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合集)关于基层监督问题汇总(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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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合集)关于基层监督问题汇总(精选文档)

关于基层监督问题汇总(5篇)

关于基层监督问题汇总

(5篇)

1篇

加强基层干部监督工作,是增强基层政权执政能力,促进党员干部作风好转的重要保证,是预防犯罪、惩治腐败的有效措施。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如何强化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已成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存在的问题

1、监督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有些县乡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认为上级监督是“不信任”、同级监督是“找茬”,群众监督是“不自量力”,思想上消极抵触;
二是“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力、群众监督不了”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不少群众对干部监督信心不足,认为“杀鸡给猴看,猴子不看,照样前腐后继”。

2、党内监督不力。当前,基层党组织党内监督乏力的主要症结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不到位,班子成员之间、成员与“一把手”之间缺乏强有力的内部约束。班子内部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积极健康的党内思想斗争有所淡化,还没有形成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浓厚风气,MZ生活H质量不高。

3、监督机制不畅。领导干部“下”的机制还不健全,如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干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等,还没有实质性动作。职能部门还没有形成高效联动的全程监督运行机制,有时监督没有到位。人大、政协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不够。群众监督条件不完备,渠道不通畅,监督保障体系还不能有效保护群众监督的合法权益。

4、制度落实不够。当前,干部监督的制度规定措施已经不少,但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后续措施。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制度不落实关键在党政“一把手”,没人愿意往自己头上戴“紧箍咒”。

5、监督氛围不浓。群众监督、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时流于形式,有的监督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

二、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基层干部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要在营造氛围、健全制度、真管严查上下功夫。

一要加强教育,切实增强监督意识。一方面要通过构筑大宣教格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努力增强基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我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班子内部和领导干部中间营造“人人接受监督,人人自觉监督”的氛围。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意识,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氛围,促使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真正能够从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做起,以良好的政风和过硬的作风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二要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在干部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最直接、最有约束力的监督。党内监督的关键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要结合干部考察、日常管理、MZ生活H等形式,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能力,特别要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严格进行监督。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政“一把手”,要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内部权力制衡机制,通过合理分权,以权力监督权力,以权力约束权力,科学制衡党政“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

三要抓住根本,切实落实各项制度。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届中考察、届末考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的作用。要注重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对党政“一把手”的经常性监督,落实各项制度,关键在党政“一把手”,要严格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保证干部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底,覆盖到边。要通过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制度的约束力、强制力,使权力运行机制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基层监督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基层工程质量;
监督工作;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TS101.9 文献标识码:A

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建筑行业的发展,时刻关注建筑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应该始终将“质量第一”作为指导方针,但是在实际工作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基层工程质量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会使建筑工程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着基层工程质量,制约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其中最主要的存在问题就是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漏洞,下面笔者针对这些漏洞进行详细探讨:

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建筑市场信用机制不成熟

市场经济处在不断的发展时期,原来存在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筑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用。我国建筑行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但是目前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总体来说发展还不成熟,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存在很大缺陷。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信用体制之下,建筑行业所包括的工程设计、现场勘查、工程施工等各项建筑行为都应该受到市场信用机制的制约,只有这样市场竞争才会井然有序,纷繁复杂的市场关系才能得到有效约束。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中,信用机制发展不完善,仍然存在着很多恶性价格竞争、违规操作的行为。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体系不能够合理运转,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承受巨大压力致使其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出现失职、渎职、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危害人民正常生活和国民经济建设。

(二)各地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执法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法》对各种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国家对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没有明确的工作行为规范,使得各地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标准并不统一,甚至是同一工作部门的不同工作人员的执法标准都不一样,质量监管人员自身行为不严谨,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比如工程施工建设受环境因素影响大,质量监管工作存在很大困难,质量监管不严格;
建筑工程工艺繁多而复杂,劳动强度大,容易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质量监管人员针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不一,一般情况下留有很大余地,质量监管人员监管力度不强,处罚力度又不够,容易在施工过程中留下质量问题隐患,造成工程安全问题。

(三)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单一

除了以上两种因素会影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之外,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单一也会影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长期以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利用目测、手感、尺量、锤敲等简单的手段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这些简单的手段并不能发现工程深部存在的质量问题。落后单一的质检手段受人为因素影响大,工程质量监督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存在很大问题,这种检测方法显然是十分不科学的,不能够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客观状态。技术水平的限制,监督手段单一,不能够及时发现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不合理之处和安全隐患。

二、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问题解决对策

(一)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

引导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建筑施工方要保持密切联系,时刻掌握工程施工进度,对各部分工程质量监督完善干预措施,除此之外还要与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工作联系,将工程施工状况详细及时的进行汇报,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各部门职能,使各部门各司其职,促进市场信用机制不断完善并发挥起积极作用。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控,依法对不合格工程责任方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不合格工程建筑方的详细信息,将该建筑方的不良行为记录收录在《建筑工程质量有关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以行政手段干预建筑市场行为,引导建筑市场各项活动,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信用机制打好基础。

(二)提高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素质

明确对监督机构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各地区依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标准。完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用人机制,积极引入先进的质量管理人才,完善高层次人才工作奖励机制,吸引具备多种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到工作岗位上,制定质量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管理办法,对工作人员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惩处查办。加强对本机构内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相关素质培养,使每一位质量监管人员都能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后再上岗进行质量监管工作,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争取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质量监督管理队伍。对监理工程师队伍进行劳动聘用制改革,在内部开展监理工程师司法考试,筛选优质的质量监管工程师,提高监督管理机构对的工作效率,改变现有工作人员结构,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采用多种质量监督方式,改进监督手段

根据工程种类和工程规模大小选用不同的质量监督方式,在同一工程中划分重点监督对象和非重点监督对象,对重点监督对象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提高质量监管标准,执行严格监督和直接监督;
对于非重点监督对象可托付给社会监督管理机构,但在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也不能粗心大意,也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监督验收。对于信用较好、建筑水平较高、施工质量较好的建筑单位可进行宏观监督或者抽样监督;
把住人民住宅工程或政府投资的公共建设工程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直接监督。除了要根据不同的工程选择不同的监督方式之外,还要不断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加强技术交流,提高质量监管水平,改进质量监督技术手段,为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技术基础。

三、小结

总而言之,建筑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要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重视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社会创造出更多优质工程,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参考文献:

[1]. 梁敬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及其控制措施探讨[J]. 科技信息. 2011(21)

[2]. 颜培军.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与机构改革之我见[J]. 今日科苑. 2009(11)

[3]. 徐冰.对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若干问题的探讨[J].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 2011(01)

基层监督问题范文第3篇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基层民主,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或基层组织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民主权利的直接体现。实现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理想和愿望,也是一项伟大的社会实践。我国农村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搞好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就有了广泛、坚实的基础,民主监督的作用和效力得到较好的发挥。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掀开了崭新的一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不断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恢复了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强化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改革了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并实行差额选举,从全国广大农村基层的选举产生的200多万名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多年来,我国选民积极参加选举,平均参选率都在90%以上。与此同时,县、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也逐步得到加强,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实现。

二是用法律形式对村民的自治制度作了规定和保障,加强了基层民主建设。为了保证广大农村群众对民主的普遍和直接参与,国家颁布实施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在农村实行村民委员会制度。到目前为止,全国农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了10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了较充分的基层民主自治。

三是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通过“一五”、“二五”、“三五”和正在进行的“四五”普法教育,我国广大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要求平等地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意识得到了普遍增强。

四是县乡人大代表大会的地位有了较大提高。随着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法规在农村的贯彻实施,同时也使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主体——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有了进一步提高,作用有了明显的增强。

但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无论是民主的广度还是深度都只能算是在“初级阶段”。由于我国民主监督的方式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因此在广大农村的这种民主监督更多是一种“民对官”的监督,即人民群众对各级“官员”广泛的民主监督。它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监督形式上,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不公开的;
二是不具有强制性,民主监督对被监督对象不具有强制权;
三是民主监督是人民群众的一种权利。因此,农村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的广度和深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和文化水平,取决于国家整个民主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取决于国家对民主监督的重视和对行使民主监督主体的支持和保护程度。

民主是一种管理体制,是相对专制而言。社会所有的成员参与统治的理想民主似乎是永远不可能的。但相对于一个小型社会而言,比如一个村,或一个乡,决定一项有关全体的重大事项,搞直接民主,人人参与,这是可能的。就如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下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这充分说明了民主广泛程度,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其广泛性还差得远。九八岁末四川省遂宁市中区的一个偏远乡进行了由全乡选民直接选举乡长的创举,就是对选举制进一步完善的一种尝试;
还有我国当前一些农村正在进行的“海选”村里当家人的做法,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正期待着一种更为广泛、直接的民主,特别是对选举行政长官的权利的分享。

二、存在问题

民主的广度、深度和范围,是评价民主的重要“尺度”。看民主到底有多大的广泛性,这个“尺度”可以用数字计算出来,就是实际参与决策的人数除以该社会正式成员总数所得的百分比。在许多事务的管理、决策上,目前我们这个百分比都还偏低。在当前农村中,决策公共事务时,村民仍是较少持久、热烈地思考、讨论。这就是一个“深度”的问题。当然成员直接当家也好,间接当家也好,都算是当了家。就像目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选出自己的代言人或组织管理者,就算是当家了。可问题偏偏就在于委托这些村民代表当家时,有时代表可能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因智力水平太低,其作出的决定违背了人民的意志,或者当权者出于某种私利,一些事务不公开,一些事情不让人民当家作主,这都是民主“范围”问题。由民主的这三个“尺度”可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民主监督亟待不断完善、进步。有人认为,这样搞民主,反而流于形式,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其实,就是因为民主形式的深度不够,民主权利才会被弃置。但要达到一定“深度”,首先必须要有一个条件,即全体社会成员的平均智力水平要达到一定高度。众所周知,近几年我国农村扫盲工作取得巨大成效,众多文盲脱了盲,但其效果有多大,水分有多少,还值得怀疑。没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的社会成员如何去深入思索一些关于切身利益的问题呢?除此之外,民主深度还需要法制条件、物质条件和心理条件来充分保障。

具体地讲,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民主监督主要存在这么几个问题:一是普遍的民主意识还不很强。这表现在农村换届选举中选民直投率还不太高,在一些农村拥有选举权的村民,由于外出务工或交通不便,不积极或不参加投票,更多的是主观上认为选举无所谓,影响了选举的直投率。二是选举中宗族势力的干扰还不同程度存在,尤其是在村委村换届选举中,一些农村中有宗族势力操纵基层政权的苗头和趋势。三是一些乡镇在选举中,图省事、省时,对农村选举的宣传工作不到位,选民登记不细致,人大代表搞内部“钦定”,选举不按程序办事,选举结果不当场公布等。四是乡镇政府没有处理好与村委员之间关系。根据村委会组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但现实中确有那么一些乡镇把村委员摆在自己领导之下,作为“行政村”,命令,村民要想自治其实很难。五是有些村委会规模过大,情况复杂,村民自治不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委会一般设在自然村。但我国的一些农村中,仍有许多村委会是由多个自然村合并,这样若是几个自然村有历史矛盾,“势力”均衡,就不利于村民选择自己信任的人选进入村委会,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也不利于干部与村民保持较经常的联系,及时解决一些问题。六是村委会不是通过村民会议决定一些重大事项,而是过多地行使了行政决定权力,把村委会变成了一级政权机构。

三、对策建议

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实行哪一种民主形式,是由国情和历史决定的。在我国这样幅员十分辽阔,拥有12亿多人口的大国,由于封建专制历史影响漫长,经济文化尚不发达,及由此基础上产生的国民特点,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代议制民主。扩大基层民主,在基层实行直接民主管理,实行村民自治,使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互为补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大形式。同时,通过农村基层民主实践活动,教育广大群众,培养出一大批能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合格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说,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本质的体现。同时,基层民主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基层民主制度健全与否,直接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程度。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实践。”扩大和健全基层民主,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有很重要的意义。当前,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加强基层民主监督,必须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并保证其落在实处。

1.完善选举制度,积极推进基层直接选举。

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选举权,是实现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和健全了一系列基层选举的法律和制度,实现了人民群众的直接选举的权利,使人民群众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主人。但我们同时也感觉得到,这种直接的面太窄,乡级行政长官没有普遍实行直选,在选举中,一些地方搞内定、指选等,行政干预明显;
少数农村中还出现了宗派干扰选举等不正常现象,妨碍了群众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和选举制度的逐步完善,农村群众的民主法意识不断增强,自由行使民主权利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实践证明,在基层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直接选举,反映了社会和基层民主发展的客观要求。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标志。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基层的一级政权组织,它与广大农村群众关系最直接、最紧密,其选举制度的完善对扩大基层民主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农村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其组织形式是村民委员会,它的涵盖面相当广,是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强大的生命力,与基层政权关系最紧密。因此,扩大基层民主,首要就是保证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自治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健康发展,杜绝选举中任何压制和妨碍民主的行为。

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特别是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进基层的直接选举,对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我国基层民主政治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第一,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选举领域大胆引入竞争机制。竞选其实就是一种竞争机制,是将竞争引入政治领域的一种形式。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优秀领导管理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对公仆的监督。第二,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努力做好工作,使竞争公平健康顺利地开展。我国的国体和政体都有很大的优越性,使竞争可以有组织地进行,这样可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小团体主义和拉帮结派、另立山头、诱选、贿选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使选举朝正确方向健康顺利发展。第三,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包括竞选在内的民主法律体系,加强法律规范,以确保竞选的正常进行。实行竞选,要靠法律保证。国家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

与此同时,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也要加强竞争机制,敢于放手发动群众提名推荐候选人,并经过反复酝酿协商,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组织村民按照法定程序,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使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真正得到加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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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行政务公开,实现民主管理。

公开性是实现民主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实现民主管理的前提之一。党的十五大报告对此作了明确的阐述:“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这对扩大基层民主提供了政治保证。当前农村工作中出现的干群关系紧张,中心工作任务没法顺利地落实到群众中去,不是决策不科学、不实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办事不够公开。有的地方群众屡屡状告基层干部,并不见得都是干部有问题,而是对干部不了解。实行政务公开,让群众心里明白,还干部清白,有利于集中精力搞好工作。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公开,并形成制度,如村级选举,调整承包土地、划分宅基地、修桥造路、兴办水利等,都是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定期公布进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受到了群众的欢迎,有效地防止了滥用人民和法律的赋予的权利。实行政务公开,既是扩大基层民主的需要,也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

因此,基层政权机关要注意了解群众的意见,能公开的办事制度、决策程序和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等都应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直接产生于群众,它的管理活动必须体现民主原则,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直接选举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是基层民主制度的直接载体。村务和财务等,都要向群众公开,并尽可能吸收县、乡人大代表和群众参与,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以取得群众配合和支持。

推行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复杂关系,要使这项工作顺利进展并长久地坚持下去,要注意抓好三个问题:一是政务公开制度要规范。制定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内容要具体,规定尽可能量化、细化,便于干部群众执行,避免原则性太强,执行可上可下,群众无从监督的弊端。二是突出抓好财务管理。政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和集体资产公开,尤其是在农村,财务管理和集体资产的管理,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广大群众对此非常关注,只有财务明白,干部才能清白。因此,在农村,首先要抓好村集体财务清理工作,摸清财务情况,及时处理一些经济违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搞好乡级政务公开。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要长久地坚持下去,必须建立健全的运转监督机制。乡镇党委对村务公开工作要起领导和监督保证的作用,并积极做好村务公开的完善和巩固提高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农村工作一项长期的任务抓紧抓好。要层层建立村务公开责任制,把这项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进的依据,使村民委员会干部自觉地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形式,它是村民自治权力的具体体现。村民会议具有权威性和广泛性,这使村民的主人翁地位切实得到保障。因此,要切实开好村民会议。开好村民会议要有议题,要做好准备,要有合适的方式。根据不同内容,村民会议必须定时、定期召开,一年可开几次。还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不定期召开一些临时性、应急性会议。村民会议进行表决的时候,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由少数干部拍板定案。要正确处理好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只有经过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才有权决策,不授权就不能决策任何事,被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才能研究讨论决定村中事宜。就全国而言,人民代表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
就一村而言,村民代表会议不是最高权力机构,不能把它等同于人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不实行间接民主形式,而是实行直接民主形式,这是我国实现民主建设的一次历史性飞跃。因此,村委会要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制度,摆正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村民会议的关系,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的顺利实现。

3.加强民主监督,增强法律监督效力。

基层监督问题范文第4篇

一、 基层纪工委落实监督责任面临的问题

(一)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对纪委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中肩负的重大责任认识不深刻,责任感、使命感不强。在“三转”工作中,存在上转下不转、内转外不转、明转暗不转的现象;
二是责任追究不严格。少数人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乐于当“泥瓦匠”和稀泥,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敢负责。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领导班子和成员的责任追究不够硬,导致压力传导不够,责任制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三是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完善。在目前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下,基层纪工委的编制、经费等没有真正独立,在一定程度上仍受制于监督对象。基层纪工委的执纪监督直接影响了监督对象的绩效考核、干部使用,一些单位和领导干部不愿接受监督,使得基层纪工委监督执纪问责时面临着压力和干扰,这种情况越到基层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街道纪工委履行监督职能。另外,一些职能部门或出于工作惯性,或因为不愿得罪人,对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不愿承担,过分依赖纪委“牵头”,导致基层纪工委无法集中精力聚焦主业,监督职能的发挥受到掣肘,而且越到基层掣肘越严重。

(二)“四风”根治存在困难。当前,作风建设成效显著,但病源还在、病根难除,停留在“不敢”层面。一是“不能”的制度笼子不够严密。监督机制、预防制度数量多、执行效果低、发挥作用小、问题突出。同时,极个别制度设计不符合实际情况,标准调整频繁,执行中难度增大,无形中增加了监督成本。二是“不易”的监督难度日益增大。有些作风规定,制度制订得好,广大党员干部拥护得多,但在基层想一下子根治则比较困难,如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对于农村党员干部,受风俗习惯影响,有的不理解不配合,治理起来“事多面广”、难监督难问责,群众监督的参与度也不高,给执纪监督工作带来了难度。同时,新形势下出现的“公款吃喝进农庄”、“带彩娱乐进家庭”、电子礼品卡、快递送礼等“隐身衣”问题,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给作风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三是“不想”的自律环境没有形成。基层党员干部尚未完全形成带头践行作风规定的思想自觉,从我街道查处的作风问题来看,少数基层党员干部面对作风规定,在工作生活中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模范遵守,而是如何避开监督不被发现。同时,上面督查紧一阵子过后仍我行我素等错误的思想意识仍然存在,这些都为根治“四风”带来负面影响。

(三)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一是作风监督检查、惩治腐败力度不够。少数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多、监督少,作风督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查处的作风问题和腐败案件不多,导致震慑力不强,让一些人心存侥幸、顶风违纪。二是抓早抓小功夫不够。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特别是“八小时外”的监督方法不多,手段缺乏,督查时紧时松,未形成常态,对党员干部中的不良风气和苗头倾向制止不力,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一些单位的作风问题纠而复生难以根治。

二、基层纪工委履行好监督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履行监督责任的思想认识。履行好监督责任,提高思想认识是基础。要组织干部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上来,牢固树立“抓好监督是本职,抓不好监督是失职”的理念,自觉克服好人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履行监督责任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持续改进作风严防“四风”反弹。履行好监督责任,强化作风督查是切入点和突破点。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魔高一尺”更要“道高一丈”,必须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加大预防,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让作风问题无处遁形;
坚持“长常”二字,抓早抓小抓细节,节点治理、逐层推进,以“燕子垒窝”的恒劲、“蚂蚁搬家”的韧劲,杀几个“回马枪”、来几个“回头看”,不断坚持、巩固、深化,加大明察暗访、问责处理、通报曝光、整改落实力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同时,从“四风”问题延伸开去,抓好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文风会风建设,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

(三)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是重中之重。要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敢于亮剑,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充分整合资源,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同公安、法院、检察院、审计以及信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断探索创新办案模式,重点查处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涉及民生政策资金项目落实的案件以及发生在农村基层干部中的腐败案件,治病树,拔烂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基层监督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派出所;
消防监督;
问题;
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国家推行行政改革,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政策的鼓励下,各类小规模企业、单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但同时也为消防监督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为了缓解公安消防部门消防监督警力不足,《消防法》赋予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的职责。那么,如何才能做好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作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1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派出所在开展消防监督工作上具有点多面广、熟知辖区情况等优势,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消防安全环境,也对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执法行为不严谨、程序不规范,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消防监督管理效果不明显等方面的问题,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急需进一步加强。

1.1 工作庞杂不愿管

作为公安机关做基层的执法单元,派出所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不仅担负着辖区治安的重任,还涵盖了户籍管理、民事纠纷调解等职能,并要承担各项安保任务,工作非常庞杂,警力捉襟见肘。面对消防监督这一新的职责,许多派出所都将其视为副业,认为这项工作不仅不好管,而且不像抓治安案件容易出成绩,领导将工作排到专兼职消防民警就算了事,而专兼职消防民警也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传统业务上,对开展消防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消防检查走马观花,记录填写不实不全。

1.2 业务不精不敢管

许多消防民警对消防监督工作都是从零做起,这些民警在传统业务上都是行家里手,对于新业务缺乏小学生的学习钻研精神,导致其业务不精、法规不熟,对于隐患和违法行为说不清、叫不准,有无隐患辨不清,发现隐患说不透,法律案卷做不好、网上办案不及时,特别是办理复杂消防行政案件或查处疑难消防安全隐患时,常感无所适从、模棱两可,久而久之越发失去了学习的耐心和执法的积极性。

1.3 思想畏难不想管

个别民警面对千头万绪的消防监督工作和林林总总的大小单位产生了畏难情绪,甚至认为危棚简屋、“三合一”场所、小作坊、违章搭建、占用疏散通道和楼道堆物等问题虽然违反消防法规,但是其中又牵扯治安、维稳乃至法理人情等诸多其他因素,认为完全严格依法办事“不现实”,思想由此产生动摇,情绪畏难。

2 存在问题的原因

2.1 部分派出所民警思想认识不到位

基层部分派出所民警,特别是派出所领导没有真正认识到法律赋予的消防监管职责,消防执法主体的认知度不高,思想上残留有防火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情,错误地将自身承担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当作是“附加题”,干好不加分,干不好也不减分,责任意识不强,监督管理流于形式,走过场、敷衍了事,从而制约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

2.2 消防部门指导帮扶力度有待加强

公安民警消防业务素质主要依赖自身学习实践和消防机构的消防业务指导。目前,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工作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会代训”,即组织派出所民警开展集中业务培训,另一种是“以查代训”即采取帮助检查,下发《指导意见函》的方式逐个对派出所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前一种方式,由于各派出所列管单位的类型大小不一,培训的侧重点往往很难掌握,加之民警间的学习能力不同,所以集中培训往往很难保证效果。后一种方式,由于各派出所分布较广,消防机构的任务也较为繁重,往往没有时间、精力奔波各派出所进行专门业务指导。这两种方式各有弊端,消防业务指导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2.3 奖惩制度尚不完善

虽然法律规定了派出所消防民警在监督工作上的法律责任,但是更多侧重在出了问题以后的“追责”上,这就使得许多消防民警抱有侥幸心理。同时,派出所不同于消防部门,消防部门是将消防监督当做出灭火救援外的唯一主线工作,工作纪律严明,奖惩方法完善,而对于派出所来说,消防监督工作是众多工作中的一项,且奖惩制度不完善,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民警开展消防工作的积极性。

3 对策和建议

3.1 提高认识,严格落实执法主体责任

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力度,让民警切实认识到消防监督工作是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责,不仅是一项工作,更是一项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光荣使命,从而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识,促使民警以对消防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3.2 倾力指导,全面提升消防民警消防业务水平

消防部门应有计划、分层次地加强对派出所有关人员消防业务知识的培训,采取集中培训、跟班监督等方法,带领他们深入到管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要场所手把手地教方法,零距离地传授经验。同时,也可试行实习制学习方法,组织民警到消防部门实习锻炼,变“走出去”为“请进来”,使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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