策性文件,对于国有企业具体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规定了禁止行为,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离职或者退休后的活动以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和党政纪责任。

  (5)董事会的结构性特殊安排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结构具有诸多的特殊性要求,除了职工董事外,还有以下内容:1)董事会人数根据《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国有独资公司要求董事原则上不少于9人。《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要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董事会也不少于9人,由执行董事、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2)董事的产生除了职工董事是选举产生外,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是委派制,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是指定制。关于职工董事,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职工董事应当符合以下特殊要求: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高级

  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公

  司党组织负责人、未兼任工会副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负责人不得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则明确应当将工会主席、副主席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人选。

  3)外部董事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系统构建了外部董事和专职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除董事薪酬外,不得在公司获得其他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者福利。《关于在省管企业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制度的意见》规定了省管企业外部董事主要职责、任职条件、遴选方式、管理方式及考核评价、薪酬待遇等事项。(6)董事会机构的特殊安排《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要求设置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则要求国有企业董事会设立三个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职责定位为董事会的咨询机构。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要求两类公司的董事会应设立五个专门委员会,包括: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与

  36号文不同,该文件则规定专门委员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属于董事会的职能组成部分,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要求国有企业的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而不是对经理层负责。并且要求董事会审议和批准企业的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的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7)董事会的运转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制度性文件,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的特殊运转机制包括:与党组织的结合,其中国有资本的两类公司实行党组织讨论程序前置、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制度及董事会和董事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董事的派出和任期管理制度等。(8)董事会的责任机制除了党政纪责任外,基于相关制度性文件,董事会及其成员还应承担以下责任:董事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约失信的按照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董事责任,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个人承担直接责任(包括赔偿责任);董事对行使职权的后果负责,对失职、失察、重大失误等过失承担责任。(三)监事会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不仅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

  也是公司治理规范化的重要因素,更是监管机构监督国有企业的重要抓手和制度落脚点。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参照上述改革方案,各地陆续开展的机构改革方案也将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部门,对派出审计监督力量进行整合优化,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

  1、国资监管法律规范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基本规定(1)职能定位282号令、283号令及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管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45号,简称“45号文”)明确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建立暂行办法》(郑政17号,简称“17号文”)规定监事会以资产监督为核心,以财务检查为手段,监督对象包括在工商注册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外派监事会本级政府或国资监管部门向国家出资企业外派监事会,国家出资企业外的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组成,但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外派监事会中监事任职资格、任命程序及监事会主席职权具体如下:1)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监事会成员包括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282号令、283号令及45号

  文规定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为兼职监事。17号文则规定,国资委选任或调用的监事为专职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为兼职监事。

  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颁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对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条件(任职三年以上、大学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35岁以上)、产生程序、负面清单(财务、经营部门人员均不得担任)作出规定,该规定已废止。

  2)回避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还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不宜作为职工监事人选。《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规定,公司设有工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党委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不宜作为职工监事候选人。3)连任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4)任命程序《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主席及职工代表大会均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其他类型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主席人选按规定程序确定后,还需政府批准;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后,还应当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5)监事会主席职权《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主席的职权主要包括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则是一个“实职”,其职责包括: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及其他职责。

  (3)履职方式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在外派监事会立法层面作出了积极努力。为推动外派监事会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由“事后监督”转变为“当期监督”,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管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河南省政府国资委于2017年出台《省派监事会对省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监督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省管企业召开党委会、董事会等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会议,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和会议议程告知监事会主席,确保监事会主席或主席委派的监事按时列席会议,注重推动省管企业在“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把“党委会”前置程序落到实处。规定并要求省管企业应优化管控模式,探索向出资子公司实施“委派监事”制度。2、机构改革语境下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对审计监督力量进行整合优化,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措施。虽然国家审计在一定程序程度上克服了“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但国资监管不能依赖国家审计一种方式。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出台的机构改革方案,由于相应职责划入

  市审计局,市国资委撤销审计工作处、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监事会工作处)。为履行监督职责,市国资委设立监督处,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协助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从机构设置看,出资人履行的监督职能,主要目的包括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更多地是侧重于以管资本为重点,以积极股东身份,着重对企业章程,治理结构,重大决策等事项监督。审计署监督则更多是财务监督,从监督周期看,审计机构的审计以财务年度为周期,而国资委监督是持续性的监督。

  (四)经理层1、经理层决策事项及人事安排经理层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负责。在任职上,减少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之间交叉任职,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除总经理外,其他经理层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并报组织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股权多元化企业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2、总法律顾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监事,将企业合规经营、依法管理作为当期监督的重要内容。总法律顾问应当全面参与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

  动,充分发挥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中央企业报请国资委审批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出具总法律顾问签字的法律意见书。在确保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100%的同时,通过开展后评估等方式,不断提高审核质量。

  3、总会计师委派至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总会计师提出的专业审核意见,作为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必备要件。企业任免财务部门负责人、重要子企业总会计师,以及对其实施评价、考核和奖惩时,应当听取委派总会计师的意见。(五)职代会国资委党委、国资委于2007年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监督评议权、民主选举权及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意见明确职代会在公司治理中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具体体现在:1、决策重大事项企业重大决策必须向职工代表通报,企业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2、实施民主评议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对象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及成员。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二、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与党的建设1、党建工作入章程国有企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使党组织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2、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

  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具体程序一般是:(1)企业党委召开党委会(或常委会,下同)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2)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3)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4)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3、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职位从严管理职数的建议》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位,并参考资产、营收等要素确定领导人员职数幅度和参考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将省管企业分为省管重要骨干企业和省管骨干企业两个层级,并按照管少管好企业正职、下放企业副职管理权限的原则对省管重要骨干企业、省管骨干企业正职、副职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并完善股份制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党委);经理层成员与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开展中央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试点的中央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内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应当进入党组(党委),1至2名经理层副职可以进入党组(党委)。

  三、党组织与其他治理机关的关系1、党组织与董事会的关系党组织与董事会的关系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大机制创设。(1)党组织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法定主体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不同,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党组织是公司治理的法定主体,并且通过公司章程这一“宪法性”文件加以实现。(2)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特殊地位党组织是公司治理的政治核心、领导核心,党组织要“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1)党组织与董事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成员进入董事会、董事会中的党员进入党组织,实现了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政治作用。改革文件均要求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兼任董事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推进中央企业党组织专职副书记进入公司董事会。《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作

  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专门文件,明确要求国务院直接授权的两类公司应当设立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向两类公司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2)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与董事会职能相融合在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职权中,也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职责和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司党组织纪检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而且近一个时期以来,大量的中央企业甚至省管企业均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从而明确公司党组织的事先审议通过是董事会对重要事项决策的前置条件。《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则规定两类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这也是第一次以正式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2、党组织与监事会的关系党组织与监事会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对国有企业经营事项形成“监督合力”。外派监事会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列入审计机构后,有利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监督作用。履职层面,国有企业监事中的党员每年要定期向党组(党委)报告个人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上级党组织对国有企业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实行委派制度和定期轮岗制度,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要坚持原则、强化监督。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3、党组织与经理层的关系

  国有企业经理层一般控制在5人以内。党组织与经理层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交叉任职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党委);经理层成员与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目前部分中央企业已经启动试点,试点的中央企业总经理应当进入党组(党委),1至2名经理层副职可以进入党组(党委)。

  党委参与经理层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一般是:企业党委召开党委会对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经理层提出。进入经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4、党组织与职代会的关系(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党组织要支持和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要监督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预警协调机制。党委(党组)要定期听取职代会工作情况的

  汇报,切实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企业各有关方面,及时研究解决职代会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落实企业工会的人员编制,充分发挥职代会应有的作用;要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民主管理意识;要加强督导力度,促进企业健全完善民主管理的各项机制,扎实提高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水平。

  (2)民主评议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要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进行,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民主评议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民主评议事项及监督检查民主评议结果落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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